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业务章2课件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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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业务章2课件资料
拍卖业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拍卖业务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参考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诚请参加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务必仔细阅读并遵守本章程,并对自己按照本章程参与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本章程各项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向国有关法律解释。
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可提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四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标的时,应当向本公司书面说明拍卖标的的真实情况,并出示对该标的合法的所有权或可以处分该标的的证明,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
第五条委托人拍卖国有资产,应在拍卖前将拍卖标的物依法进行评估,以确定保留价。
第六条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依法可以处分权,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
第七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物品,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
第八条对某些需要办理附随移交手续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在拍卖成交后按照约定,将委托拍卖标的及相关文件、资料移交给买受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证照过户手续。
第九条对因拍卖标的引起的诉讼,如果拍卖标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明对其所有权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要求,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条如果委托人违反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和费用支出,均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章关于竞买人的规定
第十一条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参加拍卖活动所要求的条件。
第十二条竞买人在参与拍卖活动前应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成为正式竞买人。
竞买人有权向本公司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情况。
第十三条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凭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表,领取竞投号牌参加竞买。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十四条竞买人可以亲自出席拍卖会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拍卖会参加竞买。
第十五条竞买代理人应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表明自己身份并得到本公司的书面认可。
第四章拍卖标的的展示及鉴定
第十六条拍卖标的资料是对拍卖标的的一般性介绍。
所载拍卖标的型号、材质、性能、归属、保存情况和估计售价等仅作为参考性说明。
第十七条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印刷资料、新闻载体、图片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
本公司为买受人出具的有关拍卖标的发票上所载明的标的名称等说明性文字,不构成对拍卖标的担保。
第十八条竞买人在拍卖日前,有权以调查或其它方式审看拍卖标的,对欲竟投的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解,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标的的行为负责。
竞买人一旦进入拍卖现场,即表明已认可拍卖标的现状,并愿意为拍卖标的现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本公司有权对委托人委托拍卖的物品进行鉴定,并有权依鉴定,并有权依鉴定结果保留或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章付款及标的交割
第二十条拍卖标的被竞投成功并确认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与本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及相关凭证。
买受人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即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应自拍卖日起五日内预付本公司成交价的30%的定金。
所余价款在以下规定期限内支付:
(一)成交价在300万元以内,余款应自定金支付日起十日内结清。
(二)成交价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余款应自定金支付日起十五日内结清。
(三)成交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余款应自定金支付日起三十日内结清。
(四)成交价在3000万元以上,余款应自定金支付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清。
本公司在每次拍卖时对成交价款支付方式、期限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结清成交款项领取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的包装、搬运等费用自理。
本公司代为包装及处理拍卖标的,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
第二十三条所有拍卖标的的购买款项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
如
买受人以异类货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拍卖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折算。
本公司为将该种货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发生的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支付。
第二十四条买受人未能如期领取竞得的拍卖标的,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标的的搬运、储存、保管及保险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在竞得日起逾两个月不领取拍卖标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买受人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二)以公开拍卖或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购买价的款项由买受人支付。
(三)超大型过首次约定期限,在本公司再次通知买受人约定期限内结清款项而仍不能结清的,则买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二十六条如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委托人应在收到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发生的储存、保险等费用由委托人自理。
超过二十日,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将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六章保留价、佣金和其它费用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底价)或依据有关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其保留价,也要由本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保留价数目以人民币表示,保留价一经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本公司有权低于保留价确定起拍价。
第二十九条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成交价5%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它各面费用。
如拍卖标的的起拍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保留价的2%收取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条竞买人竞投成功,应支付本公司按成交价最高不超过5%的佣金(以本公司在拍卖开始前实际公布的佣金率为准)。
第三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时,同时授权本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税收政策从成交价款中扣除全部增值税款。
第七章保险
第三十二条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所有拍卖标的将由本公
司投保,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保险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
此保险额只适用于保险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出售、即可获得相当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三十三条保险期限自本公司收到委托拍卖标的至买受人领走该拍卖标的时止。
如果拍卖标的未能售出,则保险期到拍卖人返还委托人该拍卖标的时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且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该拍卖标的的损失或损坏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作出赔偿,无论该损失或损坏属于何种性质,于何时在何种情况下如何发生,即使该损失或损坏是因疏忽所造成,也不能免除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二)赔偿本公司因上述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及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三)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承保人。
