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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doc27页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doc27页)
[案例1]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
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
但我方留存的样品已经遗失。
思考
⏹1、你认为本案表示品质的方法是凭规格还是凭样品?
⏹2、凭样品买卖对卖方有什么要求?
⏹3、本案应吸取哪些教训?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如果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则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
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重要的物证。
[案例2]
⏹2005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江苏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
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
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
⏹
⏹
⏹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
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
理由是:
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问:
B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B公司可以这样要求。
⏹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
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A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
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5]
⏹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
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价处理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60%,我接电话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也有裂纹。
⏹问:
我方因如何处理?
⏹货物与样品关系:
货物品质要与样品品质相符。
⏹这批瓷器出现“釉裂”由配方本身与加工不当所导致。
买方收到货物时无法发现,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留存样品与出现同样情况,所以要赔偿。
[案例1]
⏹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
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
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
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
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
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
议付货款时也按24.9吨计算,白送5.1吨驴肉给客户。
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
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
但多装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
⏹问:
我方应从本案吸取什么教训?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案例2]
⏹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
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
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牙利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
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
⏹问: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教训?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
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此案中我方显然被动,但仍可尽力挽回损失。
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
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
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案例3]
⏹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
卖方交货为:
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
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行托收。
⏹问:
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
⏹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
⏹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
⏹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
[案例4]
⏹有一份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000公吨,允许溢短装5%,由卖方决定。
每公吨1000美元,而溢短装部分货价按装船时出口地市场价格计算。
实际装船数量为2100公吨,当时的市场价格为每公吨980美元。
⏹问:
买方应支付多少货款?
⏹如果装船时的市价为1100美元,实际装船数量为1900公吨,又应当支付多少美元?
[案例1]
⏹菲律宾客户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永久牌”自行车10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InChina”字样。
⏹问:
买方为何提出这种要求?
⏹这是一件对方要求中性定牌包装的案例。
⏹自行车是美国、欧盟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商品,对原产地有严格的要求以防转口贸易。
[案例2]
⏹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
“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
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
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
⏹问:
买方有权这么做吗?
⏹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
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
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
⏹所以,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撤销合同。
[案例3]
⏹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inwoodencase”(木箱装)。
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B签回。
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
此后,B公司按合同开证、A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
货到目的港。
B发现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多交纳20%进口税。
因此,B公司拒收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
⏹问:
B公司是否可以这样做?
为什么?
⏹CKD全拆卸。
SKD半拆卸。
1.卖方忽略C.K.D,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卖方虽然已经结汇,但买方仍有拒收货物的权利。
[案例1]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问:
我方能否要求对方赔偿滞报金?
为什么?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CFR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
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案例2]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问:
从此案中应吸取怎样的教训?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吸取的教训:
⏹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2)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3]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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