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速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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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速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
普速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信号设备的维护管理、专业技术管理,提高信号设备维护质量,确保铁路信号设备的正常运用,特制订本规则。
第2条 铁路信号设备是指挥列车运行,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改善行车组织方式,实现行车指挥现代化的关键设施。
电务部门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政策、行业标准,坚持以运输生产为中心,做好维护管理工作,保证信号设备处于良好运用状态。
第3条 铁路信号维护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涉及运输安全,信号维护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铁路有关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法制观念,认真执行标准化作业,保证行车安全、设备安全及人身安全。
第4条 信号工是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各级电务部门必须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技术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电务职工队伍素质。
新职工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5条 信号维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预防与整修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良好。
铁路信号设备技术密集、科技含量高,具有点多线长、设置分散、布局成网、不间断运用、结合部多、易受外界影响等特点,因此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器材、新工艺,提高信号设备的可靠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深化修程修制改革,推行设备分等级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维护管理水平。
第6条 信号维护工作应落实安全风险管理要求,强化电务安全基础管理、过程控制和应急处置,构建电务系统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做好安全风险的超前防范,持续推进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电务系统安全管理水平。
第7条 电务系统应根据铁路总公司要求,结合电务专业管理分工和现场工作实际,以设备标准化、作业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为核心,构建电务系统安全标准化体系。
第8条 《普速铁路信号维护规则》是做好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的基本规则,电务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细则、标准、办法等,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9条 本规则适用于200km/h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国家铁路信号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节 通 则
第10条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由维修、中修、大修三部分组成,测试工作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包含在维修、中修、大修之中。
第11条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坚持以安全和质量为主的原则,依据设备寿命、技术状态、变化规律和磨损程度,做好更新改造、大修、中修和维修工作,保证信号设备符合技术标准、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安全可靠的运用。
第12条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应在提高设备可靠性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检测、监测系统和设备,实现状态修、计划修相结合的维修模式,不断推进修程修制改革,逐步实现以状态修为主的维修模式。
各铁路局修程修制改革试点工作须报铁路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备案。
第13条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质量验收制,以安全管理为核心,以计划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和成本管理为重点,采用先进管理手段,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安全、优质、高效地组织生产。
第14条 铁路信号维护工作必须树立全程全网的观念,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制度,全面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维护管理水平。
第15条 电务部门应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强化专业技术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认真落实标准化作业程序,保证行车、设备及人身安全。
第16条 电务部门要加强维护经验交流、推广工作,不断提高信号设备运用质量,提升信号维护工作水平。
