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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的调研报告完整模板
关于失业保险问题的调研报告
一、失业保险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在人口压力和激烈的就业竞争机制下,失业人口的比例增长不容忽视。
我国实施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即把失业保险逐渐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它已经成为失业保障制度发展的趋势。
我国从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这项工作已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目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保人数偏低,覆盖范围比较窄,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高,与发达国家相比,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广大民众的需求仍存在不小的差距。
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杏林小区的部分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走访,获得了一些反馈意见和数据资料。
本次调研活动主要由我们第六实践小组的同学开展并完成。
我们的实践小组主要与杏林社区合作,在该小区开展了关于失业保险问题的调研活动。
二、失业保险的研究目的及意义
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基础差,经过近年来的改革发展,市场体系、市场主体、监管体系初步形成,但还不完善,保险业仍然处在初级阶段,发展的道路还很漫长。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
当前存在的以上种种问题也与相关法规不尽健全和完善大有关系,而且原有的两部失业保险法规早已无法满足客观现实的需要,为确保失业保障的强制性和统一性,确保失业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我国的失业保险法已是当务之急。
强化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加强对失业者的再就业培训,缓解就业压力,适当加大转业训练、生产自救、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的投人,才能降低失业救济的成本,这也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所在。
失业保险主要是解决失业与重新就业之间的短期生活困难问题。
我们不能把失业者特别是年轻的失业者长期养起来,关键是要让他们掌握一技之能,通过培训重新就业。
这客观上要求调整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通过改革现有的失业保险费的筹集、发放办法,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中用于技术培训、转岗训练的费用比例的办法,从以往简单的生活保险转化为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由消极保险转化为积极的失业保险,以避免单靠救济导致职工不求进取甚至主动失业的现象,从而使职工重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缓解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
失业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后,社区在全面掌握失业人员的各种动态情况的同时,可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在社区建立失业人员台账,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
对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金,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对没有就业的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提高其再就业技能,提供及时、适合自身特点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已经实现就业的人员,按规定停发失业金。
新政策实施初期,失业人员将暂时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进行管理,新进入失业保险管理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正在领取失业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待时机成熟后,将所有领取失业金人员全部纳入社区管理。
三、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
我们在社区发放了失业保险基本情况调查问卷,本问卷共150份,收回有效问卷146份。
发放范围以杏林社区的居民为主。
从调查问卷中,我们得到一定的分析数据。
(调查问卷见附录)
在调查问卷的基础上,我们对失业保险问题进行了研究。
劳动者一旦失去收入,失业保险就要对其基本生活起到保障作用,保障的水平应能够维持其基本生活,以利于社会安定。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
失业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普遍性。
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
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二是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从国际国内的经验看,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就业和培训的投入力度,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和预防失业,为失业人员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并成为政府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的目标。
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有能力在稳定就业、预防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以弥补就业专项资金在使用上的空白。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推动各地做好相关工作,认真研究在应对金融危机实施失业保险新政策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形成制度化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功能的制度。
四、社会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探究
1、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比较狭窄
在全球金融危机、失业率上升时期,失业保险无疑是顶“保护伞”。
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但在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上仍有提升空间。
金融危机是社会保障的发展契机,而通过社会保障的进步,将挫败金融危机带来的种种冲击。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尽管比过去有所扩大,但根据我国规定,失业保障对象仅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私营、三资企业还未完全纳入,在农村除了少数合同制工人享受有限的失业保险待遇外,大量农民工也被排斥在正式的失业保险制度之外,至于国家公务员、乡镇企业职工也不在涵盖范围内,其覆盖范围依然过窄,既不能体现失业保险的社会性特点,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他们同样面临着失业的风险,这次次贷危机使得我国民营企业遭受前所未有的打击,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破产,大批人员失业。
如果不将他们纳入到失业保险范围,这些职工失业后将面临着基本生活的困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之内。
2、失业保险的救济方式主要是消极救助
所谓消极救济,就是以保障生活为目标。
所谓积极保障,就是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最大限度促进就业为目标。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一方面,失业保险制度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效。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在设计上,还存在一些缺失,促进就业的功能比较弱。
如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没有规定必须参加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培训;对应该接受推荐的工作,只作出了原则规定,没有具体落实的措施,也没有鼓励积极寻找工作并给予适当奖励的办法。
