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询价规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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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询价规则征求意见稿
常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咨询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利于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的公开、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合法、及时、有效,更好地服务于我市建设市场,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采集、确认和使用材料价格信息的我市建设工程市场各方主体。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常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咨询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制定、修订。
市造价管理处负责规则的解释、被咨询人申报受理等工作,必要时制定细则。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被咨询人”是指能提供建设工程材料或设备详实信息的企业﹙单位﹚。
本规则所称“咨询人”是指需要了解建设工程材料或设备详实信息的企业﹙单位﹚。
本规则所称“咨询员”是指被咨询人所在单位确定,并能接受咨询人答疑的人员。
本规则所称“询价员”是指咨询人所在单位确定并需了解相关材料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咨询遵循规范、科学、准确、及时、可靠、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询价材料范围、品种及要求
第六条咨询材料范围包括我市已发布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以外的单体建设工程材料或设备(以下简称材料)。
按“套”等计量的组合材料及设备价格咨询规则另行制定。
第七条材料价格咨询内容应包括材料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产地(生产企业)、品牌名称、交货地点,企业报价、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时间、方式,付款方式,成交双方关系以及咨询人认为需要咨询的其它内容。
第八条被咨询人提供咨询时,应提供权威部门两年内咨询人所需材料的检测报告或设备合格证等能证明材料或设备品质的文件及3家以上用户意见书。
咨询人认为需要,被咨询人应提供材料或设备样品件。
第九条同品种同规格材料应咨询3家及以上被咨询人。
部分专业材料若本市范围内无法咨询到3家及以上被咨询人,咨询人可以咨询市外被咨询人,但需保存相关咨询证据。
第十条部分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较难界定品质的,应由建设、施工单位签字确认。
第三章被咨询人
第十一条 被咨询人应具备属地合法资格,其生产、加工销售或提供咨询的材料应具备合格品以上的品质,同时由于运输距离差异,材料价格符合相对应的逻辑关系。
第十二条 本市(含溧阳市)所属合法生产、加工、流通、建设、施工、造价咨询等企业作为顺序候选被咨询人。
第十三条 外地所属生产、加工、流通等企业作为备用顺序候选被咨询人。
第十四条 境外企业生产的材料或设备(进口材料或设备)仅限国内代理或流通企业作为被咨询人。
第十五条 被咨询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工商企业营业执照,营业三年以上,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特殊材料除外),从事材料或设备生产、销售以及建设、施工、造价咨询等建设市场各方主体。
二、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材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无违法违规现象,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经营活动中,诚信待人,合理报价,无价格欺诈,以次充好等行为。
第十六条 被咨询人申报程序
一、填写被咨询人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可供咨询的材料品种;
3、企业近三年经营业绩;
4、近三年企业取得的国家、省、市荣誉及信用证明;
5、2年内3-5家用户使用本企业材料后的评价意见;
6、上年度常州地区销售年报表。
二、市造价处按照“指导性、统筹性、规模性、关联性”的原则审核,合格者即可成为被咨询人。
第十七条 市造价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在常州工程造价信息网、常州装饰协会网等网站公告符合条件的被咨询人。
第十八条 被咨询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本规则要求,及时、准确地为咨询人提供详实的材料信息,当信息异常变化时,主动向咨询人反馈。
二、优先参加市造价处组织的考察、研讨、学习、培训等活动。
三、免费在《常州工程造价信息》或“常州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刊登企业信息。
四、参加市造价处组织的其它活动。
第十九条被咨询人接受咨询后应及时回复咨询人。
回复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第二十条被咨询人如有不符合第十五条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被咨询人资格。
第四章咨询员
第二十一条咨询员条件
一、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材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无违法违规现象,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备材料方面的专业知识,了解工程技术基本知识,能熟练掌握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汇总等方法。
三、工作认真负责,接受咨询及时、准确、可靠。
第二十二条 咨询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按市本规则要求,收集、整理、测算、分析、汇总本单位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二、按时参加市造价处、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材料信息交流活动。
三、经批准可成为常州工程造价信息网会员。
四、优先在《常州工程造价信息》上和常州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免费刊登学术论文,享有省或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相关刊物上发表学术文章的优先推荐权。
