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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财务报销细则模板
华东师范大学财务报销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以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项经费,包括部门基本运行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以及自筹经费等。
第三条各项经费均须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在学校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开支。
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须按照《华东师范大学预决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纳入预算。
第四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放松报销标准,或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章报销准备
第五条各单位或个人办理报销前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网上预约报销单。
需要清晰加盖实体部门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
(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原始票据及所需其他材料。
报销的票据应真实、合法、有效,印有“地方税务局监制”、“财政部监制”或“XX财政局监制”,并盖有相符的“发票专用章”或“收据专用章”。
客户栏应填写“华东师范大学”,并完整填写日期、摘要(内容)、金额(大小写相符)。
票据上有指定使用范围的,须按指定使用范围报销。
国外票据需注明用途、外币币种、兑换汇率和对应折算的人民币金额。
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票据报销,导致会计信息不真实的,依法追究提供虚假票据者的责任。
第六条“财务一支笔”或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经费支出审批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每一聘期初始,各单位均须根据单位党政领导聘任情况,出具“财务一支笔”或“财务一支笔”授权人(简称“财务一支笔”)相关信息并交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发生下列报销事项的,还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所有办公用品、印刷相关业务支出应按实列支,购买金额在500元及500元以上的需附对方单位提供的明细清单。
网上购置办公用品等,不论金额大小,全部需要提供机打的网购清单。
外地用品购置,一般不予报销,如为出差需要,应与差旅费一同报销。
(二)购买各类仪器设备和家具需先通过设备处办理申购手续,由设备处验收后再到财务处报销,报销的验收单上的经费号码与预约单上一致,且只能使用支票或转账的支付方式。
单价50万以上的通用设备、100万以上的专用设备及进口设备购置,应提前报设备处纳入学校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核备案后才能报销。
(三)加工测试费、购买低值材料(如打印纸、硒鼓、U盘等电子产品消耗品及实验试剂、材料等)或设备维修,发票均需先至设备处盖章后报销,金额超过1000元须通过银行转账,单张或累计发票金额超过3000元,需要附带协议;单张或累计发票金额超过10000元时,需要附带合同。
(四)购买各类图书资料的,单册或单套单价人民币500元以上的需由图书馆验收后到财务处报销,单张或累计发票超过30000元的需附合同。
单册或单套单价人民币500元以下的,报销须提供购书清单或详细书名,非书店购买须提供相符供货单位电脑小票,月结或年结的费用需附结算清单,网购书籍需附送货清单。
(五)外地出差报销应选择业务大类中国内旅费业务/因公出国业务,并清晰加盖实体部门公章,由“财务一支笔”或项目负责人签字。
外埠出差报销单上“负责人”一栏的签章与“出差人”一栏的签章不可为同一人,如“出差人”为项目负责人本人,则“负责人”可由项目组其他成员或院系财务一支笔签章。
研究生调研另须提供调研报告(研究生院网可下载)并加盖实体部门公章和“财务一支笔”或项目负责人签章。
野外考察须在出差单上注明,附签收单并加盖实体部门公章和“财务一支笔”或项目负责人签章。
(六)课题协作费、制作费、印刷费、测试费、加工费等内容的发票单张或累计金额超过3000元的需要协议,超过10000元的需要合同。
若购买物品为设备,则10000元以上需要协议,30000元以上需要合同。
协议及合同双方均需盖章签字,我方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章。
超过30000元合同由归口职能部门签定,且相关经费均需转账付款。
(七)人员经费发放包括教学酬金、科研酬金、评审费、讲座费、学生的劳务费、奖助金等,由项目负责人通过财务资源管理系统中的酬金申报系统进行填报。
(八)基建、修缮等工程类支出报销,需要另附审计报告或由审计处负责人签字。
社会车辆租车费用报销,一律需提供租车协议。
版面费报销需附版面通知,如在国外杂志发表论文,需要附相关的付款凭证;出版费报销需提供出版合同,由归口职能部门审定,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九条报销支出应当与业务活动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支出在经费中列支。
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票据套取国家资金。
娱乐、康体、烟酒、消费卡、礼品、充值类发票等支出不予报销。
第三章暂借款办理
第十条暂借款办理实行“一事一借、按时清理、按时结算”原则,实际支出应与借款用途相符。
除设备购置外,一个项目仅可连续借款两次;前款未清,又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
第十一条在网上办理暂借款事项的,借款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研究生并提供工号、学号。
本专科学生、临时工和外聘人员不得借款。
借款人须填写一式三联借款单,各联编号须一致,第一联作为办理借款的记账依据,第二联和第三联作为经办人办理报账核销借款手续的依据。
借款单上的要素须齐全,须明确填写借款单位、时间、用途、方式、金额(大小写相符),借款金额须与借款用途所需资金相符,由“财务一支笔”(或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实体部门公章,并由借款人签名。
第十二条暂借款审批如下:
(一)银行转账借款。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由柜面审核,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由科长审批,2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由分管处长审批,50万元以上由分管处长审批后交处长审批。
(二)转卡业务借款。
5万元(含5万元)以下由柜面审核,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须由分管副处长审批,10万元以上由分管处长审批后交处长审批。
(三)3万以上设备购置借款,需先拿借款单去设备处确认后方可来财务处办理。
第十三条对签批手续不完善、没有经费保证以及尚有欠款的,财务人员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报账核销借款的期限:
(一)除购置设备借款外,其他所有借款的核销,须在该事宜完成的三个月内,办理报账核销借款手续。
(二)设备借款的核销,须在各类手续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办理报账核销借款手续。
(三)基建、修缮项目借款的核销,须在审计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办理报账核销借款手续。
第四章报销期限和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为准确、及时反映学校当年的真实收支情况,当年各类费用需在当年及时报帐。
