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化工安全》考点汇总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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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化工安全》考点汇总4
第一节 化工企业常用储存设施及安全附件
一、常用储罐
类型
特点
范围
立式拱顶罐
容易施工、造价低、节省钢材
适宜:
挥发性较低的化学品。
不宜:
挥发性较高的化学品
浮顶罐
减少蒸发损耗,降低对环境污染,减少火灾危险性
原油、汽油和其他易挥发油
内浮顶罐
兼有拱顶罐防雨、防尘和浮顶罐降低蒸发损耗
航空汽油、汽油、溶剂油、甲醇、MTBE(甲基叔丁基醚)等易挥发油品。
卧罐
承压能力范围大
工艺容器;储存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丙烷、丙烯等。
球罐
压力储罐
液化气体、其他低沸点油品
五、球罐的主要附件、附属设施
压力储罐除应设置梯子、平台、人孔和接管、放水管(也称切水阀),还应有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紧急放空阀、紧急切断阀等。
(一)安全阀
球罐一般设两个安全阀,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最大释放量的要求。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装在球罐顶部的气相空间部分,或装设在与球罐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安全阀前后均应设手动全通径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不应小于安全阀出、入口口径,阀门要保持全开状态并加铅封或锁定。
安全阀排放口原则上应接到火炬系统,当受条件限制时,可直接排入大气。
安全阀的定压值不能大于球罐的设计压力。
(二)压力表
球罐使用的压力表,必须与罐内储存介质相适应,其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5级,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球罐使用的压力表首次安装使用前应进行校验,之后每半年校验一次,在刻度盘上应标注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以及下次校验日期,校验合格的压力表应加铅封固定。
球罐的压力表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每个球罐至少应安装两个压力表,其中一个应安装在球罐顶部。
(三)液面计
球罐的液面计应根据储存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和温度正确选用。
液面计在安装使用前,应进行1.25~1.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
液面计应安装于便于观察的位置,液面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作出明显标示。
当液面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或处理:
(1)超过检验周期。
(2)玻璃板(管)上有裂纹、破碎。
(3)阀件坏死。
(4)指示不清或出现假液面。
(四)紧急切断阀
紧急切断阀是安装在球罐进出口管道上、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能够快速紧密切断和隔离易燃及有毒物料的阀门。
(五)紧急放空阀
紧急放空阀也称为安全阀的副线阀,是紧急状况下泄放罐内压力的设施,其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入口的直径。
(六)罐底注水设施
罐底注水设施是在球罐底部泄漏时向罐内注水,以减少液化气体的泄漏、降低事故损失的补救措施。
第二节 罐区安全技术
一、安全管理要求
石油库及远离炼化企业的独立罐区应设置围墙,实施封闭化管理,24h有人值班。
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严禁将香烟、打火机、火柴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和罐区。
进入石油库、罐区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装卸油品的机动车辆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石油库内停放和修理。
二、防火堤
防火堤容积应符合要求,并应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
防火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0.15m的草坪。
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不得种植树木,覆土罐顶部附件周围5m内不得有枯草。
三、泵房
甲、乙类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连续作业8h以上的,室内油气浓度应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
付油亭下部设有阀室或泵房的,应敞口通风,不得设置围墙。
四、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检修记录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检修计划等。
五、检测设备
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级以上石油库和有条件的石油库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
六、泵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做好泵运行记录。
新安装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
七、管道
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
埋地管道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
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埋地管道时间5a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1次。
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石油库内输油管道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储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管沟应全部用砂填实。
八、电气管理
(1)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
(2)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储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
(3)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
