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设备费是否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理论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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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设备费是否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理论分析
对建筑设备费是否应计入建筑安装
工程造价的理论分析
济南市工程建立标准定额站焦方毅柳升修
摘要:
现行多个文件对设备费是否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作出了彼此冲突的规定,本文分析了该问题的成因,在厘清有关概念并确立了解决问题应坚持的原那么后,作者从合法性和合理性角度对建筑设备费如何计列问题作了详细分析,并得出了建筑设备费不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最终结论。
关键词:
建筑设备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合理性合法性秩序
一、问题的提出
设备费是否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现行的有关规定并不相同。
财政部2002年颁发的文件中,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和设备投资支出分列,认为建筑工程中的设备费应于设备投资支出中列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应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中列支,因此设备费不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山东省的有关文件中也认为“设备费属于根本建立投资中设备购置费范畴,不属于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费用”。
2009年12月由我国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和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布的《建立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以下简称《标准》〕第条中规定“单一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的建筑设备购置有关费用宜列入建筑工程费。
”而上述《标准》第3.2.2条中同时规定“进展工程计价时,凡属于设备范畴的有关费用均应列入设备购置费”。
以上规定的冲突集中表达于《标准》中,依《标准》第条,全部设备均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其中当然包括“单一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的建筑设备购置有关费用”,而既然该费用已“列入设备购置费”,那么该费用不行能再重复“列入建筑工程费”。
规定的混乱势必引起执行中的混乱,所以有必要厘清有关概念,统一有关观点,以正确指导我们的实践。
二、规定混乱的成因及有关概念的界定
〔一〕有关概念表述混乱的成因
上述有关文件涉及设备费用时有“设备投资支出”、“设备费”、“设备购置有关费用”等不同表述,而涉及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时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建筑或安装工程费用”等表述,有关概念的表达比拟混乱,而出现该混乱的缘由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有关法律的缺位。
在一个现代法治的社会里,法律应当是一切标准性文件的统领,有关文件和相关概念的表述都应以法律为基准。
因此,假如我国有所谓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法》,那么上述乱象就不会存在。
但是我国的实际状况是,作为标准建筑工程工程由立项到结算完毕的全过程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法》并不存在,而仅仅有标准招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
缺乏法律对工程造价管理做整体规划而仅仅有约束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只能说现行的法律体系是不健全不合理的,而由此造成混乱也是可以预见的。
其次,是因为工程造价管理领域多头管理格局的形成。
建立工程招投标及发承包活动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2011年新修订的《建筑法》第六条规定:
“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视管理。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所监视管理的建筑活动当然应包括《建筑法》中所涉及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及建筑工程发承包活动,因而新修订《建筑法》的有关规定默认了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地位。
而同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那么规定:
“国务院开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立工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视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立、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遵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视”、“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选购工程建立工程的预算执行状况和政府选购政策执行状况实施监视。
”在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主管部门变成了发改委,另外财政部门也参和监视。
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对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就语焉不详。
第三,是我国对有关标准性文件的纠错机制的缺位。
上述国家财政部、住建部及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所公布的标准性文件以及本文即将述及的9部委56号令都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依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有权就部门规章之间的不相同“进展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处理看法报国务院确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但是,该规定缺乏启动机制。
