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考前半天突击提纲打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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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前半天突击提纲打印版
刑法复习提纲
★第一个专题:
知识体系
★第二个专题: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
一、刑法第3条:
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
(一)排斥习惯法:
成文法主义
(二)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允许扩张解释,不允许立法者类推解释。
▲刑法236条强奸罪,男同性恋者“强奸”另一男子。
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罪对象是女性(被害人:
妇女或女儿童),不能扩大为男性。
但238条组织卖淫罪,这个罪的犯罪对象“他人”可以包括男性。
▲335条:
医疗事故罪主体:
医务人员(医生、药剂师等)打电话告知处方开药,类推为书面处方:
对药剂师有利,可以。
▲358条:
组织卖淫罪:
组织20男人卖淫构成本罪。
▲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扩张解释):
解释为银行卡和可以透支的信用卡。
(三)禁止不定期刑:
绝对不定期刑(立法)
(四)禁止残酷的刑罚
二、熟悉常见犯罪的犯罪构成。
★第三个专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原则:
属地原则:
领土。
优先、基础
属人原则:
国籍综合适用
保护原则:
域外犯罪
普遍原则:
危害全人类的犯罪
a)一个美国人在哈尔滨杀死了一个俄罗斯人:
我国属地管辖。
b)一个美国人坐中国大巴去越南旅游,在越南该美国人在车上杀死了俄罗斯人:
中国无管辖权。
c)第6条:
列车、汽车不属于我国的延伸领土。
d)一个老挝人要杀害越南人,子弹穿越中国领土打死越南人,老挝人的犯罪行为一部分在中国:
中国有管辖权。
e)一个美国人欲杀死中国人,从美国寄有毒的信件,在美国海关信件被扣,未遂;中国有管辖权,希望的结果发生地在中国。
f)第7条:
一个中国人,在美国犯罪,法定最高刑两年,可以适用中国刑法管辖。
追究是原则,不追究是例外。
g)第8条:
保护管辖:
一个意大利人,杀伤在该国的中国人:
双重犯罪原则。
h)第9条:
普遍管辖:
劫持航空器、走私、贩毒、海盗、灭绝种族、战争犯罪等:
适用中国刑法审判。
i)在共同犯罪的场合,有一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的,中国对全案都有管辖权。
★第四个专题:
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表现
(一)不作为犯
成立条件:
1、有作为义务:
当为而不为
2、能够履行义务:
客观能
3、不履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义务来源:
1、法律规定的义务:
夫妻之间有扶养的义务等
2、职务、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医生、消防队员等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法律行为或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一种与分则结合考试
133条:
①交通肇事后送到医院未办理就医手续,肇事人跑了,受害人死了:
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有遗弃事实)(释5条)。
②吸毒后、交通肇事后将受伤的受害人带到了2公里外的树林里扔了,受害人死亡=>故意杀人罪(释6条)。
前面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并罚(释2条)。
▲第二种将不作为与故意、过失犯罪结合起来:
都可以构成作为:
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不作为可以构成本罪,扳道工醉后不工作构成本罪(忘却犯)。
▲所有的责任事故型犯罪主观上都是过失,可不作为。
▲第三种判断性的描述
①放火罪客观上可以是不作为
②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为犯
③382条:
贪污罪客观上可以是不作为的;416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不作为
④受贿罪只能作为的犯罪
⑤诈骗罪中的“隐瞒事实真相”,是不作为。
⑥210条:
偷税罪可以不作为构成犯罪
▲第四种:
不作为犯、作为犯和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相结合
①父亲与儿子一同骑自行车出行,儿子被车撞伤,父亲没有救儿子,自己走了,儿子死了。
不救理由有二:
非亲生、被车撞的。
(261条)不是遗弃罪,构成放任的故意杀人罪。
②通奸的人自首,不构成犯罪。
③一个人有一个婴儿,她每天上班。
保姆早7:
55到,母亲发现保姆8:
15仍没到。
