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市州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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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市州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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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市州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湘南地区开发开放的决定
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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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z-
东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费减免
(一)政府性基金减免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免收防洪保安基金、解困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先缴后退。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新进市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以上项目或新进镇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300万以上的项目,免收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费、供(配)电工程贴费、水增容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减半征收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企业注册费。
缓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地方教育附加费按5元/平方米征收。
需要用水的单位免收地表水资源费,工程水费免收本市部分(50%)。
(三)经营性收费减免
经营性服务项目尊重自愿,不委托服务不付费,对委托服务的经营性收费实行减免(服务项目实行招标的,按中标价结算服务费用):
免收新型组合化粪池备料款、白防治费、建筑垃圾处理费;减半征收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
不超过下线的70%收取工程预决算审核费、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费、验资费、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中心)综合服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建筑垃圾清运费、土地勘察测绘费、规划测绘放样费。
全省各市州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摘要〉
时间:
2008-12-22
益阳台商投资工业园优惠政策〈摘要〉
1、享受国家、省、市有关外商投资鼓励办法规定的有关政策。
2、对入园台资企业实行以直接成本价依法供地。
对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大、环境污染小、资源能耗低和社会贡献大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建设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按项目合同签定之日起五个年度内实现税收(建安税除外)所形成的区级财政所得部分予以奖励,最高可达100%。
3、租赁国有土地、广房,兴办高新技术、工业及农产品加工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按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年度内实现税收(建安税除外)所形成的区级财政所得部分的10%予以奖励。
4、兴办高新技术、工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企业报建费按益政发〔2007〕9号文件执行,企业建设期内免缴其他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
长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优惠政策
区内企业享受国家、省、市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
1、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非外商及非台、港、澳、侨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区内生产性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期满后,如经考核仍为高新技术企业,可再延长三年减半期。
以后按15%的税率征收。
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4、进入高新区留学人员、博士创业园租用房产的被孵化企业,按市场平均价,在100平方米面积内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60%,第三年80%;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第一年的前半年免收租金,之后两年半内按80%的标准收取。
5、凡进入麓谷的高新技术企业基本建设的各项工程报建费(包括相配套的生活、公共建筑实施)总和按42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收取。
6、对园内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挂牌无费管理。
无费管理企业只纳税,不缴行政事业性费用。
7、区内企业根据情况可采取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报关、上门验收、加急通关、担保验收等便捷通关措施。
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政策
1、向进区企业提供“六通一平”的土地,一般工业企业地价为12一18万元/亩,高新技术工业企业地价为8一12万元/亩。
地块的土地征购、房屋拆迁、农民安置、种植物赔偿等相关手续和所需费用均由高新区承担。
2、凡工商、税务在高新区登记注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投产后3年累计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达到土地购置价格,可按此地价等额获得高新区提供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补偿资金。
3、项目的规划费用和报建费用,一般工业企业收取5%,高新技术工业企业全额免收。
4、税收执行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
此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再向进区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实行“无费工业区”的管理模式。
益阳高新区鼓励投资兴办工业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来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益阳高新区)投资兴办工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益阳高新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益阳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本政策所称投资者是指在益阳高新区进行工业项目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政策所指工业项目是指最终在本区内有上缴纳税的项目。
