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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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不安全状态。
第三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施工中重大事故隐患相关管理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督办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管理经验制定的管理式台账,其包括工程类别、施工环节、隐患编码、隐患内容、易引发事故类型等内容。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及督办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本企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审定本企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组织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督促落实重大风险源管理措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并督促实施。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依据本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本企业发布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及风险评估报告,制定本工程项目可能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在清单基础上增加排查负责人、排查频率或时间,治理负责人、治理时限、治理措施等内容。
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应报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
配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当工程建设条件、施工环境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及时调整,并向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相应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组织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隐患排查。
排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停止施工,按照相关治理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相关治理措施不能满足治理需要时,需进一步详细编制治理措施,可进行相关论证工作。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对本地区工程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和排查治理台账制定及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排查治理相关工作的,应予通报。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对接报或检查中发现工程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或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据有关规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督促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并将有关违法违规信息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接报或检查中发现工程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或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据有关规定应当责令工程项目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实施挂牌督办。
将有关违法违规信息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按照部有关安全生产约谈管理制度,约谈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或未进行排查治理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检查工程项目时,连续2次以上发现符合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中重大事故隐患的或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或整改措施的,按照有关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制度,将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并予公布。
第二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相关工作中,参建单位或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与企业信用评价挂钩,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销相关安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或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一经查实的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中所指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3:
公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征求意见稿)
工程类别
施工环节
隐患编号
隐患内容
易引发事故类型
方案管理
GF-00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方案或方案未按程序审核批准
坍塌等
临时工程
驻地建设
GZ—001
施工驻地及场站设置在易受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影响地域
火灾、坍塌等
GZ-002
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与作业区安全距离不足,防火及用电安全措施存在严重缺陷
路基工程
高边坡施工
GL—001
含岩堆、滑坡体、松散岩体等的高边坡开挖时排险、防护措施不足
坍塌
爆破作业
GL—002
未按方案设置爆破警戒区域,爆破后未排险立即施工
爆炸
桥梁工程
围堰施工
GQ—001
未按设计或方案要求施工围堰,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措施
坍塌
淹溺
GQ-002
围堰内部支撑杆件堆放重物,碰撞、随意拆除、擅自削弱支撑杆件
GQ-003
围堰无防撞措施,侧壁随意停靠施工船舶
墩柱施工
GQ—004
桥墩施工未搭设施工作业平台
坍塌
梁板施工
GQ-005
梁板安装未采取防倾覆措施
坍塌
拱桥施工
GQ-006
支撑体系搭设、拆除不规范,拱圈施工工序、工艺或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
坍塌
挂篮作业
GQ—007
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要求或恶劣天气移动挂篮,挂篮锚固不规范或未预压
坍塌
支架作业
GQ-008
支架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搭设、预压、验收,未处置基础
坍塌
GQ—009
使用无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构件搭设
模板作业
GQ-010
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安装或拆除翻模、爬模、滑模等,使用螺栓安装数量明显不足
坍塌
起重作业
GQ-011
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安装或拆除桥式、臂架式或缆索式等起重机械
起重伤害
GQ-012
使用吊车、塔吊等起重机械吊运人员
隧道工程
洞口边、仰坡施工
GS-001
雨季、融雪季节边、仰坡施工排险、防护措施不足,边、仰坡开挖未施做排水体系
坍塌
GS—002
含有岩堆、滑坡体、松散岩体的边坡开挖时排险、防护措施不足
洞内施工
GS—003
雨季、融雪季节时段,浅埋或地表径流地段未开展地表监测
坍塌
GS—004
开挖方法不符合方案要求;开挖前未对掌子面及其临近的拱顶、拱腰围岩进行排险
GS—005
未按方案要求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
GS—006
未按设计或方案要求初喷及支护,拱架、锚杆等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
GS-007
仰拱一次开挖长度不符合方案要求,仰拱拱架未闭合
GS—008
Ⅳ级围岩二衬距掌子面的距离大于90m,Ⅴ级及以上围岩二衬距掌子面的距离大于70m
坍塌
瓦斯隧道
GS-009
瓦斯检测与防爆设施不符合方案要求,作业面瓦斯浓度达到1。
5%时未停工撤人
瓦斯爆炸
防火防爆
GS-010
隧道内土工布、防水板等易燃材料存在火灾隐患
火灾
爆炸
GS-011
隧道内存放、加工、销毁民爆物品,使用非专业运输车辆、人药混装运输民爆物品
注:
重大事故隐患定义为可能引发10人以上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
附件4:
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征求意见稿)
工程类别
施工环节
隐患编号
隐患内容
事故类型
判定依据
1工程管理
技术方案
SG—0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方案或方案未按程序审核批准
坍塌等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1号令)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4。
7.7(强制性条文)
施工组织
SG-02
无资质施工,层层转包、违法分包
各类事故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1号令)
2临时工程
驻地建设
SL-01
施工驻地及场站设置在易受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影响地域
山体滑坡、泥石流自然灾害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4。
1.2条文
典型事故案例:
2014年10月10日,延安市甘泉县境内的黄延高速扩能工程第14标段工人营地发生山体滑塌,倾泻而下的泥土将8间工人宿舍掩埋.事故共造成19人死亡,2人受伤.
