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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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
第二部分中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
一、背景
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和国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指标。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儿童健康,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每十年制定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把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列为国家保护儿童的重要指标。
为获得具有全国代表性、动态、准确和可靠的儿童健康状况资料,科学评估我国儿童健康水平,并为国家制定儿童生存、发展、保护战略措施提供依据,1991年,原卫生部根据妇幼卫生管理和决策的需要,在全国建立了可持续发展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网。
通过20多年的监测,全国的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已被国务院妇儿工委、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广泛采用,并为我国制定卫生政策,尤其是妇幼卫生政策提供了翔实的数据支撑,为“纲要”的评估提供了科学依据。
这些指标也被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联合国人口基金(UNDP)等国际组织用于衡量和评价我国儿童健康状况。
掌握儿童死亡资料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少儿童死亡,保护儿童健康,并为制定儿童生存、发展、保护战略措施提供循证依据。
二、目的
1.获得准确、可靠的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资料。
2.观察中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死因谱的动态变化。
3.提供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死因及相关影响因素,为提出和制定改善儿童保健服务政策和策略提供依据。
三、围和对象
在全国31个省(区、市)围,抽选334个县区的部分地区作为监测地区,监测地区全部5岁以下儿童作为监测对象。
监测地区妊娠满28周(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其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之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均报告死亡和死因。
2013年10月1日以后,无论孕周大小,分娩后有生命体征的活产婴儿,发生死亡均需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
监测对象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户籍
1.本地户籍
已报户籍的儿童以本人户籍为准;未报户籍的儿童以母亲妊娠期系统管理或户籍所在地为准。
(1)户籍在监测地区,居住在监测地区。
包括抽样乡镇流动到县城的监测对象。
(2)其母亲户籍在监测地区,在外地工作或居住,妊娠分娩回到监测地区。
(3)抱养的子女以监护人户籍在监测地区为准。
抱养当年出生的婴儿,须纳入当年活产数统计;抱养非当年出生的婴儿,不纳入当年活产数统计。
若发生死亡,死亡数均须统计。
户籍在监测地区,离开本地一年以上者不列为监测对象。
2.非本地户籍
(1)非本地户籍:
户籍不在本地而暂住监测地区的孕妇分娩的活产儿,或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
城市监测点,指本市城区以外的流动人口;农村监测点,指本县以外的流动人口。
不包括城区与城区、乡镇与乡镇之间的流动人口。
(2)非本地户籍居住1年以上者:
户籍不在本地而在监测地区长期连续居住1年以上者。
(二)活产
1.无论孕周大小,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的出生婴儿均需登记在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
2.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年报表只统计孕满28周或体重超过1000克的活产婴儿数。
(三)儿童死亡
1.无论孕周大小,分娩后有生命体征的活产婴儿,发生死亡均需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
2.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年报表只统计孕满28周或体重超过1000克,分娩后有生命体征的活产婴儿,之后死亡的婴儿数。