就上班了,认为保姆一会就到。
小孩在9:
00从床上掉下摔死,保姆9:
10到,保姆不构成犯罪(母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之罪)。
④幼儿园老师不积极救助落入粪坑里的小孩,粪坑很浅,因怕脏而不救孩子,孩子死亡: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二)犯罪结果:
结果犯:
必有结果才既遂。
①114条:
危险犯(放火罪),独立燃烧说既遂
②115条:
结果犯
③116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危险犯
④结果加重犯:
重果重罚(都是法定犯)
234条:
故意伤害罪:
致人重伤或死亡的。
⑤下列哪些是结果加重犯(CDFG)
A、遗弃罪B、侮辱罪C、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条)
D、虐待罪E、诽谤罪F、抢劫罪G、强奸罪
(三)因果关系
1、为杀害女友,破坏刹车装置,车开出后遇泥石流,女人的死亡与男人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择一重处罚:
破坏交通工具罪。
2、A欲杀死B致其重伤昏迷,B在山崖边苏醒后站立不稳,坠下山崖死亡,有因果关系:
故意杀人罪既遂。
3、警察与女友分手,欲用枪杀死女友,抢枪过程中,女方误碰扳击,女方死亡,有因果关系:
故意杀人罪既遂。
4、A欲杀死B,B被打成昏迷,B被A扔到山崖下,B被摔死,A与B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故意杀人罪既遂。
5、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的作用:
A:
最初行为的危险性很高,很危险的:
有因果关系。
▲甲把乙打成重伤,医生有小失误,乙死亡,甲应对乙的死负责: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B:
最初行为很危险,介入因素很突然,特殊影响力大,因果关系中断;是第三人的因素,因果关系中断:
行为人对结果不负责;介入自然力,第三人的因素,因果关系中断:
▲A伤害B,轻伤,医生失误,B重伤,当日地震,B死亡:
A对轻伤负责:
故意伤害罪(轻伤);医生对重伤负责:
医疗事故罪;死亡:
谁都不负责。
▲A毒杀B,B乘飞机,C劫机,坠机造成B死亡,A故意杀人未遂
▲甲欲去沙漠探险,甲准备一个大壶,乙在甲的水壶中投毒;丙为杀甲,将壶打个洞。
甲渴死了,乙杀人未遂,丙既遂。
▲A举抢杀B,同时C枪杀B,击毙B:
A未遂,C既遂。
6、被害人体质特殊,因果关系存在
①甲推乙一下,乙倒地死亡。
乙因脑血栓、心脏病等死亡:
甲过失致人死亡(知道);意外事件(无罪过)
7、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罪:
主观无罪过的无罪
二、犯罪主体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
刑法第17条第2款:
①故意杀人、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③强奸、④抢劫、⑤贩卖毒品、⑥放火、⑦爆炸、⑧投毒。
是8种行为而不是8种罪名
▲绑架中杀人拐卖妇女、儿童,奸淫妇女的,定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未成年案解释第10条:
刑法第269条对已满14不满16岁的人不适用:
①15岁的甲入室盗窃450元,主人乙归,将乙打成轻伤:
无罪;若17岁,构成抢劫罪。
②269条:
牛刀小试题答案错,因为造成轻伤,无罪
③甲15岁,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放火罪
④甲15岁,明知决水会造成多人死亡,决水造成40人死亡:
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决水罪
⑤甲13岁时抢劫10万元;15岁生日当天盗窃他人财物20万元,被发现后交事主打成轻伤;16岁生日当天抢劫30万元;满17后抢劫40万元。
答:
甲的犯罪数额:
70万元。
⑥一个人不满16周岁构成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
(二)特殊主体
1、具体的犯罪
①脱逃罪的主体:
被拘押的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②破坏监管秩序的主体只能是:
罪犯
③411条:
放纵走私罪的主体:
海关工作人员
④397条: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⑤243条:
诬告陷害罪的主体:
一般
⑥254条:
报复陷害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⑦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⑧166条:
为亲友非法谋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共犯和身份:
身份和非身份犯的共犯
1、国家工作人员与无业人员勾结共同占有公共财物的,都定贪污罪,无业人员也是贪污罪;公司企业人员与无业人员勾结构成共同犯罪的,都定职务侵占罪。
有身份的人与无身份的人利用一方的身份构成共同犯罪的,按有身份的人定罪。