本政策所指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用于购置与生产相关的土地、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耐用器材以及修建厂房、办公科研大楼等资金的原值。
本政策所指中介人即成功引进投资者来益阳高新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资中介人)。
第二条投资者在益阳高新区投资,除享受国家、省政府、市政府鼓励投资的有关政策外,享受本规定制订的有关投资支持和奖励政策。
第三条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节地高税项目、产业链配套项目、高科技项目,益阳高新区资产经营总公司将为项目提供用地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按项目投资强度、税收强度的指标确定。
具体按以下标准计算之和。
1、项目自国土使用权证副本(复印件)发放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符合按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的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强度的前提下):
●80万元至100万元/亩(含80万元),支持额度为用地挂牌价格20%;
●100万元至150万元/亩(含100万元),支持额度为用地挂牌价格25%;
●150万元至200万元/亩(含150万元),支持额度为用地挂牌价格30%;
●200万元/亩以上(含200万元),支持额度为用地挂牌价格35%。
2、自项目投产后连续三年内年平均税收强度:
●达到5万元至10万元/亩(含5万元/亩),支持额度为用地挂牌价格20%;
●达到10万元至20万元/亩(含10万元/亩),支持额度为用地挂牌价格30%;
●达到20万元至30万元/亩(含20万元/亩),支持额度为用地挂牌价格35%;
●达到30万元/亩以上(含30万元/亩),支持额度为用地挂牌价格40%。
第四条益阳高新区管委会设立财源建设奖励资金,用于为益阳高新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入区企业的奖励。
第五条凡企业年纳税额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上,同时纳税强度达到5万元/亩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享受两年按实征收后以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其建安税收和代扣代缴部分除外,下同)的奖励额度,连续享受3年按实征收后以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奖励额度。
奖励从财源建设奖励资金中安排,企业所获奖励只能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
在按照上述规定享受纳税奖励期满后,企业年纳税额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达到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继续享受按实征收后以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20%作为奖励额度,实施生产和技术改造扶持奖励三年;企业年纳税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继续享受按实征收后以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40%作为奖励额度,实施生产和技术改造扶持奖励三年。
第六条凡成功引荐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工业项目,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年入库税金在50万元以上引资项目的引资中介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另文明确)。
鼓励引进企业集团和企业集群。
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以及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战略投资者的中介人,实行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特别奖励。
第七条项目报建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益政发〔2004〕14号文件执行(如果益阳市人民政府出台新文件,则按新文件执行)。
第八条所有入区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及各种行政审批手续均可委托益阳高新区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中心代理,限时办结。
本政策报省科技厅、益阳市人民政府备案,自2007年元月1日起实行,原有优惠政策同时废止,按原有优惠政策签订的合同优惠条款仍然有效(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则按国家和省政策执行)。
本政策的解释权属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计划招商局。
《关于在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实行“无费区”试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优化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加快开发区的建设步伐,根据外地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实行"无费区"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费区范围:
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工业科技园、农业科技园、民营科技园的工业企业(具体界限为:
泰山路以南,滨江南路以西、北,黑龙江路以东,再加上凿石行政村和科技园地块)和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无费区的实施办法:
(一)无费区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水、电、煤气增容费和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执行。
(二)由开发区管委会对无费区内的工业企业发放“无费证”。
企业凭证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无费区的组织实施,由市物价局、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
三、无费区的实施时间:
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
常德市高新技术工业园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加快高新技术工业园建设步伐,根据《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常德市高新技术工业园的决定》(常发[2000]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新进入常德市高新技术工业园生产经营的企业(项目)实行“三全一奖”的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土地全送。
市人民政府在高新技术工业园内无偿为企业(项目)提供生产性用地和生产性辅助用地。
所需征拆迁补偿、三通一平及上交省里的报批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解决。
对无偿提供的土地,经营者不得将其转让、出租、抵押。
企业(项目)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赠送的土地。
在高新技术工业园内为企业(项目)提供的土地(包括生产性用地、生产性辅助用地和其他用地)使用年限为40年。
(二)、规费全免。
对高新技术工业园内的企业(项目)在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免收行政事业性规费。
(三)、所得税全补。
高新技术工业园内的经营企业(项目)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企业所得税每年由税务部门据实征收后,市财政于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全额返补企业。
(四)、奖励招商引进有功人员。
