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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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
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第1.0.8条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一、建筑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二、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当其面积与主体使用部分相接近,并有可能与主体使用部分同时开放作其它用途时,则该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和数量,应按两部分人数叠加计算。
三、使用人数无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第二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第一节建筑基地
第2.1.4条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一、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
当建筑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二、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2.1.5条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六、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2.1.6条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保持与下列原则一致: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六、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
绿化布置应不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第二节建筑突出物
第2.2.1条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基它地下管线。
第2.2.2条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在人行道上空:
1、2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50m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二、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
2、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
三、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四、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
注:
人行道上空突出阳台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2.3.2条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的部分。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及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建设地区可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但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的规定;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一章第1.0.7条第九款所指的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上条第三款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第四节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
第三章建筑总平面
第一节建筑布局
第3.1.3条日照标准
一、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h(小时)。
二、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少于3h(小时)。
第二节通路
第3.2.1条基地内通路
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
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
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
四、基地内车行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道。
第3.2.2条通路宽度
一、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
二、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3.50m.
三、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3.2.3条通路与建筑物间距
基地内车行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三节竖向
第3.3.1条地面和道路坡度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二、基地车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8%;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长度不应超过80m,路面应有防滑措施;横坡宜为1.5~2.5%.
三、基地人行道的纵坡不应大于8%,大于8%时宜设踏步或局部设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路面应有防滑措施;横坡宜为1.5~2.5%.
第3.3.3条室内外地面
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15m.
第四章建筑物设计
第一节室内净高
第4.1.1条室内净高
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二、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第二节楼梯、台阶、坡道、栏杆
第4.2.1条楼梯
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注: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再适量加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注:
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线(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直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铅垂高度。
六、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0m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m.
八、踏步前缘部分宜有防滑措施。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十、楼梯踏步的高度比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第4.2.2条台阶
一、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二、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1m时,宜有护栏设施。
第4.2.3条坡道
一、室内坡道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不宜大于1∶10,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
二、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轮椅或病床等尺寸及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三、坡道应用防滑地面。
四、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
第4.2.4条栏杆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第三节电梯、自动扶梯
第4.3.1条电梯
一、电梯不应计作安全出口,设置电梯的建筑物仍应按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设置疏散楼梯。
二、电梯井不宜被楼梯环绕。
三、在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每栋建筑物内或建筑物内每个服务区,乘客电梯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
四、电梯不应在转角处紧邻布置,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应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应超过8台。
五、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六、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主要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七、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潮和防尘;不应在机房顶板上直接设置水箱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八、电梯井道和机房的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消防电梯设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3.2条自动扶梯
一、自动扶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设自动扶梯的建筑物仍应按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设置疏散楼梯。
二、自动扶梯起止平台的深度除满足设备安装尺寸外,应根据梯长和使用场所的人流留有足够的等候及缓冲面积。
三、扶梯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
四、扶手与平行墙面间、扶手与楼板开口边缘间及相邻两平行梯的扶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40m.
五、设置自动扶梯的开敞空间应按防火规范要求加强防火措施。
机房、梯底和机械传动部分除留设检修孔和通风口外均应以非燃烧体材料包覆。
第五节门窗
第4.5.2条窗
一、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清洁。
二、高层建筑宜采用推拉窗;当采用外开窗时应有牢固窗扇的措施。
三、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4.5.3条门
一、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二、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三、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玻璃。
四、旋转门、电动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普通门。
五、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第4.5.4条天窗
一、应采用防破碎的透光材料或安全网。
二、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第六节墙身、地下室、变形缝
第4.6.1条墙身防潮
一、砖砌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低于室内地面60mm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
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的侧面加设防潮层。
二、湿度大的房间的外墙内侧应设防潮层。
三、内墙面有防水、防潮、防污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的高度设置墙裙。
第4.6.2条地下室(包括半地下室)防水、防潮
一、地下室应采用外围形成整体的防水做法,但当设计最高地下水位低于地下室底板0.30~0.50m,且基地范围内的土壤及回填土无形成上层滞水可能时,可采用防潮做法。
二、地下室应在一个或若干个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及排水管路。
三、窗井、穿墙管沟、埋件、变形缝及墙身角隅等处,无论地下室采用防水或防潮做法均应有严密的防水措施。
四、地下管道、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第4.6.3条变形缝
一、变形缝应按设缝的性质和条件设计,使其在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不被破坏,并不破坏建筑物和建筑面层。
二、变形缝的构造和材料应根据其部位和需要分别采取防水、防火、保温、防虫害等措施。
第七节厕所、盥洗室、浴室
第4.7.1条一般规定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二、各类建筑卫生设备设置的数量应符合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当采用非单件设备时,小便槽按每位0.60m长度计作一件,盥洗槽按每位0.70m长度计作一件;
三、上述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直接自然通风,严寒及寒冷地区并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五、楼地面、墙面(或墙裙)、小便槽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于清洗的材料;
六、楼地面标高应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
浴室和盥洗室地面尚应防滑;
七、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
八、厕所应设洗手盆,并应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九、盥洗室宜设搁板、镜子、衣钩等设施;
十、浴室应设洗脸盆和衣钩,浴室不与厕所毗连时应设便器,浴位较多时应设集中更衣室及更衣柜。
第4.7.2条隔间
一、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4.7.2的规定:
二、厕所隔间高度应为1.50~1.80m,淋浴和盆浴隔间高度应为1.80m.
第4.7.3条卫生设备间距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具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
二、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距不应小于0.70m;
三、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四、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
五、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
六、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七、单侧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及双侧隔间之间的净距:
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八、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之净距:
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第五章室内环境要求
第一节采光、通风
第5.1.1条采光
一、建筑物各类用房采光标准除必须计算采光系数最低值外,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窗地比确定窗洞口面积。
二、厕所、浴室等辅助用房的窗地比不应小于1/10,楼梯间、走道等处不应小于1/14.
三、内走道长度不超过20m时至少应有一端采光口,超过20m时应两端有采光口,超过40m时应增加中间采光口;否则应采用人工照明。
第5.1.2条有效采光面积
一、离地面高度在0.50m以下的采光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二、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三、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三倍计算。
第5.1.3条通风
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户或开口,否则应设有效的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设施。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用房、浴室、厕所等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二、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8m?
。
炉灶上部应设排除油烟的设备或预留设备位置;
三、严寒地区的居住用房,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厨房,无直接自然通风的浴室和厕所等均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
自然通风道的净截面面积及其排风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015㎡
四、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应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
第二节保温、防热
第5.2.1条保温
要求冬季保温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宜设在避风、向阳地段,主要房间应有较多日照时间;
二、建筑物外表面积与其包围体积之比应取较小值;
三、外墙、屋顶和不采暖楼梯间隔墙等应进行热工验算,保证其不低于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总热阻值;
四、由各种接缝和混凝土嵌入体构成的热桥部位,应作适当保温处理;
五、严寒、寒冷地区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
出入口宜设门斗或其他防寒措施;
六、窗户面积不宜过大,并应减少窗户缝隙长度,加强窗户密闭性。
第5.2.2条防热
要求夏季防热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热应采取绿化环境、加强自然通风、遮阳及围护结构隔热等综合措施;
二、建筑物平面、剖面设计和窗户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穿堂风;
三、东、西朝向不宜布置主要房间,否则应采用遮阳措施;
四、建筑物屋顶、东向和西向的外墙内表面温度应通过验算,保证不大于所在地区夏季室外计算最高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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