地市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评估标准评估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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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评估标准评估细则
附件3:
地(市)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
一、等级必备条件
标号
项目
标准
等级
说明
评估细则
1
馆舍建筑面积(平方米)
4500
1
3500
2
2500
3
2
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市(区)人均(元)
1.20
1
服务人口≤200万。
此项要求政府财政经费拨款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
人口:
2009年常住人口数(含户籍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财政拨款:
2010年财务报表中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之和。
1.00
2
0.80
3
0.80
1
服务人口在200—500万(最低拨款总数不得低于上档200万人口总数的下限)。
0.65
2
0.50
3
0.50
1
服务人口>500万(最低拨款总数不得低于上档500万人口总数的下限)。
0.40
2
0.30
3
3
实现免费开馆,馆内常设免费服务项目(项)
6
1
指利用馆舍和室外活动场地开展的每周都有活动(或全年达40次以上的季节性专项活动)并予以公示的免费服务项目。
“项”是指免费的演出、电影、视听、展览、阅览、培训、讲座、游艺、体育以及免费为群众业余文艺团队提供活动场地、免费发放资料、设置读报栏等不同类别的服务项目,以及在不同地点同时开放的同一类项目。
按说明中的项目计算。
5
2
4
3
4
馆内常设免费服务项目活动时间(小时/天)
5
1
以全年正常开馆日计算。
含馆辖室外活动场地举办的免费活动。
不含收费项目的活动时间。
4
2
3
3
5
举办文化馆站人员培训班(期);基层文化馆、站业务干部培训率不低于25%
4
1
以基层业务干部为重点开展文化馆、站等业务人员培训。
基层业务干部每四年轮训一遍,考核年度的培训率不低于25%。
以期(班)次为计算单位,每期人数不低于20人,每期不低于16学时。
3
2
2
3
6
馆内必备的专用设备总值(万元)
105
1
指根据文化馆功能需求必备的专用设备,如:
流动演出、展览设备和教育培训、数字化加工和服务设备等,不包括建筑设备。
以2010年度财务帐目所认定的数据或其它可以提供的可供查阅的档案资料为依据。
80
2
55
3
7
业务人员不低于全馆人员总数的60%,且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业务人员总数(%)
35
1
以“业务人员占全馆人员总数的60%”为基本条件。
达到此标准的,再参照表内指标进行评定。
业务人员指具体从事群众文化业务工作的人员。
30
2
25
3
8
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无违法违纪情况发生
文化馆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007年以来,本馆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罚;馆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因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均取消定级资格。
注:
8项条件中,高、中、低三项指标分别为一、二、三级馆必备条件。
8项条件均达到相关等级标准的,方具备该等级馆的评定资格。
二、评估标准
本标准分为四大部分,共1000分。
其中:
一、办馆条件:
370分
二、队伍建设:
100分
三、公共服务:
430分
四、行政管理:
100分
另设:
提高指标:
50分
标号
指标
标准
分值
说明
评估细则
1
办馆条件
370
11
设施建设
170
111
馆舍建筑面积(平方米)
6500
80
馆舍建筑面积超出最高标准的,每增加500平方米加10分,加分最多不得超过50分。
建筑面积低于最低标准的不得分。
馆舍出租面积为零的,加10分。
出租房屋用于非文化类项目的不计为馆舍面积,应在总建筑面积中减去,并另行扣除25分。
出租房屋用于文化类项目(指纳入文化市场管理范围的文化经营项目)的,超过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的扣25分。
