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际际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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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际际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福建省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试行)
一、实施主体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省际毗邻县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和省际客运班线或客运车辆的起讫站点、停靠站点变更许可、客运车辆更新变更除外)。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负责省市际班线客运或旅游包车(指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下同)客运的经营许可(注:
企业设立)和市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市际旅游包车客运运力投放许可、省际毗邻县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省际客运班线车辆更新变更。
二、许可条件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应当具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以下简称《客规》)第十条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条件;从事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其中,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的要求,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制订、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等。
(1)客运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2)营运客车技术管理制度;(3)营运客车动态监控制度;(4)安全生产操作规程;(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6)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7)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8)应急救援制度;(9)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10)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道路客运经营应当提供的材料(附件1);
(二)申请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应当提供的材料(附件2);
(三)申请市际旅游包车运力投放应当提供的材料(附件3);
(四)申请变更许可事项应当提供的材料(附件4)。
四、办理程序
(一)审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以下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许可前公示和征求意见
1.公示和征求意见
⑴客运班线起点地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当天将申请事项的有关信息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同时,当天发函给辖区相关的县(市区)运输管理所、客运班线终到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⑵接到征求意见函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应当当天将申请事项的有关信息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并当天发函征求辖区相关县(市区)运输管理所意见。
⑶被征求意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发函征求意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反馈意见。
2.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和接到征求意见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市场供求状况进行调查,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有关条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被征求意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限内(5个工作日)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按时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其可能产生的市场矛盾等问题,由逾期未反馈意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处理。
4.以下市际客运班线的许可事项,起点地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发函征求客运班线讫点地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
⑴新增客运班线;
⑵日发班次变更;
⑶涉及讫点地辖区内主要途经地(全程高速线路除外)变更;
⑷客运班线暂停经营。
5.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客运企业做好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的调查,道路客运企业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或变更许可事项时,需要客运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客运市场供求状况信息的,可以自愿选择提前向客运班线起讫点、停靠站点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咨询申请事项的意见;不需要的,直接向起点地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道路客运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已附咨询答复意见的,起点地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发函征求意见。
讫点地、停靠站点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提供相关服务,对客运企业咨询函中涉及本辖区内的申请事项进行前期调查、核实并及时在“咨询表”(附表1和附表2)上签注答复意见。
答复意见涉及的市场供求状况及许可意向不针对任何具体申请人,对所有潜在申请人有效。
(三)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别。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且实载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四)许可结果公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五、道路客运有关具体业务办理规定
(一)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的规定
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应当由总公司填写《道路客运企业经营变更申请表》(附表3)并分别向核发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公司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具体要求由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下同)。
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副本由核发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
(二)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子公司的规定
按照新设立客运企业的许可权限、程序办理。
(三)道路客运企业终止经营的规定
1.道路客运企业申请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天向原许可机关(除本“工作规范”第七条“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工作办理程序”中规定的申请事项外,原许可机关指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交《道路客运企业经营变更申请表》,原许可机关应当考虑是否能够满足普遍服务、方便群众出行等因素,依法作出是否同意终止经营的决定。
2.同意道路客运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下达“告知函”(附表11),在道路客运企业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牌证,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不同意的,应当在《道路客运企业经营变更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事由。
(四)客运班线暂停经营、终止经营的规定
1.道路客运班线申请暂停经营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天向原许可机关提交《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经营变更申请表》(附表4),原许可机关应当考虑是否能够满足普遍服务、方便群众出行等因素,依法作出是否同意暂停经营或终止经营的决定。
2.同意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经营的,应当下达“告知函”并抄送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客运班线标志牌等牌证,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
恢复经营时,退还客运班线标志牌等牌证;不同意的,应当在《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经营变更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3.暂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一年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累计超过180天。
