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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划字63号
建安企划字〔2016〕63号
关于印发《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武汉一冶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务与
通勤交通费补贴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各项目(经理)部、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公司制订了《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8月3日
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司公务用车,根据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企划字〔2016〕85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含物资设备管理中心、资产管理中心、劳务管理中心,简称“各部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以下无特别说明,简称“各单位”)及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公务用车是指为保证公司施工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需配备的轿车、商务车、面包车等载人交通车辆,货车、大型客车及其他工具车辆等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公司公务用车不得用于私人活动,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
第四条根据一冶集团公司规定,公司全体员工参与公司货币化改革,发放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应对以下风险:
(一)公司公务用车管理责任不清晰、管理环节缺失、管理流程不顺畅,导致公务用车管理无法规范进行的风险;
(二)公司公务用车配置超标或使用不规范,导致公务用车使用成本增加和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能
第六条公司综合办是公司公务用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公务用车的定编及考核、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标准的制订以及公务车调配、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公司物资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公司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公务用车费用管理以及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发放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环部负责公司公务用车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纪委(监察室)、审计部参与并监督公司公务用车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确定公司享受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的员工。
第十二条公司公务用车使用单位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维护,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第三章公务用车配置
第十三条公司综合办、市场部、商砼分公司按照规定配置公务用车,其他单位原则上均不得配置公务用车,项目经理部、外地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公司申请调配或租赁公务用车:
(一)项目地处市郊交通不便、且当地公共交通资源匮乏的;
(二)生活区距施工现场或集市超过10公里以上的;
(三)项目部、外地分公司班子成员集体自愿放弃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
(四)项目体量属特大型项目;
(五)重点区域市场开拓需要。
凡因特殊情况配置或租赁公务用车(职工通勤车除外)的,其单位班子成员均不得享受公务交通补贴。
第十四条公司公务用车的配置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配置商务车的购车价格应在30万元以内;
(二)配置面包车的购车价格应在15万元以内。
第四章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公司领导的公务活动;
(二)上级领导视察和重要客人来访等重要接待任务;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到基层检查工作;
(四)市场营销及清欠工作;
(五)公司员工慰问及公司开展的大型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各单位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市场营销、清欠及商务活动工作;
(二)中冶、一冶集团公司领导视察和重要客人来访等重要接待任务;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到基层检查工作。
公司领导及各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到没有配置公务用车的外地项目部、分公司检查工作原则上自行解决,确因交通不便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安排车辆(包括征用个人车辆)接送,但须按市场行情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各单位必须遵照以上公务用车使用范围用车,并按照公司《公务用车费用及机关市内公务交通包干费用财务核算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各项费用。
第五章公务用车购置
第十八条公司公务用车的购置必须纳入公司机械设备购置计划,严格按照一冶集团公司机械设备管理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公司公务用车原则上必须由一冶集团公司采购中心统一购置;需上非武汉牌照且有特殊情况不便于一冶集团公司统一购置的,经一冶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后,可按规定要求公司自行在当地购置,将相关资料报送一冶集团公司采购中心备案。
公司公务用车严禁登记在个人名下。
第二十条公司公务用车购置流程:
(一)公务用车购置单位向公司综合办提交《公司公务用车购置审批表》(见附件1);
(二)公司领导核准后,由公司综合办请示一冶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第二十一条公司公务用车购置工作完成后,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公司财务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车辆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公司物资设备管理中心(公务用车购置单位)应携带《公司公务用车购置审批表》、发票原件、验收单等资料及时到公司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单位承担车辆的折旧、维护保养及日常使用维修等费用,计入成本。
