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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论坛纪录
國土論壇紀錄04/08/0514:
00
論壇主題:
國土資訊系統的未來發展
論壇主講人:
林峰田老師(台大城鄉所所長)
主持人:
華宜昌教授
與會人:
公司同仁
論壇內容
主持人:
由於本中心將要改組為成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所以舉辦了一系列的論壇。
今天邀請到大家都非常熟悉的林峰田老師來為大家演講。
我們歡迎林峰田老師。
主講人:
大家好!
謝謝崋老師。
剛剛在會前談到的中華電腦,星期二上午有跟我們來談過。
對我們來說是都一樣的,這份資料沒有準備在上面,待會有時間我們可以來談一下。
基本上由不動產中心來擴充的話,我的看法是,可以從使用者的面向來思考這個事情。
如果是從中華電腦的角度來講,就是要從資訊技術的人來想這些事情。
其實對這兩個端點,我們還有一個方案,是兩個中心合成一個。
將來不動產中心是要收集各個部會的資料,這涉及到公權力,若以後要跟政府機關要資料,如果沒設一個公法人或是行政法人來強制他們是無法拿到資料的,我覺得,如果要做就做行政法人,不然就是與民爭利。
前言講完了我們開始今天的,今天有兩個PowerPoint檔,今天不會講那麼細。
我們先來看一張圖,我們就從這張圖講起。
這張圖,這裡有一條線,線上面叫做「國土資訊系統」,線底下我們把它想成國土計畫資訊系統。
林豐盛或者營建署想的,為了國土計畫,其實是這下面這一塊;國土計畫而需要的資訊系統。
而上面這一塊不是為了國土計畫,它是一個基礎建設。
各個部會都要進來的,叫做基本資料。
而將來你要做國土計畫,你就從營建署拿資料、地政司拿資料、交通資料等等資料。
你去抓,抓完了就開始依你的需求加值。
也許不需要這麼細,也許比例尺只要五千。
基本資料的比例尺是一千的,是非常細的資料。
所以這個基本觀念是要分清楚的。
行政院長官沒有把這點分清楚,後來林豐盛終於搞懂了,原來這是兩件事情。
之前我們講的行政法人,都在講前面這一塊,而這一塊看起來是要交給營建署來做,營建署的市鄉局來做。
我今天這兩個PowerPoint檔就是在說這兩個東西。
第一個我們要講的是從國土計畫法的草案開使始。
那時候就想要配合資訊系統了,在條文裡面有一條提到要有的資訊系統,而這個研究就是在為了這個資訊系統應該長怎樣的研究報告。
第二個P.P檔是在講上面,上面將來要怎麼做。
上面部分,它從今年開始是一個第二階段。
第一階段做了六年,我們稱它叫做基礎環境建設計劃。
現在開始,後面有四年,要搞第二步,那第二個階段要怎麼做呢?
我們要把民間的力量引進來,這裡面要有BOT要有財團法人。
所以先從這兩張圖來看這兩個東西,其實都一樣。
不管是未來綜合發展計畫、智慧型網路還是環保啊,都可以,只要從上面去抓。
所以就我來看這是一種應用、這是一個基礎,這是兩件事情。
好!