2、两个人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公司企业人员,相互勾结的,按主犯的身份定罪。
▲甲是无业人员,乙是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两人勾结,利用乙的职务便利盗窃10万元,又放火烧房,造成损失3000元。
两人都定职务侵占罪。
故意损坏财物的起点是5000元,构不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
▲某公司国有资本仅占百分之三,甲是国有公司派到该公司监管国有资产的人,后被任命为财务主管。
乙是副总经理,社会招聘人员。
两人相互勾结,乙指使并告知甲如何做假才能得到公司财产,甲按照乙的方法获取30万元,乙分得18万,定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本案中乙是主犯,虽然甲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要按乙的性质定罪。
4、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如果分不清主从犯,按重罪、按职务高的人定罪。
▲甲国有公司的会计,告诉乙,今晚我不锁门,你去把10万元取回。
乙照办后放火烧房子。
甲乙贪污罪共犯;乙单独构成放火罪。
▲A(国有)、B两公司分别出资51%和49%设立C公司。
A公司派甲为副总经理,C公司聘乙为财务总监。
甲要求乙作假帐,私分小金库40万元:
甲乙两人构成贪污罪。
两者都是主犯的,定贪污罪。
(四)单位犯罪
1、30条:
主体: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31条:
处罚:
双罚制是原则,单罚制是例外。
3、名为单位犯罪,实为个人犯罪
①A经批准开网吧(A有限责任公司),A组织他人淫秽表演,合法收入2万元,非法收入200万元,个人犯罪。
②注意下列情况:
▲单位犯罪中有多个自然人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单位犯罪中主观上有的是过失:
229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334条: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私营无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构成单位犯罪:
一人有限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国家机关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私分罚没财物罪: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犯罪后单位主体消灭的,仅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4、单位犯罪的认定:
以下是自然人犯罪:
▲为了犯罪而成立单位的。
如:
为了走私成立某贸易公司。
注意多选的判断。
▲公司合法成立,但是以犯罪为主要业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所得违法利益个人私分。
▲合法成立的文化公司,成立后合法收入5万元,后开网吧经营淫秽物品的下载上传,获利500万。
如何定罪?
个人犯罪,开设网吧的老板定传播淫秽物品罪。
下载的人有无责任?
不好定罪,但如果老板不提供下载,其苦苦哀求老板后下载,成立教唆犯。
三、主观方面
(一)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1、A去山上打猎,开枪打野猪,结果打死一人:
①如果距离近或有人提示可能杀人而不顾及:
放任,间接故意
②距离不近不远,如慎重些可避免后果:
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
③距离远,大雾,看不清:
意外事件
2、追求A犯罪结果,放任B犯罪结果
①甲与关乙系不好,甲欲杀乙,乙识破,将有毒的食物给邻家小孩丙、丁吃,丙、丁死亡:
甲:
故意杀人罪(既遂):
直接故意未遂,间接故意既遂。
乙:
故意杀人罪:
既遂。
②甲毒杀老鼠,小孩乙吃了有毒的诱饵死亡,甲没有处置好:
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过失=疏忽大意+过于自信
▲护士把小孩子翻过来,过半小时去看,小孩窒息死亡:
过于自信
1、结合分则考试:
▲责任事故类犯罪:
都是过失、单位可以构成过失犯罪。
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
▲设置危险的人尽了特殊的防止义务:
过失犯罪;不管不顾:
放任,故意犯罪。
▲甲欲杀妻乙,儿子丙被送到亲属家,结果丙被乙接回,乙丙二人都死亡:
对于丙的死亡,甲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失致人死亡罪。
▲甲为防止有人偷花,设电网,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造成偷花人乙死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为了报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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