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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失业保险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妇女权宜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和休息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第二条企业劳动工资工作归口劳动工资(人力资源)部门管理。
集团公司、工程公司要依法建立完善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管理、外部劳务使用管理、工资分配、劳动保护、员工培训、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保险福利制度,规范劳动关系,理顺工资分配关系,保障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企业福利待遇。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劳动工资管理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管理、外部劳务使用管理、工资分配与支付管理、劳动保护与职业病预防、员工培训和“五险两金”(即: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年金)管理。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劳动工资管理必须遵守依法用工、有序管理、控制风险、不留后患的原则。
项目经理部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企业内部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劳动保护和保险福利制度,重点解决拖欠工资,控制外部劳务使用风险,预防劳动纠纷和保险纠纷,规范用工管理,规范使用外部劳务,严格控制用工风险。
第五条项目经理对项目经理部劳动用工、外部劳务使用管理、工资管理、劳动保护、员工培训和“五险两金”管理负主要责任,项目经理要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工资工作。
第六条违法违规用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拖欠工资、不缴或者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造成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用工单位难逃其责,后患无穷。
企业领导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各负其责;项目经理部以及项目经理、专兼职劳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发生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劳动用工和劳务分包管理
第七条工程项目使用劳动力主要采取以下四种形式:
一是使用企业内部职工,二是招聘使用社会劳动力(以下简称临时工),三是采取分包形式使用外部劳务人员,四是使用劳务工。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劳务分包应签订分包合同。
企业要制定措施,规范用工管理,规范劳务分包,严格控制招用临时工。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选用劳动力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和择优使用的原则,以满足生产需要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内部职工。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用工必须向企业主管部门上报计划,明确工种、数量和用工方式,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1、项目经理部使用内部职工,要明确职工的工资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归属,做好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等各种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确保各种缴费不中断;
2、项目经理部使用临时工,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招聘录用,或者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项目部招聘录用。
招聘前要制订应聘人员条件、录用标准、招聘程序;录用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可根据需要续签),或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项目经理部招聘录用结束后,要将招聘情况和录用人员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严格控制项目经理部使用临时工。
项目经理部未经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不得擅自决定进行人员招聘。
严禁项目部私招滥雇各类人员,严禁用工不签劳动合同。
严禁使用童工(年龄未满16周岁);
3、项目经理部采用劳务分包方式使用劳动力,必须遵守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按期实现建设部提出的总体工作目标:
即从2005年7月1日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相应资质(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的企业;其中,至2006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60%;至2007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90%;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
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个人,禁止证照不全的企业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违规分包劳务作业。
劳务队伍选择应坚持公开招标、集体决策、择优使用的原则,项目经理和领导个人不得直接确定劳务队伍,严禁任何人搞私下交易,杜绝暗箱操作;
4、项目经理部使用劳务输出单位派遣的劳务工,由集团公司、工程公司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由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明确双方单位劳务合作期限、劳务人员报酬、管理费用结算支付等事宜。
项目经理部与劳务工协商签订上岗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事宜。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要认真执行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招聘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临时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把好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等重要环节,控制用工风险。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部使用外单位助勤人员,助勤人员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的,不须订立劳动合同,助勤人员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原则上保留在原单位。
项目经理部要与助勤人员所在单位协商,签订助勤协议,明确其在项目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项目经理部与助勤人员所在单位之间有关费用的结算等。
项目经理部返聘离退休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返聘协议,明确返聘期限、工作内容、待遇等。
第三章工资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薪酬分配的原则
1、按岗、联产、联效计酬的原则。
按岗,即按需设岗,按岗配人,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联产,即岗位工资与所完成的产值挂钩;联效,即效益工资与所创造的效益挂钩;
2、工资标准与劳动力市场接轨的原则。
在确定项目经理部人员工资标准时,要综合考虑同行业、本企业和当地同岗位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3、工资总额包干发放的原则。
项目经理部工资总额实行包干控制,根据项目部的编制定员、工资标准和工期确定。
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按照满足需要、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前期、高峰期和收尾阶段,人员数量随时增减,实行动态管理。
工资总额一旦确定,不能随意更改;
4、增资不增加成本负担的原则。
项目经理部人员增加收入不以通过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来实现,而以通过缩短工期、超计划完成产值、减少冗员和多实现责任利润等方式来达到;
5、项目经理部薪酬自主分配的原则。
项目经理部的包干工资总额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定,项目经理部按照企业确定的工资分配原则以及岗位责任大小、贡献多少自主实施分配。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工资总额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核算和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办法,自主选择工资分配方式。
可采用岗位绩效工资、计时工资和定额计件工资等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创造性和贯彻公平原则的分配形式。
具体分配方法和工资分配方式,应报上级职能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部要定期填报劳资统计报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工资支付要认真执行总公司《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企业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
项目经理部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或按与劳动者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项目经理部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待遇严格按照《劳动法》和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应将项目经理部工资支付情况作为项目经理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考核,与项目经理薪酬挂钩。
拖欠劳动者工资,除了限期偿还外,还要按规定支付赔偿金。
因拖欠工资给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项目经理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支付劳动者生活费低于当地政府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
第四章劳动保护与职业病防治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部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以及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障规章制度,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劳动安全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依法对女职工孕、产、哺乳和月经期进行保护。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业危害进行预测和评价,采取措施予以预防和控制。
对接触粉尘、放射性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要组织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要积极采取措施减少职业病、职业病危害,协助上级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发现职业禁忌者应及时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二条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
要认真做好地区性和季节性传染病防治工作,在传染病高发地区和季节,适时开展预防宣传工作。
在重点疫病地区的项目经理部,要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领导组织机构和疫病防治应急工作程序,协助上级和政府做好重大疫病防控工作。
建立职工食堂卫生监督制度,保持环境清洁,保证食品质量、无毒无害,盛用食品器皿和厨具要天天消毒,职工食堂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体检合格,厨师和食堂服务人员至少每半年体检一次,体检不合格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职工集体宿舍要保持整洁、通风,项目经理部要对职工食堂和集体宿舍进行定期卫生防疫检查。
第二十三条建立职业病、传染病报告制度。
项目经理部发生传染病、发现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要及时报告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企业。
第五章员工培训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的培训。
根据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文件精神,项目经理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职业资格,才能从事项目经理工作。
建造师职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根据国家规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15天,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
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通过实践锻炼,学术交流、科技攻关等方式,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十一大员的培训。
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对中央直接管理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工作意见》[2000]168号文件精神,对关键岗位人员即:
施工员、预算员等十一大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发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十一大员的岗位证书有效期为5年。
凡规定为持证上岗的岗位,未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第二十七条特殊作业人员的培训。
按照国家规定,特殊作业人员指测量工、试验工、电工、电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爆破工等。
按照贯标的要求,对特殊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取证的人员,需通过培训取得本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有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许可证才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技术工人现场岗位培训。
鼓励员工实践中学,学中实践,学以致用,能解决问题,在实践中成才。
通过现场办班、技术交底、以师带徒,技术比武等形式,努力创建技能人才学习氛围,通过项目现场学习,培养“有绝招,会绝活”的能工巧匠。
第二十九条施工工程质量控制培训。
结合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和进行质量认证的实际,对员工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和“三标一体”培训。
培训要以提高工作责任心和解决与质量相关的技术问题为重点,促进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提高。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培训。
在项目中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关键岗位人员、特殊工序人员和重要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要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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