设有无障碍设施的加2分。
室外活动场地的产权属文化馆所有,使用率不足50%的不得分;产权不属于文化馆所有,达到相应使用面积标准的按一半得分。
单独建馆的加10分。
馆舍建筑面积指已有的室内各项功能用房面积(不含职工宿舍和正在扩建尚未竣工的建筑面积)。
以2010年度报表所报面积为依据。
要求提供相关的房产证明及建筑图纸,无法提供房产证明和建筑图纸的,须由当地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测绘证明。
必要时可通过实地勘测加以认定。
5500
70
4500
60
3500
50
2500
40
112
室外活动场地使用面积(平方米)
1000
20
800
15
600
10
400
5
113
群众文化活动用房使用面积达到总使用面积的70%。
20
群众文化活动用房的使用面积低于70%不得分;测算使用面积的系数为0.65。
低于60%的扣10分。
以馆内群众文化活动用房的实际使用面积为标准。
需提供《群众文化活动用房使用面积一览表》,必要时可进行实地丈量。
114
设有文化活动厅室(平均每个不少于30平方米)
10
15
文化活动厅室指用于辅导、排练、展出等各类群众文化活动的用房。
按平均面积打分,即用全部活动厅室的总面积除以活动厅室个数所得的平均面积。
专门用于演出的剧场面积不计在内。
8
10
6
5
115
设有多功能厅(含剧场、非遗展示厅)
500
15
不足300平方米的得5分。
以建筑面积为依据。
如无剧场的可按多功能厅的面积计算,既有剧场又有多功能厅的,可将多功能厅的面积计入“文化活动厅室”一项的总面积中。
400
10
300
8
116
设有宣传橱窗、栏(米)
30
10
设有LED宣传屏的加3分。
宣传橱窗、栏的米数为馆内、馆外米数之和。
宣传栏内容要充分体现文化馆职能,每月至少更换一次。
需提供每期专栏的资料,不能完整提供资料的减2分。
25
8
20
5
117
内外部环境
氛围
10
共考核十项内容,一项不合格减1分。
馆舍位置位于城区文化中心或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地区的加5分。
包括十项内容:
文化氛围浓厚、无商业气息、馆牌醒目、群众能从正门进出;设有固定公示栏、提示牌、各类厅室有统一标识;内外环境和谐统一、整洁优美、厕所无异味。
12
设备
60
121
馆内设备总值(万元)
130
20
指馆内具有使用价值的全部设备总原值(不包括房产的价值)。
以2010年度财务帐目所认定的数据为依据。
105
15
80
10
55
5
122
馆内设备总值增长比例(%)
20
10
按评估年度(2010年)的设备总值数与上一评估年度(2006年)的设备总值数的比值为依据。
15
8
10
6
5
4
123
信息网络传输和数字化服务设备
达标
10
达标:
指达到共享工程《乡镇基层服务点配置标准》的得10分。
齐备:
服务器等主控硬件、计算机、视听设备三项齐备的得8分。
基本具备计算机和视听设备的得5分。
达到〈县级支中心系统配置标准〉的加5分。
有数字化服务室(或电子阅览室)的加5分。
主控设备包括:
PC服务器、中央控制台、交换机和配套器件、软件;数字化服务设备包括:
终端计算机、投影仪、投影幕和音箱等。
以2010年底馆内的实际种类和数量为准。
需提供包括存放位置、责任人在内的全部
主控机型号、设备一览表。
齐备
8
基本
具备
5
124
艺术教育、培训和资源加工设备
10
包括十种设备,每缺少一种扣1分。
有专门录音棚的加5分。
十种设备内容:
多媒体投影演示设备(含电脑或笔记本电脑、投影仪、电视机),视听播放及电教设备(DVD机),资源加工设备(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录像机、录音机、刻录机、扫描仪等)。
以2010年底馆内的实际种类和数量为准。
需提供包括存放位置、责任人在内的设备(包括型号、数量)一览表。
125
艺术展览和演出设备
3
10
包括三类设备,少一类减5分。
有多功能流动演出车的加10分。
三类设备内容:
下基层等广场文艺演出必备的灯光、音响设备;艺术展览设备;服装、道具、乐器。
以2010年底馆内的实际种类和数量为准。
需提供包括存放位置、责任人在内的设备(包括型号、数量)一览表。
2
5
13
经费拨款
90
131
免费开放经费补偿(%)
100
15
低于80%的减10分
指国家财政给予馆内设置免费开放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的补偿。
可以2010年度国家财政拨付的经费数额与当年免费开放项目经费实际支出数额的比值为依据,按照所得的百分比进行评分。
也可以2011年即时评估考核时的情况作为评审依据。
80
10
132
人员经费达到(%)
100
25
低于80%的减20分。
指在国家财政经费中列支的,用于支付馆内人员基本工资、补贴和福利的费用。
以2010年度国家财政拨付的经费数额与当年馆内人员经费实际支出数额的比值为依据,按照所得的百分比进行评分。
80
20
133
公用经费达到(%)
100
25
