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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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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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 更新时间:
08-09-21 点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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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在我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二、基本养老金的含义
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
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三、参加养老保险
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男45周岁之前,女35周岁之前的)携带本人户口册、身份证、来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企业买断职工第一次缴费需携带买断协议书、身份证、来社保局办理续保手续(开单)——持缴费单去银行窗口缴费——缴完费后,于次年6月30之前来办理继续参保手续并登记手册。
有些特殊人员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4条规定:
“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派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
”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和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20%,其中按本人缴纳基数8%的数额建立个人账户,12%的数额作为社会统筹。
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社会保险机构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以记录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从业人员个人名下的账户,是计算从业人员退休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1、职工退休前可否提前支取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按规定随同转移。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2、职工调动时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转移?
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随同本人转移。
3、被保险人个人帐户是如何构成的?
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
其中,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不足部份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全部由8%记入。
4、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有什么规定?
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5、个人账户可否继承?
参加养老保险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其个人账户上的钱是不能提前支取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其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
如果参保人再退休前不幸去世,其生前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的本金和利息。
参加了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止个人账户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再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后的声誉部分继续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国家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去世时为止。
退休人员去世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剩余的储存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继承额为:
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乘以退休时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6、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是怎样计算的?
从2006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两部分组成:
①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按每月缴费工资基数8%的缴费比例缴交的养老保险费金额;②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般采用年度计算法,既至本年度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度(从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结束后按年度计算。
计算公式为:
至本年度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度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率)+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083×)
例如,李某于2006年7月参加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为1600元,个人账户记账年利率2.3%,至2008年6月30日止,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为: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个人账户储存额=(1600×8%×12)×(1+2.3%×1.083×)=1536+19.13=1555.13元
至2008年6月30日止个人账户储存额=1555.13×(1+2.3%)+(1600×8%×12)×(1+2.3%×1.083×)=1590.90+1555.13=3146.03元
五、养老保险转移
转入:
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职工转移明细表前来办理。
转出:
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转移地的接收函(标明对方社保局开户行地址、账号、名称)
参加养老保险后参保人如果工作单位(就业地)发生了变动,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可以随同转移。
具体转移办法是:
1、参保人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辖范围内流动时,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不需要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2、参保人在本省境内跨市、县(区)流动时,按以下规定办理个人账户的转移:
①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
② 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③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转移的,对转移当年的记账本金,转出地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年度终了时,由转入地负责当年记账额的计息。
3、参保人再跨省流动时,按以下规定办理个人账户的转移:
①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
② 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转移金额为个人账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累计储存的本金和利息,加上1998年1月1日以后接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的本金和利息。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转移的,对转移当年的记账本金,转出地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的利息;由转入地负责当年记账额的利息。
六、退休基本养老金的组成
1、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如何确定?
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参保地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参保所在地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N%(N为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
2、如何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如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过渡新养老金的年限统一规定为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
计算公式: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参保所在地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1.1%×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
七、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被保险人经过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参加养老保险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从批准退休的下一个月起,享受按月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直至死亡:
1. 参保期间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
2. 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其中:
① 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
② 原再国有和承诺果真集体单位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的年限,可以提前退休的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被保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能否继续领取养老金?
被保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社会保险部门继续支付养老金。
八、参加养老保险退休后可以领到多少钱?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过渡性养老金标准,其中:
①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地设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②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退休年龄计发的月数
③ 过渡性养老金标准=参保地设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1.1×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根基江西人民政府规定,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及时足额缴交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比准退休的下一个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例【1】:
王某,女,1971年7月出生,属自谋职业人员,2006年7月起参加养老保险。
如果她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及其待遇预测表》(以下简称《预测表》)所列数据确定并及时足额缴费满15年,则她再2021年7月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从2021年8月起,每月就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888.83元。
具体计算步骤和方法是:
第一步:
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
【(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参保地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缴费年限
王某参保第1年月缴费工资为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第2年为80%,第3年为90%,从第4年起及以后各个缴费年度至2021年7月止,月缴费工资均为参保地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所以王某本人缴费工资指数为:
(++++++++++++++)÷15=(0.7+0.8+0.9+12÷15=0.96)
第二步:
计算每月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
因王某2021年7月退休时,参保地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12元,所以,该同志每月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
【4612+(4612×0.96)】÷2=4519.76元
第三步:
计算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因王某退休时缴费年限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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