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7142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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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71428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公司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术语
(一)有限空间:
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二)有限空间分为以下三类:
1、封闭、半封闭设备,如:
储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压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
2、地下有限空间,如:
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3、地上有限空间,如:
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试验场所、烟道等。
(三)有限空间作业:
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相关文件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的导则》
《安全防护报警用具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厂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对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安质部是工地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关检测设备及应急设备的配备、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各部门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组织项目部开展有关培训教育、制定有关应急预案,负责对项目部开展检测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的审批,负责对工地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六条建立基地《有限空间清单》,负责组织配备、管理、检定和维护有关检测设备及应急设备,负责组织配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负责与有限空间作业有关的的动火作业的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负责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前和日常的氧含量、一氧化碳含量、硫化氢含量等气体含量的检测工作,负责项目开展日常有关检测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前和过程中的报检、报批工作,负责建立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有限空间相关的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章有限空间管理
第九条对有限空间实行危险分级管理。
根据有限空间内部已聚集或可能聚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种类和含量、入内作业的频繁程度以及可能导致事故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将有限空间分为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二级危险有限空间、三级危险有限空间。
第十条工程部会同安质部参照本制度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结合基地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基地有限空间危险级别判定标准。
第十一条工程部负责将有限空间危险级别判定标准下发各单位,并组织其按标准开展本项目有限空间识别和危险级别判定工作。
按要求组织有关安全、生产、设备、技术管理人员及一线职工共同识别、讨论、判定形成本单位的《有限空间清单》,并经项目总工程师和安全总监审批后再上报监理部。
第十二条应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的导则》等有关标准,在有限空间入口处或醒目处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安质部予以协助和监督指导。
告知牌内容应包括警示标志、作业现场危险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危险有害因素浓度要求、应急处置措施和联系方式等。
各单位应在日常加强对告知牌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清晰、完好,并教育和督促职工严格执行告知牌所告知的要求。
第十三条对有限空间控制应按照“优先综合治理、其次封闭隔离、而后作业控制”的原则进行,具体控制措施及其先后顺序如下:
(一)采取技术革新、设备改造等措施从本质上减少或消除有限空间。
(二)改进作业组织、封闭隔离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限空间作业。
(三)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规程对有限空间作业过程进行控制。
第四章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第十四条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程序,作业中还应根据作业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实施持续检测或动态检测。
在未准确测定氧气含量、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前,及经检测上述物质浓度不达标或超标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时,严禁进入该场所。
第十五条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作业票》办理程序如下:
(一)作业负责人向安质部提出申请,安质部接到申请后应根据本项目《有限空间清单》和现场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具备基本作业安全条件的定性结论,并告知作业负责人。
如结论为“否”,则本流程终止,不得作业。
如结论为“是”,安质部则应向作业负责人发放空白《作业票》并指导其填写。
(二)对于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应通知设备主管进行检测。
对于二、三级危险有限空间,由项目安全员进行检测。
(三)检测完成后,检测人员将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填入《作业票》中,签字确认,并将检测时所取样品封存保管(样品至少保留8小时)。
(四)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作业负责人共同确定、安排好作业监护人,向作业人员、监护人员交代必要的安全知识、气防知识、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识,并组织落实防护措施。
交代完毕、防护措施落实后,作业人、监护人共同在《作业票》中签字确认。
(五)检测合格、措施落实到位后,作业负责人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并将《作业票》报审批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
其中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票》由现场监理审批(必要时应由安全总监签署意见),二级和三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票》由安全员审批(必要时,应由安质部长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作业票》管理要求
(一)作业票共四联,第一~三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在作业过程中随身携带,第四联由审批单位留存备查(保存期1年)。
(二)《作业票》要有明确的起止时间和作业详细地点、部位,作业期间应根据有限空间内介质的危险程度,确定检测分析的时间间隔和作业票的有效时限。
作业时限要求一般为:
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不应超过4小时,每隔4小时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应进行一次复查并在《作业票》中注明,作业过程间断超过1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二级、三级危险有限空间连续作业通常不超过8小时,装置(设备)全面停工(停车)检修期间不超过24小时,作业过程间断超过4小时应重新检测分析,超过8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第十七条检测分析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检测分析能力、安全防护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取样要具有代表性,在进行检测分析时要确保自身安全,必要时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
检测过程中,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在现场进行监护。
第十八条作业负责人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具备较高的应急处置、指挥和急救能力;
(二)负责办理《作业票》;
(三)在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在《作业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依照作业标准、安全标准组织作业;
(四)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空间内发生的变化,当作业条件异常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时,要立即终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安全撤离。
第十九条监护人的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及作业人员,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具备基本急救常识,掌握应急报警方式。
