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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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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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由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的所欠的第三人即债权人的债务。
今年年初的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比较大的解决了之前《婚姻法解释
(二)》当中较为争议的第二十四条中的只要是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存续期间的一方或者双方所负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方当事人不再承担由另一方的赌博,吸毒等个人问题的所负债务。
但是,与此同时,新的立法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所以,本篇论文在结合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基础上,结合之前《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存在的争议,以及分析了新的司法解释中的有关立法解释,借鉴了美国、德国、瑞士等相关国家的立法,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建议,对日常家事代理纳入立法提出来相应的观点。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新的司法解释;二十四条;日常家事代理
Abstract
Thecommondebtofahusbandandwifereferstothedebtofthethirdparty,thecreditor,forthejointproductionandoperationofthehusbandandwifeduringthedurationofthemarriagerelationshipandthejoint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After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new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t the beginningofthisyear,thetwenty-fourthofthemorecontroversialissuesinthepreviousinterpretationofthemarriagelaw(two)arethecommondebtsofthecouple,orthedebtsofbothparties,andthenewjudicialinterpretationhasbeensolvedtoacertainextent.Apartyisnolongerliableforanypersonalproblemssuchasgambling,drugabuseandotherpersonalproblems.However,atthesametime,therearesomeproblemsinthenewlegislation.Therefore,onthebasisoftheidentificationofthecommondebtofthehusbandandwife,thispapercombinesthetwenty-fourthdisputesinthepreviousinterpretationofthemarriagelaw(two),andanalyzestherelevantlegislativeexplanationsinthenewjudicialinterpretation,drawingonthelegislationofthecountriesoftheUnitedStates,Germany,Switzerlandandothercountries,andcombiningwiththenationalconditionsofourcountry.Thelegislativeproposalsonthejointdebtsofhusbandandwifehavebeenperfected,andthecorrespondingviewshavebeenputintothelegislationoffamilyaffairsagency.
Keywords:
CommonDebtsofhusbandandwife;newjudicialinterpretation;twenty-four;dailyhouseholdagency.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认定的研究1
摘要1
Abstract1
目录3
第1章绪论5
第2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论基础6
2.1理论基础6
2.1.1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6
2.1.2共享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6
2.1.3夫妻共同债务中的第三人7
第3章原《婚姻法解释
(二)》24条的窘境8
3.1关于二十四条的理论问题9
3.2二十四条的司法实践中的困境9
3.2.1非举债方举证责任较大9
3.2.2司法中的法官自由裁量10
第4章新司法解释下夫妻共同债务的重构10
4.1新司法解释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11
4.1.1共同意思表示下的共同债务11
4.1.2共同生活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12
4.2新司法解释在司法中12
4.2.1举证责任的分配12
4.2.2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做法13
4.3新司法解释的价值13
4.3.1保障独立人格平等13
4.2.2保障交易市场安全与公平14
4.2.3协调夫妻关系兼顾债权保护14
第5章对比国外的立法研究15
5.1美国15
5.2德国16
5.3瑞士16
5.4总结17
第6章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建议18
6.1应当在实践中根据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权限判断18
6.1.1应当综合考虑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18
6.1.2需要考虑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后果19
6.2应当考虑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问题20
6.2.1举证责任分配存在冲突20
6.2.2举债方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20
结语22
参考文献23
第1章绪论
研究该课题的依据在于当前社会不断发展,离婚率的不断增高,以及司法实践的发展,之前的《婚姻法解释
(二)》的第二十四条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制度已经不再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2018年1月18日我国最高法虽然发布了有关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年来争议的第二十四条,即让一些离婚的夫或妻不再无缘无故地因为对方的赌博吸毒等个人原因而被负债。
但是新的政策会有新的问题,我可以通过了解新的司法解释的价值所在,并且同时可以发现新政策存在的问题。
研究本课题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当前我国的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又升了一个台阶,现代人的财产意识不断增强,处理好离婚的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纠纷问题,完善相关立法,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有法可依,对于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有一定的把握,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以及社会的进步。
本课题国内外研究进展与成果是在黄克孜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之探究中以女性主义法学为视角的文章中,提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从而保障夫妻中女性的权益。
在迟文文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认为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确定为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标准,除非非举债方能够证明所借钱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本课题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五个主要方面,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困境、新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解析、国外的立法以及对我国的思考以及关于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有关建议。
论文写作中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相关参考文献,理清文章思路,将文献运用到自己的论文里面。
与此同时还采用了价值分析法,分析了新司法解释的有关意义与价值,有利于实现社会的稳定。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论基础
2.1 理论基础
