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现存缺点及改进办法会计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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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现存缺点及改进办法会计学毕业论文
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现存缺点及改进办法
学校:
武汉理工大学
专业:
会计学
姓名:
XXX
指导老师:
XXX
目录
摘要6
Abstract7
第一章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情况………………………………8
1.1纳税人………………………………………………………………8
1.2征税模式……………………………………………………………8
1.3税率……………………………………………………………………8
1.4费用扣除……………………………………………………………8
1.5减免税………………………………………………………………8
1.6征收方式……………………………………………………………8
第二章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9
2.1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偏低……………………………9
2.2税率档次过多,税负不公和征管困难 ………………………………9
2.3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偷漏税现象严重…………9
2.4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10
2.5税收减免范围不合理,操作不规范……………………………………11
第三章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方法…………………………………………………12
3.1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12
3.2调整费用扣除标准……………………………………………………12
3.3减少税率档次,规范减免税…………………………………………12
3.4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配套条件,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监管 ………13
结束语……………………………………………………………………14
致谢…………………………………………………………………15
参考文献…………………………………………………………………16
摘要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为调节个人收入、贯彻公平税负、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而对高收入者征税的一个税种,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政策工具。
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始实行,22年间共组织收入3230亿元。
特别是1994年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以来,实行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得到了更充分的发挥。
1994年至今个人所得税收入每年都以平均48%的速度增长,年增收额118亿元。
1994年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是72.8亿万元,而到了2001年则增长至995.99亿元,是1994年的14倍,已超过消费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不管是在课税主体、课税客体,还是在征税方式上,均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了个人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拉大,对社会稳定以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制度改革
Abstract
Personalincometaxisthestatefortheregulationofpersonalincome,thefairtaxburden,alleviatingtheunfairnessofsocialdistributionandataxataxonhighearners,istheregulationofpersonalincomedistributionpolicytools.China'spersonalincometaxlevyinplacesince1980,22yearsorganizedatotalincomeof323000000000yuan.Especiallyin1994,China'sreformofthetaxsystem,theimplementationofthenew"personalincometaxlaw,personalincometaxorganizationfinancialincomeandpersonalincomehasbeentheroleofafullplay.Since1994,thepersonalincometaxrevenueeveryyeartotheaveragegrowthrateof48%,yearincreaseof11800000000yuan.1994personalincometaxamountis72.8hundredmillion,andin2001roseto99599000000yuan,14timesthatof1994,theconsumptiontaxhasbeenexceeded,becomethefourthlargesttaxofourcountry.However,withthechangesinChina'seconomicdevelopmentandincomedistributionstructure,personalincometaxsysteminChinatheproblemsaregraduallyexposed.WhethertheobjectinthesubjectofTaxation,taxation,orintheformofTaxation,someproblemsexist.Theseproblemsledtothepersonalincomedistributiongapiswidening,hadanegativeimpactonsocialstability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ofthenationaleconomy.Reformofthepersonalincometaxsystemisimminent.