第六章公务用车租赁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外地分公司不得购置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配备的,经报公司同意后可向政府许可的汽车租赁公司租用面包车作为公务用车,租赁公务用车的单位班子成员不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符合条件作为职工通勤车辆除外)。
第二十四条公司项目经理部、外地分公司租用公务用车,应向公司综合办提交《公司公务用车租赁审批表》(见附件2),经公司综合办、工程部、物资设备管理中心核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项目经理部、外地分公司方可与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租赁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单位、承租单位名称以及合同的签订日期、地点;
(二)公务用车的生产厂家、型号;
(三)租赁期内驾驶员工资、公务车辆的日常保养及故障处理等;
(四)租金及其它费用内容;
(五)租金的计算方法与支付方式;
(六)维修费用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项目经理部、外地分公司严禁使用公款在社会上租用个人车辆,尤其是分包单位及个人车辆。
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后,项目经理部必须及时办理公务用车退租手续,如遇工程建设延期等情况需延长租赁时间,需由公司项目经理部报公司工程部及综合办认定后,方可延长公务用车租赁时间。
第七章公务用车处置
第二十八条公务用车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和抵债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务用车按照变价出售或抵债方式进行处置的,出售或抵债金额不得低于账面净值。
第三十条公司公务用车达到报废年限或其他原因确需处置的,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应向公司综合办提交《公司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见附件3),公司综合办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拟处置的公务用车进行技术鉴定,签署意见,经公司财务部、综合办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请示一冶集团公司同意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一条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应及时将公务用车处置情况反馈给公司财务部,以便及时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第八章公务用车费用核算
第三十二条公务用车费用是指配置公务车单位的车辆年运行费用。
主要包括公务车的固定费用和使用费用。
固定费用包括:
折旧费、保险费、养路费、路桥费等;使用费用包括:
司机工资、油料费、过路过桥费、修理费(项目经理部租赁费)等。
第三十三条公司公务用车的费用核算:
(一)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务用车车辆型号、排量等情况对公务用车使用单位下达年度公务用车费用指标;
(二)公务用车使用单位报销公务用车使用费用时,需填报《公司公务用车费用报销单》(见附件4),并附相关票据,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由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三)超过公务用车费用年度预算指标的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前向公司提交调整预算指标的专题报告,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财务部进行调整;
(四)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应建立公务车派出使用审批及费用台账,逐笔登记公务用车费用,每月向公司综合办公室报送公务车辆行驶里程及费用报表(见附件5)。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在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一般性公务活动实行市内公务交通费包干使用管理:
(一)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各部门定编人数,按100元/月/人的标准,按年度下达市内公务交通包干费预算指标,节约滚存,超支不补,按月考核,年度奖罚。
如果实际人数在年内发生变化,费用指标在下年度进行调整,各部门室内公务交通系数标准如下:
公司机关部门市内公务交通系数表
序
号
部门
系
数
序
号
部门
系数
1
综合办公室
1.4
8
纪委(监察室)
1.3
2
人力资源部
1.4
9
物资设备管理中心
1.6
3
经营部
1.7
10
资产管理中心
1.2
4
财务部
1.5
11
劳务管理中心
1.4
5
工程部
1.7
12
劳服分公司
1.5
6
审计督查部
1.2
7
安环部
1.7
注:
各单位一般管理人员在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一般性公务活动可参照公司机关标准,实行市内公务交通费包干使用管理,进行总额控制,各单位所属部门的系数要报公司综合办备案,由公司综合办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核准。
(二)市内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按照公司差旅管理的流程办理报销手续;
(三)市内公务交通费用超出预算指标时,未经公司批准,公司财务部不得报销。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将公务用车费用和市内公务交通包干费分别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间接费用)-差旅费”科目下单独设立明细项目进行核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财务部每年对各部门、各单位公务用车费用和市内公务交通包干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九章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享受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的人员范围:
公司处级领导干部、各单位、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成员享受公务交通费补贴;公司机关科级及以下员工、各单位一般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和返聘人员),享受通勤交通费补贴。
第三十八条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为非工资性补贴,不计入员工个人工资收入统计,按月进行报销或发放。
第三十九条公司另行制订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补贴的发放标准、流程等具体内容。
第十章自备车征用管理
第四十条出差目的地交通不便,且公务用车紧张时,可征用员工自备车出行。
第四十一条员工自备车征用审批必须一事一办,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长期征用员工自备车。
第四十二条征用员工自备车的补贴标准为1.5元/公里,补贴包含燃油等车辆使用费、过路过桥费及车辆损耗等费用。
行驶里程按照始发地至目的地最佳行驶路线的原则认定,里程由员工自备车征用单位办公室审核,公司综合办确认。