第17条 铁路局(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局)应制定信号维修及中修定额,作为电务预算管理的基础。
第18条 信号设备设计研发、生产制造、招标采购应坚持有利于安全可靠运用,有利于现场维护管理,有利于电务技术进步的原则,严格执行电务技术装备政策,做到制式统一、标准统一、接口统一,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
第19条 结合部管理直接影响信号设备的运用质量。
铁路局电务部门应制定与车务、机务、工务、供电、车辆、信息、房建等部门相关联设备的结合部管理规定,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联合整治,加强考核。
第20条 电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铁路局、电务段沟通协调,做好跨局、跨段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21条 信号维护工作指标体系见表1。
第二节 机构与职责
第22条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实行铁路局、电务段分级管理。
电务段实行段、车间、工区三级管理。
第23条 铁路局电务处、电务段应根据铁路总公司、路局有关规定及专业管理需要设置专业科室。
第24条 电务段根据维护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现场车间、专业车间。
车间设置原则:
1.现场车间应按照管理跨度适度、人员数量适中、设备数量适当、有利于现场控制和故障处理,并兼顾生产、生活设施配备的原则设置。
复线区段管辖里程一般应在100km左右;单线区段管辖里程一般应在150km左右;枢纽地区车间设置以设备数量为依据,管辖设备数量一般应不少于1200组换算道岔;路网性和区域性编组站,可单独设立驼峰车间。
2.电务段根据维护工作需要和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可设信号检修、信号中修、电子设备和车载设备等专业车间,实现信号设备检修专业化、规模化。
3.车间设主任、副主任以及负责维修、施工、安全、技术、联锁(数据)及监测分析等专业技术人员。
4.车间应配置必要的交通工具、应急抢修器材、测试仪器仪表、检修工装机具等。
第25条 电务段根据维护工作需要和管理区域在车间管内设信号工区、专业工区。
有条件的车站可分设值班工区和检修工区,实行值班与检修分开。
第26条 电务处是铁路局电务专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铁路信号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铁路总公司规章制度、技术政策、技术标准,结合铁路局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技术管理标准、设备质量标准和维护作业标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和专业规章制度。
2.负责对本系统实施专业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检查管内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考核评价电务段安全生产情况。
3.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电务应急处置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挥设备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参与电务事故调查处理,对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专项整治。
4.负责信号设备维修、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管理,并结合维修、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器材、新工艺和先进的检测、监测手段。
5.参与电务安全技术装备开发、研制、试验、评审工作,并组织安排上道试验工作。
6.负责信号联锁、电气特性和数据管理,负责电务检修基地建设和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管理。
7.负责电务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及信息管理工作。
实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分析,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8.参与铁路工程建设信号技术方案论证、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并提出设备配置需求。
9.负责电务施工安全管理,审核施工计划和施工安全措施,加强施工检查指导,实施有效监控。
10.按照国家铁路运输生产企业审批、铁路总公司CRCC认证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设备使用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把好产品上道关。
11.负责组织新技术培训,指导电务段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12.参与涉及本系统安全监察、计划、财务、劳资、人事、建设、物资、职工教育等业务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沟通协调、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问题。
13.协调解决专业间结合部存在的问题。
第27条 电务段信号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管理细则等,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和专业规章制度。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信号设备维护管理,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质量验收制度,全面完成维修、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及测试任务,提高设备运用质量。
合理运用维修费用,保证设备投入,防止设备失修。
减少设备故障,压缩故障延时,提高设备运用质量,保证安全可靠运用。