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运营后连续180天及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审查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经营时,其客运班线按照同一家道路客运企业的客运车辆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标注的“起点及站名”、“讫点及站名”、“主要途经地”相同的,认定为同一条客运班线。
4.同意道路客运班线终止经营的,应当下达“告知函”并抄送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客运班线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客运班线标志牌等牌证,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不同意的,应当在《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经营变更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客运车辆暂停经营、终止经营的规定
1.道路客运班线中部分客运车辆申请暂停经营的,应当填写《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经营变更申请表》向客运班线起讫地、停靠站点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客运站以及原许可机关报备(省际客运班线的讫点站、外省停靠站点的报停手续,按外省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起点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客运班线标志牌等牌证;恢复经营时,退还客运班线标志牌等牌证。
无正当理由客运车辆连续暂停经营时间不得超过180天。
2.客运车辆未办理暂停经营报备手续擅自停班需要恢复经营的,应当提交《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经营变更申请表》,经客运班线起讫地、沿途停靠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原许可机关全部同意后,可在本期经营期限内恢复经营。
经同意暂停经营在经营期限届满时仍未恢复经营的,可申请延续经营的重新许可,但必须在重新许可后180天内恢复经营或投放车辆,逾期未恢复经营或投放车辆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3.道路客运班线中部分客运车辆申请终止经营的,应当填写《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经营变更申请表》向原许可机关报备。
同意道路客运车辆终止经营的,应当下达“告知函”并抄送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客运车辆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客运班线标志牌等牌证,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不同意的,应当在《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经营变更申请表》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六)道路客运企业许可事项变更规定
1.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范围扩大的,按照新设立客运企业的许可权限、程序办理。
2.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范围减少的,应当填写《道路客运企业经营变更申请表》向原许可机关报备。
原许可机关应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回相应的牌证。
3.道路客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的,应当提交《道路客运企业经营变更申请表》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向原许可机关报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牌证,收回相应的牌证。
(七)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许可事项变更规定
1.客运班线(或车辆)经营主体变更的,应向原许可机关提交《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变更申请表》(附表5)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由原许可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同意的,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牌证。
不同意的,应当在《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变更申请表》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除道路客运企业终止经营或道路客运企业重组、兼并及经营结构调整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客运班线(或车辆)(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随意变更经营主体。
2.客运班线(或车辆)起讫地变更的(指设区市中心城区、县(市区)中心城区以外的客运班线起讫地变更),按照新增客运班线的许可权限、程序办理。
3.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主要途经地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变更申请表》,由原许可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同意的,应当下达“告知函”并重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不同意的,应当在《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变更申请表》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4.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在起讫地辖区内(包括设区市中心城区、县(市区)中心城区的站点,不包括县(市区)中心城区外的乡镇站点)变更站点和途中增加、减少停靠站点的,应向站点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道路客运班线站点变更申请表》(附表6),由相关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同意的,应当下达“告知函”并抄送原许可机关,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不同意的,应当在《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变更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5.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日发班次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构提交《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变更申请表》,由原许可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同意的,应当下达“告知函”并抄送相关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不同意的,应当在《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变更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6.客运车辆更新、变更的,应当向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变更申请表》并附变更事项的材料。
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并考虑车辆技术等级、座位数、类型等级(指按车长划分的类型等级和按座间距等划分的档次等级)和道路通行情况等因素,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的,重新配发《道路运输证》等牌证;不同意的,应当在《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变更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1)更新、变更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符合《客规》第10条有关“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的条件。
(2)更新、变更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或座位数)高于(或大于)原客车的,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综合考虑道路通行情况和客运市场供求情况,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3)客运车辆的档次等级变化、类型等级(或座位数)低于(或小于)原客车的,应当同意其更新、变更。
六、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
(一)登记报备制度
实施道路客运行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登录(或者链接)福建省运政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行政审批有关牌证(包括印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批文以及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客运班线或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实现及时登记备案。
每年12月专题编写辖区道路客运行政许可评估分析报告并向上一级道路运输机构报告。
遇到出行需求发生突然变化、客运企业重组兼并、客运站投入使用等重大或批量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及时专题报告。
(二)评估分析制度
