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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奎那的神学伦理学1
阿奎那的神学伦理学
刘锦昌
讨论圣多玛斯(St.ThomasAquinas,1225~1274)的伦理思想,将发现圣师的伦理观真是所谓博大精深,并且可从哲学与神学两种角度加以观察;圣师的伦理著作主要表现在《神学大全》第二部、《驳异大全》第三部、以及《论统治者的管理》等处。
多玛斯所论及的伦理项目繁多,他的伦理观实际以神学伦理为宗,本文将由思想背景、德性伦理、伦理根源、神学德性(超性之德)、伦理的焦点、伦理与社会诸端来说明圣师的伦理思想。
本论
圣多玛斯神学的伦理学思想大要
中世纪的思想家多玛斯,不论在哲学、神学甚至法律、政治思想史方面,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若要了解他的伦理思想,得从神学与哲学双管齐下,方能把握确切并具全方位观点;因为他同时是一流的哲学家也是神学家,而哲学与神学对伦理问题都可提出其见解,是以本文兼顾此两种观点,并观察多玛斯思索伦理问题的途径,以显示其伦理特色。
伦理思想的背景
多玛斯的伦理思想和他的哲学体系相似,在一般的情况之下,主要是本著亚里斯多德的哲学思路与伦理特徵来述说与发展,而伦理学史专家则多认为亚氏的伦理学乃所谓的「德性伦理学」,多玛斯的伦理思想基本上是属于此一思想系统的路线。
亚里斯多德将哲学(整体科学)区分为:
组织论:
逻辑学
整体理论哲学:
形上学(第一哲学/(自然)神学),物性学、数学(第二哲学)
科学实践哲学:
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学
(哲学)诗文哲学:
艺术哲学
我们可以从上表中发现,伦理学在亚氏整个哲学(科学整体)架构内的地位;对于亚里斯多德而言,伦理学与政治学及经济学是属于同一位阶秩序的学科,思考伦理问题时不能不论及政治与经济幅度,这也表示亚氏的伦理观并非只限于个人伦理层次,更及于社会伦理层面。
在亚里斯多德的眼中,最高的应用科学是政治学,至于伦理学实在是政治学的一部分,英国的亚氏专家W.D.Ross指出,在亚氏「整个 政治学 分为两部分,…叫作伦理学与政治学。
亚里斯多德的伦理学是关于社会的,他的政治学是关于伦理的,在《伦理学》中,他没有忘记个体的人是基本的社会成员,在《政治学》中,他也没有忘记国家的善的生活仅仅存在于其公民的善的生活中」。
有关亚氏的伦理学思想主要可以从《宜高迈伦理学》(NicomacheanEthics)一书加以探讨;亚里斯多德的伦理学是从我人平常所知道的道理、经验、习惯开始,然后一步步往上去探讨所不知道的绝对真理,亚氏认为人生主要在追求善─幸福,而这也是政治的目的,「政治与伦理之目的,唯在求人之善」。
亚里斯多德指出,要研究政治学和伦理学的学生,须有良好的教养、道德基础稳定才能从中获益。
亚氏提到德性有两种:
理智的德性与伦理的德性,而这两种德性都需要培育养成。
曾仰如认为「亚氏的伦理学可以说是幸福论,目的论及充满理性主义的色彩」,要明白幸福的真谛需研究、认清楚人的本性。
人与动物的差异何在?
