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 文档编号:1166147
- 上传时间:2022-10-18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5.01KB
滕州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滕州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滕州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滕州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滕州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和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卫计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城镇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再送至居民家庭的供水设施。
包括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深度处理设备、水质监控设备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居民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居民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居民二次供水的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
第五条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负责实施本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进行必要性技术论证,在保障水质达标和供水管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经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方式。
第七条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严格执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滕州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见附件)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供热、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
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由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连接,禁止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九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由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和建设,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主体设计单位进行初期设计时,应征求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的意见,做好二次供水设施与管道位置的预留;应当协调配合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新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归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所有。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开工建设前,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建设协议,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权利及义务,并向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一次性支付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
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一条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组织竣工验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新建居民二次供水工程须经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向城镇居民供水。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由原建设单位建设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待枣庄市人民政府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的具体办法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改造。
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应当与“一户一表”改造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等统筹实施,加强物防、技防建设,推行封闭管理模式,切实提高安全供水保障能力。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经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的,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签订资产转移相关手续。
业主或原管理单位应当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的具体办法按照枣庄市有关规定执行。
在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管理以前,原设施管理单位不得擅自中止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或者降低管理和服务标准。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后,由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维修维护和查表收费等工作。
移交后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归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所有,泵房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无偿使用。
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应当与最终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实现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
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
因计划检修或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因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第十七条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修、清洗消毒档案;制定卫生、水质管理及安全保障、设施巡查等制度并公示;
(二)设立专(兼)职机构或人员负责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和服务的投诉;
(三)负责对水池、水泵、供水管道等设施及相关处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对水池、水箱等各类储水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四)配备必要的自检设备,按照规定开展水质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水质检测,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发生供水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同时报告市供水主管部门、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含供水设施折旧、设施大修维修、水质安全保障、运行管理等)应计入公共供水经营单位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
第十九条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水压以及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
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清洗消毒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居民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时,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市供水主管部门、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
市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水质异常报告或居民二次供水水质投诉后,应当及时开展处理处置工作,并会同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滕州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滕政发[2013]115号)同时废止。
附:
《滕州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
附:
滕州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滕州市区实际,制订本技术规定。
1给水系统
1.1采用无负压设备应充分分析外部管网、周边用水情况、小区住宅构成等多种因素。
以下情况不得采用管网叠压供水技术:
1.1.1供水管网经常停水的区域;
1.1.2供水管网供水压力波动过大,增压设备引入管处压力小于0.20MPa的区域;
1.1.3使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后,对周边现有(或规划)用户用水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区域;
1.1.4现有供水管网供水总量不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
1.1.5市政管道小于300mm且近期无改造计划;
1.1.6用水时间过于集中,瞬间用水量过大且无有效技术措施的用户;
1.1.7供水保证率要求高,不允许停水的用户;
1.1.8供水部门认为不得使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的其他区域。
1.2系统选择
1.2.1单套设备的额定供水量不大于32立方米/小时,应采用罐式无负压供水设备;
1.2.2单套设备的额定供水量大于32立方米/小时,应采用箱式无负压供水设备或贮水池加变频调速供水设备;
1.2.3总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应采用箱式无负压供水设备或贮水池加变频调速供水设备。
1.3每套供水设备的供水范围按建筑面积4万m2控制。
1.4无负压设备的水泵扬程应考虑市政可提供压力,压力按节点处最小压力减8m计。
1.5市政供水管网直供层数按实测水压确定。
1.6采用水泵-屋顶水箱增压方式的高层住宅可采用主管减压供水,但不得串联减压。
1.7生活泵房进水管应单独从小区室外管网上接入,具备条件的采用环状管网接入。
1.8高层住宅应采用分区加压,分区供水层数按每个分区6~9层控制,可支管减压。
1.9水泵机组按总流量的30%、70%、100%的组合配置,双变频。
2管材及配件
2.1采用的管材、配件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要求,管材及配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允许的工作压力。
2.2管材可根据下列规定选用:
2.2.1室外埋地管道选用球墨铸铁,橡胶圈柔性接口;
2.2.2单元引入管选用衬塑钢管或PPR管;
2.2.3立管选用衬塑钢管或PPR管;
2.2.4吊装管道选用衬塑钢管或PPR管;
2.2.5泵房内管道选用不锈钢管、衬(涂)塑(PE)钢管,法兰连接;
2.2.6衬(涂)塑(PE)钢管的选用:
2.2.6.1当管道系统压力不大于1.0MPa时,可采用衬(涂)塑(PE)钢管,衬塑管件,螺纹连接或沟槽式连接;
2.2.6.2当系统压力大于1.0MPa小于1.6MPa时,宜采用衬(涂)塑(PE)无缝钢管,无缝钢管管件、球墨铸件涂(衬)塑管件,法兰式或沟槽式连接;
2.2.6.3当系统压力大于1.6MPa小于2.5MPa时,应采用衬(涂)塑(PE)无缝钢管,无缝钢管管件、铸钢涂(衬)塑管件,法兰式或沟槽式连接;
2.2.6.4衬(涂)塑(PE)钢管选用规格:
DN25、DN32、DN40、DN50、DN65、DN80、DN100、DN150、DN200、DN300。
2.3阀门的选择原则如下:
2.3.1管径≤50mm时,采用铜质球阀,300mm≥管径>50mm时,采用闸阀;
2.3.2分户水表前应选用铜芯、全铜或不锈钢阀门;
2.3.3室外埋地的阀门采用直埋式,并设在专用阀门井内。
2.4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2.4.1室外环状管网过长时,应设置分隔阀门;
2.4.2干管上接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
2.4.3入户管、水表前、后和各分支立管;
2.4.4水泵的出水管,自灌式水泵的吸水管;
2.4.5水箱的进、出水管、排空管;
2.4.6自动排气阀、压力表、减压阀与倒流防止器等。
2.5加压系统应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2.6分区立管的末端应设自动排气阀。
2.7住宅户表按设计秒流量不超过水表的过载流量确定水表公称直径。
2.8水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8.1水表前后直线管段的最小长度,应符合水表的产品样本的规定。
2.8.2分户水表应设置在户外。
3管道布置和敷设
3.1各分区管道应在阀门处以位置、颜色或数字标识区分。
3.2楼前管最小管径100mm。
3.3埋地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地下管线的最小净距要求应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3.4单元引入管与污水排出管的管外壁的水平净距大于1.0m;应有不小于0.003的坡度坡向室外管网或阀门井,拐弯处应设支墩;当穿越承重墙或基础时,应预留洞口,管顶上部净空高度不得小于建筑物的沉降量,一般不小于0.1m,并充填不透水的弹性材料;穿越地下室外墙处应预埋柔性或刚性防水套管。
3.5单元引入管、立管应从建筑物的公共部位敷设。
3.6室外管道应覆土敷设,管顶覆土厚度0.7~1.0m,非机动车行道下最小覆土0.7m,局部最大覆土不超过2.0m;室外条件不能满足覆土要求可在地下室顶板吊管安装。
3.7埋地管道应直接敷设在未经扰动的原状土层上;地基土质较差或地基为岩石,管道可采用砂垫层,厚度不小于100mm,并应铺平、夯实;地基土质松软,应做混凝土基础。
3.8埋地管道在管径≤300mm,且试压压力小于1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滕州 居民 二次 供水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