第十六条单张或同一家单位发票金额累计超过1000元的,可以由财务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也可使用银行卡或网银支付。
如果使用银行卡或网银支付,则需要提供银联签购单或网银支付清单。
如办理时未拿到发票,可以办理暂借款。
第十七条可来柜台办理业务(各类补助:
如抚恤金、困难补助等),现金超过5000元,或银行卡(POS机)超过10000元,需至少提前一天向财务处预约,并在约定领款的当日领走;如有变化,需及时通知财务处;过期未领的须重新预约。
第五章相关费用报销
第十八条差旅费是指学校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以及学生等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我校国内差旅费报销管理执行《华东师范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华师财〔2016〕11号)。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如下表:
标准
人员级别分类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1、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
2、二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3、63周岁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商务座
一等舱
头等舱公务舱
凭据报销
二类
1、正高级和副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
2、五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火车硬座、硬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1、院士、二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工作人员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2、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3、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4、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孰低”的原则报销;
5、因健康或其他特殊事由,经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学校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可按照上一级别人员选择乘坐交通工具。
(二)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学校参照国家有关文件确定分地区、分人员级别住宿限额标准。
对部分季节性热点城市实行住宿费旺季上浮标准,上浮期限和比例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地区类别
省份(直辖市、自治区)
住宿费基准(元/天)
一类人员
二类人员
三类人员
A类
北京、上海
1100
650
500
B类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河南、四川、云南
900
600
500
C类
其余省份
800
500
400
旺季上浮
6-9月西藏、青海、河北、内蒙上浮50%、广西上浮30%、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上浮20%;10-3月海南(不含三亚)上浮30%、三亚上浮50%;4-5月洛阳上浮50%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
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的,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三)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
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出差目的地是西藏、青海、新疆的,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四)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可选择包干使用,也可选择凭票实报实销。
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签证等费用。
遵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一)国际旅费。
出国人员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交通费标准参照国内差旅费执行。
(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未列入出国计划所发生的国外城市间往来费用,不予报销。
(三)住宿费。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
如对方组织单位统一安排的酒店超出了住宿费标准的,应由组织方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报销依据。
(四)伙食费和公杂费。
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五)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出国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需凭签报报销。
报销时需附签报后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因公出国护照、签注页复印件及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
通过旅行社代理的国内外出差,不仅需要行程单和机票发票,还需提供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
第二十条举办会议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医药费等;国际会议可开支同声传译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费用。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我校会议费管理执行《华东师范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华师财〔2016〕12号)。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
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国内业务会议
500
150
100
750
国内管理会议
340
130
80
550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
700
200
300
1200
国内业务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国内管理会议是指除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报经教育部外事部门批准的、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会议。
1、综合定额里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
2、各类会议应按照定额控制标准执行,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如有特殊情况,应在会议预算申请中予以披露,由各单位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3、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
