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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费
第五章进出口税费
第一节 进出口税费概述
重点:
税款滞纳金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重点: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三节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重点:
原产地认定标准和原产地证明书(2011版教材新增了关于ECFA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内容)(与第六章“随附单据”和“原产国”栏目结合)
第四节 税率适用
重点:
税率的实际运用
第五节 进出口税费的计算
重点:
从价税税款的计算;滞纳金的计算
第六节 进出口税费减免
重点:
减免税规定(与第三章第五节结合)
第七节 进出口税费的缴纳与退补
重点:
税款退还;税款追征和补征;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缓税利息(与第三章第三节结合,计息利率、期限)
在报关员考试中第五章内容一般占到20分左右。
第一节进出口税费概述
进出口税费:
指在进出口环节中由海关依法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税费。
(掌握)
注意:
船舶吨税也由海关代征,但目前不属于进出口环节由海关依法征收的税费。
进出口税费征收的法律依据:
《海关法》、《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一、关税
※关税的概念(掌握)
1、关税:
是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准许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向纳税义务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关税的征收主体:
国家(海关代表国家征收)
3、关税的课税对象:
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
4、关税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关税的种类
从报关业务的角度来看,关税分为:
进口关税、出口关税
(一)进口关税
1、含义(掌握)
进口关税:
指一国海关以进境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关税。
2、计征方法(掌握)
进口关税计征方法包括:
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等
(1)从价税——以货物、物品的价格作为计税标准
计算公式:
从价税应征税额=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税率
※价格和税额成正比例关系的关税。
(2)从量税——以货物、物品的计量单位作为计税标准
计量单位:
如重量、数量、容量等
计算公式:
从量税应征税额=货物计量单位总额×从量税税率
*我国目前征收从量税的进口商品:
冻鸡、石油原油、啤酒、胶卷等
(3)复合税——一个税目中的商品同时使用从价、从量两种标准计税,计税时按两者之和作为应征税额征收的关税
计算公式:
复合税应征税额=从价部分的关税额+从量部分的关税额
=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税率+货物计量单位总额×从量税税率
*我国目前征收复合税的进口商品:
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非家用型摄录一体机、部分数字照相机等。
(4)滑准税——当商品价格上涨时采用较低税率,当价格下跌时则采用较高税率
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实行5%-40%的滑准税。
对滑准税率低于5%的进口棉花按0.570元/千克计征从量税。
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高于或等于11.397元/千克时,按0.570元/千克计征从量税。
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低于11.397元/千克时,暂定关税税率按下述公式计算:
Ri=8.686/Pi+2.526%+Pi-1
3、进口关税的种类(了解)
从征税的主次程度来,进口关税可分为:
进口正税和进口附加税
(1)进口正税:
是按海关税则法定进口税率征收的进口税。
(2)进口附加税:
是对进口货物除征收正税之外另外征收的进口税。
进口附加税一般具有临时性,包括:
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等。
我国目前征收的进口附加税主要是反倾销税。
只有符合反倾销、反补贴条例规定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才可以征收。
(二)出口关税(掌握)
出口关税:
指海关以出境货物、物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关税。
目的:
主要是为了限制、调控某些商品的出口。
我国出口关税主要以从价税为计征标准。
(三)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口关税(了解)
第二类暂准进出境货物计征税款,按月征收税款,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时征收税款。
1、第二类暂准进出境货物计征税款的期限为60个月,不足一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征;不超过15天的,免予计征。
2、公式:
每个月关税税额=关税总额×(1÷60)
每个月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进口环节代征税总额×(1÷60)
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熟悉)
(一)增值税
1、含义:
是以商品的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所创造的新增价值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2、征纳
进口环节税由海关征收,其他环节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组成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时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低于50元的免征
3、征收范围和税率
基本税率为17%:
纳税人进口除适用低税率货物以外的货物。
按低税率13%征收增值税的商品有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注意:
石油、汽油、柴油不按13%进行征税)
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消费税
1、含义
是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征纳
我国的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征收。
我国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采用从价、从量和复合计税的方法计征。
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低于50元的免征(同增值税)
3、征收范围
目前国家规定应征消费税的商品共有四种类型:
(按2006年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
①危害人类健康、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的消费品,如:
烟、酒、酒精、鞭炮、焰火;
②奢侈品,如:
贵重首饰、珠宝玉石、高档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
③高能耗消费品,如:
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
④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类消费品,如:
汽油、柴油等;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三、船舶吨税
(一)含义(了解)
船舶吨税是由海关代为在设关口岸对进出、停靠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
(二)征税依据
凡征收了船舶吨税的船舶不再征收车船税,对已经征收车船税的船舶,不再征收船舶吨税。
分为:
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与我国签定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适用优惠税率,未签定的适用普通税率。
(三)征收范围
1.在我国港口行使的外国籍船舶
2.外商租用(程租除外)的中国籍船舶
3.中外合营海运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中、外国籍船舶
4.我国租用的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四)计算公式
1、船舶吨位的计算
我国现行规定,凡同时持有大小吨位证书的船舶,不论实际装货情况,一律按大吨位计征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按净吨位计算。
2、船舶吨税的征收和退补
船舶吨税的有效期限规定为两种:
90天和30天,期限不同,税率也不同,由纳税人申报纳税时自行选择。
四、税款滞纳金(掌握)
(一)征收范围
滞纳金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
起征时间:
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进口税费。
征收标准:
0.5‰
对逾期缴纳税款应征滞纳金的其他情况,参见教材274页。
(二)征收标准
滞纳金按每票货物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单独计算,起征点均为人民币50元,不足50元免于征收。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进口环节税滞纳金金额=滞纳进口环节税税额×0.5‰×滞纳天数
计算滞纳天数(重点内容):
(p274-275)
