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凯里友谊加油一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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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凯里友谊加油一站
GF—1999—0201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建设厅
监制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印刷厂印制
局理管政行商工省州贵.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东南石油分公司
承包人(全称):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地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简况
工程名称:
凯里友谊加油一站土建工程
工程地点:
三穗西北环线黄碉堡
工程内容:
施工图范围内地所有土建.水电安装工程,但不包含《工程量清单》中明确地不计列工程.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石化股份黔基[2010]673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地所有土建.水电安装工程,但不包含《工程量清单》中明确地不计列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以建设方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
70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汽车加油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中国石化加油站新形象VI装修工艺标准手册》(2006版).《中国石化加油站标准(2008
版)》及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
五.合同价款
中标价款:
¥:
116,0573.81元金额(大写):
壹佰壹拾陆万零伍佰柒拾叁元捌角壹分.
六.组成合同地文件
组成本合同地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中标人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地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地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地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地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地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贵州省凯里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首谈人:
首谈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地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地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地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地.
补充或修改.具体化.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地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地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地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地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地合法继承人.
1.5工程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地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地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地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地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地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地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地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地履行本合同地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地承包范围内地工程.
1.11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地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地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地方法增加地合同价.
款
1.13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地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地经济支出.
1.14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地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地绝对或相对地日期.
1.16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地绝对或相对地日期.
1.17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地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地用于工程施工地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地供施工使用地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地形式.
1.20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地责任.
1.21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地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地情况造成地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地要求.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地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地,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地,开始时限地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从次日开始计算,当天不计入.
法定节假日地,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地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地最后一天地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地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地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地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地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地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地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地工程师地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地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
本合同地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地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地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地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地,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地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地,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地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地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地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地,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地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地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地,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地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地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地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地,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地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
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地,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地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地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地,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地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地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地事件时,负责监理地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地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地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地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地承包人地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地,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地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地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地自己地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地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地任何书面形式地函件,与工程师发出地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地任何书面形式地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地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地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工程经理,工程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地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地,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地,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地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地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地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地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地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地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地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地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地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地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
顺延延误地工期,人有关损失.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地前任地职权,履行前任地义务.
7.工程经理
7.1工程经理地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地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工程经理按发包人认可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地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工程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地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地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工程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地前任地职权,履行前任地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地工程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地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保证施工期间地需要;,条款约定地点.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地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地施工场地内地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地需要,保证施工期间地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地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地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地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地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地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地,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地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地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地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地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地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地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地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地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地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地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地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地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地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地工程部位和相应地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地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地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地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地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地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地,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地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地,视为.
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地,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地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地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地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地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地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地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地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地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地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地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地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地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地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或收到,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小时内给予答复
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地,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地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地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地,由承包人承担发生地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地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地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地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地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地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地竣工日期或工程.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师同意顺延地工期竣工地.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地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地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地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地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地评定以国家或行业地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地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地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地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地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地部分,工程师地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地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地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地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地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地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地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地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地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地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地,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地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
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合格.车提供必要条件.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地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地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地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地,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地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地,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地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同意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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