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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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重工商大〔2011〕138号
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有关部门:
经2011年5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
本科学生学籍规定
抄送:
各位校领导
重庆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7月4日印发
(共印10份)
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合格公民,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激发和调动广大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
提前毕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自入学时起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学籍。
第三条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按学校规定的标准缴费。
第三章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我校的新生,须持《重庆工商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我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须经我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查阅本学院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者,报学校招生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准予注册,办妥注册手续后正式取得重庆工商大学学籍。
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学校招生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否则按放弃学籍处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教务处根据学校招生部门提供的新生名单和录取简明表,结合相关部门和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意见,统一进行新生学籍注册,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本人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新生第一学期除外),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事先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立即持相关证明到所在学院补办报到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各学院于报到截止日期后一周内,将未报到学生名单及处理意见报学生处。
第九条学生须按规定在每学期开学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经过注册的学生,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学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一)学生注册前应当按照规定缴清有关费用;
(二)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由学院在学生证上填明注册时间,加盖注册章,并进行注册登记,同时进行网上注册,否则注册无效;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应当及时书面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缓期注册。
无故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由学院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相关规定提交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或者履行其他资助形式的手续后,经学校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注册;
(五)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四章考勤与纪律
第十条学生须严格遵守纪律,自觉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
因故不能参加者,事先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须维护好教学秩序,负责对学生考勤。
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抽查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学生旷课时间,原则上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
学生旷课,按照《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学校医务部门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一次请病假在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学院领导批准,并在学院备案。
学生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次请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并在学院备案。
一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的申请、相关证明及有关责任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教务办公室(或教学秘书)备查。
学生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应予休学。
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学院领导销假,并登记备查。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无故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参加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修的课程的考核。
课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
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论文、报告、综述、实作等。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结业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原则上,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20-30%,结业考试成绩占70-80%。
课程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记载。
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采用五级记分制。
课程考核成绩达60分及以上或及格等级以上的为合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所学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平时成绩应为不及格。
(一)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3。
(二)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达到或超过1/3。
(三)两次及以上抄袭作业、实验报告。
第十四条严格考核资格。
除特别批准外,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前必须参加听课、实验、作业、实习、实训等该门课程规定的学习环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一)未完善或办理学籍正式注册及课程修读手续;
(二)因旷课原因导致课程平时成绩考核不及格;
第十五条学生因患病、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因突患急病或突发事故者除外)书面向学院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并告知任课教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因病请假须有校医务部门证明。
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相关证明无效。
缓考课程注明为“缓考”。
缓考学生办理缓考手续后,可一次性随补考学生参加考试,其课程考核成绩按卷面成绩计入正考成绩,若本次考试不及格,只能参加重修。
若不随补考学生参加考试,可申请重修。
学生补考(缓考)应根据教务处学期结束前具体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信息系统报名确认,补考(缓考)安排在第0周(即行课前一周)进行。
补考(缓考)均不计平时成绩,以实际卷面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该门课程以“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计,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计,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
第十七条每学期结束后,学生应主动上网查询自己的成绩,若对成绩有疑问,应于下学期开学1-2周内填写《重庆工商大学成绩查询更改申请表》,由课程所在学院教务办与阅卷教师共同查询在阅卷、登分过程中漏评试题、统分错误、漏登成绩、错登成绩等情况,但查询成绩时不得重新阅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接受学生私自查询成绩的要求。
第十八条学生学习的质和量用绩点制来综合评价。
(一)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到五级制的换算标准:
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69为及格,70~79为中等,80~89为良好,90~100为优秀。
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
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5分。
(二)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百分制60…65…70…75…80…85…90…95…100
绩点1.0…1.5…2.0…2.5…3.0…3.5…4.0…4.5…5.0
(三)课程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某一课程的课程学分绩点为该课程学分数乘以该课程所得绩点数;
2、一学期的累计学分绩点为该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
3、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总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其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
4、文化素质类通识课成绩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在文化素质类通识课、专业选修课学分已达到培养方案规定合格学分的前提下,未参加考试以“0”分计或参加考试不及格计的文化素质类通识课、专业选修课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十九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程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学校医务部门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由体育学院为其另行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项目,参加锻炼认真者,可取得体育课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或指定人员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打印签字后与原始材料报课程归属学院存档。
第六章选修、自修、重修、辅修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选课制度,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选课自主安排学业进程。
学生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四年)内应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课程选修
(一)选课原则
1、已注册学生修读课程顺序必须以其注册专业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2、已注册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的多少,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在学院的指导下按一定的选课顺序自主决定。
除文化素质类通识课外,原则上根据注册学科与专业教学执行计划的基本学分要求选课和修读;每学期平均修读课程不低于20学分,不高于35学分。
(二)选课程序
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
各学院应由专业导师进行指导。
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
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再选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程;
