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息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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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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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息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
湖南信息学院;
英文名称:
HunanInstituteofInformationTechnology。
第三条学院地址:
湖南省长沙(星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毛塘工业园(邮编410151,网址)。
第四条学院举办者:
湖南省每日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第五条办学性质:
是实施应用型本科学历教育的民办本科院校,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主管部门:
湖南省教育厅。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第七条办学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办学原则,以“教育报国”为追求,坚守“格物致用、立德固本、知行一体、敢为人先”的办学理念,立德树人,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基础知识扎实、动手能力强和可持续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办学定位:
立足长沙,服务湖南,适应信息产业、装备制造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优化基础、口径适当、注重实践、强化能力”的要求,建设重点学科,培育品牌专业,把学院建设成为办学特色鲜明、管理科学规范、具有较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全国高水平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九条办学规模:
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为8500人左右。
第十条办学层次:
本科学历教育,学制4年。
第十一条教育形式:
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依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开展技能培训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三章学院资产数额、来源、性质和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止至2013年9月30日,学院总资产718,827,984.25元。
第十三条经费来源:
举办者投入、学费、政府奖助、社会捐赠等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资产性质:
所有资产均依法依规登记在学院名下,学院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校资产。
第十五条财务制度:
依照《会计法》和《高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严格经费管理,并依法接受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学院财务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由财务部门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在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的年度净资产增加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资产总额。
第十七条学院属于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八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董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使权益,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行业企业代表等7人组成,其中1/3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1/3来自企业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每4年一届。
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举办者担任。
董事长为学院法人代表。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4次,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2/3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一)聘任或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及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对学院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四)监督院长执行和落实董事会决议;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董事会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五章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学院设立院务会,由院长、副院长、工会主席、主要部门负责人代表等7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具有10年以上高等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65岁,具有教授职称。
院长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根据工作需要,设副院长3-5人,任期4年。
第二十七条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院务会会议;
(二)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三)实施学院规章制度、学院发展规划;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七)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八)提出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九)全面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湖南信息学院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党总支、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院党委每5年一届,党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第三十条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开展工作,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发展新党员;
(三)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学院管理;
(四)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按照干部权限,负责党组织内部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党湖南信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每年召开1-2次会议。
院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
第三十四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
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开展各种社团活动,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三十五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
第三十六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依法依规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实施校园安全稳定工作院长负责制。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构建人防、物防、技防安全体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六章学科专业与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科门类:
适应电子信息产业、装备制造业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工学为主体,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协调发展。
第三十九条专业设置:
以工学电子信息类、计算机技术类等专业为重点,不断优化专业设置。
新增专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规划建议,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以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为依据,突出应用型本科教育的特征,不断优化人才培养方案,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
第四十一条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强化质量监控。
突出实践教学,全面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教融合,提高学生实践能力。
改革考试方式,严肃考纪考风,确保教学质量。
第四十二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现代职业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开展实用技术的研究,为域内企业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七章学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十四条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实施招生工作,招生简章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凡被学院录取的学生,复查合格后报教育厅审查注册,取得相应的学籍,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五条学生依法享有如下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按规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学分,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必须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完成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六条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处分存有异议,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
按1:
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第四十八条设立学院奖助学金制度,在学院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通过校友捐赠、企业捐赠等,设立学院奖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对表现优秀学生给予奖励,对应届毕业生创业提供适当的资助。
第四十九条学院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第八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条学院实施全员聘任制。
学院根据专业设置、课程要求制定相应的教师聘任条件,受聘教师由院长聘任。
学院依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机构,进行“定编定岗定责”,管理干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聘任合同制。
第五十一条教职工工资待遇实行岗位薪金制,奖励与绩效考核挂钩。
根据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况,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提高教职工工资待遇。
第五十二条学院与所有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五险一金)。
第五十三条学院设立“教职工重大事故救助基金”,由学院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教职工自愿捐赠、社会捐助等组成,专户管理,对教职工本人及其家庭发生重大事故和特殊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第九章学院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四条学院变更需遵守以下程序:
(一)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原因和根据学院章程要求,不能实现办学目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不能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六条学院终止须在政府审批和主管机关的指导下建立财产清算组织,并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它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它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七条学院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即自行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设立湖南信息学院,并经审批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学院章程修改的程序为董事长提出或由1/3以上董事联合提议进行修改,章程修改后提交学院董事会审议,经2/3以上董事会董事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核准。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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