首先,《条例》中并未规定法制机构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有关规章。
而即使《条例》给予法制机构该项权力,法制机构也可能因需审查的文件过多、和本人没有利害关系等缘由无法发觉规章存在的问题,既然发觉不了问题,当然就不存在处理之说。
其次,其他个人和单位无权启动该审查及处理程序。
《条例》第九条虽然给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标准性文件的审查建议权,但该权利仅限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针对“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及“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确定、吩咐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这两种状况,并未涉及规章之间及规章自身的冲突问题。
由于缺乏启动机制,法制机构无法发觉问题,其处理权也是虚设的,无助于幸免规章之间及规章自身冲突的出现。
〔二〕建筑设备费及有关概念
前述争议涉及的焦点并不是“设备费”是否应计入建筑工程造价的问题,而是“单一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的建筑设备购置有关费用”是否应计入建筑工程造价的问题。
因此,首先有必要正确界定建筑设备费及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有关概念。
设备费是对应于设备而言的。
对于设备的定义可以参照《建立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有关规定加以理解。
《标准》中对设备的定义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构造,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对于建筑工程而言,以是否和工程构成整体为标准可将设备划分为建筑设备和非建筑设备,其中建筑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效劳的设备。
”其最显著特点是能和工程构成一个整体,包括电梯、空调等设备。
此外,建筑工程中还有一些设备并不和工程构成一个整体,如工程竣工前方配置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这些设备应属于非建筑工程设备范畴。
对于非建筑工程设备费,应按财政部规定列入设备购置费,此处并无异议,而对于建筑工程设备费,如何计列是我们争议的焦点问题。
〔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及有关概念
相对于建筑设备和非建筑设备的非此即彼的关系,工程造价的不同概念彼此有包涵和被包涵的关系。
广义的工程造价是针对建立单位而言的,也称建立工程总投资,它又可以细分为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立其他费用、预备费、建立期利息、流淌资金等费用,是指建立单位为运作一个工程建立工程的所需全部费用。
其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即为狭义的工程造价,它是针对施工单位而言的,是指施工单位为完成一个建立工程的施工所需的干脆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又称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相对于建立单位而言的广义的工程造价的概念包含相对于施工单位的狭义的工程造价概念,而后者即我们须要探讨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建筑安装设备费是否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呢?
对应于此焦点争议,应当从合理性、合法性及维护建立工程计价秩序角度去谨慎分析,方能得出正确结论。
三、解决问题所应坚持的原那么
〔一〕明确性原那么。
规定都应当是明确而详细的,不应当出现含混不清的规定。
新旧两个版本的《清单计价标准》中对于材料费的规定都特别明确,使工程实践中不简单发生材料选购方不明确的问题。
《标准》规定,发包方〔建立单位〕如需选购建筑材料,须要在其他工程清单中列明并估算价格,否那么,建筑材料全部由投标方〔施工企业〕报价并选购。
在此前提下,其他工程清单中列明的材料属发包方选购,而其他全部没有在其他工程清单中列举的建筑材料全部由投标方〔施工单位〕负责选购。
相对于某个建立工程而言,建筑材料的种类是必须的,如此划分建筑材料选购责任不会出现遗漏,不会因为某种建筑材料选购方不明确而出现无人负责选购的问题,有利于建立工程的进度、质量和造价限制,符合明确性原那么的要求。
相对而言,9部委56号令中对于设备选购责任的规定就违反了此原那么。
依据该文件制定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别在第5.1条、第5.2条为承办人、发包人供给工程设备供给了依据,但没有明确以何方选购设备为主,不符合明确性原那么的要求。
如此规定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局部设备由于约定不明确或者其他缘由而出现无人负责选购的问题,不利于工程的进度、质量和造价限制。
〔二〕质量优先的原那么。
新修订的《建筑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视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平安,促进建筑业安康开展,制定本法。
”另外《招标投标法》在第一条中也明确规定“为了标准招标投标活动,爱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法。
”也明确了质量优先的原那么。
四、建筑设备费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理论意义
假如建筑设备费是否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没有差异,我们就没有必要去探讨这个问题,反之,我们探究这个问题应以探讨建筑设备费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理论意义为起点。
笔者认为建筑设备费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和建筑设备主要由施工单位负责选购是一个说法。
这个问题可以参照建筑材料的有关规定来理解。
《建立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中对于建筑材料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个方面来理解:
1、构成工程造价的建筑材料,假如没有特殊约定,应当由投标方〔施工单位)负责选购。
2、招标方〔建立单位〕并不是没有选购建筑材料的权利,但是假如招标方〔建立单位〕意图选购建筑材料时,需在招标文件的其他工程清单中明确说明并得到投标方投标文件的踊跃响应才可以。
依据明确性原那么,假如建筑设备费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那么对于建筑设备的选购就应参照建筑材料的规定处理,即以投标方〔施工单位〕选购为主,而不再以建立单位为主,也不能执行9部委56号令中规定的甲乙双方都可以选购的骑墙规定。
依据上述分析,是否规定建筑设备费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换个说法就是是否规定建筑设备一般由投标方〔施工单位〕负责选购,那么对应于建筑设备是否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问题就转变为建筑设备是否应一般由投标方〔施工单位〕负责选购的问题。
建筑设备一般由投标方〔施工单位〕负责选购是否合理呢?