2.1.1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学术界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认定是存在于夫妻的婚姻存续期间因为夫妻共同生活和需要在婚姻关系期间需要履行的欠的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夫妻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没有将夫妻双方合意融合进定义,这种观点基本将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定义阐述了,但是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
我认为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应是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或夫妻的一方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用于对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要,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而产生的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0]。
2018年1月18日最高院颁布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解释,对之前有所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第二十四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再让一些因夫妻一方吸毒、赌博等非用于家庭生活日常开销的债务使得另一方无缘无故承担债务。
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解释,可以概括为两大方面,由夫妻共同确认的和由夫妻一方确认另一方追认的,其中夫妻共同确认可以是在债务行为中确认比如夫妻双方签字和事后确认比如事后打电话,发短信邮件追认等两种情形,夫妻一方追认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被确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但是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通过细化有关共同债务的规定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法商研究,2017,34(01):
126-133.刘晓东.外部法律关系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31(01):
62-65.]
2.1.2 共享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一般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除了约定财产归个人所有,为个人偿还。
但是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之债。
《婚姻法解释
(二)》中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夫妻对于债权人的清偿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中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现行清偿,[1]然后以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书向另一方追偿进行追偿。
从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中看,这将夫妻共同债务确定为连带责任,夫妻的双方当事人需要对夫妻共同债务负全部清偿义务,将夫妻共同债务确定为连带责任有效地保障了即债权人的权利,同时也对夫妻先进行清偿的一方也是一种保护。
我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之债是因为以下几点:
第一点,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除了是夫妻财产约定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因为平等公平的享受权利,所以在承担义务时,也就是在承担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也应当具有平等权,夫妻的财产共有和平等处分决定了夫妻偿还共同债务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
第二点,对于夫妻之间的感情问题债务人是不太了解的,如果夫妻双方的债务因为夫妻双方离婚而改变对于债权人是极不公平的,债权人不能因为债务人的离婚而承担责任或者风险。
同样,债务的夫妻双方不能因为离婚而改变。
第三点,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应该是债权的担保,有担保的存在,债权人的权利才能有所保障,基于如此,债权人才会将大笔的存款借给夫妻一方,认为有保障,较为可靠。
第四点,我国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解释
(二)》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称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当事人共同偿还。
.法学论坛,2014,29(04):
24-33.]
2.1.3夫妻共同债务中的第三人
2003年,最高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当中第24条是非常具有争议的,选用了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场,从而忽视了配偶的利益[3],这一条文在之前今年年初新司法解释未颁布之前在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较大的争议,但是,它在优先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效避免了虚假离婚逃避债务的问题,但是同时带来的是对配偶方的责任分配不公,不是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而使自己无故被“负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04):
31-37.]
债权人作为第三人,与夫妻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息息相关的联系,在新的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债权人是比较轻松的,一般都无需证明只需要证明债务是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就可以,但是由于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债权人就需要注意了,借出一大笔钱给他人,要让夫妻双方在借款的借据上签字,这就是新司法解释出台的“共债共签”,这样加大了债权人的注意义务,为了防止发生不必要的风险提前做好预防,尽可能的要求夫妻双方签字。
有关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原来的二十四条规定只要证明在婚姻存续之间,不管是个债还是共同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新的解释更加明确范围,日常家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生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以及双方合意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但是如果存在夫妻中的非举债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就需要由非举债一方举证证明所欠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对于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范畴的债务,债务人如果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由债权人进行举证证明超过的所欠债务的属于用在了夫妻的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应当被认可。
但是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话,应当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做出处理,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3章 原《婚姻法解释
(二)》24条的窘境
《婚姻法解释
(二)》的第二十四条采用的是利益共享制,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而对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所有债务无论是双方共同的债务还是一方当事人的债务统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一定的系统性与体系性,在司法实践中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裁量权,造成不同法官的不同理解可能会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这样的立法不太适用于发挥立法指导实践的意义,更不太利于法律的威严。
所以学术界之前对于二十四条的争议很大。
3.1关于二十四条的理论问题
我们对于《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纵观来看,它的出台是在夫妻通过假离婚分居逃避债务,虚假逃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4]。
但第24条饱为诟病的一点即在于过分地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只衡量交易市场的安全,强调了债权人的债权权益忽视了债权人的注意义务。
仅仅因为存在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较违反了债权的相对性问题,容易造成夫妻一方当事人无辜的背债等问题,过分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导致夫妻非举债一方当事人利益可能受到侵害,除外的条款要求夫妻中非举债一方举证证明并非用于家庭日常不太可能实现。
另外,解释是以利益分享推定为原则,而《婚姻法》是以目的推定为规则,这是下位法对上位法的僭越,不相符合。
.大连海事大学,2017.]
