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公共交通车辆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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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公共交通车辆管理制度
交通局公共交通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确保共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乘车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市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是指以本市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统称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车站设施为载体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车站,包括轨道交通站厅和站台轨道交通出入口轨道交通通道。
本市行政区域内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的设置,除执行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广告的登记管理户外广告审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本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共交通车辆轨道交通车站广告的设置规范监督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发布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
本市市容环卫规划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车站广告的审批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
第四条设置原则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规范整齐明的原则。
第五条广告审批在共交通车辆表面车站发布广告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车站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容环卫工商行政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其中,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还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占路审批手续。
第六条内容要求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的内容应当遵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到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的要求。
第七条益性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内容中,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广告总量的%。
第八条广告维护和撤除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保持美观整洁和安全。
广告严重污损脱落,影响车辆站点整洁和设施完好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广告设置期满后,经营者应当及时撤除广告,恢复原状。
第二共汽电车车辆站点广告设置规范第九条车厢广告共汽电车车厢内除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可以插播广告外,其他位置空间和设施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利用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厢内允许安装的信息视频设施不得超过两个,其中一个信息视频设施安装在驾驶员座椅的背后上方;二信息视频设施采用符合乘车安全的材质,不得影响驾驶员操作和乘客安全;三信息视频设施不得播放有声广告,且具备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功能;四信息视频设施上发布的节目内容,必须经相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车身广告设置车身广告的车辆不得超过该条线路配车的%。
除车身两侧和车尾的规定区域可以设置广告外,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间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利用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告不得遮挡车辆服务标识和车灯,不得遮挡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二车身两侧广告应当设置在车窗玻璃下沿以下双层车在下车窗玻璃下沿以下,相邻两个车轮护套之间,距车轮护套边缘各分的范围内;共汽电车为铰接车的,广告不得覆盖铰接棚;三车尾广告应当设置在后车窗玻璃下沿以下,其左右边缘不得超出尾灯内侧。
第十一条车站广告利用共汽电车站点建筑物或者候车信息亭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定。
共汽电车站牌不得设置广告。
利用共汽电车候车信息亭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候车信息亭除规定位置外,其他位置不得设置和发布广告;二候车信息亭的广告单面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广告总体面积不得超过候车亭立面的%。
第三出租汽车车辆扬招牌广告设置规范第十二条车辆广告出租汽车车辆除前车门玻璃下沿以下和后车窗底部可按规定设置广告外,车身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间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出租汽车车厢内广告的设置规范,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对外布。
第十三条设置要求出租汽车车辆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前车门玻璃下沿以下位置设置广告的,仅限于发布本企业的经营叫车电话,其面积不得大于前车门的%;二在车辆后车窗底部设置广告的,应当使用粘贴单向透视材料,广告条幅宽度不得超过厘米。
第十四条扬招牌出租汽车扬招牌不得设置和发布广告。
第四轨道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规范第十五条安全服务设施在轨道交通车辆和车站的安全设施安全标志服务设施服务标志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区域,禁止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轨道交通车辆车站发布的广告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服务标志的识别,不得影响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的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的服务设施,包括售检票设施问讯设施自动扶梯屏蔽门安全门乘客服务中心等具有服务功能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区域。
第十六条车厢广告轨道交通车厢内除车门和车窗间的固定位置车门玻璃下方二分之一处外,其他位置空间和设施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在车门玻璃下方二分之一处设置广告的,应当使用粘贴单向透视材料。
在车门和车窗间的固定位置采用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信息视频设施安装在车门和车窗间的固定位置,其周围不得附加设置广告;二信息视频设施不得播放有声广告,且具备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功能;三信息视频设施上发布的节目内容,必须经相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四信息视频设施应当采用符合乘车安全的材质。
第十七条车身广告轨道交通车身广告除设置在车身两侧车窗玻璃下沿以下部位外,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间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利用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遮挡安全及运营的设施和标志,不得影响线路识别色带车辆编号的使用;二共线运营的列车车身广告确保广告色彩画面等不影响各线列车的区分。
第十八条悬挂和占地广告除站台层运营信息显示设施外,轨道交通车站内不得设置悬挂式广告。
车站内除规划预留设置占地广告位置外,其他地方均不得设置占地广告。
第十九条车站广告广告设置在轨道交通车站墙面上的,其上下应当留出一定空间,大小应当统一均匀分布,并不得采用喷涂方式。
轨道交通站厅立柱广告数量不得超过站厅独立立柱总量的%,站台立柱广告数量不得超过站台独立立柱总量的%,站厅站台立柱广告的大小应当统一。
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的地面顶部台阶候车椅上设置广告,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的站厅站台通道出入口等处设置与乘客互动的广告。
在轨道交通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上设置广告,不得影响车站正常的采光和通风。
第二十条有声广告除站台层运营信息显示设施外,轨道交通车站内不得播放有声广告。
站台层运营信息显示设施的广告播放系统应当独立于轨道交通车站广播系统,播放广告的音量不得超过分贝。
第二十一条流动广告不得在轨道交通车站的通道或者人流密集处车厢内设摊宣传。
不得在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内设置流动广告,严禁在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内散发广告。
第五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规定的处罚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发布活动,违反本市交通港口工商行政市容环卫规划安交通管理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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