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总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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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总包合同
项目
工程
合
同
条
件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
日期:
目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1.定义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次序
3.甲乙双方的人员、设备
4.甲方责任
5.乙方责任
6.工程监理
7.工程造价
8.工期管理
9.质量管理
10.工地现场管理
11.工程分包管理
12.材料设备
13.工程款的核实与支付
14.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
15.竣工结算
16.奖励与违约金
17.销售配合
18.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9.不可抗力
20.保险和担保
21.文物和工程障碍
22.违约和争议
23.合同解除
24.合同生效与终止
25.合同份数
26.附件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本工程)是由甲方投资开发建设,经过招投标,现确定由乙方承建。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地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和完全理解本协议条款的情况下,签订本工程协议书。
1.工程概况
1.1.项目概况:
工程,建筑面积约平米
1.2.工程概况:
1.2.1.工程名称:
建安工程
1.2.2.工程地点:
1.2.3.建筑面积:
1.2.4.结构形式:
2.工程承包范围
2.1.乙方负责对本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为招标图纸、营造标准及技术要求中所含全部工程内容(除下列2.2、2.3条说明以外)。
2.2.不包括甲方分包工程,但包括分包工程的预埋(留)、暗配及构件(或设备、部件等)安装后的堵补和总包配合。
2.3.不包括甲供材料设备的采购及运输,但包括其场地内倒运、验收及保管。
2.4.包括承包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增加工程,但合同总价中暂不包括。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基础工期:
主体工期:
装修工期:
(可按本工程具体要求增加或删减相应工期要求)
4.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
(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大写):
6.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7.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8.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9.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订立地点:
甲方和乙方约定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协议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1.定义
下列定义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外,应具有以下所赋予的含义:
1.1.工程:
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1.2.工期:
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3.图纸:
指由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或乙方提交并经甲方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
1.4.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5.小时或天:
本招标文件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数计算时间的,均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1.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1.2.甲方有关书面通知及双方确认的工程会议纪要;
2.1.3.本协议及其附件;
2.1.4.中标通知书;
2.1.5.基础和上层造价确认单;
2.1.6.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双方来往的书面文件;
2.1.7.经双方协商认可的投标书及其附件;
2.1.8.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2.1.9.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可按本工程具体要求增加或删减相应合同附件内容或调整解释顺序)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按本协议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3.乙方对上述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转让或泄漏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索赔损失。
双方同意无保密措施费。
2.4.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3.甲乙双方的人员设备
3.1.甲方人员设备:
3.1.1.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先生(即项目经理),代表甲方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工程中甲方的所有文件必须经甲方工地总代表(或授权人)签署后方为有效。
3.1.2.若甲方工地总代表易人,甲方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3.1.3.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本协议规定对乙方的进度、质量等进行管理。
甲方总代表可授权其他人员代表自己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更改或撤回。
甲方总代表授权人,在甲方总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向乙方签发的函件,与甲方总代表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此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总代表进行确认。
确有必要时,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应于接到书面确认要求后3天内予以答复,7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默认。
3.1.4.甲方的现场办公设施由甲方负责,但乙方对其负有实施和配合的责任(如甲方临建的建设、现场清洁等工作),涉及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3.2.乙方人员设备:
3.2.1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为先生/女士(即项目经理),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乙方项目部公章后递交甲方,但其中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2.2.乙方所有管理人员名单和施工设备应按乙方的投标文件。
乙方本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乙方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其中项目经理发生变更违约。
乙方管理人员变更后,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3.2.3.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3.2.4.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
3.2.5.对于下列乙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要求及时更换,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3.2.5.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3.2.5.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2.5.3.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3.2.5.4.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3.2.5.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3.2.5.6.与投标书及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3.2.5.7.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人员。
