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港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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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港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嘉兴港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嘉兴港区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嘉兴港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嘉政发〔2013〕16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依据及标准
(一)评审依据
《嘉兴港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嘉政发〔2013〕16号)。
(二)评审标准
1.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2.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3.GB/T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以上文件如有新的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依据。
二、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告
每年由嘉兴港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港区质监分局,以下简称评审办)通过嘉兴港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
(二)组织申报
1.申报原则及范围。
申报嘉兴港区质量奖遵循公开、自愿和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原则。
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嘉兴港区内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2.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5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经营绩效优异,申报期上一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销售(营业)额达到2亿元以上,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五位。
(5)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6)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信用和声誉。
且申报前3年内没有出现以下情形:
a.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具体定性、定级按行业规定界定)。
b.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
c.发生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其他组织对其重大有效投诉。
d.发生偷税、漏税、骗税等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其总部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其所有控股企业均要符合(3)-(6)项基本条件。
3.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概述(简介)。
内容要求见GB/Z19579附录B,字数限3000字以内。
(2)自我评价报告。
详细说明导入卓越绩效管理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对照GB/T19580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
(3)《嘉兴港区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4)证实性材料。
与申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完整的组织机构图,层次至部门(处室)和车间一级,并标明地点及其职责。
上述
(1)
(2)(3)项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和一式二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4)项需提供一份书面材料(单独装订)。
4.组织推荐。
分别由港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1)企业申报材料报市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港区评审办。
(3)申报期截止后,评审办不再接受补充或更改的材料。
(三)资格审查
1.评审办根据《嘉兴港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与本细则规定的参评对象和条件要求组织审查。
2.资格审查可采用函审、会审形式,由评审办汇总申报企业情况,分别由经发、质监、工商、国税、地税、统计、劳动、环保、安监、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意见。
3.采用函审形式的,各部门应向评审办提交书面意见,由评审办汇总形成资格审查意见;采用会审形式的,评审办应形成资格审查会议纪要。
4.对发现并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予通过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及不予通过资格审查原因及时告知企业。
对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企业,评审办予以公布。
(四)资料评审
1.评审办组织有资质的评审员对被评审企业的材料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
2.评审组按照GB/Z19579-2012附录C要求进行评分,并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3.评审办组织召开评审组全体成员会议,综合资料评审情况,遵循好中择优原则,讨论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名单。
4.资料评审结果由评审办反馈给被评审企业。
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评审办予以公告。
(五)现场评审
1.组建评审组。
根据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分类情况,评审办组织若干个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
2.现场评审程序包括:
(1)编制现场评审计划:
由各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本组的现场评审计划并报评审办。
评审办与受评企业进行沟通、确认后实施。
(2)现场评审前准备:
a.评审组长召集召开预备会,明确评审要求和分工。
b.评审员根据分工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经评审组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c.评审组准备好实施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表和文件。
(3)现场评审应关注的重点:
a.影响生产经营的关键因素,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b.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及部署,战略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实施的结果。
c.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d.主要经济指标、市场地位、社会贡献程度在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别中的位置及发展趋势。
e.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调动员工积极性及员工的满意度、稳定性的结果。
f.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特别是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方面的方法和结果。
g.技术水平、基础设施和检测手段。
h.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
i.持续改进的方法和结果。
(4)实施现场评审:
a.召开首次会议。
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
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
介绍与会人员;阐明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确认评审的计划及安排;宣布评审员及受评企业行为规范;受评企业高层领导介绍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主要过程和结果。
b.现场调查访问。
评审员按照评审标准、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检查表,进入受评企业的各个现场,调查了解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方法、展开和结果,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并记录在现场评审检查表上。
记录的信息和证据应真实、准确、可追溯。
信息和证据获取的方法有:
与受评企业的人员进行沟通、座谈和问卷调查;查看有关文件、资料、记录等;对绩效数据进行核实等。
c.召开评审组会议。
评审组组长召集评审组会议,沟通现场评审情况,掌握评审进度,研究解决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d.与高层领导沟通。
现场调查访问结束后,评审组应与受评企业的高层领导进行沟通,反馈现场评审情况(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听取受评企业高层领导的意见。
e.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现场评审结束后,各评审组应进行合议,对受评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情况逐条进行评分,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f.召开末次会议。
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
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
重申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概述评审过程;宣读现场评审报告;受评企业对现场评审报告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受评企业高层领导表态发言。
3.提出评审意见:
(1)完成现场评审后,由各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研究提出评审意见。
(2)提出建议授奖企业名单。
(3)在结束所有的现场评审后的7个工作日内,各评审组将现场评审报告、相关评审记录、现场评审意见、建议授奖企业名单提交评审办。
(六)审查表决
1.提出候选授奖企业名单。
评审办对各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意见进行汇总与审查,依据现场评审得分结果,并结合在各行各业树立标杆的需要,提出候选授奖企业名单,候选授奖企业名单数量原则上控制在2家企业以内(含本数)。
2.会议投票表决。
由嘉兴港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以会议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初选授奖企业。
评委会与会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
会议由评委会主任主持,主要内容有:
(1)评审办主任介绍评审工作情况。
(2)评委会成员对候选授奖企业进行审议。
(3)评委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初选授奖企业。
3.投票表决规则。
每位评委会成员投赞成票的企业不超过3家。
企业得票数达到评委会与会成员数的2/3以上(含2/3)方可入选。
因得票数并列而无法确定的,则对得票并列企业进行再投票,得票数多的入选。
(七)初选公示
1.评审办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拟奖初选对象进行公示。
公示期7天。
2.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拟奖初选对象,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复议。
3.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评委会全体成员复议2/3以上通过的拟奖初选对象,确定为拟奖对象。
(八)审定批准
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将拟奖名单及时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确定授奖企业名单。
(九)表彰奖励
对获得“嘉兴港区质量奖”的企业,由港区管委会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奖杯、证书。
三、获奖企业管理
(一)获奖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广泛宣传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带动港区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获奖企业应持续改进管理,每年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开展自我评价,并向评审办提交书面报告和《获奖企业信息反馈表》。
(三)获奖企业因变更名称或因兼并、重组等致使组织结构和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评审办。
(四)获奖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提请港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撤销其“嘉兴港区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予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嘉兴港区质量奖的,经评审办核实,由评委会提请港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撤销其“嘉兴港区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六)被撤销嘉兴港区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七)获奖企业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四、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评审办负责解释。
抄送:
嘉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评审办。
嘉兴港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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