同时,没有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与待遇标准相挂钩;对企业主动吸纳失业人员再就业,也缺乏相应的奖励支持措施等。
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拨付、管理等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进行,保险费的筹集、基金保值增值的规定也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失业保险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高度,仅仅是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一个基本性法律规范,不是失业保险的基本法,法律效力不强、稳定性较差。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且有相当一部分规范表现为意见、通知等形式,还有相当一大部分是由各省市制订的地方性法规,同样缺乏法律上的稳定性、权威性和统一适用性,难以发挥法律规范的作用,无法确保失业保险的有效实施。
而且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往往以维护地方或部门利益为目的,立法的技术性不强,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
立法的不统一,导致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立法冲突和执法过程中的混乱现象。
3.失业保险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审核不够严格,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部分人在就业的过程还领取着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救济金,但其重新就业后却没有办理相应的就业手续,也未缴纳劳动保险,使管理部门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对人员就业情况无法真实的掌握,使得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群中存在大量的“隐性就业”问题,失业保险金发放缺乏公正公平。
由于监管不力,保险基金在管理上也存在混乱现象。
失业保险的管理涉及到劳动、人事、财政、银行、商业保险等许多部门,各级别、各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和管理,造成地区、部门间难以协调,同时扩大了风险。
各部门分别设置管理机构,造成机构重置,效率低。
由于各部门所处的地位不同,难于统一协调。
有的地方实行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征缴,有的则由税务部门代缴,导致费用征缴的机构不统一。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统一,管理机构分散,管理层次过多,各地保障标准不一致,无法对其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使基金管理在制度运行上出现不协调现象。
我国缺乏相应的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等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解决机制,事后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失业保险基金被挪用、挤占和贪污的现象屡屡发生。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不仅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也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流失,使失业保险制度运行更加困难,缺乏效率与公平。
这些因素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
五、完善失业保险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1、我国的要不断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应成为惠及所有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保险制度。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较晚,现行制度在内容设计方面仍有所缺失。
鉴此,我们应结合《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失业保险条例》的修订,对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及相关规定进行适当修订、补充和完善,努力打破城乡界限,将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失业保险体系范围。
同时,针对不同单位就业群体差异性的特点,设置不同的入门条件(如费率、期限等),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范围,使广大企业职工和从业人员在失业期间,都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和相应的就业服务,努力将失业保险变成惠及城镇所有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保险。
关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1993年《规定》将实施对象规定为七类:
(1)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
(2)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3)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4)企业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5)按照国家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6)按照国家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可见,这部法规所规定的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职工。
虽然在执行过程中,许多省市把这一范围扩大到国有企业和镇、区、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但大多数区县以下的小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以及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基本上未开展失业保险。
社会保障是所有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且像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是重要的就业渠道。
失业救济金究竟按什么标准进行发放,可以考虑按以下三个原则:
一、失业救济金应界定在失业前工资标准以内,即不超过失业前的工资收入。
二、失业救济金不应等同于甚至低于社会最低生活标准,失业保险的功能之一就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而不是最低生活,如果用保证最低生活标准来确定失业救济金,则失业救济金就丧失失业社会保障的意义。
三、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既应考虑保障失业者本人的基本生活,也要考虑如何保障其家属的最低生活。
目前世界上推行失业保险的国家中,很多国家都考虑到这一点,如德国规定失业保险费的发放标准是:
需要抚养子女的为本人失业前纯工资的69%,无子女的为60%。
我国规定的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
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的120%—150%。
这本来已经极为有限,但很多地方甚至未达到这一水平。
因此,目前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过低,起不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的作用,适当提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水平,保证失业救济金按标准发放,已成为失业保险工作的努力方向。
2、失业保险要变消极救济为积极保障,并与促进就业紧密结合
另外,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者积极求职的经济激励方面仍有缺陷。
虽然也规定了提供失业职工的转业培训费,扶持失业职工生产自救等内容,但这些项目多数得不到保证。
而且,现行制度中对于失业者跨区域求职的要求,未规定给以资助,却通过户口、居所等人为限制失业者的地区流动。
而国外一些国家,如日本,失业者异地就业,需要举家迁移,可向失业保险机构领取搬迁费,这样无疑加速了劳动力市场的人才流动。
总之,用积极的促进再就业来代替单纯发放失业救济,是我国失业保险改革的趋势。
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为缓解失业压力,我国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政府不断加大资金投入,通过增加企业工资性补贴等,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创造就业机会,广开就业门路,支持稳定就业和创造工作岗位,并加强对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促进再就业。