出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报销与车辆相关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征用员工自备车费用的核销,需如实填写《征用员工自备车出行补贴申请单》(见附件6),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员工自备车征用单位财务部门进行费用核销。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项目经理部征用员工自备车,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出行人提出因公长途驾车出行的书面申请;
(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三)综合办根据车源情况以及出行目的地交通情况提出意见;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各部门征用员工自备车,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出行人提出因公长途驾车出行的书面申请;
(二)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三)公司综合办根据车源情况提出意见;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六条外地机构享受公务交通费补贴的员工,如在武汉办理的车辆牌照,每年回汉进行车辆年审可按征用员工自备车情况申请补贴。
第四十七条员工自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本人承担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员工违反规定,擅自驾驶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其承担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若单位领导指令非专职司机驾驶公务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则由下达指令的领导承担一切责任;若在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外出办事发生交通事故,经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工伤条件的,可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若员工违法规定,擅自驾驶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的,由其本人承担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若单位负责人指令非专职司机驾驶公务用车而发生事故的,则由下达指令的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章监管处罚
第四十九条公司纪委(监察室)和审计督查部负责对公务用车及其费用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督查。
有权对相关资料并进行查阅或复印,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公务用车管理情况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相应处罚:
(一)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标准的,违规单位负责追回超出补贴标准的部分,视情节轻重对违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二)超指标配备公务用车的,公司将没收超标车辆,并按超配时间降低其年度公务用车费用指标,同时对违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三)已安排上下班通勤车辆,但仍为员工发放通勤交通费补贴的单位,责令其立即纠正,同时追回已发补贴;
(四)享受公务交通费补贴的人员,凡在市内出行均不得使用公务用车和报销市内交通费,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给予如下处罚:
第一次违反者,扣除1个月公务交通费补贴;第二次违反者,扣除3个月公务交通费补贴;第三次违反者,扣除全年公务交通费补贴;多次违反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五)享受公务交通费补贴的人员,不得在本单位、下属单位、经济往来单位报销(或者变相报销)油料、修理、保险、路桥等车辆使用费和市内交通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款用于私车。
如有违反,按其发生费用的200%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公司公务用车购置审批表
2.公司公务用车租赁审批表
3.公司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
4.公司公务用车费用报销单
5.公务车辆行驶里程及费用报表
6.征用员工自备车出行补贴申请单
附件1
公司公务用车购置审批表
申请购车单位(公章)
现有公务用车
品牌及车型
购置时间
购置单价
数量
拟购公务用车
品牌及车型
拟购车地点
购置单价
数量
车辆使用地及主要用途
申请购车单位负责人
审核意见
年月日
综合办
审核意见
(章)
年月日
工程部
审核意见
(章)
年月日
物资设备管理中心
审核意见
(章)
年月日
公司主管领导意见
附件2
公司公务用车租赁审批表
申请租赁单位(公章)
拟租赁车辆情况
品牌及车型
租赁起止时间
租赁费用
申请租赁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年月日
工程部
审核意见
(章)
年月日
物资设备管理中心
审核意见
(章)
年月日
综合办
审核意见
公司主管领导意见
附件3
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
申请处置单位(公章)
拟处置公务用车情况
品牌车型
车辆号牌
车辆原值
车辆净值
折旧年限
处置原因及处置的方式和价格
申请处置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年月日
工程部
审核意见
(章)
年月日
财务部
审核意见
(章)
年月日
综合办
审核意见
(章)
年月日
公司主管领导意见
附件4
公司公务用车费用报销单
用车单位(公章):
报销日期:
车辆类型
费用所属时间
年月
车牌号码
用车时间及事由
本次报销费用金额(元)
费用:
租赁费油料费路桥费
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其他。
合计:
万仟佰拾元角分(¥)
本年累计报销费用金额(元)
合计:
万仟佰拾元角分(¥)
单位负责人:
报销审核人:
报销人:
附件5
公务车辆()月行驶里程及费用报表
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车辆类型
车牌号
当月行驶里程
费用
备注
油料费
修理费
租赁费
路桥费
保险费
其它
制表: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件6
征用员工自备车出行补贴申请单
时间:
年月日
申请人
单位
(部门)
事由
出车线路、地点
起止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长途公里数
km
出车车型
车牌号
补贴总额
单位(部门)负责人:
(公章)
日期:
年月日
综合办负责人:
(公章)
日期:
年月日
公司分管领导意见
日期:
年月日
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管理,确保补贴规范发放,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企划字〔2016〕85号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含物资设备管理中心、资产管理中心、劳务管理中心,简称“各部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及子公司(以下无特别说明,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公司享受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的人员范围:
公司处级领导干部、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享受公务交通费补贴;公司机关科级及以下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和返聘人员)享受通勤交通费补贴。
第四条本细则主要应对以下风险:
(一)享受补贴人员范围不清晰、补贴标准不统一,造成补贴发放不规范的风险;
(二)补贴发放审核程序不规范,导致补贴发放错漏的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能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是公司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制订相关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审核各单位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发放标准等。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确定各单位、各部门享受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的员工资格。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发放各部门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发放本单位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八条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标准按“岗位为主、职务为辅”的原则确定,并随岗位变化浮动(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1)。
第九条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为非工资性补贴,不计入员工个人工资收入统计,按月报销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以油票、车辆保险费、修理费等在标准内限额报销,不得发放现金)。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补贴标准。
第四章补贴发放
第十一条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由发放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发放人员范围,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审核发放标准后,财务管理部门制表随同工资一并发放。
第十二条新入职员工,当月15日前(含15日)报到的,发放当月全额补贴;15日后报到的,发放当月全额补贴的一半。
第十三条员工内部调动或岗位发生异动的,各部门、单位办公室填写《公司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报送公司综合办和人力资源部、经营部、工程部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员工内部调动的,当月12日前(含12日)办理工资转移手续的,当月补贴由调入单位发放;12日后办理工资转移手续的,当月补贴由调出单位发放。
第十五条享受公务交通费补贴的员工岗位发生异动的,从任命文件发布的次月起享受新的岗位补贴;享受通勤交通费补贴的员工,从岗位异动之日的次月起享受新的岗位补贴。
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正职空缺的,主持工作的副职享受正职岗位补贴;正职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副职代行正职职务3个月以上的,从第4个月开始享受正职岗位补贴。
第十七条已享受所在单位上下班通勤车服务的员工,所在单位不得再为其发放通勤交通费补贴。
第十八条员工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休(疗)养假期间,不扣发补贴;休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不扣发补贴,超过1个月的按天扣发补贴;请事假或休哺休假,按休假天数扣发补贴。
第十九条员工歇岗期间,不发放补贴。
要求员工歇岗期间,按期签到的,按实际签到天数发放补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公司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16年5月起施行,原《公司公务与通勤交通费定额管理规定》(建安企划字〔2011〕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公司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标准
2.公司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申请表
附件1
公司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标准
单位
岗位
补贴标准(元)
公司领导
(执行集团标准)
党政领导
2040
副职领导
1800
安装分公司
商砼分公司
经理、党支部书记
1600
副职
1300
商砼分公司青山站
站长
1300
副站长
1200
商砼分公司外地站点
站长
1000
智源检测公司
负责人
1200
项目
(经理)部
特大型项目
项目经理(常务副经理)
党支部书记
1600
大型项目
1300
中型项目
1200
小型项目
1100
特大型项目
项目副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1300
大型项目
1200
中型项目
1100
小型项目
1000
所有单位
享受通勤费补贴人员
120
注:
1、项目类型参照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手册》第四版标准,以当年实施合同额来界定项目类型,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调整,由公司综合办牵头组织经营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进行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签批。
合同额中均含主材价款,不含甲供设备价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从第4个月起执行700元/月(党政)、500元/月(副职)标准:
a.项目部自组建自日起3个月后仍不能开工的;b.项目因各种原因停工超过3个月;c.项目收尾的超过3个月的。
3、所有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商务接待车辆或交通通勤车辆,确因工作需要需配备商务接待车辆或交通通勤车辆的,经请示公司同意后方可按集团公司文件要求配备,配备方式为公司调派、购置或租赁,所有配备商务接待车辆的单位,班子成员将不得享受公务交通补贴。
已享受所在单位上下班通勤车服务的员工,所在单位不得再为其发放通勤费交通费补贴,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班子成员不得使用职工通勤车辆进行公务接待及日常事务活动。
4、返聘、外聘包干工资制人员不享受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
附件2
公司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公务与通勤交通费补贴
标准(元)
起始时间
工程部意见:
年月日
经营部意见:
年月日
人力资源部意见:
年月日
财务部意见
年月日
综合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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