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长度满足趸船水位上下变化。
(4)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
(5)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
九、防雷、防静电
(1)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
(2)石油库和罐区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两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
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备公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3)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5)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作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
(6)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7)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油品管道和储罐,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擦洗和清洗。
(9)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等应设导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十、消防管理
(1)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
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
(2)石油库和罐区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爆炸危险区域的报警装置应采用防爆型。
(3)消防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地下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一次,系统启动后,冷却水到达指定喷淋罐冷却时间应不大于5min。
(4)定期巡检消火栓,每季度做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
距消火栓1.5m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明显,井内无积水、杂物。
(5)消防泵应每天盘车,每周应试运转一次,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15min,泵房内阀门标识明显,启闭灵活。
(6)消防水带应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内,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7)固定冷却系统每季度应对喷嘴进行一次检查,清除锈渣,防止喷嘴堵塞。
储罐冷却水主管应在下部设置排渣口。
(8)泡沫液应储存在0~40℃的室内,每年抽检1次泡沫质量,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一次校验,各种泡沫喷射装备应经常擦拭,加润滑油,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密封玻璃完好有效。
泡沫灭火系统启动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区内所有储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不大于5min。
泡沫管道应加强防腐,每次使用后均应用清水冲洗干净,清除锈渣,泡沫支管控制阀应定期润滑,每周启闭1次。
(9)消防水泵、给水管道涂红色,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涂黄色;当管道较多,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也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十一、罐区安全检查内容和要求
(1)呼吸阀、阻火器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校验,清理网罩上的污物,校验呼吸阀片的启、闭压力,保证灵活好用。
(2)安全阀要每年对其定压值校验一次。
在使用中,安全阀起跳,要重新定压、校验,检验完后要加铅封标示。
(3)储罐静电接地电阻:
每半年测试一次。
浮顶罐静电导出线:
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4)储罐泡沫发生器:
每年检查一次,发现网罩缺失、敞开、玻璃破碎等,要立即维修处理。
(6)储罐:
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6年进行一次内部全面检查,发现罐璧减薄、穿孔、焊缝渗漏、基础下沉等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扩大化。
储罐的防腐涂层起皮、脱落总面积达1/4时,应立即清除更换。
(8)每月对球罐罐底注水设施进行试验,每天对注水泵进行盘车,确保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寒冷地区冬季做好注水系统的防冻防凝工作,防止管线冻裂而影响使用。
第三节 储罐安全操作与维护技术
二、储罐清洗
(一)需要对储罐进行清洗的情况
轻质油罐:
每三年清洗一次;
重质油罐:
每五年清洗一次。
第四节 气柜安全技术
三、气柜运行安全管理要求
(三)气柜的安全管理
1.防火防爆
(1)气柜区域应严格控制机动车辆的通行,执行机动车辆进出许可制度,并且进入气柜区域的车辆必须有合格的火花熄灭设施。
(2)气柜区域内的作业(指动火、检维修、保温等)要严格执行作业票制度,严禁无票作业、超范围作业。
气柜出现紧急情况时,现场人员有权责令停止各种作业。
(3)与气柜相关的各种操作要使用防爆工具。
(4)气柜入口处要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设施。
(5)巡回检查要注意检查各静密封点有无泄漏,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6)气柜瓦斯管线检修投用前,要用肥皂水对各静密封点试漏,确认无泄漏方可投用。
(7)气柜瓦斯管线检修投用前,要进行氮气置换。
2.防中毒
(1)由于低压瓦斯气体中含有少量硫化氢气体,操作人员在采样、放空、置换时要站在上风口;进柜检查时要注意采取预防中毒保护措施。
(2)柜内瓦斯报警仪应灵敏可靠,并对其定期校验;发生报警要认真查找原因,严禁随意消警。
(3)气柜压缩机的放空要采用密闭放空。
四、气柜的维护、检修
气柜的检修周期:
2~5年。
第五节 铁路装卸设施及作业安全技术
三、铁路装卸油方法
(四)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充装安全技术
1.资料检查
槽车充装前必须检查以下证件和技术资料,缺少一项或证件无效者,不予充装。
(1)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押运员证书。
(4)铁路槽车使用许可证书(即危险品准运证)。
2.罐车检查