我們回頭很快的從第一頁講過去。
這個其實是一個研究案的報告。
一開始你不要在意這個題目,它其實是一個出錯的題目,因為合約上寫錯,只好跟著合約。
反過來,你看到這個題目就知道當初想的人就想錯了,觀念沒有弄清楚。
也因為做了這個研究大家才搞清楚。
計畫的法源依據是由綜合發展計畫第五條,這是很久以前了,現在已經到了第二十幾條了,不過條文內容沒有改,它的條文就寫說: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建立國土資訊系統,從事國土調查分析應用;各有關機關並應配合提供必要之資料。
前項建立國土資訊系統及從事國土調查分析應用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那時候在定這個法的時候,就是希望說,今天草案在立法院過了,明天實施方法就會發佈了。
那當然是最好,結果搞到今天,法都還沒過,條文次序也變了,當然,前面都沒有通過,後面也不用談了。
在研究後面的時候發現,「國土資訊系統」與「國土計畫資訊系統」差兩個字,結果一個在上面,一個在下面,是兩個不一樣的東西,負責單位也不一樣。
從法律的本身來講,其實今天要訂的叫做法規命令,所謂法規命令就是立法院授權行政院定的。
所以,在這個法規命令裡面,它只是對於一般行政單位有拘束力,不能對人民有拘束力。
這個是法律的概念。
所以我們要考慮的是計劃法,也就是國土法本身的授權,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法規命令的授權。
不然你逾越了這些法規那這些定出來的就都是假的。
在這個研究案的時候,我們找過各部會來開過會。
其實法律是互相配合的。
其實所有法規都是行政院下來的,可是每個部會都可以說我有我的主管法規,你管你的我管我的,其實大家都一樣大,你拿出「國土法」,農委會也可以拿出它的各種條文。
都是一樣大的誰也不怕誰,坦白講就是這樣。
所以各部會之間,你要尊重他們之間的行責。
不能用命令的方式,如果你用命令的方式我想沒有人會甩你。
這裡我們簡單講。
上面這個國土資訊系統目前還是分為九大資料庫,其中有一個叫做區域級都市、一個叫做公共管線,這兩個都是營建署。
再過來基本地形圖是地政司的,也就是千分之一地形圖、五千分之一地形圖,這是它管的。
第四個,土地基本資料庫是地籍圖。
其實土地是包山包海的,那他們只把它想作是地籍圖,不過也沒有關係,畢竟地籍圖是它們的業務,其他東西他們也包不到,所以只好從他們主管的業務開始做,這也不能怪它。
然後,交通的、社會經濟的,環境品質的、自然環境的都有不同部會去招集。
這些都是招集單位,會去真正建立資料的不只,還有很多單位,但是由括號內的人來招集其他的部會針對這個來討論。
但是,實施到今天為止,發掘了很多問題。
有些招集不動,甚至於連區域與都市計劃,都是營建署的都還會出問題。
因為它真正要的時候,這個東西是要誰做,是綜合計畫組嗎?
,綜合計畫組他只管區域的法規。
都市,是都計組,結果都計組覺得這沒有它的責任,所以計畫全部落空。
你看都市計劃這邊,是空的,幾乎是空的。
它不想動,每次要他動的時候他就說:
「以前我都講過了啊,我們想來推動千分之ㄧ數值地形圖,結果被地政司搶走了,所以就沒有我們的事了。
」你卻拿他沒有辦法。
所以我們現在就正在想這個問題,該怎麼說,這個事情就是你的,你不要跑!
現在,我們想要把國土資訊的這些行為、程序、機制轉成條文化。
現在我們看到國外。
國外,日本有定,日本有一個叫做「國土資訊法」。
其實它的資訊法一翻開只有我們的土地資料庫而已,是關於地籍方面的。
這本書名字定的很大,叫做「國土資訊法」,其實對我們來說只有一個資料庫而已。
所以我們想的是比他大很多。
那美國,它們其實沒有這個法,它們是靠聯邦政府補助,然後聯邦政府訂一套規定。
你要接受我的補助就得照我的方式來玩,這就是它們的方法。
它不用法的形式來做。
最近我去美國,聽說美國賓州最近才終於成立了一個法律,州的推動法,它們奮鬥很久。
這就是我們看到日本跟美國的例子。
在這個概念裡頭,我們要跟資料倉儲還有電子閘門一起看。
這兩個是什麼東西呢?