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实施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的规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做好道路客运行政许可事项登记报备工作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公布有关道路客运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三)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制度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要求,把大力调整优化结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积极推进现代产业发展、有效提升服务品质、全面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要求,作为制定道路客运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工作目标。
省运管局负责编写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发展规划和下达设区市市际旅游包车客运运力投放年度计划,指导、完善道路客运许可管理方式。
(四)经营资质管理制度
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的要求,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和审验换证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重点督查。
定期或不定期对道路客运企业进行经营资质检查,建立和完善动态核查档案,结合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发、《道路运输证》审验,实施经营资质预警和有效退出机制,实行道路运输行业经营资质动态管理,加强许可后的后续监管。
(五)督查通报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对实施道路客运行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审批流程、承诺时限是否依法依规,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通报。
对审批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问题严重或未按要求整改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按照道路客运安全生产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客运企业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行为和相关台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严把客运市场准入关,督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督办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发函要求暂停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建议辖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七、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工作办理程序(省际毗邻县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和省际客运班线或客运车辆的起讫站点、停靠站点变更许可、客运车辆更新变更除外)
(一)申请
1.道路客运企业申请以下事项,按照《客规》和本“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向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1)新增省际客运班线;
(2)省际客运班线(或车辆)许可事项变更。
①日发班次变更;
②主要途经地变更;
③班车类别变更;
④经营主体变更;
⑤暂停经营、终止经营;
⑥车辆延期投放。
2.省际客运班线(或车辆)起讫站点变更和增加、减少途经站点的,按照本“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向站点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道路客运班线站点变更申请表》并附变更事项的材料。
由相关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的,向起点地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由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不同意的,应当在《道路客运班线站点变更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3.省际客运班线更新、变更车辆的,向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变更申请表》并附车辆更新、变更的材料。
由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的,由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核发《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不同意的,应当在《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变更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4.道路客运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提前向客运班线起点地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咨询申请事项的意见;不需要的,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二)公示和征求意见
1.申请受理后,省局按照同步办理公示和征求意见的工作要求,发函征求外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和我省客运班线起点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申请材料已附答复意见的的不再发函征求)。
2.客运班线的起点地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客运企业申请省际客运班线经营的前期调查、核实工作并按时向省局反馈书面意见或在客运企业提交的“咨询表”上签注答复意见。
(三)许可决定、公告
公示结束后,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相关会议纪要在省局网站公告。
1.同意新增省际客运班线的,转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程序办理并根据招标投标结果,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同意省际客运班线许可事项变更的,出具“告知函”并抄送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同意的,应当在《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变更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八、市际旅游包车客运工作
(一)省局负责研究制定全省旅游包车客运发展规划和下达各设区市市际旅游包车客运运力投放年度计划。
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局下达的市际旅游包车客运运力投放年度计划实施行政许可。
(二)为做好各设区市市际旅游包车客运运力投放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设区市市际旅游包车客运运力投放年度计划意见书》。
主要内容如下:
1.辖区旅游包车客运行政许可评估分析报告和下一年度运力投放数建议。
2.辖区旅游包车客运经营情况调查表。
九、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重新许可工作(省际毗邻县客运班线除外)
(一)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客运企业应当在届满之日起提前60天向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延续经营。
(二)受理申请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30天完成审核工作并报省局。
(三)有关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重新许可的条件、需要填报材料等要求,以及经营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况、服务质量、经营模式等审核把关的政策规定,应当按照《客规》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客运经营期限届满重新许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交运〔2010〕10号)、《关于印发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闽交运〔2014〕233号)和省局《关于做好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期限届满重新许可工作的通知》(闽运管道客〔2010〕15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工作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营运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有关问题的意见》(闽交政法〔2005〕15号),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工作由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道路客运班线和旅游包车客运运力投放许可后,配发《道路运输证》应当按照《客规》第十条有关“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的客车”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同时,还应当对是否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卧铺客车安装使用车载视频装置、加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等情况,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对客运车辆安全运营有关监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具体要求由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
十一、其他事项
(一)省政府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道路客运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本工作规范试行一年,期满后将组织评估。
实施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建议,请向省运管局反映。
(三)本工作规范最终解释权归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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