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练习题之判断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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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练习题之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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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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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正确“A”代表保险法条“”代表错误地点
“红色斜体”代表正确答案“加:
”代表需补充“删除”:
代表画横线地点需删除“A16
(2)”代表保险法第16条第二款
1.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他经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性机构(删除)能够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F)A6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T)A7
3.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能够不(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F)A31
4.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能够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T)A15
5.投保人有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阻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T)A16
(2)
6.投保人有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关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并不)退还保险费。
(F)A16
7.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阻碍的,保险人关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T)A16(5)
8.保险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发生财产损失,或者被保险人发生的死亡、伤残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F)A16
9.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讲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讲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T)A17
(2)
10.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不能(投保人和保险人能够协商)变更合同有关内容。
(F)A20
11.投保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F)A12
12.保险人受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个月(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F)A23
13.保险费(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F)A18
14.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依照已有证明和资料能够确定的数额先于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T)A25
15.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1
(2)年,自其明白或应当明白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F)A26
16.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5年,自其明白或者应当明白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计算。
(T)A26
(2)
17.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需(并不)退还保险费。
(F)A27
18.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均(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F)A27
19.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缘故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可对该保险事故(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F)A27
20.再保险分出人拒绝支付保险费时,再保险同意人能够(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F)A29
21.再保险同意人与原保险人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负有(不负)连带责任。
(F)A29
22.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同意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T)A29(3)
23.采纳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公平考虑各方利益作出(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F)A30
24.物资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转让应当及时(无需)通知保险人。
(F)A49
25.物资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经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删除)合同当事人能够(不得)解除合同。
(F)A50
26.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能够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T)A51
27.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但不能够解除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F)A52
28.财产保险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T)A52
29.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T)A53
30.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不退还保险费(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F)A54
31.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T)A55
32.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财产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
(F)A55
33.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T)A56
34.除财产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T)A56
35.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不与2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F)A56
36.财产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如需发生额外费用(删除),被保险人不必(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F)A57
37.财产保险的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可为(不超过)保险金额的2倍(删除)。
(F)A57
38.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能够解除财产保险合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能够解除合同,但应当提早15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T)A58
39.财产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加:
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F)A59
40.因第三者对财产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在(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之日起),先行(删除)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F)A60
41.因第三者对财产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差不多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能够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T)A60
42.财产保险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后,被保险人无权(有权)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F)A60
43.财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T)A61
44.财产保险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无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该行为无效)。
(F)A61
45.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能够相应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T)A61
46.(加: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有意造成保险事故外)财产保险的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F)A62
47.财产保险的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缘故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分不(删除)承担。
(F)A64
48.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T)A65
49.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加:
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保险人)承担。
(F)A66
50.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删除)具有人身保险利益。
(F)A31
51.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T)A31
52.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一旦发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同时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能够直接解除合同(能够解除合同,并按约定退还保单保险价值)。
(F)A32
53.人身保险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充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T)A32
54.人身保险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投保人无权要求(删除)保险人(加:
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F)A32
55.人身保险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家庭直系亲属除外(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F)A33
56.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然而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治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T)A33
57.人身保险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T)A34
58.人身保险中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能够转让或者质押。
(T)A34
59.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必须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加:
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F)A35
60.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分期支付保险费。
(T)A35
61.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加:
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天或)超过约定的期限30(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F)A36
62.人身保险依照投保人未按期支付保费而使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然而,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T)A37
63.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能够(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F)A38
64.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加:
指定)。
(F)A39
65.人身保险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T)A39
66.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能够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F)A39
67.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只能(能够)指定一人(加:
或数人)为受益人。
(F)A40
68.人身保险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能够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T)A40
69.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不可(能够)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F)A41
70.人身保险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T)A41
71.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死亡后(加:
无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F)A42
72.人身保险投保人、受益人有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T)A43
73.人身保险受益人有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有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T)A43
74.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加:
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F)A44
75.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有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T)A45
76.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加:
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F)A46
77.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T)A46
78.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15(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F)A47
79.因被保险人有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T)A45
80.保险公司必须(能够)采纳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F)
81.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
(2)亿元。
(F)A68
82.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可为(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或无形资产(删除)。
(F)A69
83.国务院保险监督治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3(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讲明理由。
(F)A71
84.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3(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F)A78
85.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10%(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治理机构指定的银行。
(F)A97
86.保险公司提取的保证金可用于支付保险金和(除用于)清偿债务等(外不得动用)。
(F)A97
87.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加:
不)具有法人资格,自行承担其民事责任(删除)。
(F)A74
88.保险公司因营业需要可自行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不(删除)需经保险监督治理机构批准。
(F)A84
89.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能够(除)依法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和(加:
外不得)解散。
(F)A89
90、保险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治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监督治理机构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T)A90
91、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预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治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同意转让。
(T)A92
9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按顺序清偿)。
(F)A91
93、保险公司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T)A91
94、保险人能够(不得)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F)A95
95、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治理机构核定,能够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损害保险业务。
(T)A95
96、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预备金。
(T)A98
97、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治理,并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等。
(T)A100
98、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治理和使用的具体方法,由本保险公司(国务院)制定。
(F)A100
99、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不得低于认可负债。
低于负债的,(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治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治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F)A101
100、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事实上有资本金加公积金的总和(加:
四倍)。
(F)A102
101.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事实上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5%(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F)A103
10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治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同意人。
(T)A105
103.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金融债券、股票(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F)A106
104.国务院保险监督治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且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T)A138
105.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预备金、办理再保险。
(T)A98A105
106.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接着进行。
(T)A143
107.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接管而中止(不因接管而改变)。
(F)A145
108.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治理机构能够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T)A147
109.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治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T)A148
110.保险代理人依照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T)A127
(1)
111.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无效(有效)。
但保险人能够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F)A127
112.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经托付人同意,可(不得)同时同意2个以上保险人的托付。
(F)A125
113.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F)A128
114.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T)A130
115.被保险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F)A10
11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F)A11
117.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合同而产生(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F)A12
118.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T)A16
119.保险人未及时支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T)A23
(2)
120.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讲明理由。
(T)A24
121.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重复保险(再保险)。
(F)A28
122.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T)A53
123.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T)A55
12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T)A57
125.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F)A65
126.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治理机构批准。
(T)A79
127.保险公司须经保险监督治理机构批准方可撤消分支机构。
(T)A84
128.保险公司能够聘用任意(经国务院保险监督治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F)A85
129.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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