四、监测容和指标
(一)监测容
1.活产数,1~4岁儿童数和总人口数。
2.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和死亡原因。
3.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时间、地区、人群分布。
4.5岁以下儿童卫生保健服务的基本情况。
注意:
只统计监测抽样街道(乡镇)的1~4岁儿童数和总人口数。
(二)监测指标
1.生命指标:
出生率,年龄别死亡率,年龄别死因死亡率,儿童死亡年龄构成和死因构成,死亡下降率。
2.保健服务指标:
儿童死前就医情况。
五、资料收集
1.资料收集工具:
一册、一卡、一表。
(1)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
以村(社区)为单位由村医(社区医生)填写,监测期间每出生1例新生儿(或新迁入的儿童)随时填写。
每季度对本村(社区)5岁以下儿童进行核查,如存活,在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的相应时间空格划√;有死亡、迁出等情况记录在备注中。
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存放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每年将各村(社区)超龄儿童的花名册集中存放在县区妇幼保健机构。
各级人员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2)儿童死亡报告卡
监测地区每例5岁以下儿童死亡,由村医(社区医生)10日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医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医生在7日进村入户核实,如儿童未住院治疗,在家或就医途中死亡,采用《非医疗机构死亡儿童调查表》进行问卷调查,推断死因,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如果在医院死亡的儿童,以医院的死亡诊断为准,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并记录在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及儿童死亡登记册上。
此外,要求监测地区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时填报来自监测点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每季度交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在例会上核对,解决重卡、漏卡、死因诊断错误等问题。
监测县区每年11月将本年度全部死亡卡报送地市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应将全部死亡卡容转抄到“儿童死亡登记册”上,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儿童死亡登记册”上所有项目应与死亡卡一致。
(3)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表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季度填报1,交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由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成1。
每年10月,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还要填报1本年度全年的汇总表上报(包括全年的补漏数)。
报表中活产数要分男、女、性别不明分别填写,死亡数按新生儿、婴儿和1~4儿童年龄组分别统计填写。
注意各年龄段的死亡数与“儿童死亡报告卡”一致。
2.资料收集方法
(1)城市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农村建立村→乡镇→县,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中心的三级儿童死亡报告网及相应的监测系统,各级均有专人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2)村医(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每月通过例会上报活产数。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妇幼医生汇总各村(社区/街道)的活产数和死亡数,填报本乡镇(社区社区/街道)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表,然后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表及死亡卡上报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例会),与综合医院(县医院、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儿童医院等)报告的属监测地区的儿童死亡报告卡进行核对,检查、核实各乡镇(社区/街道)婴儿出生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和表卡填写情况。