罐车充装前,充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对罐车进行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使之符合充装要求,否则严禁充装:
(1)罐车未按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罐车的颜色、字样、标记和所装的介质不符,或者颜色、字样、标记脱落而不易识别其种类。
(3)罐车外表腐蚀严重或有明显损坏、变形。
(4)附件(包括气相阀、液相阀、压力表、温度表、液压系统、紧急切断装置、液位尺拉杆、安全阀等)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安全规定。
(5)未判明罐内残留介质品种。
(6)液化气体和液氨罐车内气体含氧量超过3%。
【对比】爆破片安全装置公称直径应不小于安全阀入口侧管径,并应设置在距离安全阀入口侧5倍管径内,且安全阀入口管线压力损失(包括爆破片安全装置导致的)应不超过其设定压力的3%。
(7)槽车内余压不符合要求。
(8)罐车内残留介质质量不明。
(9)罐体密封性能不良或各密封面及附件有泄漏。
(10)槽车的走行或制动部件超期未检验。
第七节 汽车装卸作业安全技术
一、装卸站台
(1)装油台的位置应设在库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作业区要靠近公路,在人流较少的库区边缘。
(3)汽车装油站台,一般为半敞开式或敞开式建筑,装油站建筑物通风必须良好。
(4)向汽车油罐车灌装甲、乙、丙A类油品宜在装车棚(亭)内进行。
甲、乙、丙A类油品可共用一个装车棚(亭)。
(5)汽车油罐车的油品灌装宜采用泵送装车方式。
有地形高差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储油罐直接自流装车方式。
(6)汽车油罐车的油品装卸应有计量措施。
(7)汽车油罐车的油品灌装宜采用定量装车控制方式。
(8)汽车油罐车向卧式容器卸甲、乙、丙A类油品时,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
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应采用自流卸油方式。
(9)油品装车流量不宜小于30m3/h,但装卸车流速不得大于4.5m/s。
(10)当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油罐车灌装甲、乙、丙A类油品时,应采用能插到油罐车底部的装油鹤管。
(11)建筑物、设备和装卸台要设置静电接地和避雷装置。
(12)电气设备和照明要符合防爆要求。
(13)防火间距、消防道路、消防水、消防器材的设置和配备符合要求。
(14)汽车罐车的装油作业区,人员较杂,宜设围墙(或栏栅)与其他区域隔开,作业区应设单独的汽车罐车出口和入口;当受场地条件限制,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15)装卸台要设有防止溢油措施。
(16)应设置油气回收设施。
二、装卸作业安全管理
(一)装卸车前的安全检查
装载危险化学品前,装卸单位首先应对车辆的所在单位资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资质、购货单位资质、压力罐车使用证、载质量、压力容器有效期等进行检查,同时还要检查车辆危险化学品标识标志、消防器材、接地线、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紧急切断阀(拉断阀)、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并做好记录。
对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资格证、操作证等进行检查。
(二)装卸车操作安全
(1)油罐车进入易燃易爆区域时必须安装防火罩,严格控制进场车辆数量,汽车槽车在充装过程应在指定位置停车。
(2)车辆驶入装卸车鹤位后,必须熄火,拉紧手刹,安放防溜车措施,车辆钥匙统一保管。
(3)对装卸鹤管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按规定对接鹤管,确保鹤管严密。
(4)装卸作业前,穿戴好劳保护品,导除人体静电,连接好静电接地装置,并使用防爆工具。
(5)严禁超装、混装、错装,充装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且承压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最大充装量。
(6)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驾驶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装卸过程中,不得启动车辆。
(7)装卸操作完毕,应立即按操作规程关闭有关阀门,并检查车辆情况;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8)装卸作业完成后,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彻底分离,经双方确认后,方可启动车体。
(9)当出现雷雨天气、附近发生火灾、检测出介质泄漏、液压异常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必须立即停止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并作妥善处理。
(10)危险化学品充装软管是充装系统最薄弱的环节,充装软管断裂事故是非常典型的事故,事故率较高,应引起高度重视。
第八节 油气回收安全技术
三、油气回收设施安全技术要求
(一)平面布置安全技术要求
(1)油气回收装置宜布置在装车设施内或靠近装车设施布置。
(2)油气回收装置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布置在汽车装车设施内的油气回收装置不应影响车辆的装车及运行。
(4)油气回收装置应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道路,消防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道路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5)吸收液储罐宜和成品油储罐统一设置。
当其总容积不大于400m3时,可与油气回收装置集中布置,其与油气回收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二)油气收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1)油气收集支管公称直径比鹤管公称直径小一个规格。
(2)在油气回收装置的入口处和油气收集支管上均应安装切断阀。
(3)油气收集支管与鹤管的连接法兰处应设阻火器。
(4)鹤管与油罐车连接应严密,不泄漏油气。
(5)油气收集系统应采取防止压力超高或过低的措施。
(6)油气收集系统应设事故紧急排放管,事故紧急排放管可与油气回收装置尾气排放管合并设置,并应设阻火措施。
(三)自动控制安全技术要求
(1)油气回收装置的自动控制系统宜与装车设施的自动控制系统统一考虑。
(2)油气回收装置的启停应与装置入口的油气压力进行连锁。
(3)油气回收装置内设置的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仪表,应远传至控制室。
(4)油气回收装置内的机泵及控制阀门的开关状态应在自动控制系统内显示。
(五)防静电安全技术要求
油气回收设施内油品管道、设备、机泵应设静电接地装置,并应等电位接地,接入相邻设施的接地网。
(七)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独立设置的油气回收装置的消防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15MPa,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2h。