3.建立健全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作业纪律,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强化现场作业控制,杜绝违章作业,确保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
4.以规章制度和典型事故案例为重点,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干部职工遵章守纪和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提高职工安全作业互控、自控能力。
5.落实段、车间、工区三级设备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解决存在的问题。
6.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加强电务调度指挥平台建设,实行调度昼夜值班制度,随时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和设备运用状况,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和安全生产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解决。
7.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组织并定期进行演练,组织指挥事故抢险及故障处理。
8.落实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其他施工单位在管内的施工负监管责任。
9.负责信号联锁管理、数据管理、电气特性管理和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编制工作。
10.规范和加强车间专业技术管理,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管理作用,建设标准化车间。
11.加强工区管理,严格落实标准化作业程序和安全卡控措施,建设标准化班组。
12.负责职工培训和教育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应知应会、实作技能、标准化作业程序和故障处理等为重点的实用性培训,不断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
1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科室、车间、班组考核办法。
定期组织开展管内设备质量互检活动,总结交流维护经验,促进设备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28条 车间、工区职责由铁路局、电务段制定明确。
第三节 规章制度
第29条 规章制度按照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总工程师负责制,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规章制度应定期进行清理和修订,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30条 基本规章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审批、颁布及修改、补充、废止应严格按权限和程序办理。
下级单位、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和管理制度不得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31条 铁路局应建立以下基本规章和管理制度:
1.信号维修管理;
2.信号联锁管理;
3.信号大修管理;
4.信号中修管理;
5.电气特性测试管理;
6.电务施工管理;
7.结合部管理;
8.电务安全质量考核评价;
9.信号设备检修标准化作业程序;
10.应急抢险预案。
第32条 电务处应根据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有关规章和管理制度,指导电务段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四节 计划管理
第33条 计划管理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的基础,应按照分级管理、责权对应的原则,切实做好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检查、考核等各环节管理工作。
第34条 计划编制应科学合理,结合实际,保证重点,体现发展。
第35条 维护工作应编制下列计划:
1.年(月)度维修工作计划;
2.年度信号中修工作计划;
3.年度信号大修工作计划;
4.施工及天窗修计划;
5.年度生产财务计划。
第36条 电务段每年应根据设备质量状况、年度重点工作、维修天窗作业计划和上级工作要求,组织编制年(月)度维修工作计划表(简称计表,电信维表11、电信维表12)和年度信号器材入所修计划表(电信维表22)。
年(月)度维修工作计划、轮修工作计划经主管科室审核,段长批准后执行。
第37条 年(月)度维修工作计划表编制的基本要求:
1.根据管内设备类型、分布及人员技术水平等情况,合理分工,做到每项设备(包括备用)均有人负责。
2.应充分利用天窗时间,合理安排集中检修作业项目,并考虑配合中修、测试和临时性工作项目。
3.工时定额按铁路局规定执行,未确定工时定额的项目,由电务段自定。
为适应天窗检修需要,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4.信号工长应掌握管内全部信号设备的运用状况,合理编制年(月度)维修工作计划表。
5.工区生产会议、技术业务学习以及其他管理工时按铁路局规定执行。
第38条 电务段应按规定的信号中修周期,结合管内设备质量状态和运输生产需要编制信号中修周期计划表(电信中表1),经段长审核,报铁路局批准后执行。
第39条 电务段组织信号中修车间、工区根据信号中修周期计划表编制年(月)度信号中修工作计划表(电信中表2、电信中表4),年度中修工作计划经主管科室审核,段长批准后执行。
根据年度信号中修工作计划表和信号中修工作量调查表(附件4),编制中修预算(电信中表6)、信号中修工作明细表(电信中表3),经段长审核,报铁路局批准后执行。
第40条 中修工作计划编制原则:
1.根据中修周期、设备质量状况,按站(场)、区间、台(机车)、处(道口)等编制中修周期计划表,做到年度工作量平衡。
2.年度中修工作计划表应严格按中修周期计划表编制,做到月度工作量平衡。
3.信号中修相关工时定额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41条 年度信号大修工作计划是进行信号大修的主要依据。
电务段应根据大修工作规定,向铁路局提报次年信号大修建议计划,由铁路局统筹安排。