亚氏主张在于人具有理性,人乃根据理性原则生活,而理性原则包括:
「被动服从理性指示的原则」,也包括「主动具有行使理性能力的原则」。
所谓的幸福,并非个人主观的感受且是随心所欲漫无标准,对亚里斯多德而言,幸福有三条件:
身体(健康)、财富与德性,这三条件是同时必备的,缺乏理性与美德就没有幸福可言,「幸福是善德的实现」。
基本上,亚氏的伦理学从人类的自爱出发,但是却不是只限于自私自利的层面,他的伦理也强调在理性之间的中道,中庸之道是亚氏伦理学的特徵。
而多玛斯使用亚里斯多德的哲学,从形上学、知识理论与心理学,甚至到宇宙论以及伦理学见解的思考,大体上都循著亚氏的规模,但是在精神上与更基本的根源探索方面,多玛斯所遵照的是基督徒哲学的原则,或者更准确的说是基督信仰的正统神学,来加深与拓展亚氏思想,使其哲学原理可以帮助清楚解说中世纪神学与信仰的问题。
Copleston神父在《多玛斯思想简介》书中,曾经说明亚氏与多玛斯的思想关连与差异,同时也指出多玛斯的伦理学和亚氏的区别,Copleston说:
多玛斯完全清楚知道,一位好像亚里斯多德的希腊哲学家,能够区别道德的与不道德的行动;而且他自己也采纳了许多亚里斯多德关于伦理问题所作的分析。
不过,他也深信,如果我们没有天主的启示,那么关于人生的目的,以及人类的至高之善等问题,就只能有一个不完善的和不全相称的知识。
…当他讨论人的最后目的时,他以亚里斯多德的『幸福』观念开始,而以『在天上享见天主』这个基督教会的道理结束;或者当他讨论德性时,他也是以谈论有关『信、望、爱』这三种『神性或超性之德』,来完成他的讨论。
本世纪的伦理学大师A.Maclntyre在《伦理学简史》中,也提到多玛斯的伦理学在默观(qewria)、telos,以及诸德性等概念之意义上,转化了亚里斯多德的伦理观,补充了自然法(naturallaw)的启示内含;最主要的是,他们两人的伦理学在人性的基本见解上有差异,因为多玛斯是基督徒他认为人性受到原罪的影响,无法实践人内心所想是的行为。
我们可以看出,多玛斯原则上只是补充,而非取代亚里斯多德的伦理学,但是多玛斯更主张说,亚氏所说的幸福乃不完美的幸福,因为幸福在能看见上帝;亚氏的幸福是在今生中获得,但是对多玛斯而言,真正的幸福是属于来生之事;且我们知道,多玛斯的上帝观与亚里斯多德的上帝观,在上帝「位格的」性质认识上截然不同。
多玛斯的德性伦理学
德性伦理学所专注的是如何成就圣贤人格、重视人的性格特点,所问的问题是:
「要成为甚么样的人?
」、「我该是怎样的人?
」,德性伦理学在最近二十年来,重新受到伦理学界的注意。
多玛斯的伦理学甚多讨论到德性问题,圣师认为德性是一种使人易于行善的习惯:
理性之德
本性的
德性 道德之德:
智、义、勇、节
超性的 :
信、望、爱-三种神学美德
由于多玛斯曾说:
「完美的幸福在于看见上帝的本质」,他认为这是人性其自然本性之倾向,因此当他讨论德性之时,他提到超性的德性:
信、望、爱,这三种神学的美德。
多玛斯的德性伦理学与传统和时下的德性伦理学有所区别,他的德性伦理学实在是一种神学伦理学。
对于多玛斯而言,伦理学不是有关责任或公平的严格教导,乃是如何达到我们被造的目的,他认为人的最终目的在享有上帝(fruitiodei),因此,多玛斯的伦理学是德性的伦理学,为我们处理得见上帝(thevisionofGod,toseeGod)的课题,而上图中的四枢德:
智、义、勇、节在使得人性完美,至于三种神学美德(theologicalvirtues)在将我们连结于神;多玛斯的伦理学与古典希腊、中国儒家的德性伦理学之区别也在此,一般的伦理学少有讨论信、望、爱等项目者,即使有也不从宗教信仰的眼光著手。
我们可以发现,当多玛斯讨论伦理学思想之时,他频频论及上帝的恩典,从基督信仰系统神学上的恩典论观点,来了解多玛斯的神学伦理学乃是重要的一环。
多玛斯认为人类始祖犯罪导致整个人性受到创伤,即使四枢德是德性的功臣,也经常受到罪所损伤,恩典与德性不同,恩典是另外的一种德性-「是另有一种从外灌注的德性,是把世人作较高的安排,来达成一较高的目的,因而所依据的,是一种较高的本性,即是他所参享的『神』的本性,…正由于这种参享,我们才得称为重生作上帝的子女。
