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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
第三节工程索赔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经常现象。
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
对于施工合同的双方来说,索赔是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
它同合同条件中双方的合同责任一样,构成严密的合同制约关系。
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本节主要结合合同和价款结算办法讨论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
称为“索补”可能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工程实际中一般多称为“签证申请”。
只有先提出了“索”才有可能“赔”,如果不提出“索”就不可能有“赔”。
二、索赔的起因和条件
(一)索赔的起因
索赔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引起:
1.由现代承包工程的特点引起
现在承包工程的特点是工程量大、投资大、结构复杂、技术和质量要求高、工期长等等。
再加上工程环境因素、市场因素、社会因素等影响工期和工程成本。
2.合同内容的有限性
施工合同是在工程开始前签订的,不可能对所有问题作出预见和规定,对所有的工程问题做出准确的说明。
另外,合同中难免有考虑不周的条款,有缺陷和不足之处,如措辞不当,说明不清楚,有二义性等,都会导致合同内容的不完整性。
上述原因会导致双方在实施合同中对责任、义务和权力的争议,而这些争执往往都与工期、成本、价格等经济利益相联系。
3.业主要求
业主可能会在建筑造型、功能、质量、标准、实施方式等方面提出合同以外的要求。
4.各承包商之间的相互影响
完成一个工程往往需若干个承包商共同工作。
由于管理上的失误或技术上的原因,当一方失误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还会殃及其他合作者,影响整个工程的实施。
因此,在总体上应按合同条件,平等对待各方利益,坚持“谁过失,谁赔偿”的索赔原则。
5.对合同理解的差异
由于合同条件十分复杂,内容又多,再加双方看问题的立场和角度不同,会造成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范围界限划分的理解不一致,造成合同上的争执,引起索赔。
在国际承包工程中,合同双方来自不同的国度,使用不同的语言,适应不同的法律参照系,有不同的工程施工习惯。
所以,双方对合同责任理解的差异也是引起索赔的主要原因之一。
上述这些情况,在工程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所以,索赔也不可避免。
(二)索赔的条件
索赔是受损失者的权力,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自身利益,挽回损失,避免亏本。
要想取得索赔的成功,提出索赔要求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客观性
是指客观存在不符合合同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并对承包商的工期和费用造成影响、这些干扰事件还要有确凿的证据说明。
2.合法性
当施工过程产生的干扰,非承包商自身责任引起时,按照合同条款对方那个应给予补偿。
索赔要求必须符合本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
按照合同法律文件,可以判定干扰事件的责任由谁承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赔偿多少等。
所以,不同的合同条件,索赔要求具有不同的合法性,因而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3.合理性
是指索赔要求合情合理,符合实际情况,真实反映由于干扰事件引起的实际损失、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等。
承包商不能为了追求利润,滥用索赔,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搞索赔,否则会产生以下不良影响:
(1)合同上方关系紧张,互不信任,不利于合同的继续实施和双方的进一步合作。
(2)承包商信誉受损,不利于将来的继续经营活动。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不利于在工程所在国继续扩展业务。
任何业主在招标中都会对上述承包商存有戒心,敬而远之。
(3)在工程施工中滥用索赔,对方会提出反索赔的要求。
如果索赔违反法律,还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综上所述,承包商应该正确地、辩证地对待索赔问题。
三、索赔的分类
(一)按发生索赔的原因分类
由于发生索赔的原因很多,根据工程施工索赔实践,通常有:
(1)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索赔;
(2)地基变化索赔;
(3)工期延长索赔;
(4)加速施工索赔;
(5)不利自然条件及人为障碍索赔;
(6)工程范围变更索赔;
(7)合同文件错误索赔;
(8)工程拖期索赔;
(9)暂停施工索赔;
(10)终止合同索赔;
(11)设计图纸拖延交付索赔;
(12)拖延付款索赔;
(13)物价上涨索赔;
(14)业主风险索赔;
(15)特殊风险索赔;
(16)不可抗拒因素索赔;
(17)业主违约索赔;
(18)法令变更索赔等。
(二)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就施工索赔的目的而言,施工索赔有以下两类的范畴,即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
1.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及时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使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的时间。
如果施工中发生计划进度拖后的原因在承包商方面,如实际开工日期较工程师指令的开工日期拖后,施工机械缺乏,施工组织不善等,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无权要求工期延长,唯一的出路是自费采取赶工措施把延误的工期赶回来。
否则,必须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
2.经济索赔
经济赔偿就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通常,人们将经济索赔具体地称为“费用索赔”。
承包商取得经济补偿的前提是: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施工费用超过了投标报价书中该项工作所预算的费用,而这些费用超支的责任不在承包商方面,也不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围。
具体的说,施工费用超支的原因,主要来自两种情况:
一是施工受到了干扰,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二是业主指令工程变更或额外工程,导致工程成本增加。
由于这两种情况所增加的施工费用,即新增费用或额外费用,承包商有权索赔。
因此,经济索赔有时也被称为额外费用索赔,简称为费用索赔。
(三)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合同依据分类法在国际工程承包界是众所周知的。
它是在确定经济补偿时,根据工程合同文件来判断,在哪些情况下承包商拥有经济索赔的权利。
1.合同规定的索赔
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
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在合同解释上被称为明示条款,或称为明文条款。
2.非合同规定的索赔
非合同规定的索赔亦被称为“超越合同规定的索赔”,即承包商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条件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商有索赔权。
