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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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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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1
二、判断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
1.颁布《政府采购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对)
2.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对)
3.各级政府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
(错)
4.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对)
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对)
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对)
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对)
8.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于招投标法和合同法。
(对)
9.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本地区和本行业的供应商可以享受同等优先的政策。
(错)
10.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全部实行集中采购。
(错)
11.政府采购必须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错)
1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对)
13.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对)
14.采购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必须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错)
15.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对)
16.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
17.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对)
18.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对)
19.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
20.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对)
21、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招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对)
2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对)
23、集中采购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对)
24、除法定特殊情况外,政府采购也可以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要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对)
2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回避。
(错)
26、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对)
27、集中采购机构是营利性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错)
28、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自行采购。
(对)
29、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可以合理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错)
30、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对)
31、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行贿或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和谋取非法利益。
(对)
32、竞争性谈判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错)
33、因特殊情况,采购人可以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采购。
(错)
34、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对)
35、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
36、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采用多种形式。
(错)
3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活动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错)
38、采购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对)
39、中标、成交供应商接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可以不签订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没有法律效力,不承担法责任。
(错)
40、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对)
41、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的方式之一。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对)
42、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错)
43、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作废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对)
44、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错)
45、投标人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投标人需重新报价。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错)
46、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对)
47、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有一方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对)
48、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可以不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但需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视情况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错)
49、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
50、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对)
51、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对)
52、评审时如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应要求该供应商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该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应将该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同时采购组织机构应将该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并视情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对)
53、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对)
54、供应商超过截止时间送达的,或未签字、盖章、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拒收。
(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
55、授权代表只要是采购响应供应商(包括授权供应商)的在职职工即可,不需要出示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授权书。
(错)
56、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对)
5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对)
58、集中采购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对)
59、政府采购可以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要随意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错)
60、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回避。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错)
6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对)
62、集中采购机构是营利性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错)
63、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对)
64、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可以合理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错)
65、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对)
66、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行贿或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和谋取非法利益。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对)
67、邀请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错)
68、因特殊情况,采购人可以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错)
69、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对)
70、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对)
71、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对)
7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活动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错)
73、采购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对)
74、中标、成交供应商接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可以不签订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没有法律效力,不承担法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错)
75、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对)
76、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
77、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
78、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
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对)
79、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对)
80、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对)
81、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对)
8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对)
83、符合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错)
84、资格性检查,指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错)
85、在评标中,评委成员可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错)
86、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对)
87、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对)
88、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
89、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错)
90、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可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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