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有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呈报国资局批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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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有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呈报国资局批准
######有限公司100%国有
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法意字(202#)第0##号
########有限公司(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根据与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协议》,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作为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国有股权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
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24日
5.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
3.标的企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标的企业####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
5.####资产评估公司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标的企业####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字[202#]第0##号;
6.标的企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7.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出具的《标的企业####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转让方案》;
8、标的企业####有限公司最近一期的年度《审计报告》。
9.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同意转让标的企业####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的决议》
10.标的企业####有限公司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
11.标的企业####有限公司不存在质押、抵押、留置等担保情形的证明材料;标的企业####有限公司不存在正在进行或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12.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有限公司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13.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企业年检证明
14.##市财政局年月日关于对标的企业####有限公司改制的研究会议纪要。
15.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拟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受让方条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委托方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有关的真实、全面、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并对所提供的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方保证其所提供给本所的有关书面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依据对委托方提供的上述有关材料进行审查、验证,仅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的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国有股权转让各方的主体资格、决议和批准,国有股权转让方案等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标的企业####有限公司或其他相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据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有关国有股权转让的申报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作为办理标的企业####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交易之唯一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委托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一)国有股权的转让方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
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注册号为_____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注册资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权结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已通过_____年度及历年工商年度检验。
(二)国有股权转让的标的企业标的企业####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有限公司成立于____年___月___日,持有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_______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万元,经济性质为________,经营范围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权结构:
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控股100%。
标的企业####有限公司已通过_____年度及历年的工商年度检验。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本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及标的企业标的企业####有限公司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转让方和标的企业,均具有实施本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转让标的状况
本所律师查证:
1、标的企业标的企业####有限公司持有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核定转让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依法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为______万元。
2、根据________审计公司____________第____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____年___月___日,标的企业标的企业####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总负债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根据####资产评估公司字[202#]第0##号《资产评估报告》,截止___年____月_____日,标的企业####有限公司总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负债评估值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
4、_____年___月_____日,标的企业####有限公司对####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字[202#]第0##号)向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___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备案,并依次作为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5、根据标的企业####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档案确认的股东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等资料显示,标的企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6、根据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标的企业####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本次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实业转让的国有股权为其所持有的标的企业####有限公司100%的全部股权。
7、根据委托方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的承诺和本所律师审查,拟转让的国有股权不存在质押、抵押、留置等担保的情形;标的企业####有限公司不存在正在进行或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情况;标的企业####有限公司章程里不存在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转让方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依法持有的标的企业标的企业####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转让方对其所持有标的企业的国有股权的转让不存在质押、抵押等担保物权的限制;标的企业章程里未对股权转让作限制性约定。
三、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各项程序
本所律师查证:
(一)转让方和标的企业的内部审议程序
1、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于___年___月___日,经董事会(20___)第___次会议研究决定,对外转让标的企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2、标的企业标的企业####有限公司董事就此次股权转让,于____年____月___日召开了董事会,各董事一致同意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依法转让其持有标的企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3、______市财务局____年____月___日召开第___次会议,对标的企业####有限公司改进进行了研究。
会议纪要中记载:
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对标的企业####有限公司进行改制,通过股权对外转让,国有资本整体退出,以增强企业整体竞争力。
4、标的企业####有限公司没有单独的管理经营人员,在职职工均为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委派人员,改制后全部返回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实业原单位。
故此次股权转让未涉及职工人职工安置。
(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1、标的企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方案经审议后,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组织对标的企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清产核资;
2、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委托_________有限公司对标的企业####有限公司实施了全面审计,_________有限公司经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文号);
3、在清产核资和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委托####资产评估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标的企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公司经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字[202#]第0##号);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转让方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对其所持有的标的企业####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已经按照其内部决策程序进行了审议。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批准等法定程序。
四、国有股权转让方案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审查了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的《标的企业####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转让方案(草案)》(以下称“转让方案”)及其它相关资料,该国有股权转让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转让形式;整体转让,改制后该公司变更为非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或民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
(2)转让后新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不变,公司名称、地址是否变更以受让方意愿执行。
(3)业务重组;转让后的新公司将延续原标的企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相关业务资质,以工程管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建筑材料销售为主业。
(4)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有限公司继续存在,标的企业####有限公司欠山东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_________元欠款在挂牌转让时一并收回。
其他债权债务由转让后受让企业继续承接。
(5)职工安置;此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人员的安置问题。
(6)公司产权转让办法:
审计、评估、批准、公开挂牌转让
经查,本所律师认为:
该方案中转让方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债权债务的处理较为客观,不违背法律规定;标的企业####有限公司没有单独的管理经营人员,在职职工均为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实业委派,股权转让后全部返回原单位,不存在职工安置违反《劳动法》的情况。
五、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2、经查转让方拟向##产权交易所提交的受让方条件,未发现故意设置苛刻受让条件,不正当地刁难和限制潜在的受让方参与竞价的情形。
(二)委托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完成交易活动
1、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就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企业####有限公司国有股权事项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具体交易规则和交易程序,完成本次国有股权交易活动。
2、转让方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5)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6)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7)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8)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9)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3、经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受让方,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时,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4、在经过上述方式确定交易价格、价款支付等交易事项后,交易双方应当签订《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相关交易凭证。
(三)相关后续程序
1、在国有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还应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2、交易完成后,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标的企业将受让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3、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有限公司应按照股权转让方的要求和规定时间变更企业名称。
4、为保护债权人利益,100%国有股权整体挂牌转让之前标的企业####有限公司应通知其债权人,尽通知义务。
5、挂牌转让之前应征得____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100%对外转让股权,企业性质变更为非国有或国有资产丧失控股权,须经_______市政府出具的同意转让的批文。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方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和标的企业标的企业####有限公司均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转让方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拟转让的其所持有的标的企业标的企业####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产权清晰、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或争议,不存在质押、抵押等担保物权的限制,标的企业####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内不存在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约定。
(三)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企业标的企业####有限公司国有股权事宜,已经按照其内部决策程序进行了审议,国有股权转让方案的内容客观、合法、有效,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委托人产权公司####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仅提醒委托方注意本法律意见书中“五、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委托方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连同其他必要资料一并向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单位报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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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 股权 对外 转让 法律 意见书 呈报 国资局 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