这一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种有经济补偿含义的合同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称为“隐含条款”。
3.道义索赔
这是一种罕见的索赔形式,是指通情达理的业主目睹承包商为完成某项困难的施工,承受了额外费用损失,因而出于善良意愿,同意给承包商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因在合同条款中找不到此项索赔的规定,这中经济补偿,称为道义上的支付,或称优惠支付。
道义索赔俗称为“通融的索赔”或“优惠索赔”。
这是施工合同双方友好信任的表现。
(四)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1.工程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
这是承包施工中最普遍的索赔形式。
在工程施工索赔中,最常见的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有时,业主也向承包商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即“反索赔”。
2.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
总承包商是向业主承担全部合同责任的签约人,其中包括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所承担的那部分合同责任。
总承包商和分包商,按照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分包合同,都有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获得额外开支的经济补偿。
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经过总承包商审核后,凡是属于业主方面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均由总承包商汇总加工后向业主提出;凡属于总承包商责任的事项,则由总承包商同分包商协商解决。
有的分包合同规定:
所有的属于分包合同范围内的索赔,只有当总承包商从业主方面取得索赔款后,才拨付给分包商。
这是对总承包商有利的保护性条款,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由签约双方具体商定。
3.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
承包商在中标以后,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工期要求,向设备制造厂家或材料供应商询价订货,签订供货合同。
如果供货商违反供货合同的规定,使承包商受到经济损失时,承包商有权向供货商提出索赔,反之亦然。
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一般称为“商务索赔”,无论施工索赔或商务索赔,都属于工程承包施工的索赔范围。
(五)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1.单项索赔
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单项索赔是施工索赔通常采用的方式。
它避免了多项索赔的相互影响制约,所以解决起来比较容易。
2.综合索赔
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
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
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索赔,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被迫采用的一种索赔方法。
有时,在施工过程中受到非常严重的干扰,以致承包商的全部施工活动与原来的计划大不相同,原合同规定的工作与变更后的工作相互混淆,承包商无法为索赔保持准确而详细的成本记录资料,无法分辨哪些费用是原定的,哪些费用是新增的,在这种条件下,无法采用单项索赔的方式。
综合索赔也就是总成本索赔,它是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之差额提出索赔。
采取综合索赔时,承包商必须事前征得工程师的同意,并提出以下证明:
(1)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是合理的;
(2)实际发生的总成本是合理的;
(3)承包商对成本增加没有任何责任;
(4)不可能采用其他方法准确地计算出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
虽然如此,承包商应该注意,采取综合索赔的方式应尽量避免,因为它涉及的争论因素太多,一般很难成功。
(六)按索赔的对象分类
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
反索赔是指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四、索赔的基本程序及其规定
(一)索赔的基本程序
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每出现一个索赔事件,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际惯例和工程项目合同条件的规定,认真及时地协商解决,一般索赔程序如图8-3所示。
图8-3索赔程序框图
(二)索赔时限的规定
(1)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商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商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商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业主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业主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业主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赔偿报告及有关资料。
3)业主方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日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业主方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商做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时间持续进行时,承包商应当阶段性地向业主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业主方递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业主也按以上的时限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双方如果在合同中对索赔的时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与依据
(一)索赔证据
任何索赔事件的确定,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
对正当索赔理由的说明必须具有证据,因为索赔的进行主要是靠证据说话。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索赔是难以成功的。
正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所规定的,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对索赔证据的要求
(1)真实性。
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确定存在和发生的,必须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住推敲。
(2)全面性。