1、在实际计算纳税期限时,应从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当天不计入。
2、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如果税款缴纳期限内含有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则不予扣除。
4、滞纳天数按照实际滞纳天数计算,其中的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一并计算。
分别计算的应缴税款的滞纳金,对超过起征点50元人民币的,予以征收,没有达到起征点人民币50元,免予征收。
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从价税时审查估定的应税价格,是凭以计征进出口货物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的基础。
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三个层次)
(1)法律层次:
《海关法》
(2)行政法规层次:
《关税条例》
(3)部门规章层次:
《审价办法》、《征管办法》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掌握)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包括以下6种: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
2、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3、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4、倒扣价格法
5、计算价格法
6、合理方法
注意:
这六种方法必须依次采用,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经海关同意,可以颠倒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的适用次序。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重点)
(1)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2)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注意:
成交价格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价格,需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还应考虑价格调整因素。
(3)成交价格的调整因素(重要考点,记忆计入项目和扣除项目包括的内容)
调整因素包括:
计入项目和扣除项目
*计入项目(计入因素):
必须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①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用
佣金分为:
购货佣金和销售佣金
购货佣金也叫买方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
而销售佣金(卖方佣金)要计入完税价格。
②与进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
③包装费(包括:
材料费、劳务费)
④协助的价值
⑤特许权使用费
⑥返回给卖方的转售收益
上述所有项目的费用或价值计入到完税价格中,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①由买方负担
②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③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扣减项目: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注意:
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费用,如果成交价格中已经包含这些项目,则将其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如果成交价格中没有包含这些项目,则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④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⑤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此外,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4)成交价格本身须满足的条件(重点)
成交价格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否则不能适用成交价格方法
①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权不受限制
②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导致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③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任何收益,除非上述收益能够被合理确定。
④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虽有特殊关系但不影响成交价格。
2、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不能采用成交价格方法时,则按顺序考虑采用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1)相同货物和类似货物
“相同货物”:
指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
“类似货物”:
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2)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时间要素
时间要素:
指“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其中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
指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
(3)关于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的运用
首先应使用和进口货物处于相同商业水平、大致相同数量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应优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如果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倒扣价格法
(1)倒扣价格法:
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来估定完税价格。
第一环节:
指有关货物进口后进行的第一次转售,且转售者与境内买方之间不能有特殊关系。
(2)用以倒扣的上述销售价格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记忆)
①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将该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
②按照该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
③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的价格
④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的价格
⑤按照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合计销售总量最大
(3)倒扣价格方法的核心要素
①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
②时间要素(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
③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4)倒扣价格方法必须的倒扣项目:
(记忆)
①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时通常支付的佣金或利润和一般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保费。
③进口关税以及在境内销售有关的国内税。
④加工增值额。
4、计算价格法(了解)
以发生在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
计算价格法为第5种估价方法,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并经海关同意,计算价格方法可以与倒扣价格方法颠倒顺序使用。
5、合理方法(了解)
运用合理方法估价时,首先应当依次使用前5种估价方法。
当海关不能根据前面5种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根据公平、统一、客观的估价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合理估价方法,实际上不是一种具体的估价方法,而是规定了使用方法的范围和原则。
(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共11种方法,理解掌握,重点)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一般估价方法: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2、出口加工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估价办法
(1)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估价办法
(1)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来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5)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包括残次品)、边角料或者副产品的完税价格按照上述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