油气回收设施内应设置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每一个配置点配置的手提式灭火器不应少于2个,每个灭火器的质量不小于4kg。
第九节 危险化学品包装安全技术
一、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归纳总结】
1)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称“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风险辨识分析,要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
对其他生产储存装置的风险辨识分析,针对装置不同的复杂程度,选用安全检查表、工作危害分析、预危险性分析、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HAZOP技术等方法或多种方法组合,可每5年进行一次。
2)装置运行安全管理:
操作规程应及时反映安全生产信息、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的变化。
企业每年要对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至少每3年要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当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
3)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从该化学品的制作之日算起,每5年更新一次,若发现新的危害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生产企业必须对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修订。
4)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之间进行装卸作业的,其连接装置、连接管道、软管必须可靠,并且有防止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选用材料与温度、压力等符合规范要求,充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对装卸软管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公称压力,无渗漏及异常变形,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签字。
5)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
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①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②为3级的,一般每3~6年检验一次。
③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④为5级的,应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6)非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
非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①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的,一般每3年检验一次。
②安全状况等级为2级的,一般每2年检验一次。
③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应当监控使用,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
④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不得继续在当前介质下使用;如果用于其他适合的腐蚀性介质时,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但是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
7)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
8)压力管道外部检查。
车间每季至少检查1次,企业每年至少检查1次。
9)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为10~12年至少1次,但不得超过设计寿命之末。
10)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11)使用锅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g)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锅炉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锅炉。
12)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
(a)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b)内部检验,锅炉(电站锅炉除外)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6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c)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
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检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13)安全阀定期校验,一般每年至少一次;爆破片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14)爆破片安全装置更换周期为2~3年。
15)气柜的检修周期一般为2~5年。
16)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化学品包装分类
根据《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GB/T15098)规定,除了爆炸品、气体、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及净质量大于400kg和容积大于450L的包装外,其他危险货物按其内装物的危险程度将包装划分为3种包装类别:
Ⅰ类包装:
盛装具有较大危险性的货物;
Ⅱ类包装:
盛装具有中等危险性的货物;
Ⅲ类包装:
盛装具有较小危险性的货物。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选用要求
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中危险货物的不同类项及有关的定量值,确定其包装类别。
货物具有两种以上危险性时,其包装类别须按级别高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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