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模板ppp.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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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模板ppp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模板
(2015年版)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总则
根据《数字公共平台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XXXXX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XXX项目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定义和解释
1.1 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1.1 甲方:
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中由XX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XXXX;
1.1.2 乙方:
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中的社会资本合作伙伴——XX公司/项目公司;
1.1.3 本项目:
即XXXX(项目全称);
1.1.4 项目采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即特许经营、特许经营附加政府补贴、购买服务三种模式之一,并具体明确是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之一;
1.1.5 项目的建设期:
指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本项目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止。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
1.1.6 项目的运营期:
指本项目从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到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终止;
1.1.7 项目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年限:
指本项目的建设期加上运营期;
1.1.8 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按照XXX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享有投资、建设、经营特许经营权,该权利在XX(区域、范围)生效,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
1.1.9 其他需定义的术语。
1.2 解释
在合同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认可、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文件;对于任何此类文件,对方都不应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件时间。
第2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
对合同签署的相关背景、目的等加以简要说明。
第3条 项目公司(如有成立新的项目公司)
3.1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
3.2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股权转让等。
3.3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4条 项目前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前提条件
4.1.1 甲方是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根据《XXXX》文件,由XX授权甲方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根据《XXXX》文件,由甲方授予乙方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并承诺在项目的合作期限内原则上不重复建设功能类似并构成竞争关系的公共平台。
4.1.2 在项目的建设期内,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本项目的统一管理。
甲方对本项目的一切文档有审查确认的权利。
4.1.3 在项目的合作年限内,甲方应对项目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审批协调、项目申报支持等。
4.1.4 其他需定义的义务及前提条件。
4.2 乙方的义务及前提条件
4.2.1 乙方是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单位。
在服从甲方对整个项目的统一管理前提下进行建设,并承担相应费用。
4.2.2 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建设、运营、维护的规定。
乙方应掌握与实施本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所有必须的信息。
由于乙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到的任何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4.2.3 乙方需要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
4.2.4 项目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应用中所产生的信息资源归政府所有。
在信息资源开发过程中,应遵循我省政务信息资源资产管理和隐私保护相关规定,在授权、合法应用的前提下进行增值服务开发。
4.2.5 乙方不得垄断政务信息资源,要向经授权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平等有序开放信息资源。
4.2.6 乙方完善制定项目相关标准,并公布平台接口标准,确保平台公平开放。
4.2.7 其他需定义的义务及前提条件。
4.3 合作履约担保
约定各方的履约担保事项,明确履约担保的类型、提供方式、提供时间、担保额度、兑取条件和退还等。
对于合作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安排履约担保。
4.4 风险分担
项目各方合理分担项目风险。
原则上由甲方承担项目的法律、政策调整风险,由乙方承担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双方共同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1条 建设内容
明确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甲乙双方分工界面,详见附件《XXX项目实施方案》。
第2条 项目建设标准
包括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和质量、进度、成本等要求或基本经济技术指标;详见附件《XXX项目建设标准》
约定政府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如范围和方式等。
未达标事项的处罚、处理方法。
第3条 项目投资计划
明确项目总投资金额及构成,包含但不限于:
建设费用、运维费用、运营成本、流动资金、税收成本、银行利息、服务费用等。
第4条 项目投融资方案
明确项目投融资方案,包含但不限于资金来源和到位计划等。
约定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相关资产和权益的归属;
第5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明确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担保补贴、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基金注资、直接投资参股、价格补贴等支持,明确具体的方式、年限等必要条件。
第6条 项目期限
6.1 项目的建设期
双方友好协商约定于合同生效后日内,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建设;若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开工时间延迟,则建设期相应顺延。
6.2 项目的运营期
双方约定本项目从竣工验收试运行备案之日起的年内为本项目的运营期。
6.3 项目的合作期限X年(建设期+运营期)。
第三章 项目运营
第1条 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约定政府为项目运营提供的外部条件,如:
所需特定资源及其来源、数量、质量、提供方式和费用标准等,如数据中心数据来源等;供电、供水、网络建设等其他保障条件。
第2条 运营服务内容
包括公共技术支撑服务、信息资源服务、信息应用服务中的一种或多种。