簡單說,資料倉儲就是,將來我們要做的就像是一個大賣場一樣,單一窗口,你要任何資料都來跟我要就好了,我幫你找後面的人。
我也會規範後面的人,如果資料更新要告訴我,所以我是一個總出納。
那這個就是簡單的資料倉儲。
當然,資料倉儲不只是簡單的資料交流中心而已。
它還要做到一些支援的事情。
電子閘門是資料倉儲裡面的一種技術。
現在,我跟你要資料,我得打電話先跟你要資料,然後公文等等,一個磁片再寄過來。
以後就不是了。
你的伺服器跟我的伺服器在講話,通通是在網路上進行交易跟資料交換,這個技術就叫做電子閘門。
以後,只要認證的制度作好了,就可以開始了。
現在做到的,是地政,地籍資料是這樣的,所以現在上網可以在台北查到高雄的地籍資料。
以前都得去到高雄才可以得到高雄的地籍資料。
現在多了自然人的憑證,你就可以藉由網路來得到資料。
這就是電子閘門,你從這邊進去,你的伺服器跟高雄的伺服器在講話,然後他給你資料。
接下來是整個章節的結構,我們定了一個條文。
這個條文的結構是這樣的,在條文裡頭按照資料的程序分成幾個段落,一個是資料該如何去調查跟收集,再來是如何去建資料、怎麼管理,再過來就是資料要做什麼樣的分析跟運用,最後就是要規定如何做資料的流通跟供應。
這裡面有兩個概念,在調查方面,一個是定期調查,一個是不定期。
好!
這邊提到了國土調查,它分為定期與不定期。
定期,其實就像統計要覽一樣。
每年都要做一個統計要覽。
其實可以配合統計要覽的資料彙整跟加值之後變成國土計畫的資料。
簡單講,經建會每年都有出版的「區域級都市彙編」就是在做這件事情。
要定期做。
那什麼叫做不定期做,就是個案。
做某個地方的都市計劃與區域計畫的調查。
因為不知道什麼時候會有個案,所以我們分為不定期。
做定期資料調查中,我們要訂定哪些資料項目要做定期的資料調查,還有訂定調查週期,多久要做一次,還有給我的資料比例尺是多少,然後你的主管機關是誰,然後你要定期收集定期回報。
也就是說,我要定期,那誰該收集什麼資料,通通要把它訂出來,所以在我們的條文裡面最後都有列出來,在最後一個表。
另外,要有一個協商機制,協商指的是有兩個層次,一個是同樣的體系下指揮,這應該都是沒問題的。
但是若要從營建署指揮到農委會這就需要協商了。
所以,協商的機制可以使得主管機關能夠就定期或不定期的資料收集做適時適效的邀請相關單位與民間機構來協商,這包括台電、中油….等等。
在供需與配合之下協商之。
所以我們要考慮到的是行政上要可行啊!
再來,我們來明訂各個主管機關,定義什麼叫資料主管機關。
譬如說地政司,地籍資料是它管的,所以它就叫做資料主管機關。
如果是交通路網,這個是屬於交通部管的,所以它就是主管機關。
所以,每一筆資料都有一個主管機關,所以我們明訂各個主管機關應該配合它主管機關所需。
我們希望能定期免費提供符合一個標準制度的最新的數值資料。
標準制度是由主管機關會商之。
這邊就有提到盡量配合國土資訊系統區域及都市計劃資料庫標準,這個就是上面的國土資訊系統的標準,因為上面它會訂標準、定格式,所以我們就不用再去定。
只要要求人家給你盡量符合這個標準的資料,但是人家並沒有義務去轉成這個格式。
如果它是一樣的它給你,如果他不一樣你得自己轉。
所以這邊算是一個宣示性的,但是大家要有一個共識。
所以上面這個資料標準,指的是底下的這個應用,國土計畫的應用自己本身要定的標準,不然各種資料不好整合起來。
但是這個標準盡量要來配合國土資訊系統的標準,它如果已有標準你就不要自己定。
第五條只是提到,我們希望各個單位所寫的計畫書等等都要電子化。
第六點,「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內政部營建署。
訂定資料庫規範及開發軟體,提供各主管幾關軟體與規劃是一致的前提之下來建構與管理資料。
」法規訂下來密密麻麻是無法用人工的。