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
索赔报告中涉及的索赔理由、事件过程、影响、索赔值等都应有相应证据,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
(3)关联性。
索赔的证据应当能够互相说明,互相具有关联性,不能互相矛盾。
(4)及时性。
索赔证据的取得及提出应当及时。
(5)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一般要求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有关记录、协议、纪要必须是双方签署的;工程中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统计必须由工程师签证认可。
2.索赔证据的种类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的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业主或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9)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1)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
(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工程会计核算材料。
(17)国家和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二)索赔文件
索赔文件是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正式书面材料,也是业主审议承包商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
索赔文件通常包括三个部分。
1.索赔信
索赔信是一封承包商致业主或其代表的简短的信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说明索赔事件。
(2)列举索赔理由。
(3)提出索赔金额与工期。
(4)附件说明。
整个索赔信是提纲挈领的材料,它把其他材料贯通起来。
2.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是索赔材料的正文,其结构一般包含三个主要部分。
首先是报告的标题,应言简意赅地概括索赔的核心内容;其实是事实与理由,这部分应该叙述客观事实,合理引用合同规定,建立事实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说明索赔的合理合法性;再次是损失计算与要求赔偿金额及工期,这部分应列举各项明细数字及汇总数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索赔报告的表述方式对索赔的解决有重大影响。
一般要注意:
(1)索赔事件要真实、证据确凿,令对方无可推卸和辩驳。
对事件叙述要清楚明确,避免使用“可能”、“也许”等估计猜测性语言,造成索赔说服力不强。
(2)计算索赔值要合理、准确。
要将计算的依据、方法、结果详细说明列出,这样易于对方接受,减少争议和纠纷。
(3)责任分析要清楚。
一般索赔所针对的事件都是由于非承包商责任而引起的,因此,在索赔报告中必须明确对方负全部责任,而不可用含糊的语言,这样会丧失自己再索赔中的有利地位,使索赔失败。
(4)要强调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突发性,说明承包商对它不可能有准备,也无法预防,并且承包商为了避免和减轻该事件影响和损失已尽了最大的努力,采取了能够采取的措施,从而使索赔理由更加充分,更易于对方接受。
(5)明确阐述由于干扰事件的影响,使承包商的工程施工受到严重干扰,并为此增加了支出,拖延了工期,表明干扰事件与索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6)索赔报告书写用语应尽量婉转,避免使用强硬、不客气的语言,否则会给索赔带来不利的影响。
3.附件
(1)索赔报告中所列举事实、理由、影响等的证明文件和证据。
(2)详细计算书,这是为了证实索赔金额的真实性而设置的,为了简明可以大量选用图表。
(三)承包商的索赔
1.承包商索赔的主要内容
(1)业主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应该做的工作。
当业主未能按合同专用条款第8.1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应该做的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商造成损失的,承包商可以进行工期索赔或损失费用索赔。
工期确认时间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3.2款约定为14天。
(2)业主方指令错误。
因业主方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进行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3)业主方未能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所需指令、批准。
因业主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及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时,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6.3款的约定进行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赔偿。
工期确定时间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3.2款约定为14天。
(4)业主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图纸、因业主未能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1款约定提供图纸,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3.1款的约定进行索赔。
发生费用损失的,还可以进行费用索赔。
工期确认时间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3.2款约定为14天。
(5)延期开工。
1)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1.1款的约定向监业主提出延期开工的申请,申请被批准则承包商可以进行工期索赔。
业主的确认时间为48小时。
2)业主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1.2款的约定要求延期开工,承包商可以提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和工期索赔。
(6)地址条件发生变化。
当开挖过程中遇到文物或地下障碍物时,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43条的约定进行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当业主没有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开挖过程中遇到的地质条件显著异常与招标文件描述不同时,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36.2款的约定进行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当开挖后低级需要处理时,承包商应该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单进行地基处理。
承包商按照设计变更单的索赔程序进行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的索赔。
(7)暂停施工。
因业主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时,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的约定进行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8)因非承包商原因一周内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3.1款约定要求进行工期索赔。
