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堡小区地上车位使用费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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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堡小区地上车位使用费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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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堡小区地上车位使用费协议
甲方:
洛阳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
为确保恒顺幸福堡小区的公共秩序及安全,加强小区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小区机动车停放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
1、停车位编号:
;
2、车位服务费收费标准:
80.00元/月/车位,收费金额共计元;(特别说明:
该车位服务费为业主为停车车场的服务费,不包含保管费,如业主车辆被划或车内物品丢失,与物业公司无关,由业主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
)
3、乙方车辆基本情况:
品牌:
;车牌号:
;:
;
住址:
号楼单元层户;联系电话:
;
二、本协议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需续约请您在协议期满前15日内重新办理新的车位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三、管理方式:
业主凭《车辆通行证》按照占用位置,固定停放车辆。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车位服务费,但不承担保管责任。
2、有权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调整本收费标准时,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3、有权对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公共安全的车辆采取移动、上锁等措施,因此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定期检查巡视消防设施设备情况,及时发现、排除火灾隐患,严格限制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小区;
1、负责停车区域交通秩序的指挥、车辆停放和车场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及管理工作;
2、有权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查验停车凭证,有权拒绝无证车辆驶入本小区;
3、确保乙方在合同期内对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真实的资料:
1.1车牌号码(行车证复印件)一份;
1.2有效车辆保险凭证复印件一份;
1.3车主详细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如变更需及时告知甲方)。
2、有权对甲方提供的停车管理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3、车辆确因在本小区内出险时,乙方凭有效的车辆保险合同,有权要求甲方出具出险的证明材料,甲方有义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4、遵守小区交通秩序管理的相关内容,服从物业秩序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疏导;
5、按规定使用本车位,合理停放车辆;保证车辆停车入位时不骑线、压线、越线或停放在车位以外的位置上;车辆应按规定的顺序停放,并与周围车辆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对其他车辆的进出和其他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
6、保证车、证相符,如更换车辆时主动向甲方提出书面更换车证申请;提供车辆真实资料,并为车辆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
7、不得使用伪造、涂改、过期的停车证,不得将证转借他人使用,如经发现并核实后,甲方有权予以没收,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自身及本车场设备设施和他人车辆损失损坏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乙方不得在车辆内存放可燃、可爆、腐蚀物等,如擅自存放造成自身车辆损坏,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如给他人车辆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为保证协调一致性,乙方不能对停车位进行封闭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车辆进入停车场时请注意观望,慢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12、乙方驻车后离开车辆前,要随身带走车内贵重物品并锁好车门窗,不得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将防盗系统调至警备状态。
13、乙方及其他搭乘人员不得在小区内修车、加油、洗车、练车等,驶离时应注意安全,缓慢驶离,出示停车卡驶出小区。
14、乙方的车辆进入小区停放的,车辆在小区发生损伤或丢失,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5、按照甲方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缴纳车位使用费;
16、乙方应自行办理车辆保险,保证自身车辆安全。
六、其他事项: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甲方交纳车位使用费用,未缴纳费用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车辆使用本车位;
2、乙方不得持停车证将车辆停放于小区内非停车区域的其它地方;
3、如甲方因紧急情况或维修养护地面及附属设备设施需暂时占用乙方车位时,甲方应安排临时替代车位用于乙方停放车辆,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维修养护工作,不得借口阻挠或要求甲方支付车位占用费等。
因阻挠维修造成损失扩大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七、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协议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
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何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3、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标准交纳车位使用费的;
4、本协议期限届满。
八、违约责任的处理:
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
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中各条款的内容,如有任何增减或涂改之处,须经双方盖章或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无效。
十、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洛阳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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