认真检查每卡片的完整性、正确性,若有重卡,应及时纠正;若有漏卡、漏项,应及时补填;对不符合要求的卡片应及时改正。
(3)监测县区的综合医院、具有产科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建立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任何科室每发生1例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填报死亡卡,并上报医院医务科(保健科),医院每季度报当地的县或区妇幼保健机构。
在城市应建立各区的死亡报告卡交换制度。
(4)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新生儿死亡评审,确定导致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并明确根本死因,同时根据评审结果及时修改儿童死亡报告卡的死因诊断。
县区级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审,对无法确定死因的疑难病例,应写出初步意见及可能的死因推断,每年11月上报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对无法确定死因的疑难病例,应写出初步意见及可能的死因推断,上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专题或疑难病例评审,每年进行一次评审。
(5)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向地市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上一季度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表。
每年10月将本年度监测地区儿童死亡监测年报表、死亡报告卡、县区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上报地市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各级的新生儿死亡评审材料,并于每年2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各级的评审材料上报至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3.资料报送方式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表、死亡报告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材料均采用纸质报告和网络直报并行的方式。
六、质量控制
保证资料质量,提供准确、可靠的全国儿童死亡资料是做好儿童死亡监测的根本。
参加监测的各级人员都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层层把好质量关,在资料的填写、收集、处理、分析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根据既往儿童死亡调查经验,关键是解决漏报问题。
漏报的重点是婴儿,尤其是新生儿,特别是不能报户籍的计划外出生儿童。
1.质量要求
(1)完整率:
100%。
(2)错误率:
死因错误率<5%,项目错误率<1%。
(3)死亡漏报率:
城市≤10%,农村≤20%。
(4)活产漏报率:
城市、农村均≤10%。
(5)诊断不明率:
<5%。
(6)计算机录入错误率:
<1‰。
2.建立逐级质量检查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对村,利用每季例会制度,进行质量检查。
县区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质量检查。
填写“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上报地市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3.质量检查容
质量检查包括漏报调查和各种监测表卡的质量检查。
(1)漏报调查
由于我国生命统计制度不健全,我国儿童死亡漏报较普遍。
因此质量控制的重点是防漏,质量检查的重点是查漏。
减少漏报率是高质量做好儿童死亡监测的关键。
漏报率包括活产漏报率和死亡漏报率。
活产漏报率=
死亡漏报率=
漏报调查方法:
可采用多种形式,如座谈会、走访、查询医院原始记录和各种登记如出生登记、孕产妇登记、计划生育登记、公安部门登记、预防接种卡等,相互核对,相互补漏。
在死亡儿童中,还要注意死胎、死产和活产的区别,既要注意防止将死胎、死产作为活产和新生儿死亡上报,使死亡数增加,也要防止将活产作为死胎、死产而遗漏,使死亡数减少。
因此,补漏时应查阅死胎、死产病历,查看母亲分娩记录及Apgar评分等情况。
漏报调查: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利用每季度的例会,每季度进行质量检查。
县区级每年抽查本县区4~5个监测乡镇(社区/街道),每一监测乡镇(社区/街道)抽查4~5个村委会(居委会)。
地市级每年抽查本地市所有监测县区,每一监测县区抽查3~4个监测乡镇(社区/街道),每一监测乡镇(社区/街道)3~4个村委会(居委会)。