第42条 电务段应按照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施工、天窗修管理规定,根据年(月)度信号维修工作计划、中修工作计划和其他生产任务等内容,组织编制天窗维修作业计划、提报施工计划。
第43条 电务段应组织专业车间根据信号器材入所修、更换周期编制信号设备器材入所修周期计划(电信维表21)。
第44条 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应认真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如需变更,应按以下审批程序报批:
1.维修工作计划执行日期月内变更时,由车间批准;跨月变更时由电务段批准。
2.中修计划项目变更须经铁路局电务处批准。
3.大修计划项目变更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45条 信号工区应严格按照计划组织生产,建立《工作日志》(电信维表3)及相关生产台账,其他台账由铁路局自定。
铁路局、电务段应及时掌握大修、更新改造、中修和维修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质量状况,定期统计分析,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五节 质量管理
第46条 质量管理是围绕信号设备质量而开展的组织、计划、实施、检查和监督等活动的总和。
各级组织应运用系统的管理理念、先进的管理手段、科学的管理方法,通过持续的管理活动,不断提高设备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质量。
第47条 设备质量是指设备及电路达到应具备的技术条件和质量标准;工作质量是指维修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具有的技术水平、工作态度的反映和执行作业标准的认真程度;运用质量是指信号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具有的效果。
设备质量、工作质量是运用质量的基础;运用质量是设备质量与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
第48条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质量分析是保证设备质量、工作质量、运用质量稳定受控、持续改进的重要手段。
电务处、电务段应建立设备质量检查及分析制度,定期开展质量检查活动,分析设备运用状况,并充分发挥检(监)测系统的作用,提高设备检(监)测水平。
1.电务处应每年组织电务段进行春季设备质量检查和秋季设备质量鉴定工作。
2.电务处、电务段、车间应有计划地开展设备质量互检活动。
电务处每年、电务段每半年、车间每季不少于一次。
3.电务处、电务段应定期添乘机车,重点检查信号显示、车载设备、电缆径路、各种信号标志、沿线施工情况等。
4.电务段每半年、车间每季对信号机、联锁道岔、轨道电路、机车信号、驼峰设备、道口信号和电缆线路等主要行车设备的运用质量与工作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5.电务段应建立设备监测信息分析制度,加强监测信息分析,实时掌握设备运用状态,及时解决设备存在的问题。
第49条 动态检查是掌握设备运用质量的有效手段。
铁路局应定期用电务检测车对管内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检查。
第50条 加强信号设备质量源头控制,建立设备召回制度和赔偿办法。
存在制造缺陷的设备由生产厂家召回;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供应商(生产厂家)负责更换或维修。
并应按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51条 建立信号产品供应商(生产厂家)信用(信誉)评价办法。
电务处、电务段每年对主要信号产品供应商在产品质量、运用安全、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将评价结果和相关要求通告产品供应商,并可依据评价结果向铁路局相关部门提出信号产品运用的意见、建议。
第52条 建立产品质量通报制度。
电务处、电务段应及时统计分析电务设备、器材质量问题并逐级上报。
铁路总公司运输局每半年对信号产品质量进行通报。
第53条 信号设备质量鉴定是对信号维护工作进行综合评定的主要手段,是制定信号设备大修、中修、维修计划和专项整治的重要依据。
信号设备质量鉴定有关规定如下:
1.铁路局应参照本规则附件2制定“信号设备质量鉴定细目表”。
2.铁路局组织电务段每年进行一次信号设备质量鉴定。
3.质量评定办法:
以单项设备为单位,按电信鉴表内容逐条对标,不符合标准的填入扣分数,按扣分总数给出单项设备质量评语。
累计扣分零分的为良好;累计扣分小于或等于9分(联锁道岔小于或等于14分)的为合格;累计扣分大于或等于10分(联锁道岔大于或等于15分)的为不合格。
4.质量鉴定结束后,电务段应对鉴定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填写信号设备质量鉴定报告表(电信统表1)、信号联锁关系试验报告表(电信统表2)及信号显示报告表(电信统表3-1、3-2)。
质量鉴定综合合格率按信号维护工作指标体系表(表1)中的公式计算。
5.电务段于11月底前将质量鉴定结果上报电务处,电务处于年底前汇总上报铁路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
第54条 广泛开展质量管理活动。
针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活动计划,开展攻关活动。
第六节 技术管理
第55条 电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国家和铁路总公司有关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
第56条 信号联锁管理是信号技术管理的重点,信号设备维护及各类工程改造,必须严格执行联锁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改变电路结构、变更联锁软件、修改基础数据等。
设备开通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彻底试验,试验正确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57条 信号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或鉴定。
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应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58条 纳入国家铁路运输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和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产品、器材,须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上道使用。
