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21学习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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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21学习要点
学习所得
91部提要
1.民用航空器的机长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直接负责,并具有最终决定权
2.在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飞行中担任航空器驾驶员的人员,应当至少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和运行许可
3.机组人员应当在局方要求时,接受局方人员或局方委托的人员检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百分比的测试。
…将其担任或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血液酒精含量百分比测试结果提供给局方。
4.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起飞着陆期间,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在其岗位上必须系紧肩带
5.在机长确认航空器上的每位乘员得到如何系紧、松开其安全带和肩带(如安装)的简介之前,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带吊篮或吊舱的自由气球除外)不得起飞。
6.在机长确认航空器上的每位乘员已经得到系紧其安全带和肩带(如安装)的通知之前,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带吊篮或吊舱的自由气球除外)不得在地面或水面移动、起飞或着陆。
航行优先权规则
7.遇险的航空器享有优先于所有其他航空器的航行优先权。
8.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9.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驾驶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10.有动力装置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必须给飞艇、滑翔机和气球让出航路;
11.从一架航空器的后方,在与该航空器对称面小于70度夹角的航线上向其接近或超越该航空器时,被超越的航空器具有航行优先权。
而超越航空器不论是在上升、下降或平飞均应当向右改变航向给对方让出航路。
此后二者相对位置的改变并不解除超越航空器的责任,直至完全飞越对方并有足够间隔时为止。
12.当两架或两架以上航空器为着陆向同一机场进近,高度较高的航空器应当给高度较低的航空器让路,但后者不能利用本规则切入另一正在进入着陆最后阶段的航空器的前方或超越该航空器。
已经进入最后进近或正在着陆的航空器优先于飞行中或在地面运行的其他航空器,但是,不得利用本规定强制另一架已经着陆并将脱离跑道的航空器为其让路。
13.一架航空器得知另一架航空器紧急着陆时,应当为其让出航路;
14.在机场机动区滑行的航空器应当给正在起飞或即将起飞的航空器让路。
15.除经局方批准并得到空中交通管制的同意外,航空器驾驶员不得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3千米(10000英尺)以下以大于460千米/小时(250海里/小时)的指示空速运行航空器。
16.除经空中交通管制批准外,在距机场中心7.5千米(4海里)范围内,离地高度750米(2500英尺)以下不得以大于370千米/小时(200海里/小时)的指示空速运行航空器。
17.如果航空器的最小安全空速大于本条规定的最大速度,该航空器可以按最小安全空速运行。
18.被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给予紧急情况优先权的机长,在局方要求时,必须在48小时内提交一份该次紧急情况运行的详细报告。
19.除离云距离限制并经塔台同意外,大型或涡轮发动机的飞机在进入机场起落航线时,不得低于机场标高以上450米(1500英尺),直至为安全着陆需要下降到更低高度。
20.使用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着陆的大型或涡轮发动机飞机在外指点标(或飞行程序中规定的下滑道截获点)和中指点标之间,不得低于下滑道飞行。
21.使用目视进近坡度指示仪进近着陆的飞机,应当保持在下滑道或以上的高度,直至为安全着陆需要下降到更低高度。
22.航空器驾驶员在开始滑行、进入滑行道和跑道、穿越滑行道和跑道以及起飞和着陆都必须得到空中交通管制相应的许可。
23.在特别繁忙运输机场起飞、着陆和飞越的航空器机长必须至少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
24.高空空域是指标准海平面气压6000米(含)以上的空域。
25.飞机驾驶员在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开始飞行前,必须考虑风和预报的气象条件,在飞机上装载足够的燃油,这些燃油能够保证飞机飞到第一个预定着陆点着陆,并且此后按正常的巡航速度还能至少飞行30分钟(昼间)或45分钟(夜间)。
VOR
26.在前30天之内完成了使用检查,证实其指示方位在本条(b)款或(c)款中列出的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
27.在起飞机场,使用经认可的测试信号进行测试,最大允许的方位指示误差不超过±4°。
28.在起飞机场,使用局方指定的或者在国外有关民航当局指定的机场地面上一点,作为VOR系统校验点进行测试,最大允许的方位指示误差不超过±4°;
29.如果机场既无测试信号又无指定的地面校验点可用,可使用局方指定的或在国外有关民航当局指定的空中校验点进行测试,最大允许方位指示误差不超过±6°;
30.仪表着陆系统的基本地面设施应当包括航向台、下滑台、外指点标、中指点标,对于II类或III类仪表进近程序还应当安装内指点标。
NDB或精密进近雷达可以用来代替外指点标或中指点标。
标准仪表进近程序中批准使用的DME、VOR、NDB定位点或者监视雷达可用来代替外指点标。