美國現在就是這樣,在訂法規之下要有一個配合的工具;一個軟體,讓大家在這個軟體介面下操作,自然操作出來的資料就會符合標準。
所以,要有一個標準也要有一個軟體。
另外一個觀念,就是從美國的「ESITY」法案,它是美國在做交通建設的時候,因為交通建設越做越多對於土地的環境破壞很大,所以聯邦政府就通過這個法案。
若要做新的交通建設,就得做土地使用評估跟環境引響評估,而且這個評估要有開發資訊系統,一個軟體來幫你做這個事情。
這個觀念就是說,它定了一個法,它同時會開發一個工具來INPUT這個法。
所以美國在這個法案之下,它會開發很多的軟體來做。
一樣,我們也是要這樣,我們定了一堆標準,標準越做越多,我們需要的就是一個軟體,確保這個標準制度是可行的。
所以規範是條文,軟體就是根據規範所開發出來的工具。
另外,考量現代科技日新月異,資料庫建置與管理工具及相關規範亦應與時俱進、持續更新,故明訂至少每五年定期更新一次。
我們希望可以學通盤檢討,五年要回看一下,如果仍適合也可以繼續使用。
但是我們是希望這些制度跟軟體一定要回頭檢討過。
第七點,我們之前有講過的,這要跟資料倉儲的技術一起整合在一起。
也就是說你建完了以後還要想,要怎麼供應給人家,流通是要一起想的。
「採資料倉儲技術進行蒐集彙整,並提供各有關單位查詢使用,流通供應得酌收工本費,並宜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以電子閘門之方式透過安全認證機制,直接於網際網路供應。
」這我要特別講一下,剛剛所提到的電子閘門,電子閘門就會有安全認證,就是剛剛講的自然人憑證。
所以這中間已經有一個認證的機制,你這個認證作出來其實電子商務就做出來了,接下來你就可以在網路上做土地的交易跟買賣。
所以我們來看,現在所提供的電子化政府,在後面一定跟電子商務有關的。
電子政府是電子商務的一環。
我們從土地開發來講,我們買一塊地,要申請土地變更、要申請建築執照…..等等,這段時間有一大半是要經過政府的,所以政府的效率提高其實就是在減輕我的財務負擔。
將來政府做在電子閘門跟電子認證上其實就可以跟民間整合在一起,也是必須要一起想的。
第八點,「各項計畫資料庫得委外或依相關規定與民間合作辦理」。
其實這個就是BOT。
這條就是為了BOT,因為目前的BOT裡面不包括資訊建設,只有一些硬體建設,但是我們說資訊建設應該把它當作是一個基礎建設,所以在沒有正式的法源之下,所以我們只好用這個。
其實這也可以用一個契約行為來做,也不是不可以,但是沒有了法源,廠商就沒有了減稅、免稅的好處。
當然,主管機關委外的時候如何來保持資料庫的品質,那就要依靠品質認證及成果審議標準。
「主管機關就資料庫建置供應計畫、時程及預算等事宜,應積極協調相關機關訂定編列之;如遇跨部會重大爭議事項,得報請上級機關裁定。
」為什麼會有這一條,我們來舉個例子:
「中央地調所」,它以前是做地質探勘,礦業現在是很冷門的一個單位,所以它們的預算一報上去就被砍掉。
可是碰到921他們就紅了起來,因為斷層是他們管的。
其實他們的資料是非常重要的基本資料。
所以我們要提的是,如果從國土規劃的角度來看非常重要,而它在它自己的單位裡面沒有辦法被編到預算,我們就應該幫它講話,這就是跨部會協調。
接下來定期跟不定期,我們剛剛講過調查有定期跟不定期,而資料分析也有分定期與不定期。
所謂定期的分析,在我看起來我覺得很像是體檢,也就是「國土規劃白皮書」。
不定期的就是個案。
分析模式又是一樣,每次也得改一次,至少要發展出幾個基本的模式來給大家用。
「主管機關或開發單位辦理各項重大政策或開發計畫時,應採適當資料與分析模式,進行都市發展及自然環境之影響評估,以作為民眾參與、規劃決策及審議之依據。
」舉個例,也就是「蘇花高」,我們現在回頭去看,你在做蘇花高的時候,你的資料到底沒有好好的分析與收集。
你的決策到底是半夜睡到一半想要做就做呢?