指在国家财政经费中列支的,用于馆内各项公用支出的费用。
以2010年度国家财政拨付的数额与当年本馆公用经费实际支出数额的比值为依据,按照所得的百分比进行评分。
90
20
80
15
134
业务(含项目)经费拨款达到(%)
100
25
建立基本文化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的加10分。
指由国家财政经费提供的,专门用于馆内各项业务活动支出的年度业务经费或用于专项业务活动的经费。
以2010年度国家财政拨付的业务经费(含专项业务活动经费)与当年本馆业务经费实际支出数额的比值为依据,按照所得的百分比进行评分。
90
20
80
15
70
10
14
年事业收入达到年收入总额(%)
30
50
每增加5%加10分,最高不超过30分。
以2010年度本馆财务报表中事业收入(含经营收入及其它各项收入之和)与当年年收入总额的比值为依据,按照所得的百分比进行评分。
此项得分与“13”项得分原则上不兼得。
25
40
20
30
2
队伍建设
100
21
文化水平
30
211
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业务人员总数(%)
45
10
本科以上学历指国家承认的正式大学本科或研究生学历(含获得毕业证书未获学位的,但不含相当学历)。
业务人员总数包括从事业务工作的在职正式职工,也包括签约一年以上并在岗工作的聘用人员。
以全馆人员中取得大本以上学历的人数与2010年底全馆业务人员总数的比值为依据评分。
需提供2010年底全馆职工的花名册(列明基本情况)以及获得学历人员的学历证书。
40
8
35
5
212
职工教育及岗位培训达到48学时的人数占职工总数(%)
90
10
达到100%的加10分。
指全馆人员参加学历学习、各类培训(进修)以及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
以馆内人员年度参加职工教育和岗位培训达到48学时的人数与2010年底前全馆人员人数的比值为依据评分。
需提供2010年度包括培训内容、学时、人数在内的馆内人员参加职工教育与岗位培训情况一览表。
80
8
70
6
60
4
213
业务人员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达到72学时人数占业务人员总数(%)
100
10
指业务人员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每年72个学时的情况。
以业务人员达到72学时人数占业务人员总数的比值为依据评分。
需提供2010年度全馆业务人员参加岗位培训、继续教育个人完成情况一览表。
90
8
80
6
70
4
22
职称
30
221
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占业务人员总数(%)
55
15
以本馆中级(含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含馆内自定的低职高聘人员)与2010年底业务人员数的比值为依据评分。
需提供2010年度全馆业务人员职称情况一览表。
50
10
45
5
222
高级职称占业务人员总数(%)
10
15
有正高级职称人员加3分。
以本馆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含馆内自定的低职高聘人员)与2010年底业务人员数的比值为依据评分。
7
10
4
5
23
业务人员
40
231
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
70
15
以本馆2010年底前业务人员数与全馆职工总数的比值为依据评分。
60
10
50
5
232
各门类(及功能)人员配备齐全
10
缺一门类减1分。
包括各艺术门类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其中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摄影、非遗(或民族民间文化)、群文理论以及演出设备管理、数字化服务设备管理的门类(功能)中需有6个类别配备专门人员。
233
业务人员获地市级以上表演奖、创作奖、辅导奖、科研成果奖、组织奖(件、次、篇)
20
15
2007年以来在文化部“群星奖”比赛中获群星奖加10分。
指获得的群众文化艺术门类地市级以上的表演奖、创作奖、科研成果奖、组织奖等。
科研成果奖指获得的论文、论著、调研(考察)报告等奖项。
根据获得的地市级以上及国际上授予的群众文化门类奖项的数量评分。
按2007—2010年度统计,需提供全馆获奖项目一览表,获奖证书。
凡获得“群星奖”(含“群文之星”)的可以按规定标准加分。
15
10
10
5
5
3
20
15
3
公共服务
430
31
免费开放
80
此项(含311—314)可以2011年即时评估考核的情况作为评审依据。
311