2、学生应在每学期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下学期选课手续。
选课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改选或增选;确有特殊原因需退选或调整者,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教务办公室(或教学秘书)予以退选或调整。
第二十三条课程自修
(一)符合学校有关要求以自修方式攻读已选定课程的学生,必须在选课时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三)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参加自修课程结业考核卷面成绩达75分及以上者,其课程成绩按结业考核卷面成绩记,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结业考核卷面成绩低于75分,课程成绩按不合格记,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四)通识课、体育、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等,以及各学院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第二十四条课程重修和补修
(一)凡课程考核不合格,既可参加下一学期第0周(即行课前一周)安排的一次补考,也可以参加重修,并以实际成绩记入学籍档案;选修课还可以换选修教学计划规定范围内的其它课程,绩点也相应按重修后的成绩重新评定;
(二)课程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也可以重修,且均记载,但以最高成绩作有效成绩,并重新计算学分绩点。
(三)通识课、体育、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等课程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
(四)凡重修者,须按学校公布的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缴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五)学籍异动的学生,学校将按异动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定其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校鼓励学生出国交换学习和出国带薪实习,根据学习或实习内容尽可能冲抵人才培养方案对应课程,无法冲抵课程可申请缓考或者重修。
第二十六条辅修
(一)辅修第二专业条件:
学校根据学院申报情况确定当年级可供辅修的本科专业,第二学年开学初未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主修专业未欠费且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2.0者,可以申报修读辅修专业。
(二)获“辅修第二专业毕业证书”条件:
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修完第二专业规定的课程且辅修第二专业合格学分≧50学分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辅修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三)获“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条件:
学生跨学科辅修第二专业,并修完第二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且辅修第二专业合格学分≧60学分的学生,外语和计算机能力达到辅修专业授位条件,且已获得国家认可的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和学校颁发的“辅修第二专业毕业证书”,由学校颁发“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读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年结束时可申请一次转专业。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专业的;
(二)经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学校确认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相应专业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根据学校教学资源,各专业申请转出的学生人数一般为10%左右,教务处将在第一学年结束前公布学校转专业实施方案,规定各专业接收名额和条件以及各专业转出比例。
申请转专业学生第二学期期末考核结束后应无不合格课程、未受过任何违纪处分且平均绩点≧3.0,若符合该条件学生人数大于该专业转出比例,则按每一专业申请转出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学生的转出资格。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转专业:
(一)招生时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不能转专业;
(二)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一般不能转学;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学生;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六)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八)应退学的学生;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第三十条学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家长(监护人)同意后向所在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批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原则上转入我校的学生须转入下一年级就读,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转学或转专业者,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取得规定的总学分方可准予毕业。
第八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习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伤、因病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六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
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相关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因病休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格,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凡休学的学生,均由学校统一行文确认。
第三十八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
学生入伍前,当学期未参加考试的课程学生可以书面向教务处申请免试,并由任课教师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客观评定其课程成绩,并由任课教师登录成绩。
第三十九条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在校具有学籍的学生应征入伍,学校将保留该生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必须凭入伍通知及相关材料办理保留学籍的手续。
服役期满,学生应凭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学校提出恢复学籍的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予以恢复学籍,并由教务处将其编入适当年级的相关专业学习。
从退役之日起超过1年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四十条凡学生自行联系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学习一律不保留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材料和证明(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学校行文确认,凭复学文件办妥复学手续后,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原则上转入相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及以下年级就读。
(二)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有关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重庆工商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学校将学生的鉴定、奖励与处分等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学生如对纪律处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章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七条除文化素质类通识课外,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应≧累计修读学期数*15学分,否则将给予1次学业警示,受到第3次学业警示,将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应予退学(学生按照本条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一)无故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
(二)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又不愿续休学者,或休学累计超过2年者(不含2年);
(四)经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健康原因(如精神类疾病;伤残严重等)经治疗后仍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本人书面申请退学,由家长(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意见者;
(六)学生在校期间累计超过6年者(应征入伍等特殊情况除外);
(七)学生受到第3次学业警示,应予退学。
第四十九条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会议批准,出具退学文件。
第五十条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由学院负责送达本人,同时由教务处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学院应参照使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二)从文件送达之日起算,学院负责督促学生在一周内必须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人事档案、户口、组织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如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负责通知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患有疾病和意外伤残不能自行返家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陪送;
(四)办妥离校手续且学习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可在一周内提出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的申请。
学校按程序办理。
如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十一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应于退学文件送达5个工作日内或公告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五十二条具有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德、智、体、美等经全面鉴定和审核合格,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的总学分符合注册专业规定的毕业资格所要求的学分标准者,准予毕业,按照国家规定发给注册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是指提前一年修读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与上一届学生同时毕业,被批准允许提前一年毕业的学生享受与正常毕业的学生同等待遇,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一)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较好,没有受过任何处分;
(二)已取得的合格学分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的75%;
(三)平均学分绩点≧3.5,且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本专业前5%;
(四)不同本科专业类别外语能力要求如下:
1、非外语类本科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550分及以上或者英语六级450分以上;
2、英语、法语本科学生专业英语四级或者专业法语四级考试成绩达78分及以上;
3、艺术、体育类本科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425分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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