对引进常德市行政区域以外资金,入园兴办企业(项目)的有功人员,按常政发[2000]26号文件规定,由市财政给予引进资金额度1%的奖励。
(五)、进入高新技术工业园的企业(项目)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常发[2000]6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潭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1、湘潭市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两年后按前款规定执行。
3、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二减三”)。
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属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西部地区优惠政策,可再延长三年的减征时间。
4、年纳税100万元以上且年递增达20%的企业,对其高层管理人员给予不低于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50%的奖励。
企业投产后免交本级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5、对入驻工业园的一般性生产型企业,土地出让价为15万元/亩,土地款采取现金和税收抵扣的办法支付,即入园前按8万元/亩的标准支付土地款,余款以企业投产后三年内所缴纳的地方所得的税收冲抵,不足部分由企业以现金付足,超过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投产后三年内年均创税1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其土地款采取先交后返的办法,即企业先按8万元/亩的出让价支付土地款,企业投产三年内全额返还。
6、对采取租赁土地自建厂房的企业,8年内免收土地租金;对租赁厂房的企业,按被租厂房建筑面积计算,年纳税500元/平方米以上的,免收三年租金。
7、对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优势企业(或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特殊的扶持政策。
8、凡来高新区孵化高新技术、创办科技型企业,均可利用湘潭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现有场地,第一年免交场地租金,第二年减半交纳租金。
9、对来区领办国家“863计划”项目或其它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院士、博士等创业者,每年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创业补助。
对客商来区兴办企业,实行“一家代办式”审批和服务,从收到申办企业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其手续费除缴省以上的外全免。
永州市优惠政策
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还制定了一整套自成体系、独具特色的优惠政策。
区内设立了工业无费区,凡是客商在区内投资办工业,按投资规模分别享受2-3年的地方所得部分的税收返还,且均免收一切规费;投资兴办三产项目,也只收少量上缴给省市的费用。
对规模型、科技型的工业企业,政策更加优惠,凡在区内承办工业企业投入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使用土地可享受成本价的优惠,投入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使用土地按成本价的80%收取,两者均可先交少量的土地出让金,享受土地使用权,余款几年后分期分批交清,办理城建、国土有关证件及其他手续,仅收工本费,其他费用一律免交。
同时,在本区投资的客商还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有上规模的工业企业在开发区范围内不分地段,均可享受无费企业待遇。
怀化市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一、落实外来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财政扶持和税外费优惠
1、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和市外境内客商投资企业。
2、下列外来投资企业或项目,在按照国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优惠后,由财政给予扶持,三年内缴纳增值税人库地方部分及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扣除税收成本后的50%补助给企业,按财政年度兑现:
①加工型外来投资企业;②国家鼓励类外来投资企业;③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以省外经贸部门认定为准,下同);④外来高新技术和民营科技型企业(以省科技部门认定为准,下同);⑤从事农、林、牧业的外来企业;⑥城市能源、交通建设项目。
3、允许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允许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占注册资本的比重,一般民营科技企业可达20%,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可达35%。
4、外来投资者兴办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含厂房、宿舍及其他附属基建工程),免收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外的其他规费。
有偿服务费按现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涉及上缴省有关部门的规费按标准收取)。
办证工本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5、外来投资者兴办的生产性项目,从开办年度起5年内免收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外的其他规费。
有偿服务费、办证工本费按本条第4款的规定收取。
二、对外来投资项目用地、租赁厂房和厂房建设实行优惠
1、凡在我市举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对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继承或作为合作合资经营的折股投资。
土地使用的最高年限为:
居住用地70年,工业、农业综合开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2、工业用地。
外来投资者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生产性项目实行下列用地优惠: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企业一次性交纳土地转让,将依法收回所欠出让金,再办理土地审批或转让审批手续。
②鼓励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分年度计缴土地租金。
③对投资(自有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实行比前述①、②项更为特殊的优惠政策。
④对投资创办的高新技术和民营科技型企业,在享受前述①、②、③款优惠的基础上,上交财政的土地出让金减交30-50%。
3、农业用地。
鼓励外来投资者参与农业结构调整,对外来投资者兴办规模型农业项目、农产品加工型企业所需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按农业用地流转办法办理,政府不收取相应规费。
4、鼓励扶持兴建出租工业厂房。
鼓励外来投资者在工业规划区建设出租工业厂房,引进和扩大加工贸易。
外来投资者在各类工业园区投资兴建出租工业厂房的,比照本条第2款第①项的规定予以优惠。
5、外来投资者租赁开发区或工业园区自有厂房兴办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实行租金最高限价。
由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制定具体标准。
三、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优待
1、凡投资数额较大,并对我市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外来投资者,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特邀出席我市的重大庆典和重要会议。
