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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综合应用题
经济法案例综合应用题
案例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出资
A企业、B企业、C大学三方达成协议,共同出资成立D有限责任公司。
协议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60万元,其中,A用货币出资10万元,用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万元。
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并且,C已将其以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D公司的临时账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拟设立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2.三方协议的注册资本数额是否合法?
为什么?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
为什么?
4.A、B、C的出资认缴过程是否合法?
违约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1.合法。
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2.合法。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D公司的注册资本60万元,超过了法定最低限额。
3.合法。
《公司法》规定股东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4.出资认缴,B、C合法,A不合法。
A没有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
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B、C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和法定业务
201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某支行办理了下列业务:
1.向支行所在省人民政府提供1亿元的贷款,用于省内公路建设;2.该省重点国有企业某机械公司向工商银行贷款5千万元,该央行支行为机械公司提供了担保;3.向所在省农业银行提供贷款,用来引导资金流向,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4.买进政府债券2亿元。
5.买进部分外汇。
试分析:
1.上述各项业务哪些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职能?
2.哪些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范围?
答题要点:
1.属于中央银行职责职能的有:
第3项向所在省农业银行提供贷款、引导资金流向,第5项买进部分外汇,这两项都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措施。
2.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范围的有:
第1项向所在省人民政府提供贷款、第2项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第4项购买政府债券,均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
案例三:
公用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2年3月,某市一居民小区竣工,水、电、气等设施己安装完毕,等待开通。
竣工验收时,煤气公司的验收人员发现小区所用的煤气灶具和热水器不是煤气公司指定的有关产品,就认为不符合要求不能通气。
承建小区的单位辩称:
我们选用的煤气灶和热水器是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灶具和热水器是通过认证的优质产品,价格比煤气公司指定的产品更合理。
煤气公司的领导不预理采,提出:
必须换上煤气公司所指定的煤气灶和热水器,否则不能通气。
试分析:
煤气公司的行为属于哪类行为?
为什么?
答题要点:
煤气公司的行为属于强制性交易,是不正当市场竞争的行为。
煤气公司同供水供电一样,是唯一经营当地供气的公用企业,有着市场支配的地位。
它限定住宅小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煤气灶和热水器,否则就不同意通过验收,不给小区供气,这实际上是强制性地安排他人的交易活动,限制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限制了燃气具和热水器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这属于滥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属于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
案例四:
消费者权益保护
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联手举办商品展销会,甲某人在展销会上以2150元的价格购买了B厂展销的电冰箱一台,将冰箱拉回家后,甲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安放、接通电源。
但是过了很长时间冰箱仍然没有动静,打开冰箱发现里面很热。
第二天,甲赶到展销会,请B厂的技术人员到家里维修,经过两个多小时检修,冰箱恢复正常。
但是,用了一周之后,冰箱再也不制冷了,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
甲写信到B厂要求修理更换,被告知B厂已被合并到C厂,B厂已不存在。
试分析:
1.甲被告知B厂已不存在后,应向谁要求赔偿,或提出修理、更换、退货?
2.甲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
答题要点:
1.甲可以要求赔偿的对象,一是展销会上的销售者。
二是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展销会结束或者展销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或修理、更换、退货。
三是C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受到损害时,原企业己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或修理更换、退货。
2.甲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纠纷: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五:
私营企业——合伙企业法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举办一个从事汽车修理的合伙企业,甲、丙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而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
甲、丙委托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人三人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做出如下规定:
1.合伙企业起名“万利得有限责任公司”。
2.甲、丙以人民币现款出资,第1期出资2万元,合伙企业成立后6个月内全部缴付。
对乙出资的设备和修理工具,三方协商估价为8万元,由于仍由某乙使用和处置,就不办理过户手续。
3.甲、丙不参与企业的事务管理,全部委托乙执行企业事务。
乙在执行事务中所产生的收益与另外两个合伙人按4比6分成,如发生亏损则由乙独自承担。
4.甲欠有赵某的债务1万元,合伙企业曾替赵某大修汽车一次,赵某欠合伙企业的修理费1万元。
同意赵某的主张:
用赵某对甲的债权,抵销赵某欠合伙企业的债务。
试分析:
1.到工商局预先核准合伙企业名称时,工商局是否会同意使用“万利得有限责任公司”这个企业名?
2.合伙协议关于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估价、财产处置的约定是否合法?
3.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以及亏损分担的约定是否合法?
4.合伙企业协议关于甲某、赵某、合伙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约定是否合法?
答题要点:
1.不会同意。
《合伙企业法》第5条规定:
“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
2.合法的是出资方式、出资估价、出资期限。
《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机构进行评估。
┅┅”合伙人还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出资期限。
不合法的是修理的设备和工具的处置约定。
《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乙以其设备和修理工具的出资己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办理过户手续,成为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不得由乙一人独自处理。
3.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合法,关于亏损分担的约定不合法。
《合伙企业法》第25、27条规定,合伙企业可以选择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执行合伙人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收益的分配比例可以共同约定。
如果发生亏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不得全由一部分人负担,一部分人不负担。
案例说合伙人约定亏损全由乙一人承担,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4.不合法。
《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案例五:
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双方约定要合法
甲方为我国一家旅游公司,乙方是美国一家饭店管理公司。
双方拟成立一家中外合资酒店,下面是双方待签的合同的部分条款: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酒店,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拘任何一方。
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按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试分析:
上述合同条款中哪些约定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
哪些不符合规定?