每周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开馆时间不低于(小时)
56
25
低于35小时减10分。
以本馆一周开馆的小时数为依据评分。
开馆时间内必须有群众能参与的活动项目。
需提供开馆时间以及执行情况的说明材料。
49
20
42
15
312
馆内常设免费服务项目(项)
6
25
免费服务项目超过6项,每多一项加2分,最多不超过10分。
参见“必备条件3”说明。
5
20
4
15
313
馆内常设免费活动时间(小时/天)
5
20
平均每天活动时间超过5小时加5分。
参见“必备条件3”说明。
4
15
3
10
314
公示服务内容
10
设有公示牌得2分;公示内容完整得8分。
开馆时间的各种活动应有公示,且公示内容应定期更换。
公示牌未设在公众易于看到的位置,减1分;公示的内容包括各项活动的时间、地点、活动内容及服务方式(是否免费)等,每缺少一项内容减2分。
32
馆办活动
105
321
组织大型文化活动(次)
7
25
组织广场、乡镇和面向弱势群体开展的活动各不少于1次,未举办的各减3分。
承办全国范围的大型活动加3分。
包括广场、社区、企业、校园、家庭、乡镇等各类文化活动。
参与人数不低于200人。
弱势群体指老年、少儿、农民工、残疾人等。
大型展览以展览的展线长度为依据。
需提供大型文化活动和展览的一览表以及相关材料(含计划、内容、人次、效果、图像资料)。
6
20
5
15
322
组织大型展览(次)
6
15
展览展线不低于60米。
5
10
4
5
323
组织各类理论研讨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次)
4
10
本馆组织的市(地、区)或参与承办市以上区域的理论研讨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
需提供活动名称、内容等。
3
8
2
6
324
课题研究并取得成果(项)
2
5
承担文化部研究课题并取得成果的加3分,承担省研究课题并取得成果的加2分,承担本地市研究课题并取得成果的加1分
立项课题应是对文化馆理论和实践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内容。
所有课题(包括接受文化部、省、市的课题以及本地区自定课题)均需立项,有立项书、课题研究计划、课题研究成果(调查报告、研究报告或其它视频资料)。
1
3
325
组织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群众业余文艺作品推广活动(次)
3
10
推广活动指将创作作品特别是获奖作品面向群众所组织的社会推广活动(包括组织群星奖或本市(区)获奖作品)。
次的概念指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对不同作品所进行的推广活动。
2
8
1
6
326
馆办文艺团队(个)
5
20
指本馆创办、辅导并根据需要经常参加本馆组织活动的群众文化团队(挂靠性质的社会文化团队除外)。
需提供馆办文艺团队情况一览表。
4
15
3
10
2
8
327
组织馆办文艺团队每年下基层(社区、农村)演出场次
60
20
30场以下不得分。
到农村演出场次不低于30%。
馆办文艺团队下基层(包括文化站、室、社区和农村)演出场次的总数,包括在社区、乡镇等地广场演出和其它形式的室内外演出、慰问演出等演出场次。
到农村演出场次低于30%的得分减半。
50
15
40
10
30
5
33
辅导和培训
115
331
组织基层文化活动基地(示范点)(个)
20
超过最高标准1个加2分,加分总数不超过8分。
指本馆在本区域内设立、由本馆人员有计划辅导,并具有一定示范性和影响力的,每个季度均组织活动的综合的或单项的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点。
以符合要求的基层文化活动基地或示范点的数量为依据评分。
需提供有关情况一览表。
3311
文化活动基地(示范点)(个)
15
8
必须有30%以上的基地在社区或农村。
不含未成年人文化活动基地(示范点)。
基地在社区或农村的数量低于30%的,得分减半。
10
6
8
4
6
2
3312
未成年人文化活动基地(示范点)(个)
6
8
必须有30%以上的基地在社区或农村。
基地在社区或农村的数量低于30%的,得分减半。
5
6
4
4
3
2
3313
外来务工人员文化活动点(个)
4
4
3
3
2
2
1
1
332
举办文化馆站人员培训班(期)
5
20
指面向基层文化馆、站业务人员举办的业务培训班(直辖市的区包括文化室人员)。
以举办培训班的数量为依据评分。
属于常年性培训的以48学时为一期。
需提供相关材料(含教学计划、人员报名册等)。
4
15
3
10
333
举办各类培训班(期)
25
指面向社会各类人员举办的各类培训班。
以举办培训班(含有偿性培训班)的数量为依据评分。
属于常年性培训的以每三个月为一期。
需提供相关材料(含教学计划、报名册等)。
培训班包括农村科技、科普、卫生、文化等各类培训班。
3331
举办社会文化艺术培训班(期)
20
10