SL—02
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与作业区安全距离不足,防火及用电安全措施存在严重缺陷
火灾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4.1.5和4。
5。
6(强制性条文)
典型事故案例:
2012年10月10日,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108国道38公里皇草坡段引汉济渭工程项目工地宿舍发生火灾,造成12人死亡,24人受伤。
SL—03
生产生活区位于粉尘爆炸区域
爆炸
典型事故案例:
2009年3月11日,沪宁城际铁路江苏丹阳段,驻地生活用房发生爆炸、坍塌事故11人死亡,20人受伤。
经调查,该处房屋原为一闲置铝粉加工厂,因残存的粉尘爆炸造成房屋坍塌。
围堰施工
SL-04
未按设计或方案要求施工围堰,未定期监测,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措施
坍塌、淹溺
典型事故案例:
2013年10月12日,丰都长江二桥4号桥墩钢围堰断裂、坍塌,11人死亡(失踪)、2人轻伤。
SL—05
钢围堰内部支撑杆件堆放重物,碰撞、随意拆除、擅自削弱支撑杆件
坍塌
SL—05
钢围堰无防撞措施,侧壁随意停靠施工船舶
坍塌、船舶沉没
SL-06
土石围堰无防排水和防汛措施
坍塌、淹溺
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
3通用作业
支架作业
ST-01
支架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搭设、预压、验收、定期观测,未处置支架基础
坍塌
典型事故案例:
2012年5月26日,长沙船闸综合枢纽引桥下游现浇箱梁在浇筑过程中,因地基软化、沉降,导致支架失稳坍塌。
ST—02
支架使用无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构件搭设
模板作业
ST—03
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安装或拆除沉箱、胸墙、闸墙等处的模板,模板拉杆数量、强度不足
坍塌
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
起重作业
ST-04
龙门吊等起重设备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安装或拆除,未经检验合格便投入使用
坍塌、起重伤害
典型事故案例:
2001年7月17日,上海市沪东中华造船有限公司600吨门式起重机在吊装过程中,发生特大事故,36人死亡,3人受伤.
施工船舶
ST—05
构件运输船舶无配载图,超航区、超载,构件防滑移无固定措施
船舶沉没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0.1。
3强制性条文
ST—06
工程船舶防台防汛防突风无应急预案,应急拖轮配备不足,撤离不及时
船舶沉没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
1。
1。
1强制性条文、12.2。
1条文等
ST-07
水上载人交通船超载、超航区、救生设施配备不足
船舶沉没、人员淹溺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0.2。
3。
3条文。
典型事故案例:
1997年12月7日,珠海琪澳大桥载人交通船“金童5号”被香港货船“珠香2914号”撞沉,11人死亡(失踪)。
4码头工程
水下爆夯
SM-01
爆破器材管理无公安机关核定的准用手续
爆炸
GB6722及《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5。
12。
1、5。
12。
15、5.12。
16、5。
12。
17、5.12.22、5。
12。
23等强制性条文
SM—02
未按方案和规范要求进行爆破警戒、水下炸药投放、船舶和人员撤离、引爆作业
爆炸、船舶沉没、人员淹溺
桩基施工
SM—03
未按设计或方案要求运桩、沉桩、夹桩,钻孔桩平台失稳
坍塌
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
沉箱安装
SM—04
沉箱浮运未验算浮游稳定性
沉箱沉没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6。
2.15和6.2.17强制性条文
SM-05
半潜驳下潜、沉箱起浮时,风力、波高、流速等工况超过半潜驳作业性能
船舶沉没
梁板安装
SM-06
梁板安装未采取防倾覆措施
坍塌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6.3.5、6。
3.17等
深基坑施工
SM—07
深基坑开挖未遵循“分层、分段、对称、平衡、限时、随挖随支”原则,无降(排)水方案、无施工监测措施
坍塌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8。
1.3(强制性条文)
典型事故案例:
2008年11月15日下午3时15分,杭州地铁湘湖北站2基坑坍塌,造成21人死亡,2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61万元。
SM-08
基坑周边起重设备、运输机械、弃土等随意堆放
坍塌
6航道整治、防波堤及护岸工程
铺排施工
SH-01
人员站立于正在溜放的软体排上方
淹溺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4。
7.3、5。
7。
9等(强制性条文),以及5.10.4条文
抛石整平施工
SH—02
挖掘机、装载机上驳船作业无施工方案、未附具船舶稳性和结构强度验算结果
船舶沉没
注:
重大事故隐患定义为可能引发10人以上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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