省级每年至少随机抽查本省4~6个监测县区(要求质控的县区数占全部监测县区的30%以上,其中城市监测点占1/3,农村监测点占2/3),每一监测县区抽查2~3个监测乡镇(社区/街道),每一监测乡镇(社区/街道)2~3个村委会(居委会)。
(2)表卡质量检查
1)完整性检查:
检查各种数据资料,从各种原始表卡,到计算机录入的各个环节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每一份表卡中各项目填写的完整性。
卡片完整率=
2)正确性检查:
检查死因诊断、死因分类的正确性,各种表卡填写方法的正确性,以及各项目数据围和逻辑关系的正确性。
死因错误率=
卡片错漏项率=
诊断不明率=
检查各种卡片和表格,要求相互数据一致。
死亡报告卡数与儿童死亡登记册中死亡儿童数,上报活产数与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登记的活产数应完全一致。
若质量检查发现各种表卡或漏报率未达到质量指标,应责成该地区迅速纠正或重新调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为止。
4.质量检查方法
(1)数据资料的检查包括自我检查(自查)、相互检查(互查)和抽样检查(抽查)。
(2)村或乡镇(社区)监测人员填写原始资料后,应认真核对进行自我检查,发现错误应迅速更正。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季组织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监测人员对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死亡报告卡进行相互检查,相互督促。
(4)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检查监测地区所有花名册、死亡报告卡,及其他原始登记表、册。
并抽查部分村(社区/街道),查漏和检查死因诊断正确性。
同时将医疗保健机构上报的死亡卡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的死亡卡进行相互核对,检查死因诊断是否正确。
(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将监测区域的新生儿死亡评审资料与其死亡报告卡进行相互核对,如两者信息不一致或死因有变动,及时进行核实修改,提高死亡报告卡的准确性。
(6)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抄录(或打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直报系统”中监测地区的5岁以下儿童,与监测地区上报的死亡核对,漏报和错报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信息反馈到监测地区进行核实,并收集核实的结果。
七、资料分析
1.分析指标和容
(1)计算新生儿、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2)分析年龄别性别儿童主要死因。
(3)分析儿童死亡与保健服务、出生率等因素的关系。
(4)动态分析儿童死亡率和死因的变化,计算年平均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下降速率。
2.计算公式
新生儿死亡率=
⨯1000‰
婴儿死亡率=
⨯1000‰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1000‰
5岁以下儿童肺炎死亡率=
⨯100000/10万
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类及病种的构成比以死因别死亡率除以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计算得到。
5岁以下儿童肺炎构成比=
⨯100%
5岁以下死亡儿童医疗保健服务指标根据实际死亡卡进行计算。
儿童死亡原因的诊断、填写和分类
死亡率是反映儿童生存问题的指标,由于死亡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因此,死亡率的调查是比较易于获得的。
然而死亡原因的确定(死因诊断)则要求医务人员具有一定的临床经验和认真的态度,特别是对那些死前未去就诊或未能明确诊断的患儿,更要耐心地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地进行分析判断,以做出最接近真实的诊断。
现将有关问题列出,供大家参考。
一、儿童死亡原因和根本死因
1.死亡原因和根本死因的定义
死亡原因是指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情况。
不包括临床症状、体征和临死情况,如高热、惊厥、尿毒症、低蛋白血症、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等。
死亡原因可能有一个或多个,当只有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则将其作为死因诊断。
当有多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则应以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为基础给予记录。