」,从外灌注的德性叫人依照恩典之光来行事,而恩典也不是信、望、爱这三种神学德性,人能够知道恩典的临在是由于启示;我们可以说多玛斯的伦理学特色在此充分显示出来,人性伦理其行善的最高峰,不是靠人类自己的力量来完成的,人类他需要上帝的恩典。
在《神学大全》里头多玛斯用不少篇幅探讨恩典论的问题,他认为人类德性的完成,与上帝的恩典有绝对的关系。
人类德性最基本的原则是合乎「正当的理性」以及「中庸」-适当的时间、地点、方法等,而正当的理性所产生的第一伦理原则是:
「行善避恶」,虽然所谓的善可能人人定义不同,但是对于人类而言,有客观的行为法则可以依循,这客观的行为法则就其通性来说乃自然法,若就人类主体而言则是指人类个人的良知,基本上可以说肯定自然法与人的良知,是人性普遍共通的「判准」。
在《驳异大全》里头,多玛斯对于伦理问题,提到以「律法」来作生存的指导,在此多氏所谓的律法是相当广义的用法,《驳异大全》第二部分从111-146章讨论了有关律法、正确的信仰、礼仪、婚姻、人伦、神贫、贞节、赏罚等德性要项。
这里的律法乃所谓的神律(divinelaw),而人类既然是一种理性的受造物,便应当接受上帝的指导生活,这是为了他个人也是为了社会整体的益处而行,多玛斯指出律法存在的必要性,律法唯独赐给那些认识工作的理性特徵的人,受造物中人乃理性的受造者,只有人具资格接受律法,律法是理性的方案、运作的规则,颁布给人正好符合人受造的目的;而上帝设立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引导人类归向人类生活的归宿:
认识并爱慕上主,律法主要宗旨所提示的是道德、善良的行为,而最终极的德性则是归属于上主。
上主神圣的律法主要在引领人实践这些德性。
律法的宗旨是为培养人的德性,至于律法的条例内容是关乎各种美德的实行,但最重要的是产生对上帝的爱。
律法的宗旨主要表现在对邻舍的爱上面,这是「新的律法」(theNewLaw)也是爱的律法,即上爱天父且下爱世人,多玛斯甚至认为这是属于自然法的内容,合乎所有人类共通的本性。
德性的具体实践内容与宗教礼仪、三愿(神贫、服从、贞节)等相关:
人的社会身分-服从
人心所
关怀之 人的儿女亲情-贞节 尽其可能摆脱干扰
事物 全心与神交往
人的生活所需-贫穷
多玛斯提出这些德性伦理内容,他认为皆属于上主神圣的律法,他似乎也以为这是放诸四海皆准的伦理,不然不会在《驳异大全》提出。
神学美德(神学的德性:
信、望、爱)
神学美德也叫「超德」(supernaturalvirtues),此一术语始于十三世纪,是指那超过人性的本能、且完全出于上主恩典所带来的力量与德性,所以超德乃来自他力而非自力;十六世纪以前超德的讨论多属教义神学的范围,十六世纪以后则多在伦理神学中探讨,现今则除了在神学伦理学范畴内,也在救恩论、灵修神学里头反省超德的课题,当今天主教伦理神学泰斗B.H剅ing,在《基督之律》书中称呼超德为「直接以上主为对象的德性」,也是道德生活的超性化(神性化)基础。
多玛斯在《神学大全》第二部分下半,以相当长的篇幅来讨论神学的德性,虽然讨论的是德性之事,却十足是神学性的探索,一步一步分析推理。
多玛斯的神学方法所采用的方式是中世纪士林神、哲学典型的方法:
「是与非」(Sicetnon)的辩论(disputation)方式,而所谓的「士林辩论」(Scholasticdisputation)乃分正、反两方,以严格三段论式针对对方所提出的每一命题加以判断异论,中世纪大学内这种讨论与讲学方式,到了路德的时代仍然在使用,这也是路德神学特殊、吸引现代人之处,其实,路德尖锐的辩论风格,正是典型的中世纪士林方法(ScholasticMethod)之展现,因为「士林方法一向的特点是:
尖锐地揭示问题所在,概念清楚,推理时运用逻辑方法,用词一丝不含糊」,宗教改革家路德跟加尔文所受的学术训练和神学思考表现方式,与多玛斯的许多思想特性是一脉相承;多玛斯、路德与加尔文都是理性、信仰虔诚和敬畏上主的人。
多玛斯从严格的神学角度来反省基督徒的伦理与生命意义,在《神学大全》开始部分他就提醒说,基督教会的神圣神学与哲学中的神学是根本不同的,哲学中的神学(尤其以亚里斯多德的体系而言),所指的是一种「自然神学」或所谓的「理性神学」(NaturalTheology,RationalTheology),这是单单藉著人的理性来讨论有关上帝的学问,是一种「哲学神学」,至于教会的神学则是属于「启示神学」-透过启示而得的神圣科学。