对于II类或III类进近中内指点标的适用性和替代方法,由局方批准的进近程序、相应运行的运行规范或局方批准文件确定。
31.在进入机场区域内飞行时,不得低于仪表进近图中规定的最低扇区高度,在按照进离场程序飞行时,不得低于仪表进离场程序中规定的高度。
在没有公布仪表进离程序或最低扇区高度的机场,在机场区域范围内,航空器距离障碍物的最高点的高度,平原地区不得小于300米,高原、山区不得小于600米。
32.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在距预定航路中心、航线两侧各25千米水平距离范围内,在平原地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400米的高度以下,在高原和山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600米的高度以下飞行。
双向无线电通信失效
33.如果无线电通信失效发生在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或者在失效后遇到目视飞行条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按目视飞行规则继续飞行,并尽快着陆。
34.如果无线电失效发生在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确定飞行航线:
(i)按照最后接到的空中交通管制许可所指定的航线继续飞行。
(ii)如果航空器正在被雷达引导,从无线电失效点直接飞向雷达引导指令所指定的定位点、航线或航路;
(iii)在没有指定航线时,按照空中交通管制曾告知在后续指令中可能同意的航线飞行;
(iv)如果不能按照(c)
(1)(iii)所述航线飞行时,则按照飞行计划所申请的航线飞行。
35按照下列高度或高度层中最高者飞行:
(i)无线电失效前最后一次空中交通管制许可中所指定的高度或飞行高度层;
(ii)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最低高度或高度层;
(iii)空中交通管制曾告知在后续指令中可能同意的高度或高度层。
36.离开空中交通管制许可界限
(i)当空中交通管制许可界限是起始进近定位点的情况下,航空器驾驶员如果已收到空中交通管制给出的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应当在接近此时刻时开始下降或下降和进近;如果未曾收到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则尽可能按照提交的飞行计划所计算出的预计到达时刻或(与空中交通管制一起)修正的航路预计到达时刻下降或下降和进近。
(ii)在许可界限不是起始进近定位点的情况下,航空器驾驶员如果已收到过空中交通管制给出的预计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应当在此时刻离开许可界限;如果未曾收到过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应当在到达该许可界限上空时继续飞向起始进近定位点,并尽可能按照提交的飞行计划所计算出的预计达到时刻或(与空中交通管制一起)修正的航路预计到达时刻开始下降或下降和进近。
37.在前24个日历月内,每个静压系统、高度表仪表和自动气压高度报告系统已经过测试和检查
38.应急定位器发射机从航空器上开始拆下90天以后,任何人不得使用该航空器。
补充氧气
39.座舱气压高度在以MSL为基准3800米(12500英尺)至4200米(14000英尺)(含)时,在此高度范围内飞行时间超过30分钟后给所要求的最少机组成员提供并使用补充氧气。
40.座舱气压高度在以MSL为基准4200米(14000英尺)以上时,在那些高度上的整个飞行时间内,为所要求的最少机组成员提供并使用补充氧气。
41.座舱气压高度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4500米(15000英尺)以上时,为该航空器上的每个乘员都准备补充氧气。
42.在7600米(25000英尺)以上的高度飞行时,除为满足本条(a)款要求的氧气外,对该航空器的每个乘员至少另外供应10分钟的补充氧气,供一旦座舱失去增压而需要下降时使用。
43.在10500米(35000英尺)以上的高度飞行时,操纵飞机的一名驾驶员应当戴上(扣紧并封严)、启用氧气面罩,该面罩能一直供氧或当飞机座舱气压高度超过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4200米(14000英尺)时自动供氧,但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12500米(41000英尺)或其以下高度,如果有两位驾驶员操纵飞机,并且每位驾驶员都有在5秒钟内即能用单手从待用位置戴上面部的能供氧和正确固定并密封的快戴型氧气面罩,则所有驾驶员不必戴上并使用氧气面罩。
44.最大起飞重量超过5700千克或批准旅客座位数超过19的涡轮动力飞机必须安装机载防撞系统(ACASII)。
45.起飞重量超过5,700千克或批准旅客座位数超过9的涡轮动力飞机,应安装经批准的TAWS系统;
46.所有类型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应能保留运行过程中至少最后25小时(飞机)或10小时(直升机)所记录的信息。
47.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应能保留运行过程中至少最后30分钟所记录的信息。
飞行教学、模拟仪表飞行和某些飞行考试
48.在驾驶民用航空器进行模拟仪表飞行时,在另一操纵座位上应当有一名安全监视驾驶员,该员至少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并带有适合于该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等级;
49.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调机飞行的批准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按照本条起飞飞机:
(i)起始爬升阶段要求飞越密集的居民区;
(ii)起飞或目的地机场的气象条件低于最低目视飞行规则气象条件。
50.在飞行中不得载运不是飞行机组所需的人员。
60.飞行机组成员按本条的飞行时,应当完全熟悉运营人手册中的一发不工作时的调机飞行程序和飞机飞行手册中的限制和性能资料。
