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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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盐城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各级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第五条气象探测设施属国家公共设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依法受到国家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以及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设施。
气象探测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探测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条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具体包括:
(一)国家气象观测站、自动气象探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
(六)气象专用频道、频率、通信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七)人工影响天气设施;
(八)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七条国家气象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保护要求:
(一)周围成排障碍物边缘与气象观测场围栏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成排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者成排障碍物遮挡仰角小于5.71°;
(二)孤立障碍物边缘与气象观测场围栏之间的距离应大于孤立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者孤立障碍物遮挡仰角小于7.13°;
(三)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四)太阳辐射和日照等观测仪器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必须小于5°,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五)气象观测场围栏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第八条天气雷达站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
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九条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关于《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执行。
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3°。
第十条闪电探测站周围电磁场干扰应当小于闪电接收机的阈值范围。
GPS气象探测站应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
各种无线电发射台与GPS气象探测站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公里,高压输电线与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第十一条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气象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
气象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
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定本地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区域,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十三条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会影响已建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新建、改建和扩建气象台站和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
第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
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或其设施的,应当报经江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被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被迁移的气象台站或气象设施须按照国家《地面气象观测规范》进行对比观测,对比观测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安排本行政区域内自动气象探测站的建设,自动气象探测站点所在单位负责保护其探测环境和设施安全。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四)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五)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六)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七)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大于、小于、高于、少于,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各类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2、盐城市现有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观测场
和雷达站地址
附表1
各类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
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站类或项目
名称
国家基准
气候站
国家基本
气象站
国家一般
气象站
太阳辐射
和日照等
与障碍物距离
成排
≥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
≥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
≥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7.13°
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5°;
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孤立
≥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
≥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7.13°
≥障碍物高度的3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18.44°
与铁路路基距离
>200米
>200米
>200米
与公路路基距离
>30米
>30米
>30米
与大型水体距离
>100米
>100米
>50米
与作物、树木距离
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参照执行
“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度的障碍物。
“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两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度的障碍物。
“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高度的比值。
“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
附表2
盐城市现有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观测场
和雷达站地址
台站名称
地址
站类
经度
纬度
东台国家基本气象站
东台市五烈镇西郊村五组
国家基本气象站
120°17′
32°51’
大丰国家基本气象站
大丰市大中镇南七华里
国家基本气象站
120°29′
33°12’
盐城国家一般气象站
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民航村六组
国家一般气象站
120°12′
33°26′
射阳国家基本气象站
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西路5号
国家基本气象站
120°15′
33°46’
建湖国家一般气象站
建湖县近湖镇裕丰村树北组
国家一般气象站
119°48′
33°29’
阜宁国家基本气象站
阜宁县开发区顾庄村五组
国家基本气象站
119°51′
33°48’
滨海国家一般气象站
滨海县东坎镇育才西路19号
国家一般气象站
119°49′
34°02’
响水国家一般气象站
响水县开发区葛庄村五组
国家一般气象站
119°36′
34°11’
盐城新一代天气雷达站
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民航村六组(盐城民航站内)
120°12′
33°26′
注:
其它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地址情况略
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
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
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
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
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
古人云:
“死生亦大矣。
”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
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
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
悲夫!
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
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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