還是有很多資料來支持你的決策。
中央主管機關應研訂作業手冊,提供有關機關作業參酌。
前面規定那麼多,到底該要怎麼做,我們希望他有一個作業手冊。
前面這些是根據條文來說,一條一條的意思大概就是這樣。
以立法來說,我們回頭來做一個修正。
我們研究案的依據的「第五條」是錯的,要修掉,然後要增訂「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施行細則」,然後新訂一條「國土資訊系統法」。
這個法就是為了上面那一塊。
底下這塊你要修,上面這塊你要補。
我們現在來針對「國土法」,「國土計劃法」來看。
第五條它原先是寫說: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建立國土資訊系統」,我們改成:
「中央主管機關應配合國土資訊系統,研訂「國土綜合發展計畫資訊系統實施辦法」因為會同總是沒有用,大家都不理睬。
要改成配合,配合什麼呢?
要配合上面那一塊國土資訊系統來研訂自己單位的「國土綜合發展計畫資訊系統實施辦法」,不要把名字搞混了,把兩個湊在一起問題更複雜。
然後來做國土調查的相關東西。
前項建立「國土資訊系統及從事國土調查分析應用之」,我把它劃掉,因為這是建不起來的,上面這一塊是營建署沒有辦法建起來的所以我把它劃掉,所以這個要另外訂一個法,上面那一個基礎環境建設,另外立一個法來做。
不然的話,我可以想像,把這個交給營建署,營建署就會想他們只要二千五百分之一的圖就好了,五百分之一、千分之一的圖他們都不管,這些都是上面那一塊基礎環境的。
施行細則,我們在研究這個案子的時候,他們好像同時請陳博雅在做施行細則,那時候我們就把陳博雅的施行細則也拿來檢討一下。
第三條我們把它刪掉。
然後我們新訂:
「有關於基礎的部份,請內政部資訊中心參考本研究報告及辦法草案,並仿日本「國土調查法」立法模式,制定「國土資訊系統法」作為各不同部會及資料庫分組建置資料之基本規範。
」所以就把它變成兩件事情。
這是第一個P.P的內容。
接下來是有關於國土資訊系統,國土資訊系統之前一直在零零散散的做。
從八十七年開始定了一個基礎環境調查,然後每年報行政院。
第一期是八十七到九十二年,剛好到去年。
今年開始到九十六年是第二期,那我們後面要講的是第二期。
其實我們可以看到在地方政府,在省轄市以上的都在動,都有動起來,所以現在它要做的是縣轄市,要去把它的層級推到縣轄市。
在早期的十幾年前,想要請縣政府做,都沒有人要做,現在大家都開始積極申請預算,大家都要做,大家的點都很小,他們想要做的都是建千分之ㄧ地形圖,那是很基礎的資料,而中央的錢不夠,就會講一句話,這是你地方自治的事項,所以是你自己的事,我不補助,這是一種作法。
那另一種是相對配合款,我出五塊錢你也要出五塊錢。
GIS在民間也非常大的需求,電力、電信、自來水。
像在美國,他的需求量會佔到它的預算的百分之二十,他整個「MARKET-SHARE」是一個非常大的。
像是汽車導航、有線電視、房屋仲介業,都會用到這些資料。
所以我們說GIS這些data是非常有價值的,是有可能把它CREATE出來去賣的。
現在我們在傷腦筋的是說,(在座如果有興趣可以幫我們)台灣的GISMARKET到底有多大。
全世界也都在估,可是每個人都說這是一個很困難的方法,估不出來,不知道要怎麼估。
像那天的中華電腦,他們有做市場調查。