第3条 运营服务标准
约定项目运营服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功能内容、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等,详见附件X《XXX项目运营标准》。
约定政府方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和介入,如范围和方式等。
未达标事项的处罚、处理方法。
第4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约定运营期间服务标准和要求的变更安排,如新增投资和运营费用的承担责任、双方利益调整方法或处理措施等。
明确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范围、触发条件、实施方式、投资控制、补偿方案等。
第5条 运营应急处置
约定的出现突发事件暂停服务的应急处置方案及临时接管方案。
计划内的暂停服务,如定期的重大维护、修复,应提前向政府方报告。
第6条 项目资产权属
明确项目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的归属。
第7条 项目运营收入
本条适用于特许经营模式,具有明确的“使用者付费”基础的项目,应明确约定社会资本合作伙伴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价格及计算方法,应按照服务功能计费、服务数量计费、服务质量计费三个维度中的一个或多个计费模型,确定价格体系。
“使用者付费”机制的优势在于可以与需求挂钩来激励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提高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建议明确价格调整周期或调价触发机制、调价方法、调价程序及各方权利义务等。
政府可能对于某些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如果按照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无法保障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回收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则政府可以提供一定的补贴,具体方式在“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条目中表述。
项目实施机构有权设定公共平台的投资回报率上限、利润上限或价格上限,可参与超出上限部分的利润分成。
如涉及政府与社会资本方收入分成的,应约定分成机制,如分成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税收责任等。
第8条 价格调整
合同生效期内因电价、工资等运营成本、设备采购成本、市场需求情况、汇率或利率变动情况等变动导致的价格调整需求,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9条 项目移交
9.1 双方约定项目特许经营年限结束期满前的 月作为项目移交过渡期,在移交过渡期内完成移交工作。
9.2 移交方式
双方约定以方式(资产移交、经营权移交、股权移交或其他移交方式),进行移交。
9.3 移交范围
移交需要确保移交的项目资产运行状态良好,同时提供项目完整资产(包含有形和无形资产),包括但不局限于软硬件产品、许可、项目文档等。
9.4 移交确认
甲方在本项目移交当日向乙方颁发移交证明,从颁发移交证明之日起,本项目即由甲方管理。
9.5 其他视具体项目约定的内容。
第四章 合同价款和支付
本章主要适用于购买服务模式或特许经营附加政府补贴模式。
第1条 合同价款
应根据服务功能计费、服务数量计费、服务质量计费三个维度的计费模型,明确实际项目甲方所付的金额、年限及其他所需定义的合同价款。
1.1 服务功能计费:
服务功能计费是指政府依据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来计费。
可用性计费通常与项目的设施容量或服务能力相关,而不考虑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需求,因此社会资本合作伙伴一般不需要承担需求风险,只要所提供设施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性能标准即可获得计费。
例如在云计算平台项目中,提供三级等保安全服务就是按服务功能计费。
服务功能计费的核心要素就是要明确界定项目在什么情况下为“功能可用”,什么情况下为“功能不可用”,其中“不可用”的界定更为重要。
例如在基础通信网络项目中,如果网络中断每天达到10次,则可以认为该项目所建设网络是不可用,政府不予付费。
1.2 服务数量计费:
政府主要依据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使用量来计费。
例如在云计算平台项目中,就是依据CPU、内存、硬盘、操作系统、数据库实例的使用数量进行计费。
在电子口岸项目中,可依据平台之上处理的通关业务申报量进行计费。
在按服务数量计费的项目中,项目的需求风险通常主要由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承担。
因此,在按服务数量计费的项目中,社会资本合作伙伴通常需要对项目需求有较为乐观的预期或者有一定影响能力。
一些项目中,服务数量计费也可能与服务质量计费搭配使用,即如果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提供的设施或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政府的计费将进行相应扣减。
服务数量计费可以采用分层级计费机制,允许设定保底服务数量下限和封顶服务数量上限。
允许在不同服务数量区间设定不同的服务价格。
保底服务数量的计费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承担实际需求风险的程度,提高项目的可融资性。
封顶服务数量的计费安排可以有效防止政府因项目使用量持续增加而承担过度的财政风险。
1.3 服务质量计费:
政府依据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计费,通常会与服务功能计费或者服务数量计费搭配使用。
例如在云计算平台项目中,故障修复时间就是一个服务质量的指标。
在按绩效计费的项目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伙伴通常会明确约定项目的绩效标准,并将政府计费与社会资本合作伙伴的绩效表现挂钩,如果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未能达到约定的绩效标准,则会扣减相应的计费。
在按服务质量计费的项目中,通常会专门编制质量水平监控方案并将其作为PPP项目合同的附件,以明确社会资本合作伙伴的监控义务、政府的监控措施以及具体的标准。
第2条 合同价款支付
根据实际项目明确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进度及其他所需定义的支付条款。
2.1 根据具体项目编写
2.2 自合同签订后,每次支付前凭乙方开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服务费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
2.3 其他需定义的义务及前提条件。
第3条 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生效期内因电价、工资等运营成本、设备采购成本、市场需求情况、汇率或利率变动情况等变动导致的价格调整需求,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章 保密及不可抗力
第1条 保密
1.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披露的与本项目所涉及的资料,双方之间的联系以及提供条件等相关的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均属于双方的保密信息。
1.2 项目保密信息,供需双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为本合同明确规定以外的目的使用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并且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保密信息。
任何一方如为履行本合同目的而向其员工、管理人员或专业顾问等披露有关保密信息,应保证其员工、管理人员或专业顾问履行同样的保密义务。
1.3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与本项目报批无关的任何第三方泄露合同内容及合同涉及的相关信息。
第2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在签订本合同时是不能合理预见的;
(2)后果是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
每一事件在符合上述条件范围内,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大雾、海冰、暴雪、台风或龙卷风;
(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
若发生上款所述的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该方有权中止履行。
前述不可抗力只有在宣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不能在合理范围内预见到这种情况或不能在合理范围内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或其后果时才构成暂停权。
