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章节详细讲解 带思维导图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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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CPA税法章节详细讲解带思维导图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本章考情分析
地位:
最重要税种,应对本章内容全面掌握。
题型:
各种题型都可能出现,特别是综合题,每年必有一题,常与货物和劳务税、财产行为税或税收征管法相联系,跨章节出题。
分值:
15~20分左右。
201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8%
2.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补亏期限:
延长至10年
3.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不再报送,留存备查即可;
4.小型微利企业;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6.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内容介绍——共8节内容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四节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第五节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第六节税收优惠
第七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八节征收管理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知识点:
纳税义务人**——法人所得税制
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组织形式
法人资格
税务处理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
(1)不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投资者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形成时纳
公司制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
(1)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形成时纳
(2)个人投资者分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居民企业——单一具备
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了解机构、场所的范围。
【例题1·多选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有( )。
A.登记注册地标准
B.所得来源地标准
C.经营行为实际发生地标准
D.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有( )。
A.依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B.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
C.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知识点:
征税对象——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一)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适合出选择题)
所得类型
所得来源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转让财产所得
不动产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其他所得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例题1·单选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负担所得的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 )。
A.销售货物所得
B.权益性投资所得
C.动产转让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下列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有( )。
A.美国某公司承建中国某水电站获得的所得
B.中国某公司将其在美国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转让所获得的所得
C.中国某中外合资企业的英国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日本某企业获得的所得
D.中国某外商投资企业向日本股东支付股息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例题3·多选题】(2012年)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均在法国的某银行,取得的下列各项所得中,应按规定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有( )。
A.转让位于我国的一处不动产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B.在香港证券交易所购入我国某公司股票后取得的分红所得
C.在我国设立的分行为我国某公司提供理财咨询服务取得的服务费收入
D.在我国设立的分行为位于日本的某电站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以上选项都应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
税率
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
法定税率
25%
(1)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有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2011.1.1-2020.12.31)
预提所得税税率
20%(实际:
10%)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的适用税率
情形
税率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10%(预提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有联系
25%
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
10%(预提所得税)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知识点:
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与之相关的:
(1)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企业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2)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类型
税务处理
①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
投资收回
不征企业所得税
②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股息所得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③其余部分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征企业所得税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收入确认时间
除另有规定外,按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沪港通、深港通政策
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5.利息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应付当天,无论是否收到,都需要确认收入。
混合性投资业务:
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利息
投资企业:
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
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赎回投资
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租金收入
(1)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一次收取多年租金的,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1.收入实现的时间与“(七)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一起讲
2.第4项视同销售收入与“(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一起讲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视同销售的规定
举例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1)食品厂将自产食品作为福利分发给企业职工
(2)钢材厂将自产钢材用于修建厂房
(3)将自产笔记本电脑用于企业办公
(4)分公司将其所生产的产品移送到位于外县的总公司用于销售
(5)将自产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消费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增值税以列举的8+3项行为为准
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所有权是否转移
所有权转移
(1)会计:
确认收入,按销售征企业所得税
销售产品
(2)会计:
未确认收入,按视同销售征企业所得税
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用于交际应酬、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所有权未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
不视同销售,不征企业所得税
将本企业生产的钢材用于修建厂房等
增值税原有的8项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改增后新增的3项视同销售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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