如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对企业长期雇用工人的,给予一定比例和时间的工资性补贴、徒工补贴;对濒临破产的企业,允许企业一边维持企业发展,一边提前申领失业保险金;对有创业意愿的人员,也给予适当补贴等。
同时,组织实施多个再就业项目。
政府也不断加大国家劳动力市场基金的投入,通过为企业提供工资性补贴,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适度调整社会福利政策,增加有关社会福利补贴,积极推进促进就业项目的实施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和预防失业。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方面,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行业振兴政策措施和大规模经济刺激计划,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也出台了包括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的政策,为稳定就业、预防失业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从近一年来实施情况看,这项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的积极成果(这一政策措施执行至2009年底)。
3、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加快建立失业动态监测体系
从我国情况看,一方面,近年来,劳动力市场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但发展还不平衡,特别是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区县,以及一些城市中的社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平台建设,资金投入不足,设备落后,网络还不畅通,信息内容不丰富。
还有一些地方,在硬件设施等方面并不亚于欧盟国家,可在网络软件运用、求职信息内容、信息共享、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服务内容、服务效率、人职匹配及市场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有形缺神。
我们认为,应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方面的投入,特别要加大对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和城市社区信息平台建设的投入。
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改进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效率,为广大的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做好服务,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真正实现联网互通,信息共享。
4、积极支持职业培训发展,实施不同形式的就业促进项目
这些年来,我国也制定和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各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应看到,我国职业培训经费的投入有限,还没有建立这方面的专项资金,一些地方师资力量不足,培训场地不够用,设施条件也较差。
各地在职业培训项目设计方面,也缺少针对性和有特色的内容,且失业人员的自我求职和自主创业能力较低,不能满足用人单位和社会的需求。
我国应加大对职业培训经费的投入,可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入职业培训专项经费。
同时,根据失业人员的特点,制定针对性较强的培训项目和就业促进项目,以提升失业人员就业能力,不断满足用人单位和社会需求。
5、关于立法建议
从法律层面考虑,我们总结了如下建议,在完善立法的层面上,非常有必要将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法制化,这是解决现存问题的必然选择。
由于我国失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层次不高,原则性规定较多,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很好的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
因而需要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的立法层次,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由分散立法向集中立法发展,由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失业保险的有效实施,改变失业保险法立法层次低、原则性强、权威性和强制性较弱的局面。
我国应当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险法》或《社会保障法》,目前《社会保障法》草案已经出台,具体内容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
于劳动者而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失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而非行政争议),应当根据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比如,依据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若本人认为单位的代扣代缴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与单位发生争议等。
《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根据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失业保险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录一
失业保险基本情况调查问卷
1.您的性别是?
A男
B女
2.您的学历是?
A小学及以下
B初中
C高中或中专
D大专
E本科
F研究生及以上
3.您现在或曾经所在单位的性质是?
A机关事业单位
B国有企业
C私营个体企业
D外资企业
E自由职业或无业
4.您参加工作的时间是?
A一年及以下
B一年至五年
C五年至十年
D十年及以上
5.您的月实发工资(元)?
A2000以下
B2001至4000
C4001至6000
D6001至8000
E8001至10000
F10001至20000
G20001以上
6.您愿意参加失业保险?
A是
B否
7.您接受过政府组织的免费就业培训吗?
A是
B否
8.您收到过就业社保机构面给提供的就业信息吗?
A是
B否
9.如果你失业的话,你愿意接受再就业培训吗?
A十分愿意
B比较愿意
10.您所在的单位有为您购买失业保险吗?
A是
B否
11.您知道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是缴费满12个月?
A、完全了解
B、比较了解
C、不确定
D、不太了解
E、完全不了解
12.您知道必须是非自愿失业才能领取失业金?
A、完全了解
B、比较了解
C、不确定
D、不太了解
E、完全不了解
13.您知道如何领取失业保险?
A、完全了解
B、比较了解
C、不确定
D、不太了解
E、完全不了解
14.您觉得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存在哪些不足
A缴费率过高
B补贴比率低
C异地报销结算不便
D失业保险金额低
15.针对现阶段失业保险的不足,你认为有哪些改进措施?
A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B提高失业保险金额度
C健全失业保险实施体系
D加大对职业培训及职业介绍等方面保险基金的投入
[开放式]您觉得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还存在哪些不足,有什么改进措施?
附录二
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1.就调研的实际结果来看,有76%的居民对自己目前的工作比较满意,对失业保险认识较充分,已通过企业或个人参加了失业保险,工作的积极性算是比较高。
失业保险具有强制性。
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
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仅有38%的人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社会失业保险制度,杏林社区有52%的人认为失业保险制度对自己的基本生活保障起着一定作用。
对该制度的施行比较满意,80%的人认为开展再就业培训对自己有一些帮助。
3.有21%的人对自己目前的工作处境不是很满意,对失业保险的了解不是很多。
即使面临失业问题,他们在失业保险的具体救济方法和施行上也还存在着相关知识的不足。
4.大多数人认为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还需进一步改进实施,更加高效便民,以促进人们的失业保障和维持人们的基本生活。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大部分的人愿意参加失业后的再就业培训,并表示政府在就业信息提供上应发挥更大的作用。
社保机构也应当完善其职能,扩大其服务范围。
可见,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但在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上仍有提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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