宣称不可抗力情况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况不再存在后尽快恢复对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的履行。
第六章 违约条款与合同解除
第1条 违约条款
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任何一方单方面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违反本合同条款中的规定的各项义务,使得本合同无法完成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并且被违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违约方需赔偿被违约方遭受的损失;如双方违约,则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1.2 甲方违约责任
1.2.1 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则应从逾期支付之日起,每日按当日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三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
1.2.2 甲方超过规定的付款日期三十日,仍未付款的,则收款方有权解除合同,停止履行合同义务。
1.2.3 甲方因上述各项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对支付违约金后仍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部份,仍负有赔偿义务。
1.2.4 如果因甲方原因,合同项目无法如期完成安装、调测、验收,则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实施进度顺延。
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不需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1.3 乙方违约责任:
1.3.1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并交付服务的,则从规定之日的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服务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2 乙方因上述各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对支付违约金后仍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部份,仍负有赔偿义务。
1.3.3 乙方支付违约金后并不解除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1.3.4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知悉的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5 如守约方按上述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应书面通知违约方,说明违约行为和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数额;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违约金或赔偿金支付给对方;如收到违约书面通知的一方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
双方可就违约事宜进行协商。
第2条 合同解除
2.1 因乙方过错导致的合同解除
2.1.1 如乙方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解除:
(1)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本项目的建设或在甲方同意的延长期内仍未完成本项目的建设的情况;
(2)实质性地严重违背本合同或处于破产状态;
如遇上述情况,则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指出乙方实质性的过错,并要求乙方在甲方发出上述通知10个日历日内对其过失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乙方在上述期限内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后仍达不到甲方要求,则甲方可终止本合同,且此项终止不损害甲方在本合同下或法律范围内所拥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2.1.2 如果乙方导致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在终止日期当日起的三个月内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
2.2 因甲方导致的合同解除
2.2.1 如果甲方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的过错而严重违背本合同,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并指明其实质性的过错,且要求甲方在收到通知10个日历日内对其过失采取补救措施,如果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能采取补救措施,乙方可终止履行本合同,且不损害乙方在本合同下或法律范围内所拥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2.2.2 如果甲方导致本合同终止,甲方应在终止日期当日起的三个月内向乙方赔偿乙方对本项目投资导致的所有直接损失。
2.3 合同解除后的移交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乙方应在终止当日起的一个月内提交继续进行本项目所需的各种文件。
第七章 法律变更及争议解决
第1条 法律变更
若在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等发生政策性变化,且这种变化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甲方须在不改变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保证本项目建设运营合同继续执行。
第2条 争议解决
2.1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合同或解释有关规定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争议问题,双方的联合决定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2 双方协商仍无法解决争议或歧义,则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提请福州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3 在争端解决期间,除争端项外,双方仍需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其它各项义务。
第八章 通知
第1条 通知
17.1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面形式由面呈、公认的快递、邮寄、电邮或传真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17.2或一方可随时通知另一方的其它地址、电邮或传真号码。
下述情况应视为已发送或寄出:
(1)如用信件进行的任何通信是由专人递交时,为通过公认的快递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送达至上述地址;
(2)如用电邮或传真形式进行的任何通讯则为以上述地址或号码正确发出时,但应索要回执作为发出的证据。
17.3如果一方的地址和/或收件人更改时,应在变动之日及时告知对方,并在新地址和/或新收件人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九章 其他约定
第1条 其他约定
1.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端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2 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内容与本合同相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1.3 本合同未尽事宜,需通过签约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 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包含但不限于如下):
附件X:
《XXX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X:
《XXX项目建设标准》
附件X:
《XXX项目运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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