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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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
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本市困难城乡居民及
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
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个
人核准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救助。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或在本市工作并持有
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 5
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医疗权益;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分级管理,分类救助;
(四)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五)公开、公平、便民、高效。
第五条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医疗机
构或专业社会组织,负责提供医疗救助相关医学专业意见和业
务咨询,开展医疗救助相关调查和制度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救助对象患特定传染病,国家或省对相关医
疗费用的负担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依
法组织和实施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本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医疗救助金年度预算并划拨医疗
救助金;
(三)负责对各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工作
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对医疗救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二)负责筹集本级医疗救助资金,对民政部门提出的下
一年度医疗救助金预算进行审核;
(三)按医疗救助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指标,对资金支出
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市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医疗救助对象数据,协助民政
部门对参加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待遇核算、相关
数据汇总等业务经办工作;
(二)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做好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第十一条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规范和监督
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做好医疗救助与平价医疗服务
等惠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十二条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金的管理使
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市公安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国土部门、住建
部门、工商部门、地税部门、房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银监会东莞监管分局、金融工作局、残联、人民银行东莞中心
支行等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查询公函,凭《申请医疗救助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及时向民政部门回复医疗救助申
请人汽车、房产、税收、就业、金融证券等家庭资产和经济收
入等有关资料和信息,并与民政部门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渠道。
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履行
以下职责:
(一)受理、审核、审批医疗救助申请;
(二)在镇(街道、园区)政务公开栏对拟批准的医疗救
助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
(三)按时编报本级医疗救助金的年度预算,管理本级医
疗救助金,会同财政部门发放医疗救助金;
(四)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五)委托并指导村(居)委会接收辖区内的医疗救助申
请资料、核查医疗救助申请人的家庭财产及生活困难状况、在
村(居)务公开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为无工作单位的重
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等。
第十五条慈善组织通过依法募捐,向个人实际负担医疗
费用超过政府限额救助标准的本市户籍居民及居住在本市的非
本市户籍人员开展人道主义及慈善医疗救助工作,由其依法制
定实施方案。
第三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二类: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
指具有本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低收入救助对象
低收入家庭(指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城镇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以下,且人均家庭财产在本市低保家庭人
均财产标准的 1.5 倍以下)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以
及重度残疾(一、二级)和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残
疾人。
其中,重病患者为年度内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大
病保险待遇的患者。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除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
户籍居民、或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申请医
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 5 年的
非本市户籍人员:
1、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
的 60%,且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重大疾病
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大病保险待
遇的;
2、人均月收入在本市现行低保标准 4 倍以下,且人均家庭
财产在本市低保家庭人均财产标准的 4 倍以下。
一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 2 人及以上患重病住院
且各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均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
标准,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
第四章救助标准
第十七条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参加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
分,给予全额资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按照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
市、镇
(街道、园区)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应予指导和协助,确
保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100%。
有条件的镇(街道、园
区)可结合实际,为重点救助对象购买商业保险。
第十八条根据救助对象就医时的身份类别及参加医疗保
险等具体情况,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1、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1)特困人员住院、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部分,
扣除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后,由医
疗救助金全额资助,不设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特困人员就医确
实需要但不属于我市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镇(街道、
园区)和村(社区)自行解决。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住院、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发
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个人核准
医疗费用部分,扣除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
的部分后,由医疗救助金支付 90%,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
付金由医疗救助金全额支付,年救助限额为 10 万元。
2、低收入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个人负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部分,
扣除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后,由医
疗救助金支付 80%,年救助限额为 10 万元。
(二)支出型贫困对象救助标准
支出型贫困对象参照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由重大疾病保险资金支付待遇后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
按 70%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为 10 万元。
第十九条医疗救助金最高限额为当年累计,不能跨年使
用。
第二十条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适用此办法。
第五章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
第二十一条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按照《东莞市最低生活
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无法获得信息的情况下,
按照以下规定计算收入: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法定就业年龄内,除自家务农外,
若无法出具有效的在校证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
创业证》或无劳动能力证明(残联出具的二级以上残疾证明或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的,则按当年本市职工最
低工资标准的 100%计算。
(二)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户
口分离的义务人,每个义务人按本市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
入申请家庭的收入。
除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能开具在校证
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无劳动能力证
明(残联出具的二级以上残疾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
诊断证明)、低保证或特困供养证外,均视为有赡养、抚养、
扶养能力。
第六章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重点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低保证或五保
证、社会保障卡,在其就医的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
下简称“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一站式”结算。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对象,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特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个人负
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部分,先由个人支付,再向民政部门提
出医疗救助申请。
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对象,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
生的医疗费用,参照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由
重大疾病保险资金支付待遇后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
先由个人支付,再向民政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本市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市外社保定点医疗机构
就医,未能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先由个人支付医疗费用,
再凭医疗单据向民政部门申请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医疗救助,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
住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医疗救助金申请
审批表》,签署《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
,并根据申请人家庭的不同情况提交以下资料:
(一)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提
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
但未就业的,应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创业证》、
学生在读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残疾
人证;
(二)本办法规定的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
(四)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广东省医疗收费
票据等原件;
(五)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保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
凭证;
(六)是否取得其他慈善救助、商业保险赔偿的说明和承
诺书;
(七)属无其他责任人或责任人无法确定的意外伤害医疗
费用,由个人提供书面的受伤过程说明,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如疾病证明书、离婚协议书及
法院判决书等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九)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人除了需提供
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或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
有效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证明、居住证和救助对象在本市参保
满五年的缴费明细清单,向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
委会提出申请;
(十)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的申请对象,其居住地不在户籍
所在地的,应提供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
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证明。
第二十五条村(居)委会应自接收申请材料的当月 25 号
前,将申请材料交至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镇(街道、
园区)民政部门汇总后,报至东莞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
对中心,由核对中心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自收到核对信函的 7 日内,向核对中
心反馈相关信息。
逾期不复,则申请人被视为没有相关经济状况
信息。
核对中心即时将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结果反馈至各镇
(街道、园区)民政部门。
经济状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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