举办会议应预先编制会议费预算表,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
会议费预算需列明会议的名称、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举办各类会议应根据会议性质按要求向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会议地点优先安排在校内。
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校外召开的,国内会议原则上应安排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宾馆。
不得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参会人员以在沪单位为主(在沪单位人员超过50%)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安排到沪外召开。
禁止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禁止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禁止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举办会议不得安排高档套房,禁止提供高档菜肴和烟酒,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禁止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禁止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二十一条培训费反映学校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遵照《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23号)执行。
培训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
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即360元/人天)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即315元/人天)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前):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5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3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55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
(一)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如对方不能出具“派出单位公函”,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在“公务接待审批表”中做出特别说明。
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学校财务报销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华师〔2015〕57号)执行。
接待对象一般按规定自行用餐,如确需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日常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00元,客饭标准为每人每餐最高不超过50元;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1次,安排在校内食堂或招待所,不提供香烟、高档酒水,厉行节约,每人每餐最高不超过150元(会议用餐按《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执行)。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安排工作餐时,随行工作人员可以安排客饭,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
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
确因工作需要,学校内部安排工作盒饭,参照公务接待标准执行。
(二)外宾接待参照教育部财务司《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司函[2014]43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活动费用于各类学生活动(包括学生党团活动、素质拓展、科技创新、社团活动、志愿者活动、学生会管理、班级管理、评奖评优、毕业迎新等)相关的经费开支。
学生活动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与学生活动无关的项目,不得用于宴请、旅游性考察费等。
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宣传、文印类费用,开展学生活动需要的打印、复印、横幅制作、海报制作、办公用品、邮寄费等费用;
(二)会务会议类费用,开展学生活动需要的场地费、服装费、道具费、活动器材租用、极少量的必要餐饮费等费用;
(三)专家咨询及劳务类费用,开展学生活动所邀请专家、学者所支付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费用;
(四)通讯、交通类费用,开展学生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一般指市内交通)、固定电话通讯费等;
(五)奖品类费用,院系组织的学生评优评奖的奖品费、证书及制作费用等,奖品类费用一般须在专门的学生活动中列支,不得单独报销,奖品单价一般不应超过100元;
(六)差旅类费用,一般指学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产生的费用;
(七)报刊杂志费用,面向年级或班级全体学生的报刊杂志订阅费用及资料费;
(八)开展学生活动必需的其他合理费用。
所有学生活动均需事先编制明细预算表,活动结束后,应编制活动决算表。
活动预算表和决算表需由各院系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办理报销所需小型会议审批单、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国内公务接待清单、讲座费签收单、本市出差单等材料可在财务处网页下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华东师范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华师财〔2016〕11号)、《华东师范大学会议费暂行管理办法》(华师财〔2016〕12号)、华东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华师〔2015〕57号)等文件可在财务处网页下载阅览。
国家相关文件制度更新后,学校相应修订相关财务报销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网上预约报销流程
附件2:
规定不可开会地点
附件3:
华东师范大学小型会议审批单
附件1:
网上预约报销流程
附件2:
规定不可开会地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9月印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附件3:
华东师范大学小型会议审批单
所在单位
校内经费编号
国内业务会议
国内管理会议
(二选一,请写明会议名称)
时间
地点
经费支出
伙食费:
会议室租金:
其他支出:
小计:
参会人姓名
(可附页)
金额合计(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
单位负责人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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