Keywords:
personalincometaxproblemssystemreform
第一章: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情况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也称为混合税制)三种类型。
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而我国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具体如下:
1.1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2征税模式: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应税所得分为11项,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
1.3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1.4费用扣除: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比较简明易行,但对于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家庭难以完全兼顾。
1.5减免税:
为鼓励特定纳税人或照顾部分特殊人群,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了若干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主要包括:
省、部和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利息;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城镇居民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等。
1.6征收方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税方式。
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利息、股息、红利等各项所得,一般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等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则要求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章、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2.1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偏低
虽然每年都以48%的速度增长,但是个人所得税相对于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却仍然偏低。
2001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当年财政收入的6.01%,可以说仍然还是一个小税种。
其比重不仅低于世界中等收入国家水平,甚至低于很多低收入国家水平。
据世界银行统计,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一般占财政收入的40%以上,在中等收入国家为10-20%,即使在低收入国家也占到6-10%。
如此低的比例,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起不到应有调节作用的原因。
2.2税率档次过多,税负不公和征管困难
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分九级档次,从5%至45%;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使用5级档次,税率从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对于那些一次性所得,如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等等,则是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这种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使劳动收入的累进税率最高,而非劳动收入的课税率则仅为20%。
如果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大于月薪27000元时,他的实际税收负担率达到18.02%,高于劳务、特许权使用费、稿酬、财产租赁等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实际税负则为16%;当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大于月薪47000元时,实际税负为21.65%,而财产租赁所得的实际税负仍为16%,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则为20%不变———从逻辑上来说这等于是鼓励不劳而获,而不是鼓励诚实劳动。
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鼓励诚实劳动致富的初衷是相悖的,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更是不能体现。
其次,税率档次过多不仅加大了税收征收机关的征收工作难度,也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的总体负担。
早在1986年的全球性税制改革中,美国把原先的11~50%的14级个人所得税税率改为15%和28%的两级税率;英国也由原来的27~60%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25%和40%的两级税率;日本则由10 5~70%的15档改为10~15%的5档税率。
这种高税率、多档次向低税率、少档次的改革,大大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总体税收负担。
反观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税率高、档次多,加重了个人所得税的总体税收负担。
2.3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偷漏税现象严重
199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来自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比重为43%,来自于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等所得的则为7%;2001年上述比重分别为41%和35%。
虽然其他所得在个人所得税中所占的比重有较大上升,但工资薪金所占比重却只下降了2%。
而在2000年我国征收的661亿个人所得税中,80%来源于工薪阶层,个人储蓄占储蓄总额60%以上的高收入者,缴纳的税额却不到10%。
而工薪阶层大部分是中低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要体现社会公平,应该主要调节的是富人的收入。
可是在我国却恰恰相反,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负担者是工薪阶层,很多高收入、新生贵族阶层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反而较少,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以北京市为例,该市的工资薪金扣除额是1000元,工资收入1500至6000元的中等收入阶层居民占纳税主体的50%。
2000年该市丰台区月工资薪金收入低于1000-1500元人群所纳工资薪金项目的所得税是2674万元,占此项目收入的38.89%(税率为5%);月工资薪金收入1500-6000元人群所纳工资薪金项目的所得税是3303万元,占48.04%(税率为10-15%);月工资薪金收入高于6000元人群所纳工资薪金项目的所得税是898万元,占13.06%(税率为20-45%)。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工薪阶层的税收会一分不少的缴纳,而我国金融信息体系、个人收入状况监控机制的不完善使得许多高收入阶层的应纳税所得不能为税务机关所掌握,致使大量税款流失,偷漏税现象严重,这也是为广大群众所深恶痛绝的。
有很多人认为只要出现收入差距,不管是什么性质收入都应该调节,否则就是税务机关的差错。
但是有很多所谓的“灰色收入”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得到的,这部分非法收入根本就不属于税法调节的范围,而应该是公检法机关的职责,在这里也是我们需要澄清的一点。
2.4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扣除标准不一致在这里我们必须分清“免征额”与“起征点”的区别,现在很多人都在说应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其实这是误解。
所谓“免征额”是指当所得超过某一数额时,仅就超过部分征税,这一数额就叫“免征额”;而“起征点”则是当所得超过某一数额时就对全部所得征税,这一数额就是“起征点”。
所以在税收上800元的扣除标准实际是“免征额”,而不是很多人认为的“起征点”。
800元的“免征额”并没有考虑纳税人家庭情况的不同,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所面对的家庭人口数量、所需赡养人口,以及医疗、疾病、保险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很明显1994年制定的标准并没有考虑通货膨胀,工资增长等因素,已经不适应现在的经济发展状况,同时不能体现税收量能负担的原则,造成了税负不均。