4.甲方责任
4.1.施工准备期间:
4.1.1.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施工许可证、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乙方协助办理。
4.1.2.完成红线以外的“三通”,提供水、电接口到红线。
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移交后由乙方负责维护。
4.1.3.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一套,必要时乙方应自费进一步探明。
4.1.4.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应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1.5.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套(含制作竣工图所用图纸套),其他有关资料套,并要求乙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4.1.6.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图纸使用时间表,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提供乙方所需的补充施工图纸及资料。
乙方若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4.1.7.组织有甲方、乙方、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按施工图的份数发给乙方。
4.2.施工期间:
4.2.1.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月报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组织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等。
4.2.2.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5.乙方责任
5.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将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2.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乙方有关权利和责任,按本协议文件要求及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如乙方未能完成或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5.3.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
5.4.工程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
工程周报在每周工程例会前一天报送甲方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工程月报由乙方在每月日前向甲方及监理报送,主要内容包括《本月完成工程月报》和《下月施工计划》,《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
乙方应准时报送以上资料,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5.5.按合同约定内容,为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5.6.对于未正式移交甲方的已完工程,乙方应负责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如发生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自行责修复或赔偿。
5.7.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采取措施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的施工。
5.8.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污染、噪音等安全文明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
5.9.墙改、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及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金由甲方负责缴纳,乙方应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否则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由于乙方原因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
5.12.按《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书》的规定,履行相关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5.13.按《廉洁合作协议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5.14.按《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本工程的保修责任。
6.工程监理
6.1.工程监理:
6.1.1.甲方委托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先生/女士,具体行使职权的范围依据甲方和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内容为准,监理合同未作说明的,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如监理合同内容与本协议不相符合,以本协议为准;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总监无权解除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6.1.2.若监理公司派驻的总监易人,甲方将提前七天通知乙方。
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1.3.甲方的指令一般通过监理向乙方发出并监督执行,但须经甲方总代表的签字,特殊情况下甲方可以直接向乙方发出指令。
乙方项目经理或其指定收文人在收发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不得借故拒收甲方或监理的任何文件,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6.1.4.甲方授予监理的职权的范围乙方必须执行。
乙方应接受监理对本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工程例会的组织及其他监理工作,参加监理组织的协调会,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管理。
如有违约行为,按本协议进行处罚。
7.工程造价
7.1.合同价款:
7.1.1.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大写):
7.1.2.合同价款是由乙方根据招标文件、工地现场条件、企业自身水平、施工组织设计等投标报价并经甲方确认的包干总价。
结算时除本协议约定的可调整内容以外均不作调整。
7.1.3.合同价款已包括招标文件规定工程范围内的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包装运输费、成品保护费、检验调试费、验收费、样品费、措施费、总包管理配合费(除7.4.1和7.4.3中明确管理配合费用的项目)、材保费、规费、管理费和利润、税金等费用,并考虑了风险因素。
7.1.4.乙方在投标及签订本协议前已清楚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资料、周围地下管网、现场条件、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并已考虑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文明工地施工措施等因素。
7.1.5.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代收文明施工措施费,该部分费用可按规定由发包方先行垫付,结算时从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
7.1.6.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乙方向税收等部门缴纳。
7.2.本工程措施费用已在综合费用中考虑,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措施费已包含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全部费用,具体措施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7.2.1.安全维护所需的脚手架及挡板的搭设;
7.2.2.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临时设施费、赶工补偿费、成品保护措施费、预算包干费;
7.2.3.排污费、地下施工照明等增加费、环境保护费;
7.2.4.管道孔的填补及防水、金属构件与墙体连接填补及防水、停水停电措施;
7.2.5.施工人员应统一着装。
7.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包含在措施费中的工作内容,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施工或搭设;如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施工或搭设,则甲方有权另外安排其它单位施工,向乙方收取发生费用的2倍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7.4.关于甲供、甲控、甲指分包材料和工程的约定