3.2二十四条的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3.2.1非举债方举证责任较大
跟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的规定,要求夫妻中的非举债一方证明夫妻双方约定财产是属于债权人知情的,或者要证明债权人与夫妻中的举债方为约定的个人债务,否则的话,就要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确定,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偿还[5]。
可是,通常情况下,夫妻中的非举债一方不知道债权行为的发生,对该债务不知情,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承担一个证明责任就是不太合理的。
.法制与社会,2017(09):
104-105.]
第一点,通常依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大部分都是夫妻财产共同制,夫妻财产约定还是比较少的,其次,要求债权人知晓夫妻双方的约定财产制本就不合理,这涉及到夫妻之间的隐私权问题,法条规定让非举债一方证明债权人知道双方的财产制度基本没有可能。
第二点,由于债权人想要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了有一定的保障,不可能与举债一方约定为个人债务,大大降低了债权实现的完成。
所以,非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明显不合理。
在颁布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时要求法官应当谨慎对待,要判断虚假债务的存在,防止恶意串通侵犯夫妻中非举债一方的权利。
但是其实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根本性改变,不能在实质解决问题,在现实的情形之下,如果债权人要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而非举债一方没有办法证明的情况下,只能适用于第二十四条的有关立法。
3.2.2司法中的法官自由裁量
在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中,第二十四条显然已经不再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了,在制定这条规定时是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实现,为了防止夫妻双方恶意离婚,将财产分给夫妻中的非举债一方,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不去实现,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制定的第二十四条规定,但是现在随着时代的推进,夫妻一方当事人也可能串通债权人进行恶意诉讼,法官的作用不仅要辨别是否属于恶意诉讼,还要根据举证证据进行判决。
这时候法官的自由裁量就不比较大了,有可能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同一个案件但是法官对于理解程度不相同,有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就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就行判决。
如果认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就会按照个人债务进行判决,所以会造成很严重的影响,不太适合司法的威严性。
第4章新司法解释下夫妻共同债务的重构
学术界对之前的《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产生的问题的争议不断,饱受诟病,为了解决二十四条的突出问题,2018年1月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着重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所面临的基本问题的困境。
在新的司法解释下,采用合意推定与目的推定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进行判断,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和基于共同生活的基础,在新的司法解释下,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由合意和目的推定来进行判断的。
[6]基于共同意义的表达和基于共同生活的判断,从现实出发进一步完善,这对实践中相互承认债务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自从今年年初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开始实行之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婚姻法》的第二十四条就被新的法条所代替,基本被废除。
4.1 新司法解释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4.1.1共同意思表示下的共同债务
原来的《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过度,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但是却过分忽视他的义务。
新的司法解释加大了对债权人的注意义务,强调债权人应当在与夫妻中一方当事人发生债务关系时尤其是超出夫妻共同生活的大额债务尽量要求夫妻双方签字,或者是应让未签字的夫妻债务一方当事人出具代理意见,也应适当对债务夫妻的另一方当事人及时询问是否知情,用这种方式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加强事前预防,进一步地保证了日后债权的实现。
共同意思表示下的合意制不仅对债权人有益,更有力的保障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双方意思表示是对夫妻双方知情权的保护,引导夫妻双方对超出夫妻日常家庭生活的大额债务应当共同签字来确认,也是对夫妻双方平等权的保障,平等地具有家庭财产的处分权。
新颁布的第一条强调的是“共债共签”,以“共签”作为“共债”的必要条件,强调的是对“共债”应当“共签”的引导。
同时也是对共债共签的一种引领。
规定称,合意制推定就是由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了,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当事人签字了另一方当事人事后确认的,由夫妻双方皆同意亦是夫妻一方同意债权签字,而另一方采取事后追加同意的形式,这项规定与司法实践与学界理论相符合。
增加共同意思表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因素,就夫妻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几种条件:
第一点,双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婚姻存续期间为条件的,必须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
原则上就是以结婚登记为条件,一般的同居或者不属于夫妻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一般共同债务[7]。
