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处关于份级研究生课堂教学抽查情况的通报模板.docx
- 文档编号:11742556
- 上传时间:2023-03-31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2.05KB
研究生处关于份级研究生课堂教学抽查情况的通报模板.docx
《研究生处关于份级研究生课堂教学抽查情况的通报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研究生处关于份级研究生课堂教学抽查情况的通报模板.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研究生处关于份级研究生课堂教学抽查情况的通报模板
研究生处关于4月份2016级研究生课堂教学抽查情况的通报
为保证研究生课堂教学的有序进行,根据工作安排,研究生处4月份对2016级研究生课程进行了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本月份研究生处共抽查了研究生课程14门,分别为刑法学专业的《犯罪调查与统计》、《刑罚学研究》,法学理论专业的《西方法哲学研究》、《法经济学的现状与发展》,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的《知识产权与科技法》、《法学前沿问题研究2》,法律硕士(非法学)的《物权法》、《基础会计》、《刑事诉讼法》,法律硕士(法学)的《基础会计》、《行政法案例分析》、《专利法理论与实务》、《企业税收法律实务》、《刑事法综合案例分析》。
本次抽查的14门课程中,研究生到课率问题较为严重,到课率见下表:
序号
课程名称
任课教师
专业(2016级)
应到人数
请假人数
实到人数
到课率
1
犯罪调查与统计
张可创
刑法学
13
0
0
2
刑罚学研究
王志亮
刑法学
25
0
0
3
西方法哲学研究
肖光辉
法学理论
14
1
11
78.57%
4
法经济学的现状与发展
汤玉枢
法学理论
14
1
9
64.29%
5
知识产权与科技法
曹阳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26
4
22
84.62%
6
法学前沿问题研究2
王卫明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26
2
24
92.31%
7
物权法
翟新辉
法律硕士(非法学)
45
5
11.11%
8
基础会计
聂庆佚
法律硕士(非法学)
37
1
28
75.68%
9
刑事诉讼法
任学强
法律硕士(非法学)
45
23
51.11%
10
基础会计
聂庆佚
法律硕士(法学)
20
2
17
85%
11
行政法案例分析
陈海萍
法律硕士(法学)
17
4
9
52.94%
12
专利法理论与实务
姚颉靖
法律硕士(法学)
36
2
25
69.44%
13
企业税收法律实务
俞敏
法律硕士(法学)
40
4
36
90%
14
刑事法综合案例分析
蔡一军
法律硕士(法学)
59
3
41
69.49
对于未到课的同学,现按课程通报如下:
西方法哲学研究(法学理论专业)
李昀峰辛雅竹
法经济学的现状与发展(法学理论专业)
黄敏艳李昀峰辛雅竹余志宇
物权法(法律硕士(非法学))
刁鹏冉玉莹胡善伟薛钦至廖思慧方保玉郭伟李倩倩徐宇玲关正华娄丛丛钟彩清江嘉莉樊梦月朱毅邢焕刘涛夏旻昊李康超王倩张月李源李世祥李蔓莉冯静毅陈凯王小康李佳桐周亦陈黄国权罗琼韩小玲肖碧云高飞王善鹤徐书明许晴晴卢宇黄达樊云琦
基础会计(法律硕士(法学))
张悦
基础会计(法律硕士(非法学))
朱毅张月黄国权罗琼韩小玲卢宇
黄达
刑事诉讼法(法律硕士(非法学))
刁鹏胡善伟廖思慧方保玉李倩倩徐宇玲关正华娄丛丛吴晓峰刘涛夏旻昊王倩冯静毅陈凯王小康罗琼韩小玲徐书明许晴晴卢宇黄达樊云琦
行政法案例分析(法律硕士(法学))
丁一凡薄珺张海霞
注:
此三位同学为2015级法律硕士(法学)因学分原因插班学习
专利法理论与实务(法律硕士(法学))
覃尚烽董心朱冬卿龙康俐李余杨林
张嵩
刑事法综合案例分析(法律硕士(法学))
王珂瑜覃尚烽刘嫣然孟祥雨张贞董翠竹
吴娅王宇琦于跃纪时雨温佳琦
刘巧姬晓蕾廖荻
上述同学如存疑,可至B1-303或拨打39227143核实,到课率抽查不接受事后补假。
研究生处
2017年5月2日
附件:
1.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2.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附件1:
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为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工作,现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任课教师的管理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由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
少数师资力量薄弱或性质特殊的课程,经学位点负责人同意、研究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可由教学效果好、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
初次讲授研究生课程者,其课程教学大纲应由该学位点组织同行专家审阅。
第三条在每学期开学4周内,任课教师须向研究生部提交本人主讲课程的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名称、课程编号、适用专业、课程性质、学时、学分、预修课程、课程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教学目的与要求、课程内容简介、教学进度、教学方式、选用教材与参考书目、考核方式等)。
第四条研究生课程教材由任课教师指定。
任课教师可以指定正式教材,也可以指定参考书目,或既指定正式教材又指定参考书目。
有关教材和参考书由研究生自行决定是购买还是借阅。
第五条任课教师应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写出详细课程计划或教案,并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
任课教师课堂讲授应做到观点正确、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注意学生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的培养。
第六条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和研究生选课的依据,培养方案中列出的课程应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停课、更改课程核心内容和授课学时。
因故要求停课或更改学时,须于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提出书面报告,经学位点负责人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部备案方能作出相应安排。
第七条为保证课程教学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任课教师因生病、出差等原因需要调整授课时间,须由本人提前提出课程安排变动、调课申请,一周以内的,要学位点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的,要报主管领导批准,最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相关的课程变动信息须及时通知到学生,空缺的课程在合适的时间补齐。