現在資策會派我做軟體業者的市場調查,但是他們沒有針對GIS,所以我們就跟中華電子說,如果你們有興趣就來做GIS的市場調查,真正去估MARKET有多大,因為如果你可以把市場準確的估出來,那BOT是不是有把握,是不是能准。
那我們現在初步估出來,一年大概有十億,我覺得這是很保守的估計。
十億的市場,政府大概就編了八億,但是在美國也是這樣,初期投資大部分都是政府,而後面再來。
基礎的資料出來以後就可以帶動民間的業者做投資。
如果你假設台灣的地形圖或地籍圖,基本資料都釋出的話,那不動產中心就願意加值上去了,你就會願意投資很多去CREATE那些VALUE。
因為民間是不可能去建地形圖的,所以政府應該要把地籍資料,把公告現值的資料全部釋出,或許不能釋出給大眾,但只少要給BOT的廠商,讓它可以去加值。
民間的這些專業GIS顧問公司也是主要推動力量之一,其實在台灣,你看幾家民間的GIS公司,在做觀念的宣導與技術的引進,他們都發揮很大的力氣。
這張圖比較不清楚,你們手邊的資料比較清楚吧?
我們現在來看這張圖,這張圖是五、六年來預算資料的大概的一個狀況,現在我來看用項目來分,現在花費最多的是系統開發,再來就是資料庫的編制,所以這兩塊是最重要的。
下一個是按照年度來看,我們看到公共管線在前幾年衝的很快,所以現在我們台灣地下管線、公共管線是建的最完整的,也花了最多錢。
地方政府編了很多錢,主要都是在做地形圖。
所以從經費來看,公共管線一支獨秀,所以你看,其實資料庫在推動的時候就是要看首長。
像公共管線推動就是營建署,營建署的公共工程組來推動。
那位推動的科長自己開玩笑說,他說這是報應。
他以前在台北市政府興工處,他是負責地下管線的,他自己說,他在市政府的時候看到GIS都不太關心,以為跟他們沒有關聯。
結果一調到中央以後,他負責推動的就是這一塊。
可是他很認真,一接到這個工作,他就傾全力去做,盡全力的爭取預算,所以編了很多錢。
他在配合地下管線的推動的時候,把管線系統全部建起來,也補助地方政府,把電力、電信、瓦斯,通通都把它建起來。
下一張是在說明中央跟地方,誰編預算編的比較多,中央大概都是很固定的數目。
下一張是實行時遇到的問題,遇到的問題都很相近。
我上一個月去美國,他們的問題也是這個問題,人不夠、錢不夠,啊!
舉世皆然。
我們國土資訊系統有八大標準,有八個標準。
什麼標準呢?
資料分類的標準,怎麼資料分類呢?
從我們都市規劃的角度,我們的用地有分類,像是住宅、工業、商業。
住宅的編號是一號;那商業就是二號,這就是講一個代碼,有一個標準。
因為你看,各縣市政府的住宅區都用同一個編碼的話,那你彙整的時候,資料到了營建署,我就不需要再做什麼轉檔與接合的動作,也不需要做什麼對照表,全部都一樣。
談到地圖,就是說,都市計畫圖,他有一個編號,通盤檢討的有一類,這個針對資料的,這個是針對圖的。
再來就是註記符號,等高線要怎麼畫,什麼顏色,公路要用什麼顏色,就是這樣一個標準。
「專有名詞」,這個專有名詞很重要。
專也有名詞就是說,因為你去整合不同單位的資料庫來的時候,同樣的一個詞可能是不同的意思,而產生錯誤。
我們來舉個例。
「空地」什麼叫做空地?
做都市規劃的人看到這塊地沒有蓋房子,所以說這是空地,覺得還可以蓋房子或是做公共設施,這就是空地。
這時候地政司就跳起來說,這哪是空地!
這上面有種菜啊!
他有在使用啊!