第二点,双方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基础条件,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基本要件,如果夫妻一方存在精神疾病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时,应当考虑他对举债的理解能力和确认能力。
如果是以上这种情形时,我们应当以他做出签字或者事后追认时的精神状态为准。
第三点,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都是双方在没有被强迫的情形下,真实的意思表示。
没有违背社会的道德和法律的准则,没有违背自己的真实想法,意思表示就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条件,夫妻双方必要在共同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任何人不可以强迫他人违背他人的意思表示以此来实现双方共同债务的举债。
.法学家,2017(01):
146-154+180.]
4.1.2共同生活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
之前的《婚姻法解释
(二)》都是利益共享制,一般都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有些不太合理。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除了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还有就是以共同生活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称,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可以由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主张,法院应当支持。
这项规定是采用目的推定制,运用了家事代理权,由夫妻一方当事人代表另一方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日常家事合理的范围内对日常家事进行代理,不能超过其限度。
但是关于如果超过额度应如何认定,新解释的第三条也做出了如下规定,以夫妻一方的个人名义借钱的,能够证明此债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债务即使超过了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额度的,同样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4.2新司法解释在司法中
4.2.1举证责任的分配
我们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可以看到,原《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中极大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忽略了夫妻中的非举债一方的合法利益,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如果在外举债夫妻一方选择不告诉另一方,所欠的债务也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这种情况下,要求夫妻非举债一方举证证明债务是不太合理的,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如下规定,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保障了夫妻中非举债方的权益,有效地防止了债权人与夫妻中举债一方恶意串通侵害他人财产。
如果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方面,就称之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不用承担举证责任去证明,如果夫妻中的非举债方认为这笔债务没有用于日常家庭生活的,则需要非举债一方进行举证,如果债务金额比较大,超过家庭日常生活的,应当由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双方的日常家庭生活,如果他不能证明,那么这个债务就是属于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2.2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做法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思想的开放,离婚已经不再难以启齿,离婚率逐渐高升,离婚法为自由离婚打开了大门,我们从法院的统计结果中不难看到现在的离婚案件占民法案件的总比重是比较高的,离婚案件就要涉及到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夫妻之间的债务,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其中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债务已经成为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查明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法官是会按照从新不从旧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之前有不合理审查按照原来的二十四条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再次起诉,此案件可能会被推翻之前的审理结果。
对于在债权书上的夫妻双方签字,法官在审理时会确定为夫妻双方的确认权而不是知情权,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认为在债权书上签字为确定权则应当为知晓默认并同意,知道有这个债权的发生,签字代表一种认可。
确定为知情权可能对案件的审理造成一定的困扰,夫妻中的非举债人在知晓的情形下签字,主观性太强,如果夫妻双方当事确定一起签字所借的债务,但是非举债一方当事人认为知情而签字的话,会对举债一方不太公平,这样造成的判决不太合理,可能会使得一方当事人一直上诉,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造成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形。
4.3新司法解释的价值
2018年1月18日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新司法解释颁布具有很深的研究价值,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确立了共同意思表示和共同生活的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指导实践的作用有重要意义。
4.3.1保障独立人格平等
“夫妻”是没有单独的法律地位。
但是夫和妻双方都有独立和平等的人格权。
法律的定制不仅是为了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而且是为了指导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这是对独立人格和夫妻财产关系中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
传统的“同居共有财产”的观念已经不再适用于现在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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