第三章课程管理
第八条各学位点应认真制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以保证研究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取得规定的学分,顺利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
第九条按照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若选课人数在7人以上(含7人),则可以正常开课。
若选课人数在7人以下,一般将推后开课。
若某门课连续两年内推后开课,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原则上予以删除。
第十条各学科课程一般应以课堂教学为主,可采取讲授与研讨结合、讲授与实验结合、案例分析、专题讲座、情景模拟、学术报告或在教师指导下学习相关专著和文献等教学方式。
第四章研究生修课管理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选定修读的课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
第十二条研究生选课应慎重,课程一旦选定后,一般不可更改。
在某课程开始授课三周内,研究生若需退课,须经导师和学位点负责人批准,到研究生部办理退课;课程开始授课三周后,研究生即不得以科研任务重、修课难度大、课程冲突等理由退课。
学期中若确因休学、复学等原因需退选、改选课程者,必须经导师、相应课程任课教师和学位点负责人批准并到研究生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到校外研究生培养单位修读部分课程,需由导师、相应学科负责人批准同意,报研究生部备案后方可进行。
研究生应按照开课单位的规定选课、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考核合格后,我校根据开课单位成绩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单,承认其课程成绩和学分。
研究生在校外修课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由研究生承担。
第五章研究生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对于已选课程,研究生必须随班听课,并按计划完成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包括考核。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总成绩应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包括出勤、完成作业以及课堂讨论情况和平时测验)组成。
通常,平时成绩占20%—30%,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决定。
考查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作业、口试结果等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研究生基础英语课考试一般采用笔试(闭卷)。
其它公共课、专业课或选修课的考核方式可采用开卷、口试、写调研报告或课程论文等,具体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十七条研究生的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对某些专业课程也可记“通过”或“不通过”。
百分制满60分为及格;“通过”或及格以上均为合格。
第十八条各种考核形式的具体要求:
笔试应有正规考试试卷,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课程论文旨在培养、训练和考核研究生综合运用已学课程的理论和知识,进行科学研究,解决本学科领域内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能力,并使研究生受到查阅、述评文献,制定研究方案及论证、撰写论文等的科学研究训练。
课程论文要符合学术论文的基本规范,一般应包括论文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和参考文献等内容,内容要与本门课程相关。
调查报告是对社会上某一个问题或事件进行专门调查研究之后,将所得的材料和结论加以整理而写成的书面报告。
一般应包括标题、开头、主体、结尾和附件等部分。
调查报告应具有写实性、针对性、时效性等特点。
文献阅读报告是在对某研究领域的文献进行广泛阅读和理解的基础上,对该领域研究成果的综合和思考。
一般包括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和参考文献等主要内容。
文献阅读报告可以是经典文献的述评,也可以是文献综述报告。
第十九条研究生因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和有关证明)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而需缓考的,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研究生部批准后方能缓考。
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第二十条研究生修完某门课程,考核合格,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者,允许其于下学期开学三周内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者,交纳相关费用后重修该门课程。
第六章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阅卷,按时、准确登录学生成绩,并将成绩登记表及所有学生的答卷(或课程论文、调研报告、文献阅读报告等考核资料)送交研究生部存档。
第二十二条书面成绩登记表务必做到准确、清楚,杜绝差错,如有修改须由阅卷教师本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原始成绩单由研究生部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根据学校关于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凡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为零分,并且该门课程须重修。
第六章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为确保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研究生部应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了解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研究生任课教师岗位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才表现、教学工作(教学态度、教学效果)、科研能力(包括科研、教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及指导研究生等情况;考核结果可作为下一年度硕士生导师继续上岗有招生数额及任课教师续聘、学位点教学质量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在年度考核中,如有不能切实履行研究生任课教师职责、违反学术规范、因有悖师德、责任心缺失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暂停招生、取消任课教师资格及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2:
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为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研究生教学事故的认定
研究生教学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教师或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各种责任事故行为。
研究生教学事故依据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
Ⅰ级事故、Ⅱ级事故和Ⅲ级事故三个等级。
(一)Ⅰ级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责任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重大影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Ⅱ级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责任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严重影响,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Ⅲ级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责任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一定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一)研究生教学事故由研究生部负责认定。
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在发现有关事故情形后,应及时向研究生部报告。
研究生部查实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并在一周内将“教学事故记录表”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
“教学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
有关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二)责任人所在部门在接到“教学事故记录表”后,应立即了解事故情况,在一周内将“教学事故记录表”送交研究生部。
事故责任人可书面陈述有关情况。
(三)研究生部根据事故情况,依据本办法认定研究生教学事故。
Ⅲ级事故由研究生部主任核定;Ⅱ级事故报主管院长核定;Ⅰ级事故报校长核定。
(四)若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研究生部对申诉进行复核,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
三、研究生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Ⅲ级事故的处理:
1、科室等部门内通报批评;
2、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度先进评选;
3、在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时扣除5分/次。
(二)Ⅱ级事故的处理:
1、系、部、处、室等部门内通报批评;
2、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度先进评选;
3、在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时扣除10分/次。
(三)Ⅰ级事故的处理:
1、全院通报批评;
2、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度先进评选,取消当年度职务、职称晋升资格;
3、在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时扣除30分/次。
4、对认识态度差,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或解聘。
四、附则
教学事故处理的文件一式三份,一份留存研究生部,一份送责任人所在部门,另一份送人事处,作为考核、评聘、晋级等工作的依据。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附:
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表
一.教学类事故
等级
1
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出现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的言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Ⅰ
2
未经批准,未完成教学任务的。
Ⅲ
3
并非不可抗拒的原因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早下课5分钟以上的。
Ⅲ
4
并非不可抗拒的原因擅自缺课的。
Ⅱ
5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由别人代课
Ⅲ
6
教师在上课或其他教学活动中使用通讯工具,影响教学的;或教师无特殊原因擅离课堂10分钟以上。
Ⅲ
7
未经学位点同意,舍弃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内容1/4以上的。
Ⅲ
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事故
等级
1
考试命题违反规定或试题出错:
1)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2)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严重影响学生考试成绩的。
Ⅲ
Ⅱ
2
试卷命题、印刷、传送、存放等过程中,泄露试题:
1)过失造成试题泄密,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2)过失泄题,责任人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3)故意泄题的。
Ⅲ
Ⅱ
Ⅰ
3
考试(或课程论文)评分后,无法提供学生考卷(课程论文):
1)1~4份的;
2)5份以上的;
3)在试卷抽查时,有关部门责任人不能提交有关抽查材料5份以上的。
Ⅲ
Ⅱ
Ⅲ
4
监考教师没有履行职责的,或在监考过程中有聊天、听耳机、看书报等不尽职行为的。
Ⅲ
5
主、监考教师对考场中违纪或作弊事件隐匿不报的。
Ⅱ
6
擅自改变考试时间或延长考试时间10分钟以上的。
Ⅲ
7
在考场上向学生提示考试答案的。
Ⅱ
8
试卷试题或标准答案出错:
1)5%~14%的;
2)15%以上的。
Ⅲ
Ⅱ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研究生 关于 课堂教学 抽查 情况 通报 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