121部规定
定期复训:
1.对于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在前12个日历月之内;
2.对于机长,在前12个日历月内,应当在其担任机长的每一型别飞机上完成一次定期复训飞行训练。
3.对于履行危险物品和磁性材料的处理或载运职责的人员(含地面人员),在前12个日历月之内,
驾驶员的近期经历要求
4.在前90个日历日之内,在所服务的该型别飞机上,至少已做过三次起飞和着陆,前述三次起飞和着陆应当包括至少一次模拟最临界发动机失效时的起飞、至少一次使用仪表着陆系统进近到该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仪表着陆系统最低天气标准的着陆以及至少一次全停着陆。
熟练检查
5.对于机长,在前6个日历月之内,完成了熟练检查;
6.对于所有其他驾驶员,在前12个日历月之内,完成了熟练检查。
驾驶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7.当飞行机组配备2名驾驶员时,值勤期最多14小时(16小时),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9小时)。
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0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
8.当飞行机组配备3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第二机长时,值勤期最多16小时(18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12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4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
9.当飞行机组配备3名驾驶员(睡眠区),值勤期最多18小时(20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4小时,但每个驾驶员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经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8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
10.当飞行机组配备4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第二机长时,值勤期最多20小时(22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7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22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飞行机组成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限制
11.任何7个连续日历日内不得超过35小时,如果在连续7个日历日内,在每次飞行中均有机会在经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则这一飞行时间限制可增加至40小时;
12.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00小时;
13.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000小时。
14.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机组成员规定的休息期内为其安排任何工作,该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合格证持有人的任何工作。
15.在任何连续的7个日历日内,对被安排了一次或一次以上值勤期的机组成员,应安排一个至少连续36小时的休息期。
16.合格证持有人将机组成员运送到执行飞行任务的机场,或将其从解除任务的机场运送回驻地,这些路途上所耗费的时间不应当被认为是休息期的组成部分。
17.在飞行的关键阶段,飞行机组成员不得从事可能分散飞行机组其他成员工作精力,或可能干扰其他成员正确完成这些工作的活动,机长也不得允许其从事此种活动。
18.飞行关键阶段是指滑行、起飞、着陆和除巡航飞行以外在3000米(10000英尺)以下的飞行阶段。
19.下列人员可以进入飞机驾驶舱,但并不限制机长为了安全而要求其离开驾驶舱的应急决定权:
00.机长应当保证在每次飞行中,飞机上带有合适的航空图表资料,其中应当包含有关导航设施和仪表进近程序的足够信息。
20.在每次飞行中,每个机组成员应当有一个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手电筒,供其随时使用。
21.最低油量是指飞行过程中应当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员采取应急措施的一个特定燃油油量最低值。
该油量是在考虑到规定的燃油油量指示系统误差后,最多可供飞机在飞抵着陆机场后,能以等待空速在高于机场标高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飞行30分钟。
22.机长应当确保在飞行期间发生的所有机械不正常情况,都能在该飞行时间结束时填入飞机飞行记录本。
23.对于所有飞机,在飞机发动机失效,或者为防止可能的损坏而停止发动机运转时,机长均应当按飞行时间在距离最近的能安全着陆的合适机场着陆。
24.如果装有三台或三台以上发动机的飞机只有一台发动机失效或停止运转,机长在考虑到下列因素后,认为飞往另一机场与在最近的合适机场着陆同样安全时,则可以飞往所选定的另一机场:
25.机长应当把飞行中发动机停车的情况尽快报告给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
00.如果机长未在按飞行时间距离最近的合适机场着陆,而选定另一机场着陆,那么在完成该次飞行后,机长应当向运行经理呈交书面报告一式两份,陈述其具有同等安全程度的理由。
运行经理应当于驾驶员返回基地后10天内把签有其意见的报告副本提交给局方。
26.在每次起飞之后,在要求系好安全带的信号灯即将关断之前或刚刚关断之后,广播通知旅客,即使在要求系好安全带的信号灯熄灭时,在座位上仍应当继续系好安全带。