第59条 电务安全技术装备开发、研制以及上道试验,必须执行国家、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新设备、新器材必须经过上道试验,按管理权限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上道使用。
未经铁路总公司批准,不得在信号安全设备上添装其他设备。
第60条 各种信号设备、器材均应设置相应的标识,以满足设备检修、测试、故障处理识别需要。
标识的设置应符合行业标准、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铁路总公司未规定的,由铁路局确定。
第61条 器材投入使用前,电务段必须按标准对产品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及外观等进行检查、测试,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62条 提高信号设备雷电防护能力是保证信号设备安全运用的基础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铁路总公司有关铁路信号设备雷电及电磁兼容综合防护的规定,定期对防雷装置、元件进行检查、测试和整治。
第63条 产品和系统投入使用前,供应商应向设备维护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提供正式的维护手册、使用手册、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数量不少于6份。
技术资料应规范、完整并装订成册。
施工单位应向设备维护管理单位提供成套竣工图纸,数量不少于6份。
第64条 电务部门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台账和技术档案,及时修订技术资料和图纸,保证图纸完整、图实相符,并积极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管理。
现场信号技术图纸、设备台账、履历簿、基础数据应适时更新。
第65条 电务部门各级机构应具备的技术图表及资料见表2。
图表资料应与实际设备相符,并妥善保管。
表2 信号技术资料及图表
顺号
资料及图表名称
应备单位及数量
备 注
工区
车间
段
局
1
联锁图表
1
1
2
1
铁路局档案馆存
2
信号电路图
1
1
2
1
铁路局档案馆存
3
信号配线图
1
1
2
4
信号楼设备平面示意图
1
1
2
5
站场平面设备示意图
1
1
2
1
6
双线轨道电路示意图
1
1
2
7
信号电缆径路图
1
1
2
8
信号联锁闭塞装置示意图
1
1
2
1
绘制管内示意图
9
自动闭塞区段信号设备示意图
1
1
2
1
成段绘制管内示意图
10
信号设备管辖示意图
1
2
1
绘制管内示意图
11
信号设备建筑限界
1
1
2
1
见电信维表5
12
信号设备台账
1
1
2
见电信维表6
13
道口信号示意图
1
2
1
绘制管内示意图
14
网络拓扑结构示意图
1
1
2
1
绘制管内示意图
15
网络通道示意图
2
1
16
软件(数据)管理台账
1
1
第七节 设备管理
第66条 信号设备、器材以及为保证维护需要所配备的检测车、仪器仪表、工装设备、交通工具等是电务部门的重要资产,必须依据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实物资产的严格管理。
各级应建立设备管理制度,采用现代管理手段,加强设备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67条 信号系统、设备器材保修期内质量出现问题,供应商和生产厂家应提供维修或更换。
第68条 受工装设备和技术限制,铁路局设备管理单位无检修能力的信号设备、器材,可委托相应的设备厂家(设备供应商)进行维修。
1.铁路局电务处是委托维修管理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确定委托维修主要内容、项目及采取的维修方式,提出维修费用计划并组织相关部门、设备管理单位确定委托维修单位和付费标准,组织签订委托维修合同,定期检查、考核委托维修工作质量和设备质量,负责设备故障的定性定责及责任追究。
2.铁路局财务处负责落实委托维修费用,参与确定维修单位和付费标准,下达维修费用计划,监督检查费用的实施。
3.设备管理单位是执行委托维修工作的主体,对委托维修设备质量、安全负责。
按照签订的委托维修协议,管理委托维修设备,验收维修质量,做好各种保养工作。
4.委托维修设备发生设备故障和行车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局相关管理办法定性定责和责任追究,相关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69条 信号设备、器材必须建立台账。
设备台账应准确反映设备类型、数量、安装位置、使用年限、更换时间、生产厂商、出厂时间及编号等信息。
第70条 铁路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是全面反映铁路信号设备、器材状况的基础台账。
铁路局、电务段应指定专人负责铁路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管理工作,设备变化后应及时修正,保证准确完整。
铁路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应妥善保管。
铁路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及有关图表每年修订一次。
电务段于1月底前编制一式两份报电务处,电务处审核、汇总后,于2月底前报铁路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
第71条 为保证信号设备轮修(互换修)的正常进行和满足应急抢修的需要,必须针对管内运用设备情况,在电务段、车间、工区备用适量的信号设备和器材(含高价互换配件)。
备用数量规定如下:
1.轮修(互换修)的设备、器材,按其运用设备、器材总数的5%备用;驼峰道岔转换设备按运用数量的30%备用。
2.实行故障修和入厂修的器材,按其运用器材总数的5%备用;机车信号主机、GYK主机备用量为运用总数的10%~20%。
3.现场应急备用设备、器材每站每种型号备用量应不少于1个;道岔转换设备应急备用量,现场车间每种型号备用1台(套),修配车间每种型号应至少备用1台(套)。
4.CTC/TDCS、计算机联锁、集中监测等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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