(二)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的状况,与作业人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保持有效的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
(三)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落实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时,有权下达暂停或终止作业的指令。
(六)发现附近排放易燃、可燃、有毒、有害物质时,应立即下达暂停或终止作业的指令,并及时通知有限空间内作业人员安全撤离。
(七)在作业前后对进出有限空间的人员、工具、材料等进行清点。
(八)有限空间作业完毕后,监督对有限空间予以恢复或封闭。
(九)监护过程中如发现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或出现异常,应立即指挥内部人员撤离并报警,不得盲目进入空间内施救。
第二十条作业人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熟悉所从事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应急处置及自救措施,掌握报警及联络方式。
(二)严格执行“五不作业”的原则,即:
没有有效的《作业票》不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不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不作业;作业时间、地点与作业票不符不作业;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三)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四)与监护人保持有效的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五)对违反本制度和有关规程规定的、强令冒险作业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实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反映。
(六)作业过程中如发现他人或自身有中毒、窒息症状或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发出撤离信号,向监护人传递信息,并立即撤离现场。
第五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环境检测合格标准如下:
(一)氧气含量为%—%;
(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如:
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20mg/m3,硫化氢浓度不超过10mg/m3。
(三)可燃性气体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10%,如:
一氧化碳含量低于%(爆炸下限为%),丙烷含量低于%(爆炸下限为%)。
第二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断开、加堵盲板,并按规定进行吹扫、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第二十三条进入带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先停机、切断电源,并悬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第二十四条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性粉尘存在的作业现场,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检测仪器、电动工具、照明灯具、作业工具等,进入煤气环境还应携带便携式报警仪。
第二十五条有限空间内如需进行动火、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同时办理上述作业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
第二十七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
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使用的行灯电压应在12V以下,凡超过12V的电气设备都必须设漏电保护器且保持良好绝缘和接零保护。
第二十八条电器设备、焊钳、手持电动工具、导线进出有限空间必须事先切断电源传递进出。
暂时不用的焊钳、电气设备、工具应切断电源,放在干燥的木板或绝缘板上,严禁将带电的焊钳、电气工具随意直接放在有限空间的金属体上。
第二十九条在有限空间内使用二氧化碳、氩气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不间断通风换气,确保空气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条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应保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第三十一条有限空间应急要求
(一)安质部按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预案应确定救援人员及职责,明确救援设备器材,科学、规范策划事故处置程序。
预案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后应及时进行可行性评估、修订。
(二)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作业负责人应组织拟定紧急情况下的撤离路线和方法,并在《作业票》中注明,作业人应牢记。
(三)有限空间外的现场应配备合格的隔离式呼吸器、灭火器、应急照明设备、强制通风设备、安全绳、安全梯等应急物资。
(四)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人应立即启动有关预案,指挥内部人员撤离,并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六章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二条每年应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
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三十四条有限空间检测分析及应急所需设备、工具、仪器等由物机部组织配备。
检测分析及应急所用设备、工具、仪器等应作为安全防护报警用具进行管理,物机部应建立《安全防护报警用具登记台帐》,开展日常维护管理和定期检定工作。
安质部应对检测分析及应急所用设备、工具、仪器的建账登记、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工程部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步骤、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规程应与各个(联络通道)有限空间一一对应,规程编制过程中安质部应予指导。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安全总监审核后下发执行,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熟知熟记并严格遵守。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有限空间作业未办理或违规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对责任人处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同时,违规情况应在工地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七条《有限空间作业票》未按要求随身携带的,对责任人处50~1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暂停作业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松散的,视情节五责任部门处1000~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300~5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九条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主管责任人处500~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300~5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存在违章、违规行为的加倍处罚。
第四十条作业过程中违反本制度第五章之规定的,视情节每项对责任部门处500~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100~400元罚款,并责令暂停作业进行整改。
第四十一条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安全培训或培训无记录的,对责任部门处1000~2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第四十二条未制定有效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未分别单独制定不能保证与各个有限空间一一对应的,对责任部门处1000~3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未按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的,对责任部门处1000~3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未与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对责任部门处1000~3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四十五条有限空间检测分析及应急所用设备、工具、仪器配备不全或管理不善的,对责任部门处500~2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六条其他违反本制度及有关规程、预案规定的,由安质部等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决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安质部。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安质部制定,报项目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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