7.4.1.甲方统一购料部分由甲方统一采购,乙方安装。
7.4.2.甲方指定控制材料部分
下表材料由甲方制定控制材料的品牌档次,并按表中单价及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计价原则计入了本合同造价。
若经甲乙双方确定的主材价格与上表中价格不同,可按甲乙双方确定的价格进行调整。
且乙方订货前,应与甲方就材质、价格、厂家等核实认定,报甲方、监理封样,乙方方可采购订货。
编号
材料名称
单位
单价(元/单位)
备注
1
2
3
7.4.3.甲方分包工程
(1)下表中内容为甲方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内不包括),甲方按下表备注中注明的项目支付乙方总包服务费,乙方负责提供下表中所有分包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等运输设备,并负责分包单位备案资料的收集、各分包专业间的协调等相关内容。
编号
分包项目
备注
1
2
(2)下表中的甲方分包工程,乙方负责提供下表中所有分包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现场现有设备),并负责分包单位备案资料的管理、各分包专业间的协调等相关内容,相关费用乙方已在合同总价款中考虑。
若因乙方现有设备无法满足
编号
分包项目
备注
1
2
7.6.对于甲供的材料设备,在双方确认的前提下,如乙方的实际用量超出结算量,则超出部分材料设备价款按供货单价在结算中扣除;如实际用量低于结算量,则乙方按节省货款的
100%受益。
7.7.乙方对甲供材料设备的计量、验货、保管、资料的收集整理等承担责任。
7.8.其它约定:
程造价相关的其它约定
8.工期管理
8.1.工程总工期:
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合同工期总天数为日历天。
8.2.工程进度计划:
8.2.1.乙方应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个工作日内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和监理在提交后的个工作日内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可视为同意。
8.2.2.乙方的施工进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合同工期:
8.2.2.1.基础工期:
8.2.2.2.主体工期:
8.2.2.3.装修工期:
8.2.2.4.竣工日期:
(可按本工程具体要求增加或删减相应工期要求)
注:
乙方在工程施工期间,应积极配合甲方组织配套、景观进场施工的工作,无偿清理、拆除地上障碍物,提供相关工程的作业面。
8.3.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下雪、大风、严寒天气、高温湿热天气、停水、停电及节假日等因素(除本协议定义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以及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8.4.本协议规定的完工日期是指本协议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完工验收之日,若工程按甲方要求整改后通过完工验收的,完工验收日期为乙方整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8.5.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监督和检查。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的,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8.6.暂停施工:
8.6.1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单次停工在一个月以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单次停工超过一个月,由甲方支付乙方现场管理人员误工费(只计现场驻留人员,费用须报甲方认可),工期顺延。
8.6.2若因乙方不按合同条款施工或因质量、安全、环保等不符合本合同有关要求而被勒令暂时停工,乙方必须立即整改,由停工日至获得复工日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甲方从下一次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工期不予顺延。
8.6.3因甲方原因而停、缓建的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将在建工程做到合理部位,由此造成乙方外运材料和构件积压的经济损失,人员和机械设备的调迁等费用,均由甲方赔偿给乙方。
8.6.4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
8.6.5工程停、缓建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甲方应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支付相应经济支出,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8.6.6已订货的材料、设备、器具等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但未能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8.7.工期提前:
如由乙方提出需提前竣工日期,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经甲方、监理批准后执行,甲方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但不支付提前竣工的有关费用;如由甲方提出需提前竣工日期或某项控制工期,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各项措施以满足工期,增加的赶工措施费由双方协商后签补充协议。
8.8.工期延误:
8.8.1.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8.8.1.1.本协议定义的不可抗力(本协议定义以外的不可抗力的影响已由乙方在投标施工总工期中综合考虑);
8.8.1.2.甲方引起的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
8.8.1.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
8.8.1.4.甲方、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或按时组织验收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工期延误的;
8.8.1.5.本协议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9.乙方在上述8.8.款情况发生后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报告向甲方提出。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8.10.凡由于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工期不能顺延,由此引起的赶工措施等费用增加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质量管理
9.1.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9.2.检查和返工:
9.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书面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9.2.2.经检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2.3.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如检验合格,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3.1.分部分项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协议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验收,并准备验收资料,如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隐蔽施工前对验收合格部分不能做任何改动;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及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
如甲方和监理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小时未进行验收,则视为默认。
9.3.2.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9.4.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和措施经甲方确认方可施工。
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先做施工样板,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9.5.为维修方便,乙方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向甲方提交每户的水电管路布置图,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在实体结构上标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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