多玛斯认为基督徒的启示神学与一般的科学、哲学的神学有本质上的差别,因为在明白关于上帝的事情方面,人类自然本性的理性是不充足的,因此我们需要信、望与爱。
多玛斯指出,信德的对象是第一真理(FirstTruth),且除了上帝所启示的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事物,是以信仰所依据的乃神圣的真理,包括耶稣基督道成肉身的奥秘、三一神真理、教会圣礼等在内。
多玛斯告诉我们,神学德性就是以上帝为目的,「一项德性所以是神学的,是在于奉上帝为其对象」,而一般伦理学所关注的是受自然理性支配的事物,可见,基督徒的神学、启示神学有其一定的范畴与水平,因此多玛斯的神学伦理学视野,与一般伦理层次的探讨是十分不同,用J.Maritain的话来说这是属于「知识的等级」问题,也可以说一种是赋予的德性(infusedvirtue),另一种是学来的德性(acquiredvirtue),学习而来的德性是属于人类本性的德性,但为了超越人类的本性或者为达到更纯粹的人生目的,我们需要超越自然德性的力量来引导,此乃信望爱三神学德性,赋予的德性是灌注的德性,是出自上主的恩典,「信、望、爱三德,超越人本性所有的德性;因为这三种德性,是已分享上主恩宠之人的德性」,已故的Copleston神父称此德性为「圣神的神恩,不能以养成自然德性的方式获得」。
三种神学美德不是靠人自己的努力达成,而是在上主恩宠帮助下度超本性天人合一的基督徒生活。
伦理的根源
从神学美德的观点来看,多玛斯的伦理思想其根源性乃钉根在上主此至极的善上面;基本上我们可以说,多玛斯的伦理学强调正当理性的使用,其理性风貌也展现在对中庸学说的坚持态度上,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发现,甚至连「中庸之德」这种颇具理性管制的方法,对多玛斯而言也无法施行在关于神学的德性上,因为当人类面对上帝之时,所谓的中庸即失去其平衡的决定点,理性在此颇难发挥真正的功能了。
要了解多玛斯的伦理思想,不能不思考他的上帝观,更不能忽视他在灵性生命上的体悟,多玛斯绝非只是一般意义的哲学家及神学家,圣师他具有深刻与主密契的体验,早岁献身的生命就是意志非常坚定,不顾家人反对一心忠贞唯独事奉上主,他所汲汲思考的是何为人的最终目的、至高的善。
基督徒的上帝是多玛斯生命的中心,曾仰如指出「多玛斯强调人不但追求目的,且追求最后目的。
人不但倾向于善,且倾向于至善,此至善之物即是神。
神既是至善之物,人也只好以至高贵行为获得此物」。
表面上多玛斯的神学、哲学思想似乎给人相当理性、冷静的感觉,事实上也如此,但是在一种主智主义(intellectualism)精神外,多玛斯的上帝观也有热情、感性的一面。
他受亚里斯多德影响,在哲学范畴上以第一因来述说上帝,第一因乃不动的动者,上帝在此似乎是由人的理性所推理出来的必然事物,但在这种自然神学的另一面,多玛斯他也引用十三世纪时期,当时所流行的古代神学家Pseudo-Dionysius(六世纪左右作品)其「否定神学」(神秘神学)的方法来陈述上帝的属性,让人知道我们对上帝的认识可有不同的表达途径,且人类对上帝的认识是十分有限,我们即使多么理性、知识丰富,可是对上帝的了解就是如此而已,Copleston指出当多玛斯以五路(fiveways)论证上帝存在时所使用的是后验论证方式,但在谈论上帝的属性时则大部分采取先验的(apriori)方法,且多玛斯是综合肯定神学、否定神学以及类比方法让人对上帝的认识不至偏失。
Copleston认为多玛斯的上帝观有时显示了某种程度的「不可知论」,但这不是现代哲学中的不可知论,多玛斯深知「第一因超出人类的知识和言语。
谁承认自己所思所说的一概都不及天主实在的情形,他就最认识天主」,也就是在这种人类有限认知与语言表达方式下,多玛斯说上主是至善、伦理的最后目的,但上主的无限美善又是我们的心智难以完全明了的。
当然,至善上主的属性与这世上恶的存在似有冲突,多玛斯也理会到当中的问题,不过他区分了物质的恶、伦理的恶之不同,且人类的自私、愚昧也带来许多不幸;多玛斯看来倾向主张说伦理的恶并非上主所积极愿意的,但好像为了使伦理的善可以在对照之下显出光明,上主容许了伦理的恶。
问题是上帝可以成为伦理道德的根源或标准吗?