4、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进入境内需要征税的货物估价方法,以从上述区域进入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5、出境修理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海关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6、出境加工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海关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7、暂时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方法
(1)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予以计入。
(2)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规定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9、减免税货物的估价方法
特定减免税货物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海关批准可以出售、转让、移作他用,须向海关办理补税手续。
海关以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征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月数÷(监管年限×12)](2011版教材更正说明)
10、无成交价格货物的估价方法
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方式进口的货物,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倒扣价格估价法、计算价格估价法及合理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1、软件介质的估价方法
分列的或能提供证明合理确定的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录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上述规定。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了解)
1、运费的计算标准
进口货物的运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2、保险费的计算标准
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无法确定时,海关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保险费。
3、邮运货物运费的计算标准
参见教材第285页
4、边境口岸运费的计算标准
参见教材第285页
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掌握)
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掌握)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三)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费用(熟悉)
1、出口关税
2、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四)出口货物其他估价方法(了解)
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计算价格→合理方法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若出口价格中含有出口关税)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出口关税
=FOB/(1+出口关税税率)
四、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掌握)
(一)价格质疑程序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如进出口货物没有成交价格,海关无须履行价格质疑程序,可直接进入价格磋商程序。
(二)价格磋商程序
1、纳税义务人需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
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的,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或价格磋商:
(熟悉)
(1)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3)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五、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审定完税价格时的权利和义务(了解)
参见教材第287页至288页
第三节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原产地规则的含义(掌握)
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二、原产地规则的类别(掌握)
从适用目的划分,原产地规则分为两大类:
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一)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以优惠贸易协定通过双边、多边协定形式或者由本国自主形式制订的一些特殊原产地认定标准,因此也称为协定原产地规则。
2011版教材289页第二段新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
《亚太贸易协定》适用国家包括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
《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适用国家包括越南、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缅甸、老挝、柬埔寨和菲律宾。
(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
也叫自主原产地规则。
其实施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包括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原产地标记或贸易统计、政府采购时所采用的原产地规则。
三、原产地认定标准(掌握)
在认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种是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另一种是货物由两个及以上的国家(地区)生产制造。
无论是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都要确定这两种货物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1、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以产品的种植、开采或生产国为原产国,这种原则叫“完全获得标准”。
2、当一种产品经过几个国家货物(地区)加工、制造的,以最后完成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这种标准称为“实质性改变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包括: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混合标准等。
(一)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完全获得标准:
即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下简称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是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这些货物指:
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2、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是指原产于非成员国或者地区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税则归类发生了改变。
3、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
(1)《亚太贸易协定》
非成员国原产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55%
即:
成员国的材料及加工增值要达4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受惠国。
原产于孟加拉国的货物,非成员国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65%
即:
孟加拉国的材料及加工增值的比例达到3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孟加拉国。
(2)《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
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60%
即:
产品中的原产于任一成员方的成分不低于该货物FOB价的40%
或者原产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物的成分占40%及以上,且最后的工序是在成员方境内完成,则认定原产国为东盟成员国
(3)港澳CEPA
要求港澳产品的增值标准为30%及以上,则原产地为香港、澳门
(4)特别优惠关税的原产地规则
受惠国对非该国原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不小于所得货物价值的40%
(5)海峡两岸ECFA
在台湾地区使用非台湾地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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