地政司是沒有空地這個名詞,他們叫做荒地。
所以不同領域的人看到做解釋就會錯掉。
所以這個也需要標準,要看有沒有法律的名詞,作一個依據,或者你自己怎麼去定義那些專有名詞。
我另外講一個故事是跟大家有關係的。
我第一次在做GIS的時候,畫了一張北部分區圖,畫完以後很高興,還是彩色的喔!
那時候彩色的還很少呢!
那時候有一個同學在市鄉局當科長,我把圖送給他,他一看,沒有讚賞就說:
「你畫錯了!
」他看到了翡翠水庫那一塊應該是水源特定區,一整塊都畫成都市地區。
怎麼會這樣咧?
我想想也對,打電話回去問,這資料是誰給的,是營建署綜和計畫組給的。
我打電話去問,營建署也疑惑,跑去查,五分鐘後打電話過來跟我說:
「這沒有錯,因為他是水源特定區計畫,是按照都市計畫法,所以是劃為都市地區。
」所以你看,他圖上就是寫都市地區啊!
如果別人看到了一定想像那邊很多房子,像都市一樣。
這是其中一個例子,是因為劃的區域很大容易讓你懷疑,假設特定區很小的話,會不會很容易被誤會呢!
接下來他又說我少畫了一個陽明山國家公園,我一聽趕快把他補上去。
我把圖拿到地政司跳起來說:
「不可以!
」。
根據土地法來看,它還沒有完成土地變更程序,所以不准稱他為國家公園。
所以這是什麼意思呢!
你看,同樣是主管機關他對同一個名詞解釋都不一樣。
營署說:
「我國家公園組都成立了,牌子都掛在那邊了,你怎麼可以說我不是呢?
」地政司就說:
「你不是啊!
」所以兩邊都沒有錯,是要按照你依照什麼法規來解釋,法規不一樣,當然解釋不一樣。
所以以後規定大家以後要要資料,除了圖以外還要要一個東西,圖例裡面的項目定義。
再過來,有一個標準的品質檢核,你這個資料的精度多高,你怎麼檢核它的,傳輸的摽準、安全的標準,以及其它,這就是叫做八大類的標準。
所以我們發覺九大資料庫的八大標準是不一樣的。
「標準本身不標準」。
這就是說,在標準訂的時候大家都有共識,一定需要標準,然後呢?
九大資料庫就分別委託不同的學者去訂定,定完了以後拿回來,通通不一樣。
後來我們就來檢討,為什麼不一樣?
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法規不一樣;依據的法規不一樣,所以它標準會不一樣。
當初想的太理想,大家都同意,連資料的定義都有爭議。
再來,我們說缺乏資料的整合跟共享機制這一段是很重要的。
現在遵循「OPENGIS」,要用「XML&GML」來做,簡單講是這樣。
今天把這個軟體灌進來,它就會動,不管他這個是什麼硬體,這就表示我們的軟體跟我們的硬體是獨立的,我買軟體跟硬體是沒有關係的。
而現在的問題是資料跟軟體的關係,這個資料一定要在這個軟體下運作。
那「OPENGIS」要做到的是什麼,那就是資料跟軟體是分開的。
我不需要轉檔,直接讀的到。
那這中間就需要一個標準,這個標準就是「GML」,「GML」是「XML」的一種,簡單講是這樣。
行政院有在推一個,共通作業平台。
這個東西,其實不是為了「GIS」而是為了電子化政府。
他也知道,就整體來說,各部會的資料是要共通的,所以他定了一個共通作業平台的規範,那這個是請資策會做的。
資策會做了一個草案,那我們要在這個基礎的上面定我們要的東西。
然後重新檢視跟修訂各國家的標準,希望把前面各個標準不標準,做一個整合。
另外,縣市政府之下必需要在「國家標準」之下訂定「地方標準」。
國家標準叫母法,縣市政府叫子法。
就像是國家標準不會幫你定中山北路的代號,但是它會訂定住宅區的代號,縣市政府再來編定細項。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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