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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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意见
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函[2010]69号文件精神,指导并规范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省级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等,制定本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符合本意见的要求。
各地应根据当地林地保护利用现状和问题、森林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突出重点,积极探索,创新方法,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一、总体要求
(一)省级规划是落实《纲要》的重要环节,是统筹省级行政辖区林地保护利用的纲领性文件。
省级规划要明确林地发展空间,对未来林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做出战略性和政策性决策,并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二)省级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
落实《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和任务;优化林地保护利用结构与功能布局;统筹林地保护利用的宏观调控;解决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林地保护问题;建立健全科学的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机制;指导省级以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
(三)省级规划编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确定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用地,优化林地结构、布局,统筹林地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强化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战略性、指导性、科学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林地科学管理,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和推动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省级规划编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依规。
严格遵循《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国务院关于“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的要求。
2.统筹协调。
统筹生态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对林地的需求,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做好与相关规划衔接。
3.承上启下。
落实《纲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提出的各项目标与重点任务,鼓励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切实可行的规划指标;指导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4.因地制宜。
立足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实际,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分区施策,分类管理,分级保护。
5.科学决策。
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坚持科学决策,充分发扬民主,编制过程注意利益相关方参与,多方征求意见和沟通协调。
6.注重实施。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方面的手段,创新林地保护利用机制,提高林地利用宏观调控能力,强化规划实施执行力。
(五)省级规划编制依据包括:
1.《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和地方颁布的与森林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08—202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其他相关规划;
3.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技术标准;
4.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地方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
5.全国、区域林业发展区划;
6.其它与规划有关的资料。
(六)规划范围与期限
省级规划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为单位编制,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独编制。
规划期限为:
2010年—2020年,2009年为规划基准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二、工作程序
(七)组织准备。
各省、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组建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落实编制工作经费,负责规划编制的协调工作,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成立规划编制机构,负责规划编制具体工作。
(八)确定规划基数。
基础数据以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数据为控制,利用最新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统一到2009年,并分解落实到县级单位。
基础数据确定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查。
(九)开展专题研究。
对涉及的重大问题结合地方实际,开展专题研究并形成专题报告,主要有:
林地保护利用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对林地的需求;重大基础设施用地需求及节约集约利用林地措施;城乡一体化建设与林地保护利用的关系;林地结构和布局优化、公益林地总量及分项控制;林地保护分级分等技术标准;主体功能区与林地保护利用关系;规划管理创新与规划实施保障研究等。
(十)制订规划编制大纲。
确立规划期林地保护利用的基本战略、主要目标和相应的调控指标,明确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区域统筹、差别管理的林地保护利用方向及政策措施,形成规划编制大纲。
规划编制大纲报省级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和国家林业局审查。
(十一)编制规划成果。