27.酒精浓度是指用呼气测试器测试的每210升呼出气体中所含酒精的克数。
28.有关人员如果其体内酒精浓度达0.04以上,不得上岗或继续留在岗位上担任安全敏感工作。
29.有关人员在饮用含酒精饮料后8小时之内,不得上岗值勤。
30.发生由于处于醉酒状态的人进入飞机引起的骚扰事件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事发后五天内向局方报告。
31.对于国内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1小时。
32.对于国际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6小时。
33.在开始飞行之前,飞行签派员应当向机长提供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机场条件和导航设施不正常等方面的所有现行可得的报告或信息,并且应当向机长提供每一所飞航路和机场的所有可得的天气实况报告和天气预报,
34.在飞行期间,飞行签派员应当及时向机长提供关于天气条件,包括晴空颠簸、雷暴、低空风切变等危险天气现象,和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有关设施、服务不正常的任何可获得的补充信息
起飞备降场
35.对于双发动机飞机,备降机场与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飞机使用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1小时的距离。
36.对于装有三台或三台以上发动机的飞机,备降机场与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飞机使用一发失效时的巡航速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2小时的距离。
37.…如果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的组合表明,在飞机预计到达目的地机场时刻前后至少1小时的时间段内,该机场云底高度和能见度符合下列规定并且在每架飞机与签派室之间建立了独立可靠的通信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则可以不选择目的地备降机场:
a机场云底高度至少在公布的最低的仪表进近最低标准中的最低下降高(或决断高)之上450米(1500英尺),或在机场标高之上600米(2000英尺),取其中较高值;
b机场能见度至少为4800米(3英里),或高于目的地机场所用仪表进近程序最低的适用能见度最低标准3200米(2英里)以上,取其中较大者。
[国际运行的目的地备降机场]
40.超过6小时选择目的地备降机场:
[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41.对于只有一套进近设施与程序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或决断高(DH)增加120米(400英尺),能见度增加1600米(1英里);
42.对于具有两套(含)以上非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增加60米(200英尺),能见度增加800米(1/2英里),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高值;
43.对于具有两套(含)以上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场,决断高(DH)增加60米(200英尺),能见度增加800米(1/2英里),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高值。
[从备降机场和未列入运行规范的机场起飞]
44.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高于该机场所在国政府批准的或规定的起飞最低天气标准,或者如该机场没有批准的或规定的标准时,云高/能见度等于或高于240米/3200米(800英尺/2英里),或270米/2400米(900英尺/1.5英里),或300米/1600米(1000英尺/1英里)。
[国内运行的燃油量和滑油量要求]
45.飞往被签派的目的地机场+飞往目的地机场的最远的备降机场并着陆+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45分钟,…所载油量不得少于飞至所签派的目的地机场,此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2小时所需要的油量。
[螺旋桨飞机国际运行的燃油量和滑油量要求]
46.在实施国际运行的情况下,目的地机场+最远的备降机场并着陆+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30分钟+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往本款第
(1)、
(2)项规定的机场所需总时间的15%,或者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90分钟,取其中较短的飞行时间。
47.未规定备降机场的机场时,应当在考虑到预报的风和其他天气条件后,仍有足够的油量飞往该机场,并能够以正常巡航燃油消耗率飞行3小时。
[涡轮喷气飞机国际运行的燃油量和滑油量要求]
48.目的地机场+从起飞机场到目的地机场并着陆所需总飞行时间的10%的一段时间的飞行+最远备降机场并着陆+以等待速度在备降机场,或当不需要备降机场时在目的地机场上空450米(1500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温度条件下飞行30分钟
49.未规定备降机场的目的地机场时,应当在考虑到预计的风和其他天气条件后,有足够的油量飞到该机场,然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至少飞行2小时。
[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和着陆最低标准]
50.对于双发飞机,能见度1600米;
51.对于三发或三发以上飞机,能见度800米。
[新机长的仪表飞行规则着陆最低天气标准]
