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绿色食品畜禽可食用副产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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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绿色食品畜禽可食用副产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2008-03-01实施
2007-12-18发布
绿色食品畜禽可食用副产品
Greenfood-Ediblelivestockandpoultryby-product
(报批稿)
NY/T1513—2007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ICS67.12.20
X18
2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朱建新、韩奕奕、孟瑾、夏兆刚、吴榕。
绿色食品畜禽可食用副产品
2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畜禽可食用副产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畜禽可食用副产品。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4789.6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GB/T4789.1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5009.27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5009.28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5009.29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5009.33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5009.44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108畜禽肉中己烯雌酚的测定
GB/T5009.116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19303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T20366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39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T392绿色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468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NY/T658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
NY/T1055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规则
NY/T1056绿色食品贮藏运输准则
SN0125出口肉及肉制品中敌百虫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SN0208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
SN/T0212.1出口禽肉中二氯二甲吡啶酚残留量检验方法液相色谱法
SN0289出口禽肉中二甲硝咪唑残留量检验方法
农业部781号公告-1动物源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农业部781号公告-4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3.1
畜禽可食用的生鲜副产品rawediblelivestockandpoultryby-product
指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鸽、雀等)的舌、肾、肝、肚、肠、心、肺、肫等可食用的生鲜食品。
23.2
畜禽可食用的熟副产品cookedediblelivestockandpoultryby-product
指以生鲜畜禽副产品经酱、卤、熏、烤、腌、蒸、煮等任何一种或多种加工方法而制成的直接可食用的制品。
24 要求
24.1 产地环境与加工条件
4.1.1产地环境
应符合NY/T391的规定。
4.1.2加工条件
应符合GB12694和GB19303的规定。
24.2 感官
4.2.1畜禽可食用的生鲜副产品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畜禽可食用的生鲜副产品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外观
具有本品种特有的形态,无霉变
色泽
表皮和肌肉切面有光泽,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
经水煮后具有本品种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2.2畜禽可食用的熟副产品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畜禽可食用的熟副产品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外观
具有本品种特有的形态,无霉变
色泽
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和滋味
具有本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酸败味或其它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75号文的规定。
4.4卫生指标
4.4.1畜禽可食用的生鲜副产品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畜禽可食用的生鲜副产品卫生指标
项目
指标
畜副产品
禽副产品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15
无机砷(以As计),mg/kg
≤0.05
总汞(以Hg计),mg/kg
≤0.05
铅(以Pb计),mg/kg
≤0.10
镉(以Cd计),mg/kg
≤0.10
敌百虫(trichlorfon),mg/kg
≤0.05
土霉素(oxytetracycline),mg/kg
肾≤0.60
其他产品≤0.30
金霉素(chlortetracycline),mg/kg
肾≤0.60
其他产品≤0.30
四环素(tetracycline),mg/kg
肾≤0.60
其他产品≤0.30
磺胺类(以总量计)(sulfonamides),mg/kg
不得检出(≤0.005)
氯霉素(chloramphenicol),mg/kg
不得检出(≤0.0001)
硝基呋喃类(furazolidone),mg/kg
不得检出(≤0.00025)
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mg/kg
不得检出(≤0.25)
盐酸克伦特罗(clenbuterol),mg/kg
不得检出(≤0.01)
-
二氯二甲吡啶酚(clopidol),mg/kg
-
不得检出(≤0.01)
二甲硝咪唑(dimetridazole),mg/kg
-
不得检出(≤0.005)
恩诺沙星(enrofloxacin)、环丙沙星(ciprofloxacin),mg/kg
肾≤0.30
其他产品≤0.20
菌落总数,cfu/g
≤50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10000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不得检出
注:
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和污染物限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4.2畜禽可食用的熟副产品
应符合表4中的规定。
表4畜禽可食用的熟副产品卫生指标
项目
指标
畜副产品
禽副产品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不得检出(<1)
苯并(a)芘a,mg/kg
≤0.005
无机砷(以As计),mg/kg
≤0.05
总汞(以Hg计),mg/kg
≤0.05
铅(以Pb计),mg/kg
≤0.10
镉(以Cd计),mg/kg
≤0.10
苯甲酸,mg/kg
不得检出(<1)
表4(续)畜禽可食用的熟副产品卫生指标
项目
指标
畜副产品
禽副产品
山梨酸,mg/kg
≤75
糖精钠,mg/kg
不得检出(<0.15)
敌百虫(trichlorfon),mg/kg
≤0.05
土霉素(oxytetracycline),mg/kg
肾≤0.60
其他产品≤0.30
金霉素(chlortetracycline),mg/kg
肾≤0.60
其他产品≤0.30
四环素(tetracycline),mg/kg
肾≤0.60
其他产品≤0.30
磺胺类(以总量计)(sulfonamides),mg/kg
不得检出(≤0.005)
氯霉素(chloramphenicol),mg/kg
不得检出(≤0.0001)
硝基呋喃类(furazolidone),mg/kg
不得检出(≤0.00025)
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mg/kg
不得检出(≤0.25)
盐酸克伦特罗(clenbuterol),mg/kg
不得检出(≤0.002)
-
恩诺沙星(enrofloxacin)、环丙沙星(ciprofloxacin),mg/kg
肾≤0.30
其他产品≤0.20
菌落总数,cfu/g
≤8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9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注:
其他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符合NY/T392的规定。
a:
苯并(a)芘仅适用于经熏烤的产品。
5试验方法
5.1感官
将样品置于一白色托盘中,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环境条件下,观察外观、色泽和杂质;直接或水煮后嗅其气味;熟制品需品尝滋味。
5.2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5.3卫生指标
5.3.1挥发性盐基氮
按GB/T5009.44的规定执行。
5.3.2无机砷
按GB/T5009.11的规定执行。
5.3.3总汞
按GB/T5009.17的规定执行。
5.3.4铅
按GB/T5009.12的规定执行。
5.3.5镉
按GB/T5009.15的规定执行。
5.3.6敌百虫
按SN0125的规定执行。
5.3.7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
按GB/T5009.116的规定执行。
5.3.8磺胺类
按SN0289的规定执行。
5.3.9氯霉素
按农业部781号公告-1的规定执行。
5.3.10硝基呋喃类
按农业部781号公告-4的规定执行。
5.3.11己烯雌酚
按GB/T5009.108的规定执行。
5.3.12盐酸克伦特罗
按NY/T468的规定执行。
5.3.13二氯二甲吡啶酚
按SN/T0212.1的规定执行。
5.3.14二甲硝咪唑
按SN0289的规定执行。
5.3.15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按GB/T20366的规定执行。
5.3.16亚硝酸盐
按GB/T5009.33的规定执行。
5.3.17苯并(a)芘
按GB/T5009.27的规定执行。
5.3.18苯甲酸、山梨酸
按GB/T5009.29的规定执行。
5.3.19糖精钠
按GB/T5009.28的规定执行。
5.3.20菌落总数
按GB/T4789.2的规定执行。
5.3.21大肠菌群
按GB/T4789.3的规定执行。
5.3.22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按GB/T4789.6的规定执行。
5.3.23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4789.4、GB/T4789.5、GB/T4789.10的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按NY/T1055规定执行。
7标志和标签
7.1标志
包装应有绿色食品标志,标志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有关规定。
贮运图示按GB/T191规定执行。
7.2标签
按GB7718的规定执行。
8包装、运输和贮存
8.1包装
按NY/T658的规定执行。
8.2运输和贮存
按NY/T1056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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