以规划编制大纲为基础,开展林地保护与发展的措施、林地利用结构、方向、布局的多方案设计和评价,确定规划方案,形成初步规划成果。
(十二)规划协调与评审。
规划编制应充分征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城建、农业、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对规划目标、指标、任务等进行重点论证,并与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评审论证后,形成规划成果材料。
(十三)成果报批。
省级规划经省级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和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工作内容
(十五)确立林地保护利用的目标任务和政策导向。
依据《纲要》提出省级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分解《纲要》确定的目标、指标、任务,提出规划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主要目标及调控指标。
针对森林保护、林地补充、林地使用、林地结构与布局优化、林地生产力提高、林地管理等关键问题,提出规划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基本政策导向。
(十六)确定林地保护规模和主要措施。
围绕林地保护规划目标和调控指标,根据林地资源现状和潜力、保护政策导向、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趋势和专题研究成果,开展林地保护规模与结构调控设计;确定规划期内林地保护的规模与结构调控方案。
包括:
规划期内省级征占用林地定额;不同林地保护等级范围和规模,以及相应保护和调控措施;省级森林保有量及森林覆盖率目标实现的途径;遏制林地退化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拟实施的林地保护工程、范围及规模;不同区域补充林地的潜力、途径、范围、规模及措施;宜林闲置地整治的对象、规模和措施;工矿废弃地治理和恢复措施;现有临时占用林地和灾毁林地状况、规模及具体的修复措施等。
(十七)确定林地利用的规模、结构及主要措施。
围绕林地利用规划目标和调控指标,根据林地的利用方向,确定规划期内林地结构、利用途径、经营方式和发展规模,需要实施的林业工程和规模。
包括:
规划期内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结构;天然林地和人工林地发展目标、主要发展区域及实现途径;构建生态屏障,加快造林绿化进程和主要林产品生产基地的主要工程项目、规模及保障的措施;林地质量分等定级,林地质量结构、分布及利用方向;林地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项目、规模和治理措施。
(十八)制定差别化的区域林地保护利用政策。
根据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人口、资源、环境关系的空间差异性,将省域划分不同的林业发展区域类型,制定有针对性的林地管理和调控政策。
实施与主体功能区定位相适应的差别化林地管理措施。
包括:
林地保护利用区域布局方案及各区林地保护方向、利用方向;提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的林地利用方向和具体的政策措施。
(十九)分解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调控责任。
立足于当地资源环境和人口、经济的空间发展变化趋势,结合差异化的林地保护利用政策,在规划目标与《纲要》、省级其他规划衔接的基础上,把林地保护利用主要调控指标分解到县,落实下级政府林地保护责任。
包括:
林地保有量、森林保有量的最低目标、重点公益林地和重点商品林地面积,现有乔木林地的林地生产率,2020年森林面积、蓄积在2005年和2010年基础上的增量。
各省还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提出其他目标及其指标,如:
新增造林面积、林地利用率、天然林与人工林结构,主要树种或森林类型等。
(二十)落实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合理安排对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有重大影响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对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做出预估和安排。
(二十一)落实重大资源保护、生态建设项目用地。
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建设任务,落实省级以上林业重点工程与重点项目,制定管理措施。
(二十二)规划实施保障。
结合本省情况,落实《纲要》中提出的保障措施,尤其要着重落实节约使用林地的价格调节机制、不同用地途径的管理与调控政策等创新性林地管理政策措施,明确将约束性目标指标作为地方各级政府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规划实施监测与评估机制和体系,确保规划的执行,还可以提出针对本省实际的其他保障措施。
四、成果与要求
(二十三)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是规划决策结果的表达,是规划实施的法定依据。
要求目标明确、内容完整、重点突出、任务具体、措施可行,文字表达简明,数据计量规范。
规划文本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前言:
主要阐述规划目的、依据、主要内容、范围,并突出强调森林面积蓄积“双增目标”。
1.林地保护利用面临的形势:
分析林地现状、问题和规划的紧迫性、必要性。
2.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提出林地保护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
3.全面保护林地:
提出保护和稳定林地规模的措施及相应工程。
4.合理利用林地:
提出节约集约用地的方向、措施及相应工程。
5.统筹区域管理:
提出区域林地布局方案、保护利用方向及差别化管理措施。
6.规划实施保障:
提出规划实施的组织、政策、制度、技术等保障措施。
附表:
全省及各县林地现状表、森林保有量目标表、林地生产率目标表、重点公益林地和重点商品林地比率表、林地结构现状及规划表,以及其他规划目标和任务落实到县的指标分解表,森工集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解到林业局和师级单位。
格式参照《纲要》,附表表头内容不能少于《纲要》中的附表信息,计量单位及保留小数点位数和《纲要》保持一致。
规划文本在维持以上章节框架及内容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其他章节及相关内容。
(二十四)规划说明。
规划说明是规划实施中配合规划文本应用的主要参考。
规划说明主要阐述规划决策的依据和过程,现状数据采用及分析,林地现状、特点分析及保护利用存在的问题,规划指标测算及合理性论证,规划目标任务实现可行性及其保障,规划政策、制度提出背景及必要性,规划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二十五)规划附图。
包括林地现状图、规划布局图和林地保护分级图。
(二十六)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指规划专题研究报告,以及反映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技术路线、规划论证、工作协调方面的报告或图件等。
(二十七)成果报送。
规划成果报批应同时报送印刷稿和电子稿。
电子文档为Word和Excel格式文件。
规划图件数据应不低于1:
25万的制图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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