从疾病控制的角度来看,确定根本死因并进行群体统计,找出一定地域围的群体儿童的死因规律(一般列出前五位或者前十位主要死因),对于制订儿童疾病预防规划非常重要。
根本死因是“指引起一系列直接导致死亡事件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产生致命损伤的事故或暴力情况”。
要确定根本死因,首先要确定死因链。
死因链就是根据多个死因的发生发展过程,确定其先后顺序,比如意外被撞→颅骨骨折→颅损伤→死亡,就是一个典型的死因链。
其中颅损伤是直接导致死亡的原因,它是临床死因,是因为颅骨骨折引起,而颅骨骨折是因为意外被撞所致,意外被撞就是根本死因。
在填写儿童死亡报告卡时,死亡诊断中的(a)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就是颅损伤,(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就是颅骨骨折,(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就是意外被撞,根本死因就是意外被撞。
死因链必须是有病理联系或者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成立。
2.根本死因的确定
(1)疾病导致死亡
其死因链模式为疾病1→疾病2→疾病3…→死亡,那么疾病1就是根本死因,比如麻疹→肺炎→死亡,则最早的“引起一系列直接导致死亡事件的那个疾病”就是“麻疹”,即为根本死因。
(2)损伤/中毒导致的死亡
其死因链模式为外部原因→临床表现→死亡,其中外部原因就是根本死因。
比如儿童因在道路上行走时意外被卡车撞倒引起颅骨骨折、颅损伤并最终导致死亡。
那么其死因链确定为:
意外被撞→颅骨骨折→颅损伤→死亡,最早“引起一系列直接导致死亡事件的那个损伤”就是“颅骨骨折”,而造成“颅骨骨折”的外部原因是“在道路上行走时意外被卡车撞倒”即是根本死因。
3.根本死因的分类
为便于国际间的比较,监测系统要求对我国5岁以下儿童的根本死因进行国际疾病分类(ICD-10)编码,同时考虑到5岁以下儿童的主要死因和基层卫生人员掌握儿童疾病诊断分类的实际能力,提出34种儿童死因。
二、儿童死亡原因及根本死因诊断的注意事项
1.临床症状、体征和临死情况,如高热、惊厥、尿毒症、低蛋白血症、高胆红素血症、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等不能作为死因诊断。
2.死亡诊断要按照正确的死因链顺序填写确切的疾病名称,再确认并填写根本死因,按35种分类编号填在死因分类代码中(注意鉴别诊断),系统自动生成ICD-10编码。
死亡诊断中的疾病、损伤或事故等名称必须明确、详细,例如意外死亡,不要笼统地填写“意外”,而要确切的填写“溺水”、“意外窒息”、“DDT中毒”等具体的致死原因,先天性畸形要尽量填写出哪种畸形,不要笼统的只写“先天性畸形”。
对于死因分类代码为05、07、09、11、13、17、23、29、30、31、32、33、34的疾病、损伤或事故等,均应在死因诊断中写明诊断,不可笼统的使用“其他…疾病”或“…系统疾病”,如死亡诊断不能填写其他意外死亡、其他传染病、其他肿瘤、血液及造血器官疾病等,要具体填写相应的溺婴、传染性肝炎、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脑肿瘤、淋巴肉瘤、ABO溶血等,再填上相应的分类代码29、05、07、31。
死亡诊断中的疾病名称和根本死因可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医院保存的一联)来填写。
3.尽量报告疾病的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和部位等,如:
(1)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类:
需要明确其性质、病原体、传播方式、侵害部位等,如痢疾尽量填报其病原体,腹泻、胃肠炎需要明确其是否具有传染性;肝炎是病毒性肝炎还是其他,如是病毒性感染需明确其病原体;结核病需明确其分型、发生部位及证实的种类等。
(2)肿瘤:
应明确报告原发部位,尽量报告肿瘤形态学,比如肠道肿瘤,应报告其具体部位;白血病应尽量报告其分期分型。
(3)呼吸系统疾病:
应明确疾病的性质、部位、病因等,比如新生儿肺炎应明确是感染性的、吸入性的还是先天性。
(4)先天性心脏病,尽量填写其是室间隔缺损还是法洛氏四联征,如是室间隔缺损,缺损大小等。
4.起源于围生期的某些情况,包括起源于围生期但在以后发病及死亡的情况:
首先尽量报告围生儿本身的疾病,其次报告母体情况对围生儿的影响;应按照疾病严重程度依次报告。
5.对于易混淆的死因,要尽量注意鉴别诊断,如新生儿肺炎与新生儿败血症,流行性乙型脑炎(乙脑)与中毒性痢疾、脑型疟疾,麻疹与猩红热等。
6.确定根本死因时应注意:
(1)原发病与并发症:
应报原发病,如麻疹合并肺炎,应报麻疹;
(2)重病与轻病:
以重病为主;
(3)意外死亡与其他疾病:
以意外死亡为主;
(4)传染病与非传染疾病,一般以传染病为主;
(5)先天畸形与其他疾病,一般以先天畸形为主;
(6)死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诊断,应选择死亡疾病链最后一个疾病(d疾病)为根本死因。
7.儿童死前经过医疗机构诊治的,除非有明显诊断错误,原则上直接引用原医疗机构的死亡诊断。
8.死前未经医疗保健机构诊治,调查人员应采用《非医疗机构死亡儿童调查表》向家长和村医详细询问病情,作为死亡推断的依据。
基层人员能推断死因者,则填写死亡诊断,如不能判断死因,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员进行死因推断。