还有对在中国境内的国外专家,外国工作人员实行800元再加3200远的扣除标准,也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同时,虽然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是800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情况却不同。
前面提到的北京市扣除标准是1000元,而广州是1260元,深圳则是1500元,有的地方甚至按工资的百分比纳税。
扣除标准不一致实际是违反了税法规定,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同时扣除标准不一致可能导致税源向扣除额高地区流动的趋势,产生富的地区更富,穷的地区更穷的“马太效应”,造成事实上的税负不公。
2.5税收减免范围不合理,操作不规范
西方国家20世纪80年代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是扩大税基,缩小减免税范围,有效避免了税源流失。
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却减免项目繁多,有些地方还自己出台各种减免政策,作为吸引人才的砝码,造成地区间的税收竞争。
又比如我国对省部军级以上及外国机构颁发的奖金(包括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合情理。
对奖金按级别高低来划分是否免税,是对低级别奖金的歧视;而对外国机构颁发的奖金不征税则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这与WTO的平等原则是相悖的。
第三章、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3.1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主要有三种:
分类税制模式、综合税制模式和混合税制模式。
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是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分类征收,不具有累进性,所以被认为公平性较差。
而综合个人所得税模式的建立需要税务征收机关有高效完善的征管稽核机制,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和个人收入的高度电子化。
这些在我国现在的条件下还很难实现,所以照搬发达国家的税制模式是不现实的,只有采取混合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才是明智之举,即在源泉扣缴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经常性所得实行综合申报征收,对其他收入仍实行分类征收。
3.2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首先当初制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为了保护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800元的扣除额也是比较符合当时的经济形势。
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居民工资薪金有了较大的提高,纳税人数已由1994年的956.5万人次上升到2000年的6000万人次。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不至于使更多的中低收入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使生活质量下降。
其次费用扣除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如教育、住房、养老等方面因素的扣除。
再次,费用扣除标准应统一,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一致性。
3.3减少税率档次,规范减免税
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分为九级累进和五级累进,最高税率为45%,但实际月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人只是很小一部分,45%的税率只是一个象征。
这与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低税率、少档次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相左。
累进级次多加大了税务征管的复杂性,同时45%的高税率也容易使纳税人产生偷逃税心理。
因此笔者认为可否在减少累进税率档次的同时降低累进税率的最高税率,真正做到“低税率、少档次”,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减少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的同时,应同时尽量减少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项目。
我国目前的免税项目、暂不征税项目、减免项目,既多又滥,既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也有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合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的单独规定,有的减免税项目与WTO原则还相背。
对于这种情况,一方面要规范立法权,另一方面则应取消一些不合规范的免税项目、暂不征税项目和减免项目。
3.4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配套条件,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监管
由于我国金融电子化程度还很低,金融配套条件还不是很成熟,使高收入阶层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一次性所得不能为税务部门所掌握,从而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稽查难度,偷漏税现象严重。
因此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就需要其他部门配套措施的完善。
可以建立个人识别号制度,以便于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此号码应该是终身唯一的。
同时金融机构应大力推行信用制度,完善金融资产实名制,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创造必要的条件。
在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配套条件的同时,应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监管。
主要是金融、保险、演出市场、广告市场等行业部门的个人所得税课征。
这些人在平时经济生活中与社会各方面有着广泛的接触,影响面大,其收入也易引起社会上的关注,因此认真抓好这部分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可以改变人们的观望态度,求得心理平衡,也体现了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带动一大批人自觉地执行税法,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结束语
选择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可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激励劳动者的积极性、推动经济的全面发展。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已经拉开了帷幕。
我们必须以这次税制改革为契机,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个人所得税体系,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中的重要作用。
致谢
时光匆匆如流水,转眼便是大学毕业时节,春梦秋云,聚散真容易。
离校日期已日趋临近,毕业论文的的完成也随之进入了尾声。
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一直都离不开老师、同学、朋友给我热情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一念至此,竟有些恍惚,所谓白驹过隙、百代过客云云,想来便是这般惆怅了。
可是怅然之后,总要说些什么。
这篇毕业论文也称不上什么精彩的台词,只不过是这种循环演出即将告一段落时的谢幕词。
但是无论多么蹩脚的演员,无论台下有多少观众,即使是只说给自己听,在他谢幕时也总要感激一些人,是这些人帮助他走上舞台,成功或者不那么成功地“演出”。
我在这里首先要感谢的是我的论文指导老师。
这篇毕业论文从开题、资料查找、修改到最后定稿,如果没有他的心血,尚不知以何等糟糕的面目出现。
我很自豪有这样一位老师,他值得我感激和尊敬。
感谢和我共度几年美好大学生活的会计学的全体同学。
感谢武汉理工大学的所有授课老师,你们使我终身受益。
感谢所有关心、鼓励、支持我的家人、亲戚和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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