请写出正确的修改及其法律根据。
答题要点:
1.所列条款中,第三十六条符合规定,不需修改。
2.不符合规定的条款及其修改如下:
(1)第二条:
合伙企业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才可以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拘任何一方”改为:
董事长由合营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应由他方担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得集中在一方。
(3)第四十四条改为: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只应适用中国法律。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能适用外国法律。
”
案例六:
价格法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2012年5月,国内五家生产家用电器的大型企业在某地召开同行协调会,针对目前市场上供大于求,竞争剧烈的状况,对家用电器的价格进行“内部协调”。
会上这五家企业达成共识:
各家生产的家用电器实行“自律价”,即各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不得用低于自律价的价格打开市场,避免“恶性竞争”;协调会又对其中一种电器作出约定,自会议结束起三天内一律将该电器价格上调10%。
试分析:
五家企业协调会的共识和约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答题要点:
不符合。
协调会属于价格法所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协调会还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以联合协议的方式,限制、消除竞争。
案例七: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和债务清算、清偿
2011年2月11日,甲出资10万元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下称“A企业”)。
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3月5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11年8月10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8月15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组对A企业进行清算。
经清算,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3000元,欠乙工资6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6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7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8万元,占B合伙企业资产的50%,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3万元。
要求回答:
1、乙于3月5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答题要点:
1、行为有效。
乙于3月5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
①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支付税款;③支付其他债务。
这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定清偿顺序,
3、满足丁的债权请求应按照个人独资企业的清偿顺序:
先支付工资、税款,后支付债务;偿付先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偿付再用个人或家庭财产。
因而满足丁的债权请求程序就是:
第一步将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8万元用于清偿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剩余68000元用于满足丁的债权,仍欠丁32000元。
第二步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3万元偿付丁,还欠丁2000元,第三步才可以由丁依法请求法院用甲在B合伙企业的财产强制清偿。
由于债务余额较小、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所以法院的强制清偿应先用甲B在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如果行不通,才拍卖甲在B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案例八:
汇票的票据行为
华华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汇票给安安公司,金额记载写为:
“30万圆”,签章为华华公司的公章,出票日期填写为“2.18”。
安安公司收到汇票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付款银行要求承兑,但银行认为票据不符合要求而拒绝受理。
请根据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汇票上的金额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2)该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3)该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符合要求?
(4)银行拒绝受理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要点:
(1)金额填写不符合要求。
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金额应当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
该汇票上金额的填写,大小写混在一起写了。
(2)出票日期填写不符合要求。
出票日期应用规范的填写:
“×年×月×日”。
(3)签章不符合要求。
签章用华华公司或该公司章财务专用章均可,但必须同时加上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的个人签章。
(4)拒绝受理合法。
由于票据上填写金额、出票日期、签章都不符合要求,导致该票据无效,银行有权不予受理。
案例九: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经营
2012年元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的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
甲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平均分担亏损,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05年8月,甲提出退伙,乙、丙表示同意,于是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并由乙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05年9月,该企业吸收丁入伙。
此外,丙设有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
2005年间,合伙企业发生了下列业务:
(1)2005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
乙与丙商议,认为该合同不符合本企业利益,即向A公司表示:
不承认该合同。
(2)2005年9月,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乙独自决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A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3)2005年10月,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丙的个人独资企业向合伙企业出售食品,该交易乙和丁均表示同意。
(4)2005年12月,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因资不抵债而解散,丙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于清偿丙的个人独资企业剩余债务。
2006年1月1日,合伙企业对丙进行除名。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丙在合伙企业以劳务的形式出资是否合法?
说明法律根据。
答:
合法。
合伙企业法规定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甲退伙、丁入伙,对于退伙、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应该如何承担?
说明法律根据。
答:
甲、丁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要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乙与丙不承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反对是否有效?
说明法律根据。
答:
反对无效。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4.乙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
说明法律根据。
答:
都不符合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聘任合伙人以外人员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说明法律根据。
答:
行为合法。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由于该交易乙和丁均表示同意,因此是合法的。
6.合伙企业对丙进行除名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法律根据。
答:
不符合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生效日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开始,无需经过其他合伙人对其除名。
案例十: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某高校A拟与国有企业B、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3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40万元;C以现金25万元出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面的问题:
(1)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
应对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将产权转移到公司的名下。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答:
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文件或材料有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非货币出资的财产转移证明、股东的资格或身份证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证明材料、法人代表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公司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
符合。
《公司法》规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出资形式可以货币形式,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的形式。
该公司注册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和出资形式都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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