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心人员考核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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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心人员考核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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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心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信息中心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中心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中心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辞退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的对象及对几种特殊人员的考核规定
第三条中心编制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条新聘用和外出学习等人员的考核安排
1、新聘用实行试用期的人员,上半年聘用的参加当年考核,下半年聘用的参加下年度的考核,考核达合格以上等次的,作为确定职务和执行定级工资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延长其实用期。
2、由中心派出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人员,回中心考核,相关情况由学习单位提供。
在学习期间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条有病假、事假和旷工人员的考核要求:
本人本年度内应享受的休假天数可冲抵事假。
病假:
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0天不足1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病假累计超过120天不足180天的,不得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工伤除外。
事假(不含本人应享受的婚假、探亲假、奔丧假和休假等):
考核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足30天的,不得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考核年度内有旷工行为(未请假又未上班视为旷工)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5天、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最高确定为基本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本年度旷工累计超过20天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六条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考核规定
1、受党纪处分人员的考核规定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以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人员,第二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人员,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审查的,可以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但在受审查期间不确定等次。
结案后,没有受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确定当年年度考核等次。
2、受行政处分人员的考核规定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解除处分的当年,按规定条件确定当年年度考核等次。
受降职、留用察看的当年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根据其本人表现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受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如国家今后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3、因同一错误,同时受党纪和政纪处分的,按党纪处分结果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七条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
1、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180天的,工伤除外;
2、非特殊情况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
3、非中心派出但中心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
4、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辞退和开除的。
5、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结案后没问题的十五天内进行考核确定等次;给予处分、处罚的,按所受处分、处罚办理。
第三章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与发放
第八条专人核定
中心设定专人进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每年12月份由核算人员核定中心工作人员个人下年度绩效工资。
并计算中心下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报局人事教育处核定,由局人事教育处统一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核定。
核定后,中心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第九条核定办法
1、绩效工资由中心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2、中心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1.3倍核定。
第十条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按照核定的个人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为基础性绩效工资,30%为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绩效工资的发放
1、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
(1)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各人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每年年终发放。
(2)完善中心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3)中心每年12月份进行年度考核,全员填写《考核登记表》和《信息中心考核表》,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章内容测评打分,按等级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4)中心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当年具体发放情况须经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在中心公示,并报局主管部门批准。
(5)中心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高于中心其他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2倍。
第四章考核的内容、结果和标准
第十二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20分),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20分),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20分),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40分),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四条考核的标准
1、考核的基本标准
⑴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⑵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⑶工勤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
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
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
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⑷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基本合格的基本标准,在上级人事部门未明确之前,暂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第五章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六条考核由中心主要负责人(中心主任)负责。
第十七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所在科室负责人负责检查。
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至翌年3月底进行。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考核登记表(附:
《山西旅游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所在科室负责人对被考核人进行量化打分,写出工作评语。
3、中心主任对被考核人进行量化打分;
4、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在《年度考核登记表》签署意见并签名。
第十九条考核的具体办法
1、被考核人填写《年度考核表》,书写年度工作总结,进行打分。
2、被考核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在被考核人总结述职及自评得分的基础上进行量化打分(分值为100分,占考核总分的40%),写出工作评语提出建议考核等次。
3、中心主任根据被考核人的工作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分值为100分,占考核总分的60%)。
4、科室负责人打分和中心主任量化打分之和,就是被考核人的综合考核得分,被考核人员的综合考核分数确定后,由中心主任,根据每个人综合得分情况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相应的考核等次。
确定为优秀的,其综合考核分必须在85分以上,须进行七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发现有问题的取消优秀资格,综合考核分在66至84分之间的可确定为合格,51至65分之间的可确定为基本合格,分数为50分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
5、考核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被考核人在《年度考核登记表》签署意见并签名。
被考核人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五日内申请复议。
中心需成立职工考核小组,进行再次审核,复议的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
复议的结果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六章考核结果的存档
第二十条考核工作结束后,综合科应设专人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参加考核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的《年度考核表》归档保存。
第七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职务晋升、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当年不得授予奖励、荣誉称号,不享受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三年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上报局主管部门予以调整工作。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当年不享受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并予以批评教育;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上报局主管部门予以降职。
第八章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科室负责人,要把年度考核工作作为强化本科室职工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高度重视,在考核过程中,要注意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量化打分时一定要客观、公平、合理。
第二十五条中心负责人要严格把握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对每一个参加考核人员进行量化打分,写好考核评语。
第二十六条参加年度考核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一定要认真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写好工作总结(只能手写,不能打印或复印),字数要求在600字左右,工作总结不认真、不整洁、马虎了事、总字数不足380个字的,视为态度不端正,不得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考核等次。
第九章该办法自2012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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