9.死前诊断级别:
报最上一级的。
10.死亡治疗:
村医诊治的报门诊,城市个体医生诊治的报门诊。
三、儿童常见疾病死因分类
1.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1)细菌性痢疾(菌痢):
一般多死于中毒型菌痢所致的感染性休克和呼吸衰竭。
患儿多表现高热、惊厥、昏迷、休克,而脓血便可较迟出现。
(2)败血症:
为严重的细菌感染,多由皮肤、脐部感染引起。
患儿表现为高热、皮疹、腹胀、肝脾大,新生儿可有体温不升、拒奶、面色苍白或发灰、全身黄疸及惊厥。
患儿多死于感染性休克、弥散性血管凝血(DIC)、心肺功能衰
(3)麻疹:
有接触麻疹史,以费-珂氏斑及特征性的皮疹为特点。
患儿多死于麻疹肺炎等并发症。
(4)结核:
小儿结核多为原发综合征,造成死亡的多为结核性脑膜炎、粟粒性肺结核,少数死于结核性胸膜炎、干酪性肺炎或结核性腹膜炎。
(5)其他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指除菌痢、麻疹、败血症和结核以外的其他国家法定传染病如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脑)、百日咳、猩红热、伤寒与副伤寒、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乙脑、斑疹伤寒、回归热、黑热病、森林脑炎、狂犬病、恙虫病、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布鲁菌病,炭疽、疟疾、血吸虫病等。
2.肿瘤
(6)白血病:
儿童肿瘤中80%以上是急性白血病。
患儿主要表现为骨髓及其他造血器官中白细胞的恶性增生,产生大量幼稚白细胞并释放到周围血液中。
患儿常表现为高热、出血倾向、淋巴结及肝脾大、严重贫血。
多死于感染、颅出血等。
(7)其他肿瘤:
除白血病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如淋巴肉瘤、霍奇金病、脑肿瘤等。
3.神经系统疾病
(8)脑膜炎:
指除流脑和结脑以外的化脓性脑膜炎。
患儿多有发热、呕吐、惊厥,甚至昏迷;可有皮肤化脓灶、中耳炎或脐炎等感染灶。
患儿常死于脑疝、全身衰竭。
(9)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包括急性感染性多神经根炎(格林-巴利综合征)、癫痫持续状态、脑性瘫痪、脑脓肿等。
4.呼吸系统疾病
(10)肺炎:
包括支气管肺炎、毛细支气管炎、大叶性肺炎和新生儿肺炎。
患儿以发热,咳嗽,呼吸困难,鼻翼扇动,三凹征,肺中、小水泡音为特点,胸部X线检查有阴影。
但是,新生儿肺炎上述症状不明显,患儿仅表现为口吐白沫、反应差、拒奶,甚至体温不升,而咳嗽或发热常不明显,肺常听不到湿性啰音。
患儿多死于心力衰竭、呼吸衰竭、中毒性脑病。
(11)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包括哮喘(主要指哮喘持续状态)、脓胸、气胸、肺脓肿、特发性纤维化肺泡炎、支气管扩。
5.消化系统疾病
(12)腹泻:
儿童腹泻包括感染性和非感染性腹泻。
感染性腹泻常见为细菌性(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肠炎及病毒性肠炎(主要为秋季腹泻)。
重症腹泻患儿多因脱水、电解质紊乱及循环衰竭死亡。
出血性肠炎也归类于此。
(13)其他消化系统疾病:
包括胃、十二指肠溃疡,急性阑尾炎,腹膜炎,肠梗阻,肠套叠。
6.先天性异常
(14)先天性心脏病:
包括各种先天性心血管畸形,青紫型和非青紫型。
常见的有动脉导管未闭、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法洛四联症等。
(15)神经管畸形:
包括脊柱裂、脑膨出、无脑畸形等。
(16)唐氏综合征(先天愚型):
具有两眼外侧高、侧低、两眼距离宽、鼻根低平、口半开、舌常伸出口外的特殊面容,智力低下,四肢柔软弯曲等特征。
(17)其他先天性异常:
除先天性心脏病、唐氏综合征、神经管畸形以外的其他出生时就存在的畸形,如唇腭裂、无肛、四肢畸形、食管闭锁等。
7.新生儿疾病
(18)早产或低出生体重
早产:
指妊娠满28周至不满37足周(196天~258天)间出生者。
低出生体重:
指出生1小时(生理性失水以前)测量之体重不足2500克(最高达到2499克)。
(19)出生窒息:
指分娩过程中发生窒息或宫窒息,出生时即有窒息,抢救后仍然呼吸困难、发绀或苍白、哭声小,甚至呻吟、体温不升、可有惊厥。
该病多见于母亲有妊娠高血压综合征、产程过长、胎儿脐带绕颈等情况。
如娩出时已无四项生命现象者为死产,不作为此项死亡登记对象。
(20)新生儿破伤风:
为旧法接生或消毒不严所致,潜伏期为4~6天,患儿有以下特征性表现:
牙关紧闭、苦笑面容、角弓反、反复抽搐,受刺激后抽搐加剧。
患儿多因抽搐而窒息或继发感染死亡。
(21)新生儿硬肿症:
多发生在冬季寒冷季节,常见于早产儿、低体重儿或患病的新生儿。
患儿表现为体温不升,不吃,少动,少哭,呼吸浅慢,皮肤硬、冷、红、肿、亮,发生部位常由下肢→臀部→躯干→面部。
患儿多因合并肺炎、败血症、肺出血或全身死亡。
(22)颅出血:
有产伤、难产或出生窒息等缺氧史,患儿主要表现出神经系统的症状:
如眼神发直或凝视、哭声尖或不哭,或有脑性尖叫、呕吐,甚至惊厥、昏迷。
体征主要有前囟隆起,肌力增高或减低,原始反射减弱或消失,病程晚期患儿表现为呼吸暂停、表浅、不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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