2、凡外来投资者,市政府发给“一牌一证一卡”。
“一牌”即外来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一证”即外来投资者证;“一卡”即外来投资企业缴费登记卡。
凡持有“一牌一证一卡”的投资者可在我市任何地方落户,其子女可在我市任何学校优先就读,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对持有外来投资者证的车辆,在市辖范围内免收过桥过路费。
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主动适应WTO的要求,为引进外来投资而大力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1、实行“一个窗口办事”制度。
凡外来投资者在怀投资置业,由对外经贸、招商合作部门负责代办项目审批、发证、登记等手续。
凡各项资料齐全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好有关手续。
2、实行“一个口子收费”制度。
外来投资者投资生产项目需缴纳的规费,由财政部门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按有关标准和政策统一收取,并在外来投资企业税外费《收费登记卡》上按要求登记,然后再由财政分流给各有关部门。
其他有关收费部门不得到外来投资企业执收。
实行执法检查报批制度。
对外来投资项目的执法检查,必须提前3天填写外来投资企业《检查登记卡》,并明确检查事项、时间和纪律要求,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严禁多头检查,交叉检查和重复检查,尤其要坚决禁止借执法检查之名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3、实行问题限时办结制度。
凡涉及招商引资的相关部门,必须制定和公开为外来投资者服务的办事程序和时限承诺。
对外来投资项目在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工农纠纷、资源纠纷等问题,纠纷发生地的党政领导和责任部门必须限期调处。
五、依法对外来投资企业给予保护。
司法机关到外来投资企业办案调查或逮捕犯罪嫌疑人,应主动先向当地县(市、区)党委、政府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外来投资者的正常生活,尊重外来投资者的工作与生活习惯,对外来投资者居住和活动较为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由公安机关指定专门单位负责管理,其他部门不得干预。
对效益好、信誉高的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
对阻挠外来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扰乱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对为首的地痞地霸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六、加强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工作。
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受理网点,公开投诉受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实行投诉受理首问责任制。
凡涉及外来投资者的经济纠纷和其它民事纠纷投诉,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办理和答复,首问责任人在其职责权限内不能办理和答复的,必须立即报告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
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三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对严重侵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要实行交办督办制度,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投诉者。
七、坚决查处违规违纪案件。
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对政府各职能部门进行服务质量评议,组织市纪检监察、招商等部门进行监察,对违规纪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湘发[2002]10号文件进行处理。
湘西自治州优惠政策
为鼓励外商前来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湘西州委、州人民政府制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若干优惠政策》、《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规定》、《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管理办法》等系列优惠政策。
现摘要如下: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州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州发[2003]7号全文)
为适应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鼓励和吸引更多国外州外客商来我州投资兴业,全面推进西部大开发和新一轮扶贫攻坚,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招商引资在经济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我州经济发展滞后,与全省全国的差距仍在拉大。
要缩小这种差距,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必须加大资金和智力投入。
招商引资既是资金和项目的输入,也是人才和技术的引进。
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是我州解决经济发展低速低效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的现实选择,更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
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得力措施,努力开创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
二、认真落实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
要借鉴先进发达地区的作法,用足用活扶贫攻坚、西部开发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
要坚决贯彻执行州发[1998]16号《中共湘西自治州委、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州政发[2001]10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若干优惠政策》等文件精神。
要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优势,结合我州实际,创造性地制定更加有利于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主攻园区建设,打造引资平台。
坚持“定位准确、投入多元、政策优惠、机构精简、体制顺畅、服务高效”的原则,努力营造适宜于招商引资的小气候,使之成为理想的企业孵化基地。
要在支持各县市办好各自工业小区的基础上,突出抓好吉首乾州科技工业园、永顺猛洞河旅游经济开发区和龙山里耶文化旅游产业开发区三个重点园区建设,使之真正成为招商引资的龙头、对外开放的窗口和经济发展的引擎。
四、对园区招商引资实行“低门槛”政策。
凡入园项目用地,出让价原则上每亩不超过7万元;对入园项目的收费,行政性收费只收工本费,服务性收费只收成本费,实际收费不超过应收额的20%,对大优项目实行“零”收费;入园投产项目的所得税,按程序报批后可给一定年限的减免。
五、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坚定不移地推行落实“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票制收费”、“一条龙服务”。
各县市要尽快成立政务服务中心,切实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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