工期确认时间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3.2款约定为14天。
能否进行费用索赔视具体的合同约定而定。
(9)不可抗力。
发生合同通用条款第39.1款及专用条款第39.1款约定的不可抗力,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39.3款的约定进行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工期确认时间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3.2款约定为14天。
因业主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迟延履行的响应责任。
(10)检查检验。
监理(业主)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不应该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果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6.3款的约定进行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11)重新检验。
当重新检验时检验合格,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的约定进行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12)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加,按前述工程变更的合同价款调整程序处理。
造成实际的工期延误和因工程量增加造成的工期延长,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3.1款的约定要求进行工期索赔。
工期确认时间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3.2款约定为14天。
(13)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
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属于业主违约。
承包商可以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第26条及专用条款第24条、第26条的约定处理,并按专用条款第35.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
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商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27条及专用条款第27条的约定处理。
(15)其他。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顺延工期和业主违约责任,承包商视具体合同页顶处理。
2.索赔款的主要组成成分
索赔时可索赔费用的组成部分,同施工承包合同价所包含的组成部分一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
具体内容如图8-4所示。
图8-4可索赔费用的组成部分
原则上说,凡是承包商有索赔权的工程成本增加,都是可以索赔的费用。
这些费用都是承包商为了完成额外的施工任务而增加的开支。
但是,对于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可索赔费用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
同一种新增的成本开支,在不同原因、不同性质的索赔中,有的可以肯定地列入索赔款额中,有的则不能列入,还有的在能否列入的问题上需要具体分析判断。
在具体分析费用的可索赔性时,应对各项费用的特点和条件进行审核论证。
(1)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索赔事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主要包括:
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2)材料费。
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主要包括:
材料原件、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检验试验费。
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来说,还包括操作及安装耗损费。
为了证明材料原价,承包商应提供可靠的订货单、采购单,或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格。
(3)施工机械费。
施工机械费的索赔计价比较繁杂,应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1)使用承包商自有的设备时,要求提供详细的设备运行时间和台数,燃料消耗记录,随即工作人员工作记录,等等。
这些证据往往难以齐全准确,因而有时双方争执不下。
因此,在索赔计价时往往按照有关预算定额中的台班单价计价。
2)使用租赁的设备时,只要租赁价格合理,又有可信的租赁收费单据时,就可以按租赁价格计算索赔款。
3)索赔项目需要新增加机械设备时,双方事前协商解决。
(4)措施费。
索赔项目造成的措施费用的增加,可以据实计算。
(5)企业管理费。
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的费用,如:
人员工资、办公、差旅交通、保险等多项费用。
企业管理费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6)利润。
利润按照投标文件的计算方法计取。
(7)规费及税金。
规费及税金按照投标文件的计算方法计取。
可索赔的费用,除了前述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分包费、管理费、利息、利润等几个方面以外,有时,承包商还会要求赔偿额外担保费用,尤其是当这项担保费的款额相当大时。
对于大型工程,履行担保的额度款都很可观,由于延长履约担保所付的款额甚大,承包商有时会提出这一索赔要求,是符合合同规定的。
如果履约担保的额度较小,或经过履约过程中对履约担保款额的逐步扣减,此项费用已无足轻重的,承包商亦会自动取消额外担保费的索赔,只提出主要的索赔款项,以利整个索赔工作的顺利解决。
在工程索赔的实践中,一下几项费用一般不允许索赔:
1)承包商对索赔事项的发生原因负有责任的有关费用。
2)承包商对索赔事项未采取减轻措施因而扩大的损失费用。
3)承包商进行索赔工作的准备费用。
4)索赔款在索赔处理期间的利息。
5)工程有关的保险费用,索赔事项涉及的一些保险费用,如工程一切险、工人事故险、第三方保险费用等,均在计算索赔款时不予考虑,除非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
3.工期索赔的计算
(1)比例法。
在工程实施中,因业主原因影响的工期,通常可直接作为工期的延长天数。
但是,当提供的条件能满足部分施工时,应按比例法俩计算工期索赔值。
(2)相对单位法。
工程的变更必然会引起劳动量的变化,这时我们可以用劳动量相对单位法来计算工期索赔天数。
(3)网络分析法。
网络分析法是通过分析干扰事件发生前后的网络计划,对比两种工期的计算结果,从而计算出索赔工期。
(4)平均值计算法。
平均值计算法是通过计算业主对各个分项工程的影响程度,然后得出应该索赔工期的平均值。
(5)其他方法。
在实际工程中,工期补偿天数的确定方法可以是多样的。
例如,在干扰事件发生前由双方商讨,在变更协议或其他附加协议中直接确定补偿天数。
4.费用索赔的计算
费用索赔是整个工程合同索赔的重要环节。
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总费用法。
总费用法是一种较简单的计算方法。
其基本思路是,按现行计价规定估计算索赔值,另外也可按固定总价合同转化为成本加酬金合同,即以承包商的额外成本为基础加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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