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辅导材料主要考核知识点A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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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辅导材料主要考核知识点A类
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辅导材料主要考核知识点[A类]
第一~第三部分考核知识点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6.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
9.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1.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政府要求施工单位要缴纳工伤社会保险,关于该保险费缴纳的说法正确的是【施工单位全额缴纳】。
1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索具等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13.《起重机械安全规范》中规定:
安全、防护装置经常性检查,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二次】。
14.根据《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30学时】。
1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范围是【本企业的职工与分包单位的职工】。
1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7.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为三级基坑。
18.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
19.塔式起重机拆装工艺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
20.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形式是【TN—S】。
21.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2.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③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④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⑤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⑥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参加工伤保险】等均是属于安全许可证取得条件。
2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4.【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25.患有【色盲、心脏病、断指、癫痫、矫正视力低于5.0(1.0)】等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不能做塔式起重机司机工作。
26.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8.一般场所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29.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0.刑事拘留【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31.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32.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7.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这三级。
38.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9.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0.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41.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42.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4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46.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其能够采取的措施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要求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4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4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5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5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环保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54.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55.《安全生产法》是属于【法律】的范畴。
56.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违法行为】。
57.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5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5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险。
60.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技术应由负责管理的技术人员向作业班组、操作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部分考核知识点
61.施工企业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62.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63.【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64.颁发管理机关接到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通报后,应立即组织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65.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66.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67.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施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68.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施工企业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
69.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70.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71.本市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依据其【施工工地的考核结果】予以确定。
72.本市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73.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占在建工地总数比例【10%,且少于20%】,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
74.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数达到【3个,且小于5个】,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
75.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达到在建工地总数比例【20%】,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76.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数达到【5个】,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77.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78.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累计分值达到【5分】为“需整改”,达到【10分】为“不合格”。
79.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周期为12个月,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前12个月】的不良业绩进行累计。
80.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市安质监总站【约谈企业法人代表】,责成限期整改。
81.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照“不合格”】企业进行处理。
82.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本市施工企业,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83.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企业,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承接工程【2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承接工程。
84.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
85.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以及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相关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
86.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相关人员,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87.市安质监督总站负责在【本市注册的特级、一级企业,未设置驻沪建管处管理的外省市进沪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
88.各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负责归口管理的外省市进沪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
89.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依据包括:
按照【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开展日、周、月、季检查(隐患排查)情况;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贯标情况;③《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标准》贯彻执行情况;④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控情况】4个方面。
90.本市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依据包括:
【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相关标准;②所属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③对所属施工现场检查、指导、考核和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情况】3个方面。
91.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率应达到【100%】。
92.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率应达到【90%】。
93.二级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率应达到【80%】。
94.三级及其他各类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率应达到【70%】。
95.总包单位企业【每月】应对施工现场及日、周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在网上向受监安监站申报评分情况。
96.企业新成立【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或者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通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外审认证】。
97.本市总、分包单位企业【每月】均应对所属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
98.本市施工企业应按照所属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要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及有关标准进行【年度自评】。
99.本市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资料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对应的考核管理部门实施年度考核。
100.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
101.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及有关标准,经评定达到合格等级;所属施工现场的合格率和优良率均达到规定要求;且按规定对所属施工现场定期检查到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结论为【‘‘合格”】。
102.对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不达标的企业、施工现场的处理包括:
【①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记分;②实施媒体公布;③企业及所属工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④与资质资格及招投标管理实施联动;⑤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等5项措施。
10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①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②组织薏磐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③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④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等。
105.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10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规定的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07.【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108.【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109.【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
110.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2.【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113.【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114.【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
115.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16.本市在对【新办企业申领、升级企业更新、企业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时,需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条件相符性审核。
117.本市对包括【发生事故或有其它不良业绩】在内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时,需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条件相符性审核。
118.本市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审核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①责令立即整改;②《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不通过,施工许可证不发放,报监不应受理;③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竣工评定等级不合格;④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进沪企业暂停招投标】等4项措施进行处理。
11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120.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分为【①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及支撑工程、④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及爆破工程、⑦其他工程】七大类。
12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2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12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12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2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126.【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127.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28.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129.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130.【总包单位】对工程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全面负责。
131.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13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133.本市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类型有【产权备案、过户备案、进沪备案】。
134.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进场安装前,以及准备拆卸前,应当由【施工总包单位】到工程监督部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
135.本市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塔机基础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13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13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13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
13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140.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14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14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143.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附着升降式)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建筑电工;普通脚手架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144.以工地务工人员总数为基数,本市建筑工地2010年生产操作工人持证上岗的比例不低于【60%】。
145.凡未达到建筑工地生产操作工人持证上岗比例要求的,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该建筑工地的【总包企业】进行处理。
146.本市对建筑企业组织务工人员参加初、中、高级职业技能鉴定且成绩合格,可对该企业垫付的技能考核费予以【全额补贴】。
147.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148.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149.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150.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90%】。
15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152.创建文明工地的,可以在原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基础上【适当提高】,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
153.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154.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155.总承包单位不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15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均应【同时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违约责任。
15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合同应报【受监安监站备案】。
158.【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159.工程总包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落实情况记录,报送【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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