我们知道自启蒙运动以来,将上帝当作伦理根源的思考方式被许多知识份子所攻击,视此为一种「神律伦理」的学说来批判;所谓神律伦理其出发点乃主张上帝的意志决定我人道德的内涵,善就是符合上帝的旨意,上帝所愿意的就是善。
多玛斯的神学伦理学是否属于这样的神律伦理学说呢?
我们认为就一般程度而言,多玛斯的神学伦理学可以说仍是属于理性伦理或自律伦理(rational,autonomousethics)的范围,因为多玛斯的伦理学可以从人类理性良知为切入点,具有由下而上(下学上达)展开的面向,在此一层次上他与儒家伦理、亚里斯多德的德性伦理学似乎区别不大,这也是不少学者所论,中国原始儒家中的自然法思想与亚里斯多德、多玛斯的自然法思想彼此相通之处,都是从理性良知入手。
对于此一疑问,孙效智指出多玛斯神学伦理学的特殊:
多玛斯认为,道德的基础是受造事物的本性,即所谓「自然法」(naturallaw)。
由于一切事物都是上帝按其智慧创造的,因此,自然法的基础在于上帝的理性或智慧(theorderofdivinereasonorwisdom),此即所谓永恒法(eternallaw)。
道德是人透过理性分辨,对自然法的掌握,亦即间接对上帝永恒法则的参与。
因此,道德的终极基础不是上帝的意志,而是上帝的理性智慧。
当然,这不是说多玛斯的伦理学只是一种理性主义取向的伦理学,其实,上帝的意志在多玛斯的理性思路下仍有一定地位,多玛斯要显示的是,我们不能以上帝的意志为道德唯一的标准,他所要指明的是,上帝的理性与意志都是道德秩序的基础(最后根源)。
伦理的根源或说道德价值的形上基础(最后基础)、最高的自有价值到底是什么?
不能是一种空无的理想而已,最后基础、根源性的事物其价值与存在应该是合一的;对多玛斯来说上帝是最高、最基础性的存有(存有的根基),而人类的良知在伦理判断上、人类意志在伦理实践上趋向一个理想价值,我们的伦理判断与伦理行为乃是由此一理想价值、最后目的来衡量,这不能不是上帝。
我们从多玛斯论律法,以及律法与伦理的关系之间,可以更进一步了解,何以对多玛斯而言伦理的最后根源是上帝。
多玛斯的律法思想体系相当清楚:
Ⅰ神为法(DivineLaw)
永恒法(lexaeterna) 神理智内的原则、一切伦理最高原则
启示法 旧约的启示法(十诫)、新约中基督所规定的规律
-福音法,是为了人的得救所公布的超自然法
自然法(lexnaturalis)对永恒法的分享、灵性受造物所应遵
守的永恒法之一部分,人类对自然法有不同程度的认知
Ⅱ人为法(lexhumuna,civillaw) 世间一般的法律规定
讨论律法时多玛斯是从上主之神为法的永恒法开始,对于律法或法律,多玛斯认为法律是人性行为的规则,由人类理性所认知,而且「上主从永远就在人的本性里」,所以,上主与人性的完成(达到法律与伦理的终极目的)有密切关连。
宇宙规律的根源可以回溯到上帝此存有的最高基础之上,我们从人类对自然法的领受多少可以体会;自然法、自然界的齐一律则让人发现一种秩序、道德感,人间的各种实证法(positivelaw)之正义基础不能忽略自然法,自然法介于人为法与永恒法之间,永恒法既为一切伦理最高原则,分享永恒法的自然法是人类本性的自然道德律。
法国当代哲人J.Maritain认为多玛斯的伦理学属于启示的伦理学(神学伦理学),伦理的根源在于超自然的上帝,启示的伦理学所涉及的恩典对人类道德生活有深刻意义,这是一种整个体系充满信仰意味的宗教伦理学,从人性的立场不论往上攀升或者往下扎根,都必须超越人性的先天与后天限制,即使连人间世界法律的完成以及正义的维持,也需有无私大公的精神展现,此一层次已经超越一般人性的幅度,而需仰赖从上主而来的恩典了。
伦理的焦点
多玛斯的伦理学架构与对伦理学的画分,基本上不离圣师他个人的人学(anthropology)观点,尤其他将行为分成「人的行为」与「人性行为」,此一区分对伦理学的探讨甚属重要。
