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族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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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民族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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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民族学院章程
四川民族学院章程
(核准稿)
序言
四川民族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85年的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4年甘孜州农业学校、甘孜州财经学校、康定师范学校整合并入,2009年3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升格为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学校坚持“重道精业、爱我中华、建设康巴”的理念,立足民族地区,面向基层,突出民族性、地方性,努力把学校建成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民族本科学校,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生态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四川民族学院,简称为“四川民院”;藏文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
SichuanMinzuCollege。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姑咱镇文化路4号。
学校设有半截河坝校区、黑日校区、驷马桥校区三个校区。
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六条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是坚持立德树人,培养政治觉悟高、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富有社会责任感、扎根民族地区的各类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学校实施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民族预科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适度开展全日制专科教育和教育培训。
第八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学分制、弹性学制和学位制,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九条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学生。
第十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与质量标准,建立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和检查、评估办法,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引入外部评价机制定期评估学科、专业和课程的教学质量;主动参加国家或行业组织的学科专业评估、专业认证,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学科和专业,坚持为民族地区服务,利用学校办学条件和优势,为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学校校训为“团结、奋进、重道、精业”。
第十三条学校校徽为圆形,以蓝色、白色、绿色为主色调。
整体图案以翻开的书籍为主体,上半部蓝色代表蔚蓝的天空,中间白色代表雪山,下半部绿色代表草原,上下边以书籍的自然弧线寓意为飞翔蓝天的雄鹰。
第十四条学校校旗为红底白字,长方形旗帜,长宽尺寸为2400mm×1600mm,校旗中央印有校徽和汉、藏文校名。
第十五条学校校庆日为9月23日。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六条学校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八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九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本章程自主管理,实行依法治校;
(二)自主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学校实际和社会需要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对学生、学员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授予学位;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依托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支持,建立实习、实训基地,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科研基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对学校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利用校内外媒介公布学校有关信息,依法接受上级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领导体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民族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对校内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党委全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校党委会履行。
学校党委会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党委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并依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并依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中国共产党四川民族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会相同。
第四章内设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单位、后勤服务单位、附属单位、学术组织和群团组织组成。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变更、合并或撤消内部组织机构。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评定的领导机构,依据法律及有关法规独立负责学生学位的评定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等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民族学院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领导下的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引导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三十五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民族宗教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系(部),在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赋予系(部)相应的管理和使用自主权,建立和完善对系(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
系(部)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教学单位,具体承担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系(部)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及行政职能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和考评。
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可设置内设机构,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激发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系(部)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接受学校的检查与评估。
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系(部)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
(三)负责党建、教职员工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四)按照有关程序设置内部业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决定和处理其他属于系(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分工协作的领导机制,按照“共同领导、民主集中、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决定系(部)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其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教职工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一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根据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享有学术自由;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省、州规定的工资及其福利待遇;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有关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就涉及教职工自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珍惜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理性表达诉求;
(三)履行聘约,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教学、科研或管理等工作任务;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七)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学校科学设岗定编,制定岗位聘任和岗位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表现、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实行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并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待遇增长机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离退休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的权利,履行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的义务。
学校按照国家、省、州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离退休教职工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六章学生
第四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正式注册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按照学校的规定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程,并可以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重新选择专业;
(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校内组织和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九)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合理合法理性表达有关诉求;
(三)诚实守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按照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履行获得相关资助所承诺的义务;
(五)合理使用并爱护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尊敬师长,铭记校训,努力学习,提升个人修养;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设立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校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与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
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接受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我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以及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维护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六条学校加强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五十七条学校发挥学科专业优势,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十八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理事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规定的定位与功能、组成原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制定其章程或工作规则。
第五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作为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
校友会是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建设与发展。
校友会可以在校友集中的地区设立校友分会。
第六十条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含原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甘孜州农业学校、原甘孜州财经学校、原康定师范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兼职教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友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六十一条学校坚持为校友服务的理念,积极为校友提供优质教育资源等服务,支持校友学业与事业发展,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改革、发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六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
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三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四条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和发展资金,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工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各类发展基金。
第六十五条学校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在学校年度预算额度范围内,合法、合理、规范、节约地使用办学经费。
第六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科学的预决算制度。
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财经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保障学校资金安全。
第六十八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自主使用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条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和校属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与权益。
第七十一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保障与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升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的修订,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涉及的相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七十五条学校办公室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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