我们不妨从合理性和合法性角度启程去得出结论。
五、建筑设备不应由施工方负责选购的合理性分析
〔一〕出于质量优先的考量。
建立单位和施工单位,何者选购建筑设备更加有利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呢?
答案应当是建立单位负责选购建筑设备更加有利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选购了不合格的建筑设备,利益损失最大的当然是建立单位。
假如电梯质量不合格,有可能威逼到建立单位有关人员的人身平安;假如配电设备、消防设备、防排烟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火灾时不能有效启动,那么火灾时建立单位的有关人员也会面临生命危急;假如安防摄像头质量不合格,就会使建立单位被盗的可能性放大;如此不再一一列举。
而换做施工方负责选购就不会有上述顾虑。
施工方选购建筑设备所需考虑的仅仅是如何保证设备在保修期内不出现问题就可以了。
众所周知,我国的产品质量问题实在是太多了,不管是关系人民身体安康的食品、药品,还是关系人身平安的电梯,校车,时刻都有威逼到我们生命平安的可能。
在此前提下,负责选购方的责任心是无论如何都不能不再考虑,所以,从保证工程质量启程,应由建立单位负责选购建筑设备,而不能以施工单位选购为主。
所以,从合理性角度启程,建筑设备不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二〕出于维护建筑造价管理稳定性的考量。
在9部委56号令出台前,全部的有关工程造价的文件中都认为设备费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规定的改动不利于已有秩序的维持,从维护建筑造价管理工作稳定性的角度考虑,建筑设备费不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去。
六、建筑设备不应由施工方负责选购的合法性分析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最终维护者,在我们这个民主法治的社会里更应如此。
因此我们还应从相关法律中寻求答案。
〔一〕法律为建立单位规定的设备选购义务
《建筑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立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承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展以下工程建立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和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选购,必需进展招标”。
所以和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必需以建立单位为主负责,以招标的形式完成选购工作。
由此推断,和工程建立有关的非重要设备也应以建立单位为主,可以招投标外的其他形式完成选购工作。
上述规定否认了建筑设备主要由施工单位负责选购的做法,也即否认了建筑设备费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做法。
〔二〕建立单位将设备选购随建筑工程施工一同发包行为的定性问题
在招投标环节,建立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由投标的施工企业对有关设备报价并负责选购,这种行为多有发生。
假如定义这种行为呢?
可否将此认定为建立单位通过一次招投标活动完成针对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设备选购的两个招投标工作呢?
笔者同样认为是否认的。
因为全部招标都是针对具备必须资质的投标方而言的,假如认定为上述行为是一个行为两个招标,那么其次个标即应为建立单位将建筑设备发标,要求本不具备建筑设备生产资质的施工企业投标,明显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
所以,建立单位要求各建筑施工投标企业一并将有关建筑设备报价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一个招标行为,而应认定为一个托付行为,托付中标的施工企业选购已报价的建筑设备。
建立单位通过这种行为,躲避了《招标投标法》中要求的“和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必需招标的规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的制止性规定。
七、结论
综上所述,规定建筑设备费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实质是规定了主要由施工单位负责选购建筑设备。
这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其做法既不利于保障建立工程质量,也不利建筑造价管理秩序的稳定,是不行取的。
作者简介:
焦方毅,男,工程师,注册造价师,1973年5月生,1996年7月毕业于山东建筑大学城建系给排水专业,同年于济南四建参与工作,2002年5月通过公开招考进入济南市工程建立标准定额站工作,2008年8月至2010年12月曾于济南市援建擂鼓镇工作指挥部挂职熬炼,其所在的指挥部曾获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本人在援建任务完毕后受到济南市市政府表彰,获济南市援建北川县〔擂鼓镇〕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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