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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印刷讲义
《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与处理提纲
省人社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管理处陈天兴
法律实施中的十二个热点问题
1.哪些人适用劳动合同法律?
2.规章制度三性要求应如何理解?
3.试用期制度有哪些?
4.“双薪”有否时效要求?
5.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算什么?
6.无固定期限合同签署的几种情形;
7.企业分立合并中的劳动关系处理;
8.劳动者立即解约权的正确理解;
9.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
10.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衔接;
11.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注意事项;
12.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
一、哪些人适用劳动合同法律?
1、《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
(1)达到法定就业年龄(16周岁以上)
(2)具有劳动能力
(3)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非法律主体
(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农村劳动者
(5)家庭直接雇佣的人员等
二、规章制度
1、法律对规章制度的要求
(1)内容合法
(2)程序民主
(3)公示告知
2、职工花名册
3、劳动合同的种类
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相关规定
5、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的相关规定
6、劳动合同订立方式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
1、试用期的约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7)试用期解除要说明理由。
2、试用期的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二倍工资问题
1、《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己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是什么?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其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其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申请人诉请的二倍工资,应否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连续侵权?
★双倍工资是否受仲裁时效艰制?
五、书面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的算什么?
1、没有续签的后果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未重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一个月内补签、双薪、无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
2、劳动合同续延的三种情形处理
(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
---自动续延有期限的按续订固定期限合同,无期限的算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劳动合同到期前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
---视同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没有终止日期的。
---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六、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1、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国企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十)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
(2008年后)
2、惩罚性的规定
《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己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务争议焦点:
同样是到期未签订,一个是两倍工资,一个是视为,应怎么理解?
3、续延与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廷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4、十年时合同没到期的处理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5、服务期与违约金
6、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七、企业分立合并中的劳动关系处理
1、承继的责任
(1)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变更。
非经协商一致,新单位应当履行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
(2)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做为今后可能发生解除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2、改制转制的关键词
(1)工作年限
(2).经济补偿金
(3).成建制划转/逆向派遣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署
八、劳动者立即解约权的正确理解
1、立即辞职的类型和处理
(1)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2003年11月1日)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上)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
(9)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提前通知辞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依照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
1、禁止用人单位解除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协商解除的特点
(1)不受法律解除限制性规定的调整;
(2)不用提前30日书面通知;
(3)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衔接
1、补偿金的过渡政策
【劳动合同法】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本法实施前的经济补偿,非国有企业主要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
2、不需支付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主动不续签合同;
(2)劳动者退休;
(3)劳动者辞职(不含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
(4)劳动者死亡或宣告失踪、死亡;
(5)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6)续签合同。
3、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支付标准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4、非全日制用工
十一、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注意事项
1、社会保险费
(1)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
意见一:
指用人单位从未徼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意见二:
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意见三:
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意见四:
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意见五:
含上述所有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工伤保险
(1)工伤职工处理
(1)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七至十级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后,劳动合同到期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2)五至六级的,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或解除。
(3)一至四级的,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
(2)相关要求
自2011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编制内人员的工伤保险争议也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十二、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有关内容
1、为什么要修改劳动合同法
(1)怎样看待现行劳动合同法
(2)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过程
(3)这次修改劳动合同法把握的四个原则
2、怎样理解修改劳动合同决定的主要内容
(1)关于行政许可
(2)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
(3)关于“三性”岗位劳务派遣数量问题
(4)关于法律责任
(5)关于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施行日期的过渡条款
3、对实施修改决定的工作要求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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