指举办文化艺术门类的培训班。
不含未成年人培训班。
其中专为农民举办的培训班,每举办一期加1分,最高加5分。
15
8
10
6
3332
举办未成年人文化艺术培训班(期)
25
10
未成年人含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专为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举办的培训班,每举办一期加1分,最高加5分。
20
8
15
6
10
4
3333
举办外来务工人员文化艺术培训班(期)
5
5
专为外来务工人员举办的培训班。
4
4
3
3
2
2
334
深入基层(含文化站、室、社区和农村)培训、辅导、调研人均时间(天/年)
48
15
指馆内人员全年深入基层的人均天数。
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含计划、辅导人次、效果)。
36
12
24
8
36
12
24
8
335
本馆业务人员培养、辅导的作者、演员获地市级以上奖励(件、次、篇)
15
15
2007年以来在文化部“群星奖”比赛中获群星奖加10分。
以本馆业务人员培养辅导的作者、演员获得的地市级以上的群众文化类的表演奖、创作奖、科研成果奖、组织奖等奖项的数量进行评分。
获得“群星奖”的可以按规定标准加分。
在233项目中已获得“群星奖”加分的作品不能重复计算。
按2007—2010年度进行统计,需提供全馆辅导作品获奖项目一览表,明确写有辅导者姓名的获奖证书。
12
12
9
8
6
5
336
馆办老年学校(老年培训中心),全年办班(期)
15
20
指本馆创办的承担老年教育培训并正式挂牌的机构。
要求年度举办培训班不少于8期。
低于8期的不得分。
没有挂牌的,年度举办老年培训班达到上述标准可按一半分值得分。
12
15
8
10
34
刊物、资料
20
341
群众文艺辅导资料(或馆办刊物)
10
馆办刊物指馆办或为主参加创办的公开发行和内部交流的文艺(文学)类、工作交流类刊物。
342
信息资料(期)
15
10
在网站发布信息资料的,信息栏目2个70条,7分;4个150条10分。
被政府采用的信息每项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专指本馆编辑的群众文化的简报、信息、通讯,不定期发行的交流材料以及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资料等。
以本馆2010年编辑的数量为依据进行评分。
10
7
35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50
351
收集整理(项)
15
10
以本馆2007—2010年直接收集整理的项目数量为依据进行评分。
12
8
8
5
352
资料数字化(%)
100
10
建立数据库或将非遗资料数字化。
指标为:
纳入数据库(或进行数字化)的非遗项目占收集整理全部项目的百分比。
做到资料基本齐全,储存于主服务器,能够提供查询。
不符合此标准的减1-3分。
以计算机查询为准。
85
8
70
5
353
组建专门机构
5
成立专设机构从事保护工作。
未设专门机构的不得分。
354
建立保护传承机制(%)
90
15
建立保护传承机制指名录项目完成了确定传承人、建立传承基地(传习所或传承人工作室)、并有计划地开展传习活动。
以建立传承机制的项目与地市级(区级)以上名录项目总数的比值为依据进行评分。
需提供项目保护传承状况一览表。
70
10
50
5
355
开展宣传展示活动(次)
5
10
专指以非遗保护为主题的活动。
建立主题博物馆(或展示馆、展室)的加2分。
指利用文化遗产日及传统民俗节日等时机进行的专项宣传展示活动。
以2010年进行的宣传展示活动为依据。
建立博物馆(或展示馆、展室)的应有专门展厅,并拥有馆藏展品,并正常开展活动。
4
8
3
5
36
设立档案室
25
经当地档案主管部门评估定级的,一级馆25分,二级馆20分,三级馆15分。
没有参加评估的依照本办法评定。
361
建档时间(年)
30
10
建馆10年以内的,从建馆开始就有档案的,得4分。
以本馆建立艺术档案的年度时间为依据评分。
除特殊情况(建馆时间短)外,未达到低限建档时间的不得分。
20
7
10
4
362
完成档案整理(卷)
80
10
以本馆完成档案整理的卷数为依据评分。
未达到最低限卷数指标的不得分。
建馆在10年以内的,每年按5卷计算,低于此标准的不得分。
70
8
60
6
50
3
363
档案室配备(设有档案室、档案管理员)
5
无档案室的扣2分,无档案管理人员的扣2分,无专门设备的扣1分。
以本馆是否设立独立的档案室和是否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员为依据进行评分。
未设立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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