第三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拍卖物品无法预防的自然变化和损耗等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八章拍卖收益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未发生任何争议,则本公司在拍卖标的拍出日起三十日后以人民币将拍卖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第三十七条如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有权向买受人收取以外币支付的购买价款,与本公司支付委托人拍卖收益的币种无关。
第三十九条如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约定最后付款期限日内仍未向本公司支付全部价款,本公司将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价款,但本公司将不以自己的名义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条件支付。
(二)搬移、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三)根据本章程的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向买受人提出索赔。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价款。
第九章关于撤销拍卖委托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如本公司认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庆实际出售前的任何时候撤回任何拍卖标的:
(一)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其真实性有怀疑;
(二)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本章程第五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有怀疑;
(三)委托人违反或将要违反本章程的任何条款;
(四)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第四十二条委托人可以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其委托拍卖标的,但撤回标的时,该拍卖标的已被列入资料或任何其它刊物和媒体,则应支付相当于拍卖标的保留价1-2%的款项及其它各项已经产生的费用,如尚未列入资料或任何其它刊物和媒体,则按已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本公司的损失。
第一十章其它有关本公司的条款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或竞买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有决定权:
(一)对某一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出售,以及出售地点、出售时间和出售条件。
(二)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的说明和评价。
(三)是否应征询专家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有权提高拍卖标的的竞买价,拒绝任何被认为是违反本章程的竞买价。
有权撤销或分拆拍卖标的,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标的。
有权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现次拍卖。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活动计价货币及根据有关部门的公告,公布货币兑换率。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未经审核人员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会场。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有交务为参与拍卖活动的各方保守秘密,并根据有关法律和本章程,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对一些特殊的拍卖标的,制定相应的拍卖规则,与本章程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本章程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委托拍卖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将自己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
本公司组织拍卖活动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委托拍卖的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公民个人需持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方可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二、凡委托拍卖的财物必须来源合法,权属清晰。
如属国有资产,应首先经评估部门评估,方能委托拍卖。
三、委托人应将委托拍卖的财物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数量、新旧程度、原值、存放地点以及保留价(底价)等以书面形式交本公司受理。
特殊财物应随附所有权证、批准拍卖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本公司有权对委托方的资格及财物的来源进行了解核实,认为符合拍卖条件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对拍卖标的进行清点封存,如委托方有间隐瞒或有不实之举,其产生的后果及责任自负。
五、委托拍卖标的转移到本公司,不论成交与否,所需一切运输、保管、储存、保险及本公司的服务费用,均由委托方承担。
六、本公司坚持以服务为主、合理收费的原则,视委托拍卖业务的繁简、标的金额大小,按成交价收取一般物品最高不超过5%、书画艺术品最高不超过10%的拥金。
未成交的标的物按委托保留价收取最高不超过3%的服务费(具体在委托合同中载明),其他费用按实由委托人承担。
七、本公司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予受理。
八、本公司受理委托拍卖标的起点为评估价在500元以上的业务(书画艺术品100元起)。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拍卖的财物不受起点限制。
九、本公司业务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企业积压超储的商品、物资入设备;
(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
(三)各种经济成份的破产企业及其房屋、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
(四)交通运输部门无人认领的货物;
(五)政府有关部门指定或委托拍卖的资产;
(六)无形资产(商标、科技成果、专利、使用权、冠名权、经营权等);
(七)公民拥有处分权的财物(房屋、车辆、收藏品、工艺品等)。
一十、本须知所列条款未涉及的内容或与本公司的《拍卖业务章程》相低触时,则以本司的《拍卖业务章程》为准。
受理拍卖委托联系电话:
竞买规则
为切实保障拍卖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拍卖业务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本公司举行的拍卖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竞买人无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持有效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办理参与竞买的和项手续,交付与竞买标的相适应的竞买保证金后,方能取得本次拍卖会的资格,否则将不视为竞买人。
第三条竞买人应拍卖日前参加本公司的拍卖标的展示会,本公司的拍卖标的资料是对标的的一般性介绍。
所载拍卖标的型号、材质、性能、规格、来源和估计售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对标的的真伙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本公司将按照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因此要求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十分仔细的审看欲竞买的标的。
第四条竞买人一旦进入拍卖会场,即表明已全部了解拍卖标的的真伪及品质情况。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过程中一经加价或应价,即表示承诺,其所作的承诺不得撤回。
第五条竞买人一般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参加竞价。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可在拍卖日前24小时以书面委托其代理人代为竞投。
第六条拍卖方式采取“估低价”拍卖。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拍卖标的保留价(底价)的,该竞买人的应价(报价)不发生效力,标的作未成交处理。
第七条拍卖开始由拍卖师按拍卖清单的编号顺序报同起拍形价,由竟买人应价。
竞买人可采用“无声应价”或“有声应价”的方式,即在拍卖师报出标的起拍价后举牌示意应价,也可以直接举牌报也承诺价,但报价不得低于拍卖师的最新叫价和加价幅度。
第八条当拍卖标的被竞拍到最高价时,则拍卖师在最后应价的基础上加价,经三次报价后若无人继续应价,便击槌以示成交。
第九条拍卖标的成效后,买受人经当场签署“成交凭证”,凭成交凭证与本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交付成交款项,交回号牌。
第十条竞买人如在本公司举行的拍卖会上竞买成功,应按本公司拍卖标的清单中注明的佣金率乘以成交价,支付给公司佣金。
保证金扣除佣金后,余款可冲抵货款。
第十一条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当场向本公司缴清全款,如款额较大,买受人一次付清有困难可先预付成交价30%的定金,并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付清余款。
否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买受人在付清全部货款后三天内提清全部标的(视具体情况)。
拍卖日当天不理提货手续(小件、零星物品除外),提货一律在拍卖次日起办理。
拍卖标的的包装,搬运等费用由买受人自理。
第十三条拍卖标的物所涉及的过户、办证等相关事宜,我公司负责联络委托人和买受人,由委托人协助买受人办理相关手续,所需税、费由买受人和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本公司有权拒绝未经审核人员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会场。
有权提高竞买价、撤消或分拆拍卖标的,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标的。
有权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第十五条本公司恳请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务必认真阅读本规则,一时进行会拍卖会场即表示愿意遵守和履行本规则的各项条款。
第十六条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在拍卖结束后当场缴回号牌,并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返保证金手续。
注:
本次拍卖会如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发生,致使您的权利遭受侵害,可以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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