人的行为指的是,虽然此行为是从身为人的身上发出,却不是有意的行为,而只是非经由自由意志的一种反射性行为;至于人性行为(Actushumani)所指的则是在人的理智指使、意志推动下所产生的行为才属是,多玛斯清楚的说:
「属于人之所以为人的行为方是人性的。
…只有那些以人为主子的行为,才可以真正被称为是人性的行为」,一个人是经由他自己的理性与意志才成为他行为的主人的,透过自由意志的行为乃属人性的行为,这是多玛斯他的人学与伦理学重要的观念。
非人性的行为,像「人的行为」这类的就不属于伦理学的研究范畴;人性的行为才是伦理学主要的研究对象。
著名的西洋中古哲学家E.Gilson在《圣多玛斯阿奎那的基督徒哲学》一书中,当他讨论多玛斯的伦理学时,他分六项主题来叙述:
人性的行为、爱与激情、个人生活、社会生活、宗教生活、最终(后)目的等来探索;有关个人、社会、宗教生活方面,本文仅在下一节选择「伦理与社会」此一课题稍作著墨,其余则未多加阐述。
多玛斯谈伦理问题颇重视「意向」(intention)与良知,此二者都属于人性的行为范围。
多玛斯主义的伦理学向来重视良知问题,并以其为伦理道德的标准;而多玛斯对于良知的见解是这样的:
Synderesis理智对自然道德律之知(人的良知)
自然道德律(人的良知)-指吾人习知自然道德律之能力。
(心知)Conscientia理智应用自然道德律在个别事物上
广义的良心(致良知)-指推论、运用自然道德律之所行。
罗光指出多玛斯主张:
「良心是人心(理智)的一种警告,告诉人目前当行之善,或当避之恶」,但是良心虽然包含对自然天理此良知的认识能力,却不是说人的良知能认识一切人世间的伦理规律;良知是广义良心的基础。
对人类而言,伦理的规范有三:
神为律、人为律以及良心,故良心不是唯一、最后的规范,良心必须对应著永恒法、(启示法)福音律、自然法以及人类社会的各种法律来断定,但是当我们在行使伦理判断之时,良心在该时段乃我们所应当服从的唯一规范。
基本上,良知犹如理性之火花,是伦理原则的大前提,人类都晓得要「行善避恶」,可是在对具体个别的伦理知识运用上或会出错,错误的良心不是指良知本身出问题,而是因为我们人类的故意或疏忽所导致,所以,人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伦理与社会
多玛斯的社会哲学七百多年来一直是基督信仰思想史上重要的引导,特别对中世纪的社会思想影响深远,E.Troeltsch在其名著《基督教社会思想史》里头,就花费相当的精力分析多玛斯的伦理观与社会哲学,氏指出多玛斯的社会观是理性化与基督化了的,整个社会的秩序服从在十诫、自然法的理性伦理与理性体系之内,但是又透过神恩超自然道德行为的引导,Troeltsch认为多玛斯所建构的体系是十分逻辑的,「那完全基于神迹力量和启示的伦理体系,只能藉一种权威的神迹和上帝的客观行动,才可以维系不坠。
同样显然地,像这样的一种权威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律形式组成,要有极清楚地标揭神性威力的效用」。
社会与伦理在信仰的大前提之下紧密相连,形成一种庞大体系阶层性家长制的有机体。
在多玛斯的眼中,人是社会的(政治的)也是伦理的动物,而伦理的最后目的就是超自然的-享见上主;社会中有个人生活、家庭生活及城邦(国家)的政治生活,这些生活皆具有伦理的幅度,都应该是为了帮助我们达到超自然的目的:
个人生活与友谊 多玛斯的个人伦理学公然强调友谊,这也显示他基本的见解-人乃是社会性的,人需要真正的友谊。
多玛斯认为「在这个世界上只有真正的友谊才是最好的东西。
因为友谊能够把有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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