52.如果机长在其驾驶的某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按本规则运行未满100小时,则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对于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或加油机场规定的最低下降高(MDH)或决断高(DH)和着陆能见度最低标准,分别增加30米(100英尺)和800米(1/2英里)或等效的跑道视程(RVR)。
对于用作备降机场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或决断高(DH)和能见度最低标准无须在适用于这些机场的数值上增加,但是任何时候,着陆最低天气标准不得小于90米(300英尺)和1600米(1英里)。
53.如果该驾驶员在另一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在按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至少已飞行100小时,该机长可以用在本型飞机上按本规则实施运行中的一次着陆,去取代必需的机长经历1小时,减少本条(a)款所要求的100小时的机长经历,但取代的部分不得超过50小时。
[飞行高度规则]
54.按本规则实施运行的任何飞机在昼间按目视飞行规则运行时不得在距地表、山峰、丘陵或其他障碍物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以下飞行。
55.按本规则实施运行的任何飞机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时,在距预定航道中心线两侧各25公里(13.5海里)水平距离范围内,在平原地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400米(1300英尺)的高度以下,在丘陵和山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600米(2000英尺)的高度以下飞行。
56.签派放行单应当至少包括或者附有下列文件:
(1)…目的地机场、中途停留机场和备降机场的最新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
(2)飞行计划;
(3)航行通告。
[装载舱单、签派放行单和飞行计划的处置]
57.机长应当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随机携带到目的地:
(1)填写好的装载舱单;
(2)签派放行单;
(3)飞行计划。
58.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存前款规定的文件的副本至少3个月。
59.使用惯性导航系统,它应当至少是双套系统(包括导航计算机和基准组件)。
在起飞时应当至少有两套系统是工作的。
双套系统可以由两套惯性导航系统装置组成,也可以由一套惯性导航装置和一套多普勒雷达装置组成
60.对于涡轮喷气飞机,在有关的气象报告和预报表明目的地机场跑道在预计着陆时刻可能是湿的或滑的时,该目的地机场的有效跑道长度应当至少为本条(b)款所要求的跑道长度的115%,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
61.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已满60周岁的人员在实施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
任何已满60周岁的人员,也不得在按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
62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中要求有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的每次飞行中,应当有飞行机组成员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生病或由于其他原因而丧失工作能力时能代替其工作,合格于应急完成相应的职能,以保证安全完成飞行。
在这种情况下,飞行人员完成所代替的职能时,无需持有相应的执照。
00.从起飞至着陆的整个飞行过程中,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坚守各自飞行岗位,除非为了履行与该航空器运行有关的职责或出于生理需要必须离开岗位;
(2)在岗位上时应当系紧安全带。
00.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起飞着陆期间,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在其岗位上必须系紧肩带。
63.在飞机于地面移动、起飞和着陆期间,按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的每个乘员均应当在经批准的座椅或卧铺上就座,并用单独的安全带适当系好。
64.2周岁以下的儿童可以由占有经批准座椅或卧铺的成年人抱着。
65.当有霜、雪或冰附着在飞机机翼、操纵面、螺旋桨、发动机进气口或其他重要表面上,任何人不得使飞机起飞。
00.保持时间是指除冰防冰液防止在飞机受保护表面结冰或结霜和积雪的预计时间。
保持时间开始于最后一次应用除冰防冰液的开始时刻,结束于应用在飞机上的除冰防冰液失效的时刻。
00.飞机除冰防冰程序和职责、起飞前检查程序和职责以及起飞前污染物检查程序和职责。
起飞前检查是指在保持时间之内,检查飞机的机翼或有代表性的表面有无霜、冰或雪的情况。
起飞前污染物检查是通过检查,确认机翼、操纵面和合格证持有人大纲中定义的其他关键表面没有霜、冰或雪。
这种检查应当在开始起飞之前5分钟之内进行。
该检查应当在飞机外部完成,
66.如果副驾驶在所飞机型上的飞行经历时间少于100小时,并且机长不具备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资格,则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由机长完成所有起飞和着陆:
(1)在局方规定或合格证持有人规定的特殊机场;
(2)机场的最新气象报告中有效能见度值等于或小于1200米(3/4英里),或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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