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及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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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及管理制度
某公司某某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等
14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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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6.职业病职工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防护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14.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明确、落实各级职责,根据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组织机构
成立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处长任组长,全面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分管副处长任副组长,负责职业卫生管理日常工作;成员由安全监察处、生产技术科、人力资源科、运输科(调度室)、工程管理科、党群工作科、计财科、审计监察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某某处长为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
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处,由安监处副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职业卫生管理日常工作。
职业安全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部署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3.向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4.依法组织对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查体档案,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
6.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7.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单位、人员的职责。
8.经常检查各部门和各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9.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上级报告,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10.制定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计划。
11.制定职业病患者诊疗、疗养计划。
12.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国家、企业职业卫生现行政策规定,熟悉生产环境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2. 具体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3.开展好员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查体,协调处理查体期间的相关事宜。
4.开展好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协调处理检测期间的相关事宜,检测结果及时向员工公布。
6.根据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具体实施相关工作,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根据职业卫生防治计划、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监督各单位的组织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督促各单位按计划、方案完成。
6.检查各单位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提出整改意见。
7.参与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10.按照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11.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疗养。
12.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处长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设置与处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明确各部门职责;
3.审定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管理标准;
4.审定处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
5.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听取职工代表对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并分解到有关负责人或部门研究落实;
6.定期检查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履责情况,给予表彰、奖励或处罚;
7.指挥协调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8.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分管副处长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各项决议;
3.组织落实处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4.监督检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管理标准的执行情况;
5.协助处长指挥协调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6.监督检查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履责情况;
7.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一)安全监察处(管理机构)
1.安全监察处是某某职业卫生综合监督管理和牵头组织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监督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组织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报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5.负责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检测评价、警示告知、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等。
6.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我处作业现场电焊烟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机械噪声、手传振动等进行检测业务管理。
7.负责职业安全健康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外部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8.负责或协助处进行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9.负责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违规行为查处和职业危害事故内部调查分析处理,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10.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制定全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计划,监督检查各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开展情况。
11.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监督管理以及职业卫生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12.完成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生产技术科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2.负责优化生产系统、装备设施、生产工艺以及设备选型配套、工艺流程、设备改造,从源头减少职业危害;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4.组织制定作业场所电焊烟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机械噪声、手传振动等危害防治、检测规范、技术规范、防治技术等的业务管理;
5.负责科技项目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6.参与制定处职业卫生管理标准、管理制度、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7.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8.参加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9.完成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力资源科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2.组织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报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参与制定处职业卫生管理标准、管理制度。
3.负责劳动用工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合同书上载明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
4.负责调整职业禁忌人员、职业病患者的工作岗位;
5.负责全处工伤保险管理和职业病的工伤认定、上报、初审、医疗诊断、批复及保险待遇的审核和支付等管理工作;
6.参与处组织的职业卫生管理、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7.负责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审批领用台帐,负责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提请《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修改建议,定期审批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定期检查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确保防护用品合格有效。
8.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鉴定服务机构承担处内职业健康查体;
9.参与职业病防治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10.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内部调查分析处理;
11.完成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4)运输科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2.参与制定处职业卫生管理标准、管理制度、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3.负责组织相关科室对各单位制定的作业现场职业安全健康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的进行评审。
4.监督、指导各单位按年度演练计划组织演练,使现场班组员工能熟练掌握急性职业损伤、心肺复苏、中暑及我处现场存在的各类职业危害应急处置知识及能力。
5.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内部调查分析处理。
6.完成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工程管理科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2.参与制定处职业卫生管理标准、管理制度、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3.负责作业现场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4.负责作业场所电焊烟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机械噪声、手传振动等职业危害防治的业务管理。
5.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6.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内部调查分析处理。
7.完成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党群工作科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2.参与制定处职业卫生管理标准、管理制度、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3.负责集体合同的制定完善;
4.负责制定职工职业健康疗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组织职业卫生宣传教育;
6.负责监督职业禁忌人员、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工作岗位的及时调整;
7.负责监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上报及保险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工作;
8.参与处组织的职业卫生管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9.负责监督职业危害防治,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0.完成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计财科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2.参与制定处职业卫生管理标准、管理制度、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3.负责职业安全健康专项资金的落实。
4.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内部调查分析处理。
5.完成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纪委监察科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2.负责监督职业危害防治资金的落实情况;
3.负责监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工作;
4.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5.完成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工作,增强职工职业病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保障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第三条处属各单位应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规定,选用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相应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或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第四条存在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第五条警示标识分为:
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等。
应当在作业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第六条警示说明应当载明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种类、特性、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牌)。
告知卡(牌)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一)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二)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各单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牌),告知卡(牌)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九条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材料的,产品包装和使用岗位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及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处属各单位应将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职工。
存在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第十一条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岗位调整导致职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书面告知职工。
第十二条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培训时,使职工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义及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栏内容应准确、完整、清晰,并及时更新。
(一)处属各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二)对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处属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材料要留档备查。
第十五条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和检测评价结果应在出具监测报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
第十六条告知卡(牌)和警示标识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十七条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资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1条各单位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申报。
第2条各单位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及时向安监处报告,经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三条各单位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规、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条各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按规定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提高职工职业病危害防范意识和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党群工作科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的责任部门,安监处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的责任部门。
第二条某某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宣传、教育和培训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并保证所需人员和经费。
第四条职工必须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了解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职业卫生知识和操作规程,增强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五条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网络、公告栏、新媒体等宣传手段,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每年至少举办一次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活动。
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同时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
第七条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
第八条处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第九条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第十条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主要培训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治权利和义务。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案例和预防措施。
(五)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六)职业病危害防治设备、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七)识别警示标识的含义。
(八)自救互救、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上岗前(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在岗期间(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
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外来施工人员和实习人员必须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
第十三条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岗位调整导致职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重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完善职业卫生培训档案资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有效使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职工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二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三条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采取有效防护设施,保障职工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
第四条在购置定型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产品时,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设备,严格控制并逐步淘汰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设施。
第六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定期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第八条有关科室、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维护制度,明确部门、单位、班组、岗位责任等,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人员。
第九条有关科室、基层单位要建立职业病防治设施管理台帐。
第十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必须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
第十一条经工艺改革已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并按程序履行手续后方可拆除。
第十二条有关科室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和维修记录,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病职工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职业病职工个体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个体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保障职工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业病职工个体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职工在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身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进行保护的用品,是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所必需的预防性装备。
第二条职业病职工个体防护用品需求计划审批和管理由人力资源科负责,物资供应部门负责统一采购和发放。
第三条人力资源科应按照《某某有限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有关规定,为职工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不得违反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四条购置、验收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产品时,应认真查验以下信息:
(一)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应当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证书,检测证书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第五条在配发职业病职工个体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健康的损害。
(二)按标准向职工配发防护用品。
第六条人力资源科及各单位应建立职业病职工个体防护用品领用管理台帐,及时登记。
第七条职业病职工个体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确保防护用品的防护效能;对发现超过使用期限或失去防护效能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不得使用证件不全的个体防护用品。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防护用品,造成人身健康损害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人力资源科、安监处、工会应定期对所属单位职工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职业病职工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定期存放在本单位,以备监督检查。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工作,科学、准确地测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提高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处属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种类。
第二条安监处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季度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将三季度检测作为年度检测报告,并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检测结果。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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