五、参加市造价处的其它活动。
第二十三条 咨询员应从被咨询人的材料销售、采购、咨询等部门中产生。
根据企业规模被咨询人应确定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并相对固定的人员若干名作为咨询员。
第五章 咨询人
第二十四条 咨询人条件
一、取得工商企业营业执照,营业三年以上,从事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招投标、安全、质量、建管、造价等建设市场管理的各方主体。
二、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材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无违法违规现象,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五条 咨询人应确定业务熟悉并相对固定的若干名作为询价员。
第六章 咨询内容及方式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况下,咨询人可以向被咨询人咨询有关材料价格信息问题:
一、常州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缺项的单体材料;
二、供需双方产生纠纷的单体材料;
三、市造价处认定的其它单体材料。
第二十七条询价员一般采用直接咨询和间接咨询的方式进行咨询。
其中,直接咨询一般包括上门询问、电话询问,间接咨询一般包括用网络方式询问。
第二十八条向未经批准的被咨询人咨询均视为无效咨询。
第二十九条询价员应完整地保存咨询成果。
其中,上门咨询的,应使用咨询记录表做好记录,并由咨询员签字确认;电话咨询的,应使用询价记录表做好询价记录,必要时咨询员也应签字确认;通过QQ等网络工具取得的咨询成果,询价员与咨询员均应保留聊天记录。
第七章咨询成果修正
第三十条询价员应将成果价格按本规则第三十四条方法修正价格口径,即到工地价,加上合理的采保费后形成有效的成果价格。
第三十一条 价格咨询原则
一、合格原则:
询价员有权要求被咨询人提供权威部门的产品检测报告,且检测结果为合格以上;单体设备应提供设备合格证或免检证明。
二、成交量与价格的关系原则:
询价员可要求咨询员提供不同成交数量与成交价格之间的关系比例。
三、正常成交原则:
成交双方有隶属关系、利益关系等影响结果公平、公正的成交价格应视为无效的价格信息。
四、准确原则:
咨询员应将本企业正常成交的实际价格与成交数量提供给询价员。
五、近期原则:
咨询员提供的应该是短期内成交信息或被咨询人正在执行的价格信息。
六、可靠原则:
一般情况下,咨询员提供的价格信息应为市场上正在销售的材料或设备。
有价无市的,视为无效价格信息。
第三十二条 咨询员应按本规则第三十一条原则,向询价员明确其价格含义。
第三十三条 询价员可以就同一种材料或设备向多个咨询员咨询,或者向多个被咨询人咨询。
不同市场主体也可以就同一类材料向同一咨询员求证。
第三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材料全费用价格由供应价格、采购保管费等组成。
供应价格是指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及运输损耗费等在内,是材料供应单位由供货点直接送达施工工地或施工现场材料堆放点的全部费用。
材料原价是指市内采购价(含税)。
地产材料为出厂价,经(代)销材料为企业销售价。
外市直购材料加上运输费后形成材料原价。
进口材料按照外贸到岸完税价格计算。
材料原价应考虑材料规格、型号、品牌、交货点、供货量、供货方式等因素并采用合格以上产品的价格。
运杂费是指市内运至施工工地或施工现场材料堆放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包括运输费、上下劳力费、过桥过路费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费用。
运输费应考虑大宗材料和非大宗材料以及运输线路、运输工具、运输里程等因素确定。
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第三十五条 价格修正:
由于咨询渠道及咨询对象不同,价格含义可能存在差异,需要进行价格修正。
所有咨询价均修正到工地价。
如含安装等其它费用的,应根据需要修正。
第三十六条 价格汇总分析
同一种材料有多个被咨询人的,按加权平均法确定,其中,权重按成交量结合咨询人的规模确定;只有一个被咨询人的,应通过其它途径采集相关佐证价格后确定。
第八章价格咨询与建设市场主体关系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仅作为咨询人与被咨询人之间了解材料价格信息的行为规则。
第三十八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本规则可作为其有效补充,其咨询成果可提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参考。
第三十九条 各材料专业协会可参照本规则制订本协会专业材料价格咨询规则。
第四十条各材料专业市场可根据本规则制订价格咨询细则。
第九章价格咨询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咨询人与被咨询人均为法人单位。
咨询人对取得的咨询成果具有保密义务。
被咨询人提供的材料信息应真实有效。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不对咨询成果的准确性负责,如产生纠纷请通过其它渠道解决。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常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常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咨询
被咨询人申报表
申报时间:
申报编号:
企业名称
网址
企业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法人代表
手机号
电子邮箱(或QQ号)
联系人
手机号
电子邮箱(或QQ号)
企业简介:
营业执照编号
企业代码
开业时间
注册资本
可提供咨询的材料品种
备注
地址:
常州市北大街96号兰洋大厦B座信息管理室邮编:
213003
收件人:
常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电话:
9
电子邮箱:
shenwhl058@QQ:
157342948496860663
注:
被咨询人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近三年经营业绩;3、近三年企业取得的国家、省、市荣誉及信用证明;4、2年内3-5家用户使用本企业材料后的评价意见;5、上年度常州地区销售年报表。
常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询价记录
咨询目的
咨询时点
被咨询人
咨询人
咨询方式
材料(设备)名称
品牌、型号、规格
材质描述
执行标准
生产商
交易周期
交易数量
交货地点
付款方式
所属专业工程
□土建□安装□装饰□市政□景观绿化□其他
材料工程量
(暂估)
工程所在地
材料价格
价格有效期
报价说明
备注
1、本询价表适用于常州工程造价信息中无相应指导价的材料。
2、本表由咨询人或被咨询人填写。
3、说明:
咨询时点是指询价员需要的时点;交易周期是指被咨询人提供的不变价格信息时段;交易数量是指成交价格上的最少数量;